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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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5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5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5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略)和《劳动人事争议_____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_____应当提交书面_____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_____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_____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________,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_____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_____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_____申请材料齐备的,_____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_____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_____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_____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_____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_____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________、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__x,男,汉族,电话:____x住所:______邮编:____x被申请人:____x住址:________x邮编:____法定代表:____职务:总经理电话:____申诉请求: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9月8日到10月9日双倍工资计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9月和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9月至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X15.8元/小时X1.5倍=2567.04)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12月1日至3月5日工资8861.11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年终奖2750元。

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房海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房海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房海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1794、117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小迪乔营康玉衡【审理法官】黄小迪乔营康玉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房海晓【当事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房海晓【当事人-个人】房海晓【当事人-公司】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谆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谆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谆黄建军刘祖虎【代理律所】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房海晓【本院观点】关于入职时间问题。

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属于劳动者重大劳动权益。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入职时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房海晓为证实其在2015年1月1日入职康赢公司,不仅提供了连贯的银行流水,而且还提交了简历登记表以及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尽到劳动者初步举证的责任。

康赢公司主张房海晓2015年9月1日入职,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对房海晓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房海晓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2020)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2020)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判例一摘要:原告(员工)与被告(用人单位)因加班费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提请仲裁,但原告依仲裁裁决只获得两千多元,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共计约一万七千元。

双方未上诉。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称其工资构成为底薪8000元加提成,加班另算。

原告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资单照片、微信收藏工资条及考勤汇总表(打印件)等为证据。

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销售,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加提成,不需要加班。

被告提交了工资表原件(无原告签名)、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及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证据。

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均不充足,法官于是参照行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来确定原告的工资标准,这有利于原告。

另外,法院对仲裁中未予确认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给予了确认,这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认可,也是对被告不注重防范劳动法律风险的教训。

原告:洪某坚。

被告:广州拉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洪某坚与被告广州拉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自2016年12月12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招商运营总监,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月薪固定底薪为8000元加公司业绩提成,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而离职。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原告发放2017年2月份、3月份工资及加班费,故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穗云劳人仲案字【2017】833号仲裁裁决书;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136元(24064元+3072元);3、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3072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份工资8000元、3月份工资115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于2017年3月3日离职,原告每月工资是22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16年12月的工资2280元(其中80元是提成)及2017年1月的工资3941元(2200元+1741元提成),被告未支付原告2017年2月的工资2504元及3月的工资220元,我方认可仲裁裁决的事实;2、我方认为剔除春节放假期间,原告工作50余天,但原告并没有加班,我方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3、原告自动离职,被告没有辞退原告,也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申请人:杨X,男,汉族,__X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__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__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__开发区__工业园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__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________。

仲裁请求: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月__10.5个月)×2倍=262500元;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__年度第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申请20__年X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__年X 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__年X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__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

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

20__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为12500元。

20__年X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

20__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20__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

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__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20__年X月X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银某某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请求事项: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0234.80元。

梁佩云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

梁佩云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

梁佩云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8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佩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石井水泥公司【当事人】梁佩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石井水泥公司【当事人-个人】梁佩云【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石井水泥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梁佩云;广州石井水泥公司【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复议机关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中,梁佩云与石井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曾群兰、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群兰、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群兰、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49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营【审理法官】乔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群兰;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曾群兰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群兰【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群兰【被告】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曾群兰与永新公司在2007年4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曾群兰与永新公司在2007年4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曾群兰上诉主张双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永新公司二审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同意曾群兰的上诉请求。

但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后续补缴社保等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事宜,故虽双方均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亦需结合相应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查,曾群兰一审中提交的永新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曾群兰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4月3日;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永新公司在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均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9月至11月均缴纳了社会保险。

故此,曾群兰主张双方于2007年4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永新公司二审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故本院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772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曾群兰与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骏汇特色美食馆、方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骏汇特色美食馆、方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骏汇特色美食馆、方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利平陈瑞晖刘庆国【审理法官】崔利平陈瑞晖刘庆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骏汇特色美食馆;方火强【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骏汇特色美食馆方火强【当事人-个人】方火强【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骏汇特色美食馆【代理律师/律所】孙传书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传书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传书【代理律所】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骏汇特色美食馆【被告】方火强【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方火强是否与骏汇美食馆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方某是否与骏汇美食馆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骏汇美食馆主张其聘请过方伟强,方某与方伟强并非同一个人,但从其仲裁时提交的离职原因及说明中均可知其确认聘请了方某,也知道方某以方伟强的名义签收工资表等,同时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亦可以佐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骏汇美食馆主张其与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请求无需支付方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骏汇美食馆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市政管理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市政管理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市政管理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2【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艳陈瑞晖肖凯【审理法官】徐艳陈瑞晖肖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记权;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市政管理所【当事人】陈记权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市政管理所【当事人-个人】陈记权【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市政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智文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智文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智文【代理律所】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记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市政管理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涉案环卫车辆作业情况一审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且上述两方面材料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均无实质影响,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依据陈记权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其2016年1月至12月工资情况为:4497.54元、4381.74元、4311.63元、4174.23元、4617.43元、4546.83元、4413.11元、4298.91元、4980.67元、3967.47元、1774.47元。

加上社保费用后,陈记权主张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均工资为4198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陈记权申请本院调取涉案环卫车辆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使用作业情况,以及棠景街市政所2017-2018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相关问题,本院认为,涉案环卫车辆作业情况一审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且上述两方面材料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均无实质影响,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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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 年月日出生,民族
身份证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单位地址:电话:
仲裁请求:
1、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加班费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或赔偿金元。

4、工伤待遇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伤残津贴元(仅限1-4级伤残);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费元;其他元)。

5、非因工死亡待遇元(包括丧葬补助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元;一次性抚恤金元)。

6、其它
以上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页份。

申请人:
二〇年月日
证据清单
申请劳动仲裁需知
一、劳动仲裁需提交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一份
1)被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可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站(服务之窗→商事登记基本信息查询)自行查询,并自行打印
2)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向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
3)被申请人为其它单位的,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
5、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受理条件及范围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
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仲裁的时间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2、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仲裁申请书正文需用蓝黑、黑色钢笔书写或打印
区仲裁院立案窗口: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副楼一楼区工商分局地址:机场路棠景南路21号
市质监局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市工商局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省质监局地址:海珠区南田路563号省工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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