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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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第1条江苏电网调度自动化实时信息遵循直控直采、分层传输的原则。

1.省调直接采集并网电压等级为22OkV及以上的发电厂、50OkV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和包含有省际联络线的厂站调度自动化信息,其它所需信息可由相关调度转发。

2.地调应直接采集所在地区内省调统调的发电厂、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的调度自动化信息,并向省调转发有关信息。

3.发电厂须向所在地的地区调度发送有关信息。

4.厂站调度自动化实时信息的采集采用直采直送的原则。

第2条实时信息的传输内容1.发电厂和变电所向调度传输自动化实时信息内容:(1)遥测:发电机机端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全厂(机组)功率量测、厂用变高压侧、启动变、高压备变有功功率,单元制接线方式线路电压值。

全厂(机组)运行上/下限,全厂(机组)容量上/下限,机组升/降速率,机组运行状态、转速等信息。

系统监视点频率信息,系统监视点功角测量信息和发电机内电势信息。

水电站上/下水位。

核电站核反应堆热功率、核反应堆核对数功率等有关特殊信息。

主变压器三侧有功功率、无功功率22O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旁路、母联(分段)有功功率、无功功率以及电流,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电压值,无功补偿设备无功功率。

并网计量关口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等。

(2)遥信:全厂事故总信号,发电机断路器及隔离开关位置状态信号,升压变压器、启动变、高压备变、厂用变断路器位置状态信号。

全站事故总信号,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旁路、(分段)母联断路器位置状态信号,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线路、母线隔离开关信号,并网计量关口断路器位置状态、隔离开关信号。

变压器分接头位置信号,无功补偿设备信号,线路保护、稳定装置等有关继电保护动作信号。

机组投/退信号,机组AGC投/退信号,机组机炉协调信号,AGC请求保持信号,一次调频投/退信号,调压装置(AVR)投/退信号。

增/减闭锁信号,滑压状态。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第1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自动化专业部门应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调度自动化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2条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和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

第3条为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稳定运行,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应设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应用软件管理员,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系统管理、网络管理和相应的软件维护、数据备份和故障处理。

第4条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和发电厂、供电公司负责变电所自动化系统运行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运行管理范围、职责和界面,制订运行值班、机房管理、设备与功能停复役管理、软件管理、缺陷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网络管理、设备检修等制度。

第5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运行记录、信息核对、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6条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人员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设备与功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定期对专用电源等辅助设备进行维护,定期对UPS电池进行充放电。

第7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按照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值班调度员;如影响上级调度信息,应及时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8条发电厂、变电所专职(责)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按照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按照调度管辖关系上报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9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和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在处理自动化系统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完整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完整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江苏省电力公司二○○五年十月编写:管益斌赵彤金逸高庆海、严国平余荣云李汇群孙元良李小勇会审:黄强崔恒志孙大雁张勇王小英刘国平罗建裕翟学锋陈月亮苏大威吴玉林蔡斌复审:刘华伟李斌刘金官江志平莫来恩审定:鲁庭瑞批准:胥传普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苏电调交[2005]1541号关于颁发《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各供电公司、发电厂、500kV输变电运检中心有限公司: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我公司对一九九七年四月颁发的《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广泛征求全省统调发电企业和地区供电公司的意见,现正式颁发。

希各单位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对现场运行规程作相应修改。

本规程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回江苏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附件:《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颁发调度规程通知抄报: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抄送: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年10月24日印发打字:张莹校对:江志平印数:100份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引言 (1)第二节调度管理机构 (1)第三节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2)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4)第三章调度管理 (5)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5)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 (6)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7)第四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8)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8)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8)第三节日常运行方式管理 (10)第四节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 (11)第五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2)第一节设备检修管理的范围 (12)第二节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 (12)第六章并网调度管理 (15)第一节并网管理 (15)第二节并网调度协议 (15)第三节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 (15)第七章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17)第一节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 (17)第二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19)第八章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 (22)第一节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 (22)第二节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 (22)第三节系统运行备用管理 (23)第九章系统无功电压网损的调度管理 (24)第一节管理职责与分工 (24)第二节正常运行电压管理 (24)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的调度管理 (26)第四节网损管理 (26)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 (28)第一节一般原则 (28)第二节基本操作 (29)第十一章系统稳定运行的管理 (33)第一节原则和规定 (33)第二节稳定计算 (33)第三节稳定限额及管理 (34)第四节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35)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 (37)第一节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37)第二节频率异常的处理 (37)第三节电压异常的处理 (38)第四节线路事故的处理 (39)第五节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故障和失电的处理 (40)第六节系统解列事故的处理 (41)第七节发电机事故的处理 (41)第八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的处理 (42)第九节系统潮流异常的处理 (42)第十节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 (43)第十一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43)第十二节通信系统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 (45)第十三节电网黑启动原则 (46)第十三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47)第一节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47)第二节继电保护整定及运行管理 (48)第三节继电保护设备管理 (50)第四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道管理 (51)第五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 (52)第十四章电力系统通信管理 (53)第一节电力系统通信管理原则 (53)第二节电力系统通信专业管理 (53)第三节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 (54)第四节电力系统通信设备管理 (56)第五节电力系统通信频率管理 (56)第六节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管理 (57)第七节电力系统通信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 (58)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59)第一节调度自动化管理原则 (59)第二节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 (59)第三节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60)第四节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 (62)第五节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 (63)第六节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 (65)第七节运行指标统计管理 (65)附件一、江苏省电力系统主要设备名称及调度操作术语表 (66)一、主要设备名称表 (66)二、调度术语表 (67)三、抽水蓄能电站调度术语 (73)四、核电调度术语 (74)五、操作术语表 (75)附件二、调度值班制度 (82)一. 调度员守则 (82)二. 调度交接班制度 (82)三. 接班后的汇报制度 (83)附件三:电力通信调度术语 (85)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引言第1条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一节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第1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包括主保护、后备保护、保护通道接口、数据交换接口、故障录波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自动切负荷、事故减出力或切机、自动励磁调节和自动解列等装置。

第2条电力系统各单位应认真执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3-H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及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专业规程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专业规程规定的要求,以保证所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3条江苏省调是江苏电力系统省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对全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实施专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1.负责制订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发展规划、技术原则。

2.负责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入网管理工作。

4.负责220∕110kV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工作;参与5OOkV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工作。

5.参与I1OkV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审查及设备招标工作,确定220∕110kV电网新建、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选型。

6.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式,确定220kV 及部分I1OkV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7.编制江苏电网年度系统继电保护运行整定规程及其说明。

8.编制江苏电网年度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用正序和零序等值阻抗。

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确定与地调、电厂分界点定值配合关系。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正常运行电压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正常运行电压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正常运行电压管理第1条江苏电力系统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按电压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省调负责领导220kV电网运行电压的监视、调整及其它运行管理工作。

各地调负责HOkV及以下电网运行电压的监视、调整和其它运行管理工作。

第2条系统的运行电压,应考虑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发电厂及500kV变电所220kV母线正常运行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其他变电所220kV母线正常运行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o 第3条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得超过其相应分接头电压的105%,个别情况下,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铁芯饱和程度等)经试验或制造厂认可,允许变压器运行电压不超过其相应分接头电压的110%。

第4条省调对220kV电网运行电压实行统一管理,内容包括:1 .确定系统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

2 .按季度编制下达电压控制点电压曲线和电压控制点、电压监视点的规定值。

在编制电压曲线时应考虑到系统的安全和经济,同时兼顾到下一级电网的调压要求。

3 .按季度编制下达地区受电力率合格范围,并进行统计考核。

4 .按月对电压控制点和电压监视点的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分析。

5 .统一管理22OkV主变压器分接头运行位置。

主变压器分接头位置需要调整时,各发电厂、地调应与省调运行方式处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后必须向省调运行方式处汇报。

有载调压变的分接头位置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根据电压和力率的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应汇报所辖调度的值班调度员。

参与地区自动电压控制的有载调压变的分接头,由地区自动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整,但其控制策略应同时满足省调对电压和力率的要求。

6 .分析220kV及以上电网潮流和电压变化,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开展无功优化工作,改善电压质量。

7 .按照无功分层分区平衡的原则,开展无功功率平衡分析和调压计算研究,分析系统电压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第1条新设备启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调度实施方案执行,调度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启动范围、调试项目、启动条件、预定启动时间、启动步骤、继电保护要求、调试系统示意图等。

第2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保证新设备的相位与系统一致。

有可能形成环路时,启动过程中必须核对相位;不可能形成环路时,启动过程中可以只核对相序。

厂、站内设备相位的正确性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负责。

第3条在新设备启动过程中,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和调度部门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调度实施方案执行并做好事故预想。

现场和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调度实施方案;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必须经编制调度实施方案的调度机构同意。

第4条在新设备启动过程中,调试系统保护应有足够的灵敏度,允许失去选择性,严禁无保护运行。

第5条在新设备启动过程中,相关母差CT及母差方式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作相应调整。

母差CT短接退出或恢复接入应在断路器冷备用或母差保护停用状态下进行。

第6条断路器启动原则:1.有条件时应采用发电机零起升压。

2.无零起升压条件时,用外来电源(无条件时可用本侧电源)对断路器冲击一次,冲击侧应有可靠的一级保护,新断路器非冲击侧与系统应有明显断开点。

3.必要时对断路器相关保护及母差保护需做带负荷试验。

4.新线路断路器需先行启动时,可将该断路器的出线搭头拆开,使该断路器作为母联或受电断路器,做保护带负荷试验。

第7条线路启动原则:1.有条件时应采用发电机零起升压,正常后用老断路器对新线路冲击三次,冲击侧应有可靠的一级保护。

2.无零起升压条件时,用老断路器对新线路冲击三次(老线改造可只冲击一次),冲击侧应有可靠的两级保护。

3.冲击正常后必须做核相试验,新线路两侧断路器相关保护及母差保护需做带负荷试验。

第8条母线启动原则:1.有条件时应采用发电机零起升压,正常后用外来或本侧电源对新母线冲击一次,冲击侧应有可靠的一级保护。

2.无零起升压条件时,用外来电源(无条件时可用本侧电源)对母线冲击一次,冲击侧应有可靠的一级保护。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第一节一般原则第1条系统内的设备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第2条省调直接、间接调度的设备,由省调通过〃操作指令〃、〃委托操作〃和〃操作许可〃三种方式进行调度操作管理。

只有省调副值及以上值班调度员有权进行调度操作改变运行状态。

有权接受省调操作指令的对象为:在省调备案的地调正值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或监控中心)正值班员。

第3条省调委托调度、委托代管、委托操作、操作许可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属于配合操作的,应与配合的对方加强联系。

第4条省调调度许可、调度同意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5条地调调度管辖的IlOkV电网与省调调度管辖的电网需要进行合解环操作前,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未出现过的环路操作应事先进行计算,并报省调备案),方可进行操作。

第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预先发布操作任务票,才能正式发令操作。

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指令方式下达。

综合操作仅适用于涉及一个单位而不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其它操作采用逐项操作的形式。

第7条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

第8条调度室内发电厂、变电所的模拟电气接线图(含CRT)应保持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若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9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进行系统设备操作前,应做到:1 .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潮流、频率、电压、稳定、备用、短路容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次相位的正确性、雷季运行方式以及远动、通信等诸方面的影响。

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4.无功补偿设备:
1. 1.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变电所内无功补偿设备,其容量在50mvar及以上的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2. 2. 其余无功补偿设备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5. 5.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母线、输电线路、主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凡属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母线、输电线路、发电机、主变压器(含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由地调、发电厂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自行负责运行管理和整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寄我局电网调度所。
附件:《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 调度规程 颁发 通知
抄送: 各供电局(电业局)调度所,各发电厂值长室(生调科)、各有关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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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9. 9.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的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
1. 1.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下:
1. 1.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kv及以下联络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并属省调许可。
2. 2. 本网跨地区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或在同一地区内的220kv及以上主干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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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省电力公司二○○五年十月编写:管益斌彤金逸高庆海、严国平余荣云汇群元良小勇会审:黄强崔恒志大雁勇王小英国平罗建裕翟学锋月亮苏大威吴蔡斌复审:华伟斌金官江志平莫来恩审定:鲁庭瑞批准:胥传普省电力公司文件苏电调交[2005]1541号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各供电公司、发电厂、500kV输变电运检中心: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电网实际情况,我公司对一九九七年四月颁发的《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广泛征求全省统调发电企业和地区供电公司的意见,现正式颁发。

希各单位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对现场运行规程作相应修改。

本规程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回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附件:《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颁发调度规程通知抄报:华东电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抄送: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年10月24日印发打字:莹校对:江志平印数:100份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引言 (1)第二节调度管理机构 (1)第三节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2)第二章调度管辖围划分的原则 (3)第三章调度管理 (4)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4)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 (4)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第四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6)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6)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6)第三节日常运行方式管理 (8)第四节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 (8)第五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9)第一节设备检修管理的围 (9)第二节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 (9)第六章并网调度管理 (11)第一节并网管理 (11)第二节并网调度协议 (11)第三节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 (11)第七章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13)第一节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 (13)第二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14)第八章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 (17)第一节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 (17)第二节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 (17)第三节系统运行备用管理 (18)第九章系统无功电压网损的调度管理 (19)第一节管理职责与分工 (19)第二节正常运行电压管理 (19)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的调度管理 (20)第四节网损管理 (21)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 (22)第一节一般原则 (22)第二节基本操作 (23)第十一章系统稳定运行的管理 (26)第一节原则和规定 (26)第二节稳定计算 (26)第三节稳定限额及管理 (26)第四节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27)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 (29)第一节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29)第二节频率异常的处理 (29)第三节电压异常的处理 (30)第四节线路事故的处理 (31)第五节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故障和失电的处理 (31)第六节系统解列事故的处理 (32)第七节发电机事故的处理 (32)第八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的处理 (33)第九节系统潮流异常的处理 (33)第十节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 (33)第十一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34)第十二节通信系统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 (35)第十三节电网黑启动原则 (36)第十三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6)第一节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36)第二节继电保护整定及运行管理 (37)第三节继电保护设备管理 (39)第四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道管理 (40)第五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 (40)第十四章电力系统通信管理 (41)第一节电力系统通信管理原则 (41)第二节电力系统通信专业管理 (41)第三节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 (42)第四节电力系统通信设备管理 (43)第五节电力系统通信频率管理 (43)第六节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管理 (44)第七节电力系统通信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 (44)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46)第一节调度自动化管理原则 (46)第二节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 (46)第三节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47)第四节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 (48)第五节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 (49)第六节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 (50)第七节运行指标统计管理 (51)附件一、省电力系统主要设备名称及调度操作术语表 (52)一、主要设备名称表 (52)二、调度术语表 (53)三、抽水蓄能电站调度术语 (57)四、核电调度术语 (58)五、操作术语表 (58)附件二、调度值班制度 (63)一. 调度员守则 (63)二. 调度交接班制度 (63)三. 接班后的汇报制度 (64)附件三:电力通信调度术语 (65)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引言第1条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3条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第4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5条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第6条电力系统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7条电力系统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节调度管理机构第8条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应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电力市场、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9条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

省调是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电力系统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第10条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11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应有两个不同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第12条为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非常时期,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中心。

第三节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第13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必须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1.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

2.使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4.充分发挥电网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5.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6.按照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4条省调的主要工作:1.负责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2.负责对调度管辖围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负责编制调度管辖围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4.负责指挥调度管辖围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5.负责指挥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电网与其它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6.负责调度管辖围的新设备命名、编号;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

7.负责编制调度管辖围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参与新设备启动。

8.负责调度管辖围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9.负责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

10.负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电能质量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1.负责收集、整理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12.负责编制电网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参与编制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加强实时监控,推进本省电网有序用电。

13.负责与并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4.负责调度管辖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对非直接调度管辖围的上述装置和设备负责技术指导。

15.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参与拟定发、受、供电计划。

16.组织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参与电力系统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

17.参与制定电网经济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18.协调调度管辖围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19.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调度管辖围划分的原则第15条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围。

第16条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调度管辖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1.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上或装机总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发电厂调度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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