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查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的资质和资格,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监督检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二、监督内容1、工程质量方面(1)监督检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结构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等。
2、施工安全方面(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三、监督程序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2、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频次。
3、监督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检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4、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质量检测与验收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2、铁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4•【文号】办质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办质监发〔2010〕46号)各铁路局、工管中心:为贯彻落实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要求,促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经铁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印发你们,从2010年8月5日起实施。
2008年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中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四日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考核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设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的直属监督站和各铁路局所在地的区域监督站(以下统称为监督站)监督工作进行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考核是指监督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进行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程序、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监督机构考核每年一评,分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
中期考核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一般在7月31日前完成,对中期考核存在较多问题的监督站,监督总站及时提出改进要求。
年终考核一般在次年1月份进行,由监督总站派出考核组对监督站实施全面考核。
第四条监督站年度考核得分由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汇总计算确定。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出行便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质量安全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等。
二、工程建设前期监督在工程建设前期,监督机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等。
确保项目的规划合理、技术可行,勘察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为后续的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保证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三、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要点。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其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监督机构要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记录,如原材料检验报告、施工检验批记录等。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
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监督机构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以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抽查、检测;受理并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等勘察资料,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划和标准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一)开工前监督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开工。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效杜绝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建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公司质量品牌战略,有效杜绝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质量监督工作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是实现“企业自控”的关键,公司各单位要上下协调、配合,形成质量自控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以分层管理、分级控制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公司、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三级质量管理。
公司设安全质量部,子(分)公司设质量管理机构,项目(指挥)部设质量管理部门,工区及作业队设专(兼)职质量检查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部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工程(技术)部是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技术、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指挥)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涵盖各层次和职能部门的严密质量保证网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各项管理活动。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检查部门,根据管辖的范围和工作需要,配齐、配强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监督检查控制网络。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背景为保障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铁路局需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铁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统一。
2.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有效监督铁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铁路局应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其组成和职责。
2.1 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管理人员:负责制定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方法,指导各级铁路局和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施工方代表:负责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和方法,并指导各级铁路局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开展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进行审核和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组织开展重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协调处理质量和安全纠纷,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是铁路工程建设的主体,负有落实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如下:•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工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和措施,确保铁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配合监理工程师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如提供资料、配合检查和整改工作。
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是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关键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非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指导和纠正;•严格按照法规和规定要求,对铁路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全程监理;•对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评价,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汇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1.为什么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国务院颁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规范要求和铁路参建单位、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战略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4年铁路建设投资达到8000亿元,投产里程达到8400余公里;已经建成高速铁路16000公里,部分高速铁路仍在建设中。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铁路投资要保持在8000亿元以上,新投产里程8000公里以上。
为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和加快铁路建设的新形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为持续大规模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条件,国家铁路局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形成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规定》共九章、七十四条。
一是分别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
二是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建设工期确定和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三是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主体调整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四是规范了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质量责任。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函[2008]433号]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2008-4-26发布有效)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ﻫ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加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更好地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区域监督站(含直属监督站,以下称监督站)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试验仪器、检测设备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抽查检测,以判断其是否满足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三条监督检测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用于监督检查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及在举报或事故调查时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四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见附件1)和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确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
ﻫ第五条申请参与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填写《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连同所需附件于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提交监督总站。
ﻫ第六条监督总站对申请参与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组织审查,从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中择优选定检测机构作为监督检测的委托对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当年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有效期截止至下次公布之日。
ﻫ第七条监督站应结合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应的原材料、构配件等,拟定检测计划,确定检测项目和费用。
ﻫ第八条单次检测费用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
未达到标准的,应在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
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征得监督总站同意。
第九条监督站与检测机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相关费用,严格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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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厂、院、校:为规范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章)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第六条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子、分公司)三级和总公司、工厂(直属施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及其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队,应配备内部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企业要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由总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二、组织质量检查,及时编发质量检查通报;三、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四、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五、组织、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通报质量事故;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七、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制定《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八、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九、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十、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检人员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一、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三、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四、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
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五、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六、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
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七、协助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目标、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八、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二、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三、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四、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者。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制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部,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项目施工的基层单位、企业有关领导及技术负责人,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七、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已经进行岗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八、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族标准的要求建立;九、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十、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一、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七、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
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三、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四、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九条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
总公司每年、局(集团有限公司)每半年、处(子、分公司)和工厂每季、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
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的质量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置。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质量检验评定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相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的特殊条款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
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当工程由多个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第二十三条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检查工程师对申报内部验工计价的工程质量负责审查签证,只有经质量检查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方予计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二、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三、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者;四、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者;五、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第七章工程质量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质量信息。
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传递工程质量信息。
第二十五条质量报表。
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中铁程质表-1)统计季、年报表,由部门主管和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分别于季末翌月10日内、次年元月15日前报总公司。
第二十六条质量总结。
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和年终应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报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质量专报。
总公司安全质量处汇总各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总结,形成质量专报,呈报中央企业工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第二十八条质量创优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
企业要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优质工程的评审、申报工作由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总公司设立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按照《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铁程安[2000]194号),由总公司安全质量处组织评审。
局(集团有限公司)级优质工程的评审按各局(集团有限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申报总公司优质工程的隧道工程、路基挡护工程质量除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外,还须提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无损检测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
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企业年度滚动创优规划报总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三十三条企业规划的创优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