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搬迁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公司搬迁怎么赔偿标准答案劳动法公司搬迁赔偿

公司搬迁怎么赔偿标准答案劳动法公司搬迁赔偿一、公司搬迁赔偿金怎么计算法律常识:公司搬迁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如果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如果员工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补偿标准如下: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但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较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对公司搬迁补偿标准一、国家对公司搬迁补偿标准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It is impossible to pursue perfection in all things, but to do one's bes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导读:公司因搬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解除劳动关系前职员若是在职员工作不到半年,那么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是半个月的工资。
一、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公司因搬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支付标准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只有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以下的职员,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搬迁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公司搬迁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浅谈企业搬迁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浅谈企业搬迁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张伟笔者最近调研了一家有外省搬迁意向的外资企业,HR感慨的说,员工的维权意识超乎想象。
原来员工听到企业搬迁的风声后,要求企业公布补偿方案,企业因为搬迁仅仅在计划中,还未制订详尽方案,所以也未真正考虑过具体补偿的金额。
员工因为见不到方案,居然纷纷停止了工作。
笔者在与员工的交谈中了解到,员工担心企业搬迁后,自己不愿意去新厂的话,补偿会很少,自己的青春都贡献给了企业,现在年纪大了有被一脚踹的感觉,员工提出不管去不去新厂,都要先买断工龄。
而企业方显得无可奈何,觉得提前让员工知晓是为了能够体现民主,让员工早安排早打算,然而员工却不领情,目前员工的停工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企业和员工都觉得很受伤。
期间,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在企业的努力下,员工在停工一个多星期后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
然而,引起笔者思考的是:在搬迁中,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应该通过什么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中如何避免群体纠纷?一、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围和情形没有做具体的阐述,劳动法施行前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客观情况的解释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即企业的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并非所有的企业搬迁都将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因为,如果企业就搬在附近,则没有对员工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或企业搬迁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企业提供了解决方案,例如提供班车、增加车贴等,为员工正常工作提供了方便。
此类企业搬迁,并未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
相反,企业外省搬迁造成员工实际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应被列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范围。
企业搬迁原则上不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变化,即搬迁后双方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没有变更,所涉及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企业搬迁外地,员工有补偿吗

企业搬迁外地,员工有补偿吗企业员工搬迁到外地,是会对员工造成很大影响的,所以一定要及时的通知企业的职工,如果职工不同意跟随搬迁的,双方就只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搬迁外地,员工有补偿吗?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企业搬迁外地,员工有补偿吗可以,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者可以拒绝,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作半年补偿半个月。
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基于我国法律,未对不能胜任工作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且细化的规定,为裁审机构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据案例的实证分析,细化裁审机构认定违法解除的原因,发现主要分为以下七种原因。
1、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的证据薄弱,仅有绩效考核表或者上级主管的评价等主观方面的依据,缺乏与之相印证的关于不胜任客观事实的证据。
(2)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
(3)用人单位无法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据或者的制度依据欠缺合理性。
2、用人单位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表现为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程序,或者是的培训的内容不是针对员工待改进事项的专项培训,而是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常规培训、上岗培训,或者是培训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员工工作方式等。
3、用人单位未设定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设定不合理或双方未就工作目标的设定达成一致。
4、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不合理。
这里的考核指标主要是指员工的绩效考核目标,同时也包括在进行绩效改进计划过程中,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
5、用人单位在调岗的过程中未履行协商程序。
6、用人单位解雇了“受特殊保护”员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第42条情形的员工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据充分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7、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
如在某案例中,公司在员工转岗后,未及时对其转岗后的表现进行考核,而是在事隔近两年后,公司以员工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缺乏合理性。
劳动法工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一)

劳动法工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一)劳动法:工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背景随着企业发展和经济变化,工厂搬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搬迁过程中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工厂搬迁的情况,企业需要向员工提前告知,并与员工进行协商。
如果员工不同意搬迁,则企业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以下赔偿:1.职业培训费用–如果员工需要重新学习新的技能或职业,企业需要承担员工的职业培训费用。
2.搬迁交通费用–如果员工需要搬迁,企业需要支付员工的搬迁交通费用。
3.住房补贴–如果员工需要搬迁并且需要在新的城市租房,企业需要支付员工的住房补贴。
4.工作岗位安置–如果员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企业需要帮助员工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并不是通用的,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个人情况和企业的资金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结语在工厂搬迁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认真考虑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遵循法律规定,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获得员工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补充说明1.员工应该履行他们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厂搬迁造成的合同变更,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2.如果企业无法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员工发现工作条件和原有合同有大的变化,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
3.如果企业无法履行赔偿责任,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和索赔。
总结工厂搬迁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企业必须遵循的劳动法规定。
企业应该认真考虑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并制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员工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就要明确约定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法案例分析: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案例分析: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解
除的经济补偿
2000年张三入职北京某软件公司,担任程序员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8000元。
2003年11月,公司发布通知,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公司办公地点将由北京换到南京,员工可以自有选择是否跟随公司到南京上班。
张三选择留在北京,不跟随公司搬到南京上班,因此公司在2004年1月给张三办理离职手续,但是离职补偿问题一直不能很好解决,公司认为是张三不愿跟随公司去南京导致离职的,责任在张三,因此不愿支付补偿金。
双方就此问题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直,张三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
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为员工不愿随迁。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应支付张三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比如本案中公司从上海搬至北京。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劳动合同有条件地解除,对双方都是不合理的。
现行劳动法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当事人无法
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
因此,现行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上述原因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8个月,根据该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张三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搬迁面临的员工难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搬迁面临的员工难题与解决方案企业搬迁面临的员工难题与解决方案最近,有客户咨询企业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员工相关问题,本所律师认为值得和大家分享解决方案。
案情大致如下:某外资生产性企业承租的位于青浦区的厂房,由于租赁期满未获续租,为此,企业拟在青浦区范围内承租新厂房将工厂整体搬迁至新址。
在此过程中,有部分员工提出:厂房搬迁,应当予以员工赔偿/补偿金。
对此,企业希望律师就厂房搬迁过程所涉及的员工权益保护以及企业应当采取的策略、行动计划等提供相关意见,希望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搬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员工赔偿/补偿成本,并避免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就此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我们的思考逻辑过程如下。
一、中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补偿的法定情形分析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应当向与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一)员工以如下理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a)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d)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e)企业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二)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的;(三)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a)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四)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五)劳动合同到期期满,企业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在企业厂房搬迁过程中,员工可能作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一)因企业厂房搬迁,员工以企业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中的劳动关系转移与企业并购法律规定

劳动中的劳动关系转移与企业并购法律规定一、引言劳动关系转移是指企业在进行并购或重组时,原企业的员工因业务转移而被转移到新的企业,并承担原有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并购过程中,劳动关系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合法经营。
本文将探讨劳动中劳动关系转移与企业并购的法律规定。
二、劳动中的劳动关系转移与企业并购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劳动关系的转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企业进行股权转让、重组或合并时,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1. 劳动合同的继续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并购不影响员工原有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原有合同的权益和义务应继续履行,新的雇主即企业继承了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继承劳动关系转移后,新的雇主即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老雇主应当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继续执行的具体方式。
3. 人员安置与岗位调整在企业并购后,可能会出现员工岗位调整或者人员安置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雇主即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尽量采取措施保证员工的就业稳定和权益保护。
如果岗位发生调整或者人员安置,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和补偿。
4. 劳动关系转移通知义务企业进行并购时,应当向员工进行劳动关系转移的通知。
企业的通知应包括劳动关系转移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确保员工了解并能够配合劳动关系的转移。
三、企业并购中的劳动关系转移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劳动关系转移与企业并购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个企业并购中劳动关系转移的案例:某公司A通过收购公司B的股权,实现了对公司B的并购。
在并购完成后,公司B的员工即被转移到公司A成为其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的劳动关系应继续有效,原有的劳动合同权益和义务得到保留。
公司A应与新员工进行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协商,确保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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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搬迁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张伟
笔者最近调研了一家有外省搬迁意向的外资企业,HR感慨的说,员工的维权意识超乎想象。
原来员工听到企业搬迁的风声后,要求企业公布补偿方案,企业因为搬迁仅仅在计划中,还未制订详尽方案,所以也未真正考虑过具体补偿的金额。
员工因为见不到方案,居然纷纷停止了工作。
笔者在与员工的交谈中了解到,员工担心企业搬迁后,自己不愿意去新厂的话,补偿会很少,自己的青春都贡献给了企业,现在年纪大了有被一脚踹的感觉,员工提出不管去不去新厂,都要先买断工龄。
而企业方显得无可奈何,觉得提前让员工知晓是为了能够体现民主,让员工早安排早打算,然而员工却不领情,目前员工的停工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企业和员工都觉得很受伤。
期间,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在企业的努力下,员工在停工一个多星期后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
然而,引起笔者思考的是:在搬迁中,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应该通过什么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中如何避免群体纠纷?
一、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围和情形没有做具体的阐述,劳动法施行前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客观情况的解释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即企业的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并非所有的企业搬迁都将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因为,如果企业就搬在附近,则没有对员工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或企业搬迁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企业提供了解决方案,例如提供班车、增加车贴等,为员工正常工作提供了方便。
此类企业搬迁,并未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
相反,企业外省搬迁造成员工实际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应被列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范围。
企业搬迁原则上不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变化,即搬迁后双方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没有变更,所涉及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员工愿意去,企业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
操作中,一般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不变,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继续工作,可能会提高相应待遇,吸引员工签约。
但如果岗位变化或待遇下降,则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不能做单方面的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不涉及经济补偿的支付。
员工不愿意去,通常企业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无非就是协商经济补偿金额,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将受到认可,但任何一方强求另一方超过承受能力的要求,都是不恰当的,也是不会有结果的。
如果企业外省搬迁,仅凭通知员工到新址上班,不去就按旷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仅依据与员工协商解除,员工不同意,就直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企业将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因为,企业外省搬迁势必影响员工原有的正常生活,责任在企业,员工不仅只能被动接受,员工应具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未能达成一致的,还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仍未达成协议的,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企业搬迁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三方协议,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员工应该通过什么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在调研中,笔者了解到,员工对自己的前景感觉迷茫,不知晓搬迁对自己的影响程度如何?也不清楚自己将面临多少选择?为了使自己的既得利益最大化,要求企业不管如何安置,首先要把先前的工龄买断,并且提出了企业方难以接受的标准。
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用停工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笔者认为,员工知悉企业的发展前景、规划,有利于营造企业同心同德、和谐发展的工作氛围,树立企业和员工分享成果、共赢提高的良好机制,这是员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合理要求。
然而,打破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将直接损害员工自身的利益。
员工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由工会传递自己的诉求,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机制,了解企业的政策、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就员工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维护自身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权利。
就政策法规不清晰的可以咨询上级工会、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举报等获得司法或社会救济。
相反,如果在表达自己合理诉求过程中运用不合理的方式,也将难以得到支持。
三、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中如何避免群体纠纷?
“依靠职工办企业”的理念并未过时,今年初的招工难,从另一层面揭示了员工选择企业的时代已悄悄来临。
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一个负社会责任的企业,将受到社会、消费者、供应商、员工的普遍尊重,企业和员工都是和谐企业文化的受益者。
工会是维护企业和谐的重要力量,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及时、准确的沟通,是避免群体纠纷的有效载体。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清晰的规范了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中的平等协商程序,讨论、听取意见、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企业在危机管理中,应疏勿堵,积极引导员工通过正常的沟通渠道阐述意见,及时组成沟通小组,结合行政、人事、法务、工会等人员参加,事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地区工会通报,取得政策支持,接受指导。
事中排摸员工个体情况,掌握员工实际困难,有针对性的解决员工实际问题,制订搬迁后员工的交通、住宿等便利措施,满足员工的合理诉求。
积极拓展职业推荐渠道,运用关联企业的
消化、内部招聘、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措施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体现人本关怀。
不回避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老工伤、加班工资、年休假、社保缴费等。
涉及派遣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沟通,由劳务派遣单位做好派遣员工的协商解除或另行安排工作,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最低工资。
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和谐也是企业利益的源泉,相信企业和员工在充分协商、平等互利的沟通机制下,能够达到互赢的良好局面。
(特别感谢闵行区人保局信访办、江川路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