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营改增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调整研究

营改增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调整研究摘要:税改的落实与推进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提供了较大的推动力。
分析营改增税改制度的落实,有效的降低了企业发展中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实际收益。
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以及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提升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文章基于当前营改增发展背景下,简要分析营改增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调整,以盼能为我国铁路工程行业发展中工程造价的标准调整与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工程;造价调整铁路工程项目在施工之前进行工程造价,为重要的作业内容之一。
完善的工程造价作业,保障了工程施工的稳定发展,并且对于工程施工成本的有效控制,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过程中分析其各造价项目,其中存在较多的税费叠加问题,税费叠加造成其造价成本升高,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后期随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税费抵扣则成为主要的推行政策之一。
因此在铁路工程造价的实际发展中,如何基于现行税改政策,进行其工程造价标准的调整,也引起了业主单位及研究人员的重视。
笔者简要分析当前营改增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调整,并对其中具体的策略优化进行简要的探讨分析。
1.营业税与增值税概念简析1.1营业税营业税征收简要分析为,国家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经营中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具体分析即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要产生营收额即需进行营业税的申报以及缴纳。
因此整体分析对于小微企业的税负压力较大,并且易造成企业亏损缴税等不良现象,不利于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的稳定发展。
其中营业税征收期间建筑行业的征收标准为3%,铁路工程行业隶属于建筑行业,因此其在营业税征收期间税率同为3%。
后期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截止2015年后期营业税逐步替换为增值税。
分析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对于企业的收益增长,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2增值税增值税为国家税收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在征收中简要分析即为企业在发展中,针对其商品或服务在流转交易中,增值产生部分进行征税。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
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0.02.26
•【文号】国铁科法〔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铁科法〔2020〕8号现公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TZJ 1006-2020),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铁建设〔2007〕108号)和《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四电部分)》(铁建设〔2009〕126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20年2月26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
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0.02.26
•【文号】国铁科法〔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20年第1批)
国铁科法〔2020〕8号现公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TZJ 1006-2020),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铁建设〔2007〕108号)和《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四电部分)》(铁建设〔2009〕126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20年2月26日。
报价编制说明

大张高铁(DK69+540~DK121+200)农灌溉道路改线工程Ⅰ标段施工预算书施工单位: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说明1.工程量清单说明1.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第六章“图纸”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方式计算的数量。
1.2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文件同时阅读与理解。
1.3 特殊说明:(1)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2.报价编制参考说明本招标文件报价编制参考说明只作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参考,并不影响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结合本工程特点报价。
2.1 编制依据及原则2.1.1一般规定1. 铁建设[2007]152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设计、可行性设计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152号文”)。
2.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113号文”)。
3. 铁建设[2008]24号文“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文”)4. 铁建设[2006]129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以下简称“129号文”)。
5. 铁建设[2010]196号“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96号文”)。
6. 铁建设函[2008]105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
7.“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17年2季度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营改增版)。
8. 铁总建设﹝2016﹞359号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以下简称“359号文”)。
铁建设(2009)46号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则范文

铁建设(2009)46号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则范文第一篇:铁建设(2009)46号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建〔2009〕249号转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现将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要求如下。
1.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2.积极做好阶段性材料价差调整工作。
3.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与办理材料差价结算。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1—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 2— 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第一篇: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扣减; 无 法确 定该 进项 税额 的 , 按 照 当期 实际 成本计 算 应扣 减 的进项 税额 。 6 . 铁 路单 位 已抵扣 进项 税额 的 固定资 产 、 无 形 资产 或者 不动 产 , 发 生铁 总财 [ 2 0 1 6] 1 1 9号 中 规 定 的 不 得
抵 扣情 形 的 , 按 照下列 公式 计算 不得 抵扣 的进 项税 额 :
按照 《 财 政部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税 [ 2 0 1 6] 3 6号 )、 《中 国
铁路 总公 司关 于 明确全 面实 施营 改增 有关 事 项 的 通知 》 ( 铁 总财 [ 2 0 1 6 ] 1 1 9号 ) 等规 定 , 现 将 全 面 实 施 营 改
3 . 铁 路 单 位 进 项 税 额 发 生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情 形 , 依 据财 税 [ 2 0 1 6] 3 6号 和 铁 总 财 [ 2 0 1 6] 1 1 9号 文
件相关 规 定执行 ຫໍສະໝຸດ 4 . 铁路 单位 兼 营简 易计税 方法 计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按照 下列 公 式 计 算 确 定 不 得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
5 . 铁 路 单 位 已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含 固定 资 产 ) 、 劳务 、 服务 , 发生 铁 总 财 [ 2 0 1 6] 1 1 9号 中 规 定 的不得 抵 扣情 形 ( 简 易 计税 方 法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除 外 ) 的, 应 当 将 该 进 项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
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
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铁路工程造价的行业标准目录及在编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标准管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执行。
附表
1
附表2
附表3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编项目目录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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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按 原定 额执 行 。 三 、其他
(一 )以 上调整未 涉及 的内容均按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 准执
行。
(二 )自 贵局批准上述调整 意见之 日起批复初 步设计 的铁路 -7-
基本建设项 目按本调整 意见编制设计概预 算 ;批 准之 日前 已批初
按施工组织设计 的供水 方案 ,分 析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价格 计列 ;使 用城 市 自来水 的,按 不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一 吐一
自来水 价 格 计 列 。
(2)工 程用 电综合单价 。 工程用 电基期综合单价调整为 0查 7元 /kwh。 编制期综合单
价按 “n3号 文”规定 电价计算公 式确定 的,计 算公 式 中的地 方
列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其 中编制期 的水 电价格 、油燃料价格
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编 制期 的折 旧费以基
期折 旧费为基数乘 以表 2的 系数计算。 -3—
表 2 施工机械折 旧费调差系数表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施 工机械折旧费调差系数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沸舻舄茄各焉 Γ) 23 84 2↓ 73 26 26 26 94 2| |二
30 94 ⒔7 8, lO7 9
-6—
8税 金。
调整为按税前 费用 (不 含增值 税 可抵 扣进项税 额)的 11%
计列 .
9设 各购置费。
(1)设 备原价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各
原价计入概算。
(2)设 各运杂费,调 整为 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
⒛17年 5月 1日 ~⒛ 18年 4月 30
日 ⒛ 18年 5月 1日 ~⒛ 19年 4月 30
|
⒛19年 5月 1日 ~⒛ 20年 4月 30
⒛20年 5月 1日 ~⒛ 21年 4月 30 日 |
021年 5月 1日 ~⒛ 22年 4月 30
022年 5月 1日 ~⒛ 23阜 4月 30
日 2023年 5月 1日 ~⒛ 24年 迮月 3O
中国
总公司
铁 总建设 函 ∈2016〕 拘9号
中 国铁路 总公 司关于 报 送 营改 增后 铁路 基本 建 设工 程 相 关造价标 准调 整 意见 的 函
国家铁 路 局 : 根据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全 面推开 营业税 改征增值
税试 点 的通知 》 (财 税 ∈2016〕 36号 )、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办公 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各工作 的通 知》
供 电部 门的基本 电价 应按 不含 增值税 可抵 扣进 项税 额 的 电价 计
列;发 电机 的台班费应按 《铁路工程施工机械 台班费用定额》扣
除可抵 扣进 项 税 额 的价格 计 算 。
4运 杂费。
(l)各 种运输单价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的
价格 计入 概 算 。
(2)水 运 的装卸费单价 ,调 整为按建设项 目所在地 的不含增
铺 轨 毓 岔 ^架 设
|"4 11
| lPv凝 ± 梁 〈筒 茛 箱 粱除外 )、 钢 梁 、钢
| 管挟
碴 |
12 |铺
~J~L±
飞3|无碴道床 24苎
2弓 ⒔l
7 ⒖a 20 69
26 ∶0
11 Ul 32 69
|
28 0⒔
卵
|
|灿
32 70
1222|】 2处 6|13。 5{1339
:6 12 3865|⒔ 88⒖ 39 24
1295∷ 刂322i4372 处犭 61 72 9
6 |Jt浇 混凝土梁
15 s2
12 47 22 08
24 11
26 ^4 | 26 6o ∷2C 9】
27 亻7
11 9
运架 混 凝 土 简 攴 箱
7
梁
隧 道 、 明 棚 桐 .白 8 采砂 石
q |蹑 幕 加 固防护 工是
1 37 10 2a 15 00
税前费用为不含增值税可抵 扣进项税额 的人 工费、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 用 费 、运杂 费、价差 、填料 费、施工措施费 、特殊施
工增加 费和 间接 费之和 。
2设 各购置 费调整为按 “价税分 离”原 则计 算 ,即 : 设各购置 费=设 各 原价 (不 含 增值税 可抵 扣进 项税额)+设 各运 杂 费 (不 含 增值 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税 金 3具 体 要素价 格适 用 的增值 税 税 率按 财 政部 及 国家税 务 总
值 税 可抵 扣进 项 税 额 的标 准 计入 概 算 。
(3)其 他有关运输 的费用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
税额 的价格计入概算。
(碴 )采 购及保管费,调 整为按本表 1的 标准计入概算。
5填 料费。
调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的填料价格计入概算。
6施 工措施费。
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为本表 3的 标准 .
437
9 90 14 11
45】 1O 7‘ ]6 74
4 8s 】1 65 17 81
4 93 | 5 o8 ∷; 18 5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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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 ∷18 07 | 18 1途 18 17
271
32 1 40 ‘
14 02
16 93
18 :6
1s 80
J |
nⅡ 2i”
19 3f
(建 办标 ∈⒛ 16〕 4号 )等 规定 ,建 筑 业 自 9O16年 5月 1日 起 纳 入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范 围。为适应 国家税制 改革要求 ,满 足 铁路基本建设 工程 营业税 改增值税后设计概预算编制 的需要 ,保 障铁路 工程建设项 目有序推进 ,建 议 贵局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 相
乘 以表 1的 费率计算 .
表 1 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表
序号
材料类别
1 水泥
费率 (%)
3 78
2 碎石 (包 括道砟及 中、小卵石)
3 刂5
3砂
4 刂7
4 砖 、瓦、石灰
4 98
钢轨、道 岔、轨 枕、钢 梁、钢 管拱、斜 拉 5 索、钢 筋混凝 土 梁 、铁路桥梁支座 、接触 网 1 10
支柱
6 其他
39 6z
l处
39 94
107 9
37 6 79 ‘
19 69 20 0Fi 21 52
吐 |
am|″ 22 41
23 21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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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20 85 24 so 2= 96
12|2s奶 2⒗
27 16 76 氵
磐晏携盂击 “
F雯 :| 7 ⒗0 824 12
13 t6 l⒔ 75 lC ;o 17 17 18 32 220
各 原 价 为 计 算 基 数 ,一 般 地 区按 65%计 列 ,新 疆 、西 藏 按 84%计 列。
(3)税 金 ,按 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各原价和设备 运杂费之和的 11%计 列。
二 、专业定额调整意见 《关于公布 〈铁路路基工程预算定额〉等二十九项定额标 准
的通知》 (铁 建设 〔⒛10〕 ”3号 )等 现行定额 中的其他材料费
局 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三 )费 用标 准调 整 。
1材 料 费 .
(1)材 料基 期价格按现行 《铁 路工程建设材料基 期价格 》扣
除可抵扣进项税额执行 。
(2)主 要材料编制期价格 ,其 材 料原价 、运 杂费调整为按不 含 增值税可抵扣进 项税 额的价格计入概算 ,采 购及保 管费调整为
以不含增值税 可抵 扣进 项 税 额 的材 料原价 与运 杂 费之和 为基 数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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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⒛24年 5月 1日 ~⒛ 25年 4月 3O |
1 128 1 111 1 094 1 077 1 060 1 043 1 O26 1 013 1 004
2025年 5月 日以后
1 O0O
3工 程用水 、电综合 单价 。
(1)工 程用水 综合 单价 .
工程用水基期综合单价调整为 O35元 /吨 。编制期综合单价
税销育 费 附加 移入 企 业 管理 费 ,同 时增
加地方教育附加 。
3设 各购置 费 的内容调整为设各原价 、设各运 杂费和税金 。
(二 )费 用计算方法调 整 。
1建 筑安装 工程费调整为按 “价税分 离” 原则计算 ,即 :
建 筑安装工程费 =税 前 费用 (不 含 增值税 可抵 扣进 项 税 额) +税 金
关造价标 准作相应调整 。具体 意见如下 : -、 编制办法调整意见
对 《铁 路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概 预 算 编 制 办 法 》 (铁 建 设 ∈20O6〕 113号 )及 其补充规定 的有关 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
(一 )费 用组成调 整 。
1税 金调整 为按 照 国家税 法规定 应 计 入 工 程造 价 内的增值
(%)
01 4 22 0
3
汽 用
车 定
运 额
输“±增
石 运
方°
采 部
分
途 |特 大桥 大桥
1 23 8 87
4 13 7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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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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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