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合集下载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如何才能落到实处21世纪是科学技术大爆炸的知识经济时期,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在未来社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会愈来愈显著。

因此教育问题,尤其是大学教育成为全国上下一路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为了维持国家发展的竞争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高等教育责任任重道远,为此国内很多高校在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方面也不遗余力做了很多工作,可是由于客观的历史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是存在必然的差距。

一些世界知名大学之所以水平较高,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其中一个超级重要的原因是它们拥有办学自主权,校长和学校能自主管理学校事务,教师可以专心而且独立地教书育人、从事科学研究。

反观我国,高等学校在自主办学方面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束缚,乃至开设如何的课程,老师学校都做不了主,这是我国很多大学水平不高、乃至连年来“原地踏步”的重要原因,大学只有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才能取得更好地发展。

因此,通过给予高校办学自主权,来解决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将办学自主权交给大学也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了解到实际上《高等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招生和调节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等。

而且给予了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学校对于办学事务自主管理的权利,对于大学具有重要意义。

可是,另一方面在实际办学进程中,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却十分有限。

因此,如何落实高校自主办学,改变高等学校从属于政府部门的地位,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换句话说,如何让大学在办学进程中具有自行决定、处置事务的权利,是超级现实和需要注重的问题。

基于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经历,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和强化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案

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案

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89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提案人:朴惠善主题词:教育,高等教育,教改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和高校在高校运行过程中各自的权限。

政府主要拥有对高校的宏观管理权,而高校则拥有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但从实际来看,政府仍然扮演着高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角色,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具体管理高校的日常办学活动。

一是管理内容层面;高校办学活动均由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条文框定,政府管得过细、过死,而在高校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规划、教育评估与监督、教育立法等方面又存在明显不足。

比如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教学计划中必须开设的课程,甚至规定课程名称、教学内容、课时等,使高校调整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体系改革的余地很小,不能适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

二是管理方式层面;政府在对高校管理中多采用直接管理的方式,而较少用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和评估等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尤其是忽视了社会的参与作用。

比如教师的职称评定需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管理制度的严格限定,都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和学术血液的更新,妨碍了高校人才的双向择配和互强共赢,不利于高校与学者的进步发展。

三是管理机构层面;多层的行政管理,复杂的审批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办事效率,挫伤了办学积极性。

比如高校在对外交流方面并没有享有真正的自主权,高校领导、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学生出国开展学术活动都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繁琐,周期拉长,限制了高校对外开放程度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转变政府职能,为高校自主办学提供优质服务。

应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高教三十条”关于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要求,调整管理与服务的手段与方式,更好地把握管理高效的分寸,逐步推进市场合理调节、院校自主办学、政府宽泛监督的目标模式。

高校办学自主权及其落实问题研究

高校办学自主权及其落实问题研究

高校办学自主权及其落实问题研究“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我国高等教育理论工作者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提出的一个特有学术称谓,其所蕴含的内在精神发源于西方,是西方“大学自治”精神之精髓在我国的移植与演绎,实质上是要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实现权力和责任的合理配置,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

区别在于大学自治以学术自由的存在为基础,重视自主权的实际应用过程。

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完全是政府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教育发展需要所实施的一种政治行为,是以政府行政管理改革为前提条件的、一种外部赋予高校的、有限度的权利(力)。

其现阶段的着重点在于这种权利的有无和范围。

鉴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这一概念所具有的相对性、层次性、历史发展性和多样性特征,本研究认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本质上就是高等学校或机构为保障自身办学活动符合客观规律和自身特点,依法充分享有独立自主的去实现人才创造、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所必需的一切资格与能力。

其复杂的权力结构和多重法律属性决定了,无论是作为法人代表的高等学校,还是作为个体的教师和学生,都可以是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主体,且各自拥有不同的自主权。

究其法律属性而言,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复合型权利(力),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既可以表现为权力也能够体现为权威。

纵观西方大学的发展史,可以说几乎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养成史,是其内涵与旨意不断充实与完善的过程,也是大学与外部力量(教会、政府)不断妥协和对抗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办学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大学自治的演进历程和运行模式不尽相同,但知识经济时代的外部环境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规律,共同决定了大学自治有着一致的内外部条件。

其中,主要的外部条件为: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政府管理的宏观化、中介协调管理的独立化;主要内部条件为规范的大学章程体系建设、完善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互为补充的校长负责制与集体决策会议制度、彼此分离、相互协调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

依法治校实施方案之办学自主权与监督权

依法治校实施方案之办学自主权与监督权

办学自主权与监督权的依法治校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在建设现代化学校、建设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方面,必须大力推进“法治校园”建设。

要采取行动,在办学自主权与监督权的学校法制建设中,加强校长、教师和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学校的法治意识,依法办学,依法行政,依法建设育人环节,维护学生、教师、学校的正当权利,保障国家教育政策的实施。

二、组织领导力为加强对法治学校建设的领导,建立了办学自主权与监督权“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

队长:xxx会员:xxx、xxx、xxx、xxx、xx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育工作科,主要承担办学自主权与监督权“法治教育示范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

三、具体要求要调动中小学的办学活力,必须确保其在教学、人事、经费等方面的自主权,才能真正激发其活力。

要重视并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办学自主权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办学自主权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为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创造良好的氛围、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理清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权力界限;简政放权,放权,加强服务。

政府管理机关行使何种管理监督权,学校拥有哪些自主权,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该放手的时候,就得放手。

行政机关不可能事事都抓,也不能事事都管。

教育部又不是什么大学校,教育主管也不是什么大领导。

其实,行政机关什么事都抓,什么事都管,根本管不了。

“放”是放、管结合的先决条件,“管”是保障。

行政机关要在全面放开教育权力的前提下,从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在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的框架下进行。

管理者要树立服务观念,抛弃“官本位”观念。

学校与老师既是管理的客体,也是服务的客体。

要真正解决好学校和老师的问题,提升中小学办学的支持和保障能力。

二是要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干部的选拔和管理,提高地区的教育管理水平。

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教育局长,尤其是县教育厅长的政治品格、教育情怀和专业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教育管理的质量。

探析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与对策

探析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与对策
性 建议和对 策。
关键词 : 高等 学校 ; 办学 自主权 ; 问题 ; 策 对
中 图 分 类 号 :5 2 7 G 2 . 文献标识码 : A
高等学校 的办学 自主权是 高等学校具有 主体行为能 力 的重要标志 , 从理论上 讲是 与生 俱来 的 。然 后 , 由于政治 、 经 济等诸多 因素 的影 响 , 国高 等学 校 的办学 自主权一 直 我 受 到政府 的直接 控制 。在计 划经济 时 代 , 受计 划 经济体 制 的表象所掩 盖 。而 今随 着市 场经 济 体 制 的建 立 和 E趋 完 t 善, 政府对 高等学校 的直接行政控制 减弱 , 之社会对 高等 加 教 育要求 的普遍 提高 , 高等学 校不 得不 以 真正 主体 的身 使 份进入市场 。我 国已确立高等学校办学 自主权成为 高等教 育管理体制 改革的核心 问题 , 以适应 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中的发展 。然而 , 办学 自主权在具 体落实 中的问题颇 多 , 这促使 如何 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 自主权 成为我 国高 等教育 管理改革 的瓶 颈 。
理, 很大程度上制约 了高校办学 自主权的落实 。
我 国高等教育法 中 高校办学 自主权有以下七 个方 面 对 的办学 自主权 : 1 招生 权 : () 高等 学校 根 据社 会需 求 、 办学 条件 和国家核定 的办学规模 , 制定招 生方案 , 自主调 节系科 招生 比例。 () 业设 置权 : 等学 校依 法 自主设 置 和调 2专 高 整 学科 、 。( ) 专业 3 教学 权 : 等学 校根 据 教学 需 要 , 高 自主 制定 教学计划 、 编教材 、 选 组织 实施 教学 活动 。( ) 学研 4科 究权: 高等学 校根据 自身条 件 , 自主开展科 学 研究 、 术 开 技

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的探讨

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的探讨

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的探讨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权、对外交流与合作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自主管理权等等。

并赋予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力。

但实际中,学校自主权问题还是值得探讨。

政府在学校的经费来源、领导班子配备、招生计划、专业和课程设置、重点学科设立、收费标准、人事编制、职称评聘、工资发放、文凭管理、财产管理与使用、对外学术交往等方面,还未真正跳出行政管理体制。

一、高校落实办学自主权、是实践科学发展观。

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实际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一次重新配置,这种权力的再分配是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

办学自主权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反映的是改革过程中的发展性诉求,而非学校作为主体对自主权利的自觉意识。

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活动是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自主权根基于学术发展,社会发展的要求。

当前是推进高校自主办学很适合的时机。

因为我们国家高等教育规模的问题基本已经解决,现在应该考虑提高质量。

学校的“产品”为社会所接纳的便是质量,而真正要凸显这种价值,必须要有自主权的保障。

二、大学理念的确立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

我们知道,大学理念影响着大学的操守,有什么样的大学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大学操守。

大学理念偏差就其实质不外乎经济原因, 社会原因, 体制原因。

众人皆知,资金是学校发展的必须,哪所大学能够得到最大数量的资金,就意味着它将拥有更大的发展优势。

然而,一些学校把经费看成是学校的命根,却把操守抛在了脑后。

在社会化方面,大学应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及时地做出必要的调整,不断地拓展自身的功能。

但社会在对大学影响的同时,也使大学越来越多地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

大学理念的偏差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也有密切的关系。

当然,还有一些原因,比如不少人只顾眼前的功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等,也是导致大学理念偏差的主要原因。

大学应当具有探索真理的学术意识和学术氛围。

浅析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6-0001-02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概念界定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为保障办学活动能够依据自 身的特点和教育客观规律的要求,充分实现大学以学术为核心的 办学功能所需要的自主决策权、自主执行权、自主监督权、自主 管理权等”综上所述,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在高等学校在国家教 育总纲要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自行管 理学校实务,通过充分发挥自主管理权来实现培养人才、科研和 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权力。 二、目前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 1. 权力边界模糊 多年以来,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 因为政府的管理权、高校内部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与办学自主权 的界定模糊。 (1)政府管理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边界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4 章第 8 条从法律上对高 校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认定,分别是:招生自主权、学科专业设置 自主权、教学自主权、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权、交流合作权、机 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自主权、财经自主权。但从目前我国高校的现 状来看,这些自主权还远远不能称之为自主办学。高校的发展和 运行必然要依赖政府给予的教育资源的支持。但我国《教育法》 和《高等教育法》只是对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做了明确规定,但是 政府的职权范围却没有明确。政府在对高效的管理中更加关注效 率,从而使政府采取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这与学术自由是相互矛 盾的,政府的行政权力远远大于学校学术权力,导致出现政府干 预学校实务过多的局面。政府无法正确认识自己在高校管理中的 权利,过于严格地按照行政化的标准管理高校,影响了高校的办 学效率和积极性。 (2)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边界模糊 高校自主权得不到落实的又一大原因是高校学术权力和行 政权力的边界不清。虽然近些年,政府已经下放一些权利给高等 学校,但这些权利主要是行政管理权,而高校的学术权力还没有 获得完全的自由。本应该由教授等教学科研人员为主要决策者的 课题申请、科研经费的划拨、学位授予、职称评定等学术事务, 却由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主导,学术效用的发挥被行政权利压制着, 使得行政权力不断突破自己的边界,最终造成行政权力的膨胀, 不断侵蚀学术权力的地盘,甚至出现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现 象,严重阻碍了高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方面的发展。从法律 层面看,我国没有出台能够明确界定高校的学术权力的法律,使 得高校学术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界限模 糊。 2. 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根深蒂固,固化思维难以改变 虽说在当今观念更新快速,但是一个新观念的出现需要一段 时间的磨合才能逐渐被人们接受。尤其是根深蒂固的传统的高校 管理观念,其固化思维的力量往往很强大,需要花大力气才能扫 清这一思想障碍。 办学自主权必须坚持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必须贯彻国家的 教育方针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不得奉行主观主义,不得随意截 留、放弃和转让这种权利。但事实上,一是高校抱着实用主义的 态度,重小团体利益轻国家和社会利益;重经济效益轻教育规律; 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赋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能看做 是政府权力的完全丧失,也绝不意味着高等学校的完全自治。办 学自主权理性回归意味着高校对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需要承担 更多更重的责任。二是高校自主办学的意识不强,首先,高校办

培育自主办学能力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无 价 值 。 “ 大 高 校 办 学 自主 权 是 一 个 问 题 的 两 个 扩
方 面 :一 是 政 府 要 能 利 用 宏 观 的 调 控 手 段 对 高 校 进
行 约束 ,另 一是学 校应 具备 适应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 求 进 行 自我 发 展 和 自我 约 束 的 能 力 ” 但 是 ,从 现 实 。
二 、我 国 高 校 自主 办 学 能 力 状 况 英 国著 名 学 者 阿 什 比 曾 说 过 ,大 学 “ 动 物 和 像 植 物一 样地 向前进 化 。所 以任何 类 型的大学 都 是遗
难 困 境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原 因就 在 于 高 校 自主 办 学 能 力 缺 失 ,不 能 正 确 行 使 办 学 自主 权 。 而 耍 真 正 落 实
的能 力亟待 培育和 提 高 。
由于传统 文 化 、经 济 体 制 和 政治 体 制 等 原 因 , 我 国 的高等 教育教 育 管理体 制长 期 以来 一直 是 高度 中央 集 权 的 ,高校 既 无 “ 质 性 自治 ” 权 。也 无 实 “ 序性 自治 ”权 。 高 度 中央 集 权 的教 育 体 制 虽 然 程
学能力。
关键 词:高校 ; 自 主办 学能力 ;办学 自 主权 中图分类号 :G 4 . 6 20 文献标识码 :A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自主 权 历 来 是 世 界 各 国 进 行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重 点 与 核 心 问 题 ,是 影 响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效 益 和 实 现 高 等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是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关 键 所 在 。 但 我 国 高 校 办 学 自主 权 一 直 处 于 “ 收 就 死 ,一 放 就 乱 ” 的两 一

大学需要怎样的办学自主权

大学需要怎样的办学自主权宣勇(浙江工业大学现代大学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这是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1月在听取科教文卫体代表对《政府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时,针对中国大学现状给出的一个结论。

事实上.自上世纪8O年代末部分大学校长提出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以来,相应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

尽管在9O年代初国家正式文件中便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法人概念,1998年8月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从国家法律层面对高校法人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并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了详细界定.但三十年过去了,大家的自主权问题依然没有太大的改观。

为什么呢?我想主要原因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社会对当今大学的种种不满与责难,无论是“钱学森之问”还是大学的“行政化”之弊,均可归结为大学自主权的不落实。

因而,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消除大学“行政化”积弊,提高大学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关心高等教育发展、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各界人士的热切期盼。

同时人们期待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纲要》)的制订中,对高校自主权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回答与突破.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

干人一面、千篇一律,不可能出世界一流大学。

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

”这一切也直接推动了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大学自主权与高教界人士对办学自主权的呼求。

然而。

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如何真正地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为什么在长达三十年的高等教育改革中.已由法律形式确定的大学自主权迟迟不能落到实处?虽然在《纲要》的征求意见稿中能看到“去行政化”与落实大学自主权的文字,但这并不能消除我们的疑虑。

教育作为社会的~个子系统,从来不会也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之外,同样,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一个长期以“礼治”讲“等级”的社会结构中.“被行政化”是情理之中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制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一)建立和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

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在授权点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鼓励高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建立学位点“有上有下”的自主调节机制。

(二)支持高校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

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一)简化高校招聘核编方式。

在编制总额范围内,高校按年度列出用人计划,年初向其主管单位(省教育厅等相关省直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用人计划(含招聘、调配的数量、结构等)。

主管单位汇总后,向编制部门统一提交用编计划。

高校在核定的年度计划内组织人员招聘或调配,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手续。

高校及其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能。

机构编制和高校主管单位发现高校在编制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更好地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等。

并赋予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力。

落实高校自主办学是高等教育管理思想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改变高等学校从属于政府部门的地位,使之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也就是说,大学在办学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处理事务的权力。

大学只有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才能获得更好地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但是,在实际办学中,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十分有限。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和强化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需要完善大学法人制度
法人化是现代大学自治权的重要保障。

北京大学哲学系韩水法教授认为独立自主是世界先进大学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学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不应该是某个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

为了使大学不受大学之外各种力量的随意干扰和干预,大学法人化势在必行。

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大学在获取自治权的同时,也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要求,对当前的大学实行法人化改造,并依法进行登记,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利益和责任。

在那些自主独立的大学体系里面,校长可以由教授及其他学校员工选举产生;也可以像美国大学的模式那样,由学校董事会来遴选校长,校长对董事会负责。

建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补充的副校长完全可以尝试由选举产生。

校长无论以哪一种方式产生,大学校长要有真正的权力,也要负起全部的责任。

2.加强教育立法、执法,为高等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教育立法,对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加以具体的界定,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给予保障。

目前我们有了高等教育的基本法《高等教育法》,虽然它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与我们所理想的办学自主权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必竟有了法律保
障。

当然,下一步还要严格执法,切实落实高等办学自主权。

离开法律的保障就会导致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的随意性过大,而直接采取行政干预会引起高等教育秩序的振荡,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收放史上可见一斑。

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尚不健全,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也存在着众多人为因素的干扰。

如果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而是在人为的框架内解决的话,将给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剧烈的动荡。

加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使高等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方面赋于高校应有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将十分有力地监督高校对这一权力的使用,使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脱离法制的轨道,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赋予了法律保障。

3.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需要完善中介机构建设
中介组织是保证大学自治,使政府能够合理干预大学的有效组织措施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的职能将出现重要转变,即由原来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更多地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和同行专家的作用。

因此,要大力推进非政府性的中介评价机构的建立,通过立法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以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保证政府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管理和大学更有效地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4.引进企业经营的理念和方式
高校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直接决定高效办学自主权的落实程度。

随着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大学资源需求的日益膨胀,其封闭性弊端日益凸现,为了使现代大学成为开放式的自主办学实体,应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的人力、物力资源,引入科学高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改造目前公有大学的现有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部门及成员的构成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有利于吸引社会贤达、知名人士、企业家直接参与大学建设,促进大学发展。

民办大学,更应该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规范,引进和执行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使高校管理部门及管理成员拥有法律上规定的大学的最终决策权。

5.落实高校自主办学权应与时俱进
高校的管理和发展应该顺应时代潮流,迎合社会需要,做到与时俱进才能够更好的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发展高校,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

对专业的设置调整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曾几何时,高校专业设置调整是一
项十分浩大繁难的工程,更是一块高校难以涉足的禁地,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掌握。

在目前的高校专业设置调整应体现鲜明的时代特点,众多高校秉承自己的办学理念,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才的培养也应该根据社会发展、国家建设的需求,人才市场的竞争进行适当的调整,既满足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方面的需求,也要满足个人就业的需要,满足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等使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走入社会之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尽快融入工作,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所用。

落实高校的自主办学权需要所有高校的管理和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需要社会的理解、支持、帮助和监督,需要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适应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推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术发展紧密结合,激励教师专注于教育,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创建若干一流大学,培养杰出人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