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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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贝》(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
【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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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6
•【字号】安府办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5月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统筹解决农村群众无序建房造成无效投资、乡村风貌难以管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新市民更好实现住有所居,助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为目标,以推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为工作主线,坚持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与促进乡村振兴相结合、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相结合,进一步改革完善新市民安居工程保障渠道、供给模式和政策体系,通过扎实推进新市民安居工程,为促进农民资产保值增值探索新路径,为激活房地产市场注入新动力,为解决农村无序建房等问题谋划新举措,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抓手。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切实用好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系列组合拳,通过探索构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住房“三个通道”,同步改革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新市民进城购买(租赁)房屋门槛,更好满足新市民群体住房需求。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安府办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办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热线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安顺市12345非紧急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热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办理、审核、督办、满意度评价与回访、效能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热线具体工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

第五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事项的办理、回复、协调等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国有公共企事业单位热线工作分管领导、专职人员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工作日,含本数,下同)报市级热线备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

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

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

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

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安府办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8日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安顺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任务落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调高效。

根据《安顺市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及时完善权责清单,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全力推进国家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落实。

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涉企服务事项整合成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一类事,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及“一窗通办”改革服务模式,不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深化“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拓展增值服务,推动服务企业向服务产业转变,构建企业为点、行业为线、产业为链的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安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4日安顺市贯彻落实“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1号)精神,积极引导我市在外务工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到2017年,引导6万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到2020年,累计引导12万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促进返乡农民工增收致富奔小康。

将农民工创业就业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加快同步小康进程。

--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提升。

积极开展多种培训,不断提升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

到2017年,组织开展各类培训7.2万人次;到2020年,累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14万人次。

--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

动员社会力量,提供精准帮扶,全面引导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空巢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

--促进创业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通过创建“城乡一小时就业服务圈”和“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快捷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城镇化带动主战略,按照“遵循规律、道法自然,试点示范、创新驱动,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城市群和城镇组群为主体形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十三五”期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城镇建设不“摊大饼”、多“蒸小笼”,促进组团式、紧凑型、集约化发展,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制度。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省域落户限制,贵阳市需加快制定完善非户籍人口落户方案。

到2020年,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排名第一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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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安府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府发〔2015〕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合理引导
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改革创新。

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以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单位,逐步推进工作开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以人为本、自主定居。

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四)统筹配套、强化保障。

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改革措施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各县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

简化落户手续和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不断丰富和完善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工作内容和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由市住建部门规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建立畅通的农业人口转移渠道,引导有条件的农业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镇定居落户。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对租用保障性住房或租赁房屋居住,未取得居住房屋产权的或符合落户条件,但实际居住的房屋或地址无法迁入落户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就业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口落户。

在本市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居住证制度。

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

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贵州省居
住证》。

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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