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是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与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与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有关专业的活动。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省电力公司内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与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务必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与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与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固、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与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与有关合同或者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徽电网火电机组调度状态管理办法(初稿)

安徽电网火电机组调度状态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火电机组的调度状态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火电机组运行的可靠性、经济性,促进“三公”发电,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以及有关发电机组的检修、调试、运行等管理规程,结合安徽电网运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管辖的所有火电机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机组调度状态划分为六种:并网运行、计划检修、备用、失去备用、消缺和临时检修。
机组状态的改变应按照省调有关设备检修管理规定履行工作票申请手续。
未经省调同意,发电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机组状态。
第四条机组调度状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机组改变调度状态应首先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满足系统电力平衡及安全校核等要求。
(2)“三公调度”原则。
根据各机组的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完成情况,在满足系统旋转备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组检修与备用计划。
机组检修与备用的实际执行情况向所有发电企业公开披露。
(3)“节能调度”原则。
合理安排机组运行容量,提高运行机组发电负荷率和经济性。
在安排机组轮流调停备用时,尽量减少机组启停次数。
同等条件下,发电企业内优先安排低能耗、低排放、高参数的大机组发电。
(4)“控制备用容量”原则。
在满足华东网调下达的系统正旋转备用指标(不小于全网预测最高用电负荷的2%)的前提下,控制系统负旋转备用容量不低于当日电网最低用电负荷的3%。
第五条机组处于备用期间不得进行影响机组备用状态的检修或消缺工作。
如需检修或消缺,必须向省调履行工作票申请手续,经省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机组需重新并网运行时,省调至少提前16-24小时通知相关发电企业做好并网运行准备工作。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需要,可以随时下达机组调停备用或并网运行指令。
第七条省调负责机组调度状态信息的记录和统计,滚动修正机组检修和备用计划,并对机组调度状态信息进行披露。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一、引言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电力系统是实现电能输送与供应的关键组织与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围绕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电力系统调度的相关内容。
二、电力系统调度的基本原则电力系统调度是根据电力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分配、调整和协调电力资源,维持电力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电力系统调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 安全优先原则: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设备的安全性。
2. 经济高效原则: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分配电力资源,确保电力用户的利益。
4. 灵活可靠原则:根据需求变化灵活调整电力供应,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
三、电力系统调度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为有效实施电力系统调度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一般来说,电力系统调度的组织机构包括调度指挥中心、调度部门、调度员等。
调度指挥中心是调度工作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负责调度资源的协调和控制。
调度部门根据中心的指令进行具体的调度操作,负责调度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调度员是具体执行调度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四、电力系统调度的管理流程电力系统调度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需求预测、资源调配、运行控制和事故处理等环节。
需求预测是根据历史数据和实时信息,预测电力需求的大小和变化趋势,为后续的调度工作提供依据。
资源调配是根据需求预测结果,合理分配电力资源,包括燃料、发电设备、输电线路等,以满足电力需求。
运行控制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控制电力系统的运行,确保供需平衡和系统的稳定。
事故处理是在电力系统遇到突发事故或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五、电力系统调度的技术手段与工具为了实现电力系统调度的精确和高效,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
其中,自动化调度系统是电力系统调度的核心工具之一,可以实现电力需求、资源调配、运行控制等功能,提高调度的准确性和效率。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相关内容简介

发电培训
陈村: 省调管辖设备: (1) #1、#2、#3、#4机组(包括发电闸门、引水隧洞、水轮 机、发电机); (2) 220kV母线; (3)陈朱#2883、#2804GIS、线路及其所属设备; (4)220kV系统(#1、4主变)中性点 省调许可设备: (1)#1、2、3、4主变及机端母线; (2)影响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 (3)陈琴#493线路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 (4)110kV母线。
发电培训
第六章 新设备投入运行管理
新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在未得到所辖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前, 严禁自行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 启动设备一旦移交调度,凡设备状态的变更,均需遵守本规程规定,未经调 度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或工作。 新投产机组应完成下列性能试验,并满足设计要求后,机组方能进入商业化 运营: 1.新投产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在基建投产半年试运行期 间,必须进行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性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书面报省调; 2.新投产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在基建投产半年试运行期 间,必须完成机组AGC运行功能调试,并将调试结果书面报省调。 3.新投产发电机,在基建投产半年试运行期间内,应完成励磁与电压调节系 统、调速器系统、模型参数的在线测试并上报省调方式科。
发电培训
第七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等内容 1、凡属省调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设备,不管其产权 归属及何种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电网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编制的范围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应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规定原则执行)。 2.省调编制的运行方式分年、月、日、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等几种。 3.为及时准确掌握系统负荷、潮流以及电能质量情况,每月十五日为系统典型负 荷实测日。各发电厂、地调、变电站,应按规定做好实测工作,并将当月十 五日全天的负荷实测资料于当月二十日前报送省调运行方式科。 负荷实测报表的内容: 1.发电厂 ⑴分机组的有、无功出力及全日有、无功发电量; ⑵各条出线的有、无功潮流及全日有、无功电量; ⑶各级母线电压; ⑷厂用有、无功负荷及全日厂用电量,调相用负荷及全日调相用电量; ⑸调相、调压设备运行状况(含主变、联变分头位置,高低压电抗器投运情 况等); ⑹主结线及厂用供电方式; ⑺其它有关资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第一节一般原则第1条系统内的设备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第2条省调直接、间接调度的设备,由省调通过〃操作指令〃、〃委托操作〃和〃操作许可〃三种方式进行调度操作管理。
只有省调副值及以上值班调度员有权进行调度操作改变运行状态。
有权接受省调操作指令的对象为:在省调备案的地调正值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或监控中心)正值班员。
第3条省调委托调度、委托代管、委托操作、操作许可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属于配合操作的,应与配合的对方加强联系。
第4条省调调度许可、调度同意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5条地调调度管辖的IlOkV电网与省调调度管辖的电网需要进行合解环操作前,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未出现过的环路操作应事先进行计算,并报省调备案),方可进行操作。
第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预先发布操作任务票,才能正式发令操作。
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指令方式下达。
综合操作仅适用于涉及一个单位而不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其它操作采用逐项操作的形式。
第7条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
第8条调度室内发电厂、变电所的模拟电气接线图(含CRT)应保持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若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9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进行系统设备操作前,应做到:1 .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潮流、频率、电压、稳定、备用、短路容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次相位的正确性、雷季运行方式以及远动、通信等诸方面的影响。
电力系统调度操作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操作规程一、引言在电力系统中,调度操作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决定着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和市场竞争力,制定和遵守科学、规范的电力系统调度操作规程是必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电力系统调度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操作与监测要求1.1 系统状态监测:调度人员应时刻监测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了解各个电力设备的状态参数并进行评估分析。
1.2 安全边界控制:调度人员应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调频、电压和频率参数,以控制系统在安全边界内运行,确保电网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3 风险预测与评估:调度人员应时刻关注各种风险因素,并进行预测和评估,确保系统能应对各种异常情况。
三、调度操作流程与规范2.1 日常调度操作:调度人员应根据电力系统的负荷变化和供电需求,合理制定发电计划和输电方案,确保电力供应的充足性和经济性。
2.2 输电线路安排:调度人员应根据电力系统的负荷情况和供电能力,合理安排输电线路的使用计划,确保电力能够按时送达用户。
2.3 异常情况处置:当发生电力系统异常情况时,调度人员应迅速分析问题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保障系统平稳恢复运行。
2.4 与其他行业的协同工作:调度人员应与其他行业的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确保电力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无缝衔接。
四、调度设备与技术保障3.1 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调度人员应掌握信息化系统的使用和数据处理技术,确保准确获取电力系统各项数据,并迅速分析处理。
3.2 通信与指令传递:调度人员应熟悉通信设备的操作和功能,并掌握准确高效的指令传递技巧,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3.3 紧急事故处理设备:调度人员应熟悉紧急事故处理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做好事故处置的准备,确保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五、调度操作的监督与评估4.1 业务纪律建设:电力系统调度操作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对调度人员的纪律要求和业务培训,确保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电力是现代社会运转的重要基础,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进行论述,包括调度中心的职责、调度组织的流程、电网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响应机制等。
一、调度中心的职责和运行原则调度中心是电力系统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协调和管理全国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
调度中心应遵循以下运行原则:1. 可靠性原则:调度中心要确保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得到满足,同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保证电力系统的可靠性。
2. 经济性原则:调度中心要优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提高电网效率,降低供电成本,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 节能减排原则:调度中心要推动电力系统的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调度组织的流程电力系统调度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行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组织和协调方式,以确保电力调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度组织的流程中,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度计划编制:调度中心应根据各地区的电力需求和可用资源情况,编制全国电力系统的调度计划,包括负荷预测、电力交易和电网运行等内容。
2. 调度指令发布:调度中心根据调度计划,发布调度指令给各发电厂和输电线路,指导其按时完成各项调度任务。
3. 监控与调度:调度中心通过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和各设备的工作情况,进行实时调度,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4. 数据分析与优化:调度中心对电力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和优化,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
三、电网安全保障措施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调度中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1. 事故预防与处理:调度中心应加强对电力系统的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
2. 负荷调节与平衡:调度中心应根据电力系统的实际负荷情况,进行负荷调节和平衡,确保电力供需的平衡,避免电网的过载或欠供现象。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
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二、发电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调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发电计划.第七条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 个1分钟的计划值为:P i=P n+i×(P n+1-P n)/15i取值为0~14P 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P 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依据考核结果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新投产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开始考核。
发电企业应根据与省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月电压控制曲线、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EMS(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12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
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及120兆瓦以下机组,另行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二、发电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计划每15分钟一个值,日发电计划曲线共96个值。
第六条日发电计划通过省调EMS系统下达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调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修改发电计划,考核依据为修改后的发电计划。
第七条发电机组应匀速调整发电出力,每1分钟发电计划由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 个1分钟的计划值为:P i=P n+i×(P n+1-P n)/15i取值为0~14P 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P 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计划值实际发电出力大于计划发电出力为正偏差,实际发电出力小于计划发电出力为负偏差,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一),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减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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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8) [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42 更新时间:2006-10-24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1—5条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是: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4.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市场调度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1—6条安徽省调具体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本省电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调度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3.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华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或合同组织发、供电;按上级调度的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5.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参加华东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须报网调核准;6.配合计划部门参加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本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7.指挥并实施考核本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根据网调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省际联络线电力交换,并指挥本省电网的调压;8.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10.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合同,主持签订相应的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制定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参与组织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11.制定事故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12.参加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定本网通讯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联网技术方案,统一技术规范;审定联网设备并监督实施。
13.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14.参加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15.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其他职权。
第1—7条本调度规程将根据规定,不定期进行修订。
其解释权属安徽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第2—1条为使电网调度机构有效地领导、指挥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保证发供电能力的主要辅助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管辖范围。
安徽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如下:1.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500千伏线路、母线、联络变及其相应开关、高抗、低抗等设备,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及调度许可的具体设备由华东网调确定。
2.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⑴单机容量达25兆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达50兆瓦及以上,直接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的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调相机)炉(锅炉)设备,及影响可调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⑵220千伏母线(包括旁路母线)(终端变电站的母线除外);⑶220千伏线路(终端线路除外);⑷220千伏系统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220千伏终端变除外),发电厂220千伏联络变、升压变、变电站220千伏联络变的分接头;⑸省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线路、母线、主变中性点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省调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相应的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省调话路等。
3.属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包括升压变、联络变)、发电机的机端母线、机炉的主要辅助设备,其它辅助设备,有220千伏联络变压器的110千伏母线,高压备变及厂用电系统等。
4.属各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220千伏终端线路、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包括220千伏与110千伏联络变)、110千伏母线、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路、110千伏馈电线路,地区电网及小型地方电厂(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电厂)。
在110千伏系统运行的发电厂11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变压器中性点及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分接头,220千伏降压变压器分接头。
5.省调调度许可设备⑴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线路、220千伏降压变压器主变分接头、220千伏终端变的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变电站内安装的5000千伏安电业电容器组;⑵属各地调及各发电厂管辖的设备,如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将影响系统运行方式或电压、潮流、稳定限额、发电机出力及备用者,以及影响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稳定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时,均应报省调调度许可;⑶地调在进行调度操作或事故处理时(如环路或并列)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状态时,应征得省调调度员的操作许可。
第2—2条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方式分为以下几种:1.省调直接调度并操作管理的设备⑴接入220千伏电网的发电厂;⑵220千伏跨地区联络线及220千伏母线。
2.省调调度管辖由地调负责操作管理的设备⑴220千伏联络线的两侧设备均属同一地(市)供电局管辖或同一地区内与发电厂间的线路;⑵已全部委托地调操作管理的220千伏变电站出线的220千伏母线亦同时委托设备所属的地调操作管理。
3.省调委托地调负责调度的设备⑴接入110千伏系统运行的发电厂设备;⑵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某一地调代替省调对某一地区实行调度。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第3—1条各级调度机构都要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统一调度的顺利实施。
任何一级调度若发生调度不力,出现失控,造成电网事故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3—2条凡并入我省电网的发电厂及变电站,不论其产权所属和管理形式,均应遵守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的设备必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只有签订了并网调度协议,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才能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
第3—3条各级电力调度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领导和指挥。
调度值班人员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下级调度、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调度指令,并及时向上级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
第3—4条安徽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指令。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我省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
第3—5条省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为: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各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各变电站班长(值长)或主值班员。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上述人员直接发布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上述值班人员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其调度指令。
第3—6条各级值班调度员及运行值班人员在联系业务、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调度术语、操作术语,严格执行指令,遵守复诵、汇报及录音、记录制度。
第3—7条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有关各地调、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执行。
如受令者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或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但当发令人重申他的指令时,受令者必须迅速执行(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拒绝执行,但应说明情况)。
如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一切后果均应由受令者或允许不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负责。
当发生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报情况的行为时,有关领导应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电力公司及省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3—8条凡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省调批准或省调调度值班员同意,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方式或状态(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但亦应边处理边简明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属省调调度许可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停、复役操作。
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设备其管理办法按《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