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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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险补助材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险补助材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
险补助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08
【实施日期】201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农民工两险补助材料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20号)的文件精神,农民工两险补助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

即日起开始受理各单位申报的农民工两险补助材料,受理日期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视单位主动放弃。

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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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筑业管理规定全文(3篇)

大连建筑业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市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保障质量安全,预防为主;(三)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四)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筑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专项资质。

第十条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分为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第十一条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发包信息进行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投标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内容。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业经2006年8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2006年9月2日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政府鼓励、支持并依法保护新闻媒体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六条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大建委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10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24日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及《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

附件10-1: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一联存根):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附件10-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附件10-3: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三联送达市劳保机构):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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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2007] 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缴管理第六条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市劳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

第七条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并签订托管协议。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

第八条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

第九条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认定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

(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

(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设资金不落实处理。

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发《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时,须核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未落实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处理,暂缓核发回执单。

第三章保证金的支付管理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60日内启用保证金:(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

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6),并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7);(二)劳保机构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于1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提取资金;(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收据》(详见附件8);(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拖欠工资;(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填写由农民工签字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详见附件9),并连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无法确定拖欠工资标准的,先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

第四章保证金的补足第十六条借出的保证金由拖欠工资的主体单位在90天内等额补足。

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责任单位,并下达《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详见附件10):(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用人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与劳保机构共同致函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裁。

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的《关于协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1),冻结企业新开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待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关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2),恢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补足保证金。

第五章保证金的返还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注销或批准停业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以下程序全额返还保证金:(一)企业填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3),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在媒体公示30日确认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后,制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14),送市劳保机构;(三)市劳保机构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后,经核对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四)收到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收据》(详见附件15)。

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不但要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还要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保证金。

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工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凡已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缴工资保证金的,一律按本规定统一向市劳保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其业务统归本规定所授权的单位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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