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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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7篇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7篇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7篇篇1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日益普遍。

为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进行探讨和明确显得尤为重要。

二、合同协议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使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2. 原则: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定义和特征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一方或多方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包括电子化、标准化、普遍性等。

1. 合法性原则: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合理性原则: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内容应当合理,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3. 透明度原则: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内容应当清晰明了,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4. 意思自治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1. 制定要求:制定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审查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自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和协商合同内容。

六、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1. 履行要求:双方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 争议解决: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司法裁判的具体应用1. 司法裁判机构在处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纠纷时,应遵循本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原则。

2. 司法裁判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特殊性,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裁判。

3. 司法裁判机构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问题。

云服务格式合同的应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云服务格式合同的应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种 公 共设 施提 供 给 公众 ,使计 算 能力 作 为商 品流 通 ,使 效 保 护处 于
人们 能 够像 使用 水 、 电 、煤 气 和 电话那 样使 用 网络 信息 资 弱 势地 位 用 户 的 合法 权 益 ,成 为 现 代 法 律 义 不 容 辞 之 责 源 。… 在 交 易 过程 中 ,云服 务 提供 商 已然成 为 拥有 巨大 任 。 资 源 的一 方 ,为保 证 其规模 化 的服 务正 常 高效 运转 ,其 与 用户 之 问 不可 能 以一对 一协 商 的方 式来 订立 合 同 。云服 务 提供 商 和用 户在 法律 上 虽然 处 于平 等 的地位 ,他 们 之 间是
转移风 险主要体现 方式 。在 实际操作 中,云服 务合 同的注意 条款 已然 出现 了知 识产权 等方面的一 系列 问题 ,
值得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关注 。
关键 词 :云计算 ;云服 务提供商 ;格式合 同
中图分类号 : D9 2 3 .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9 9 4 5 ( 2 0 1 3 ) 0 6 — 0 0 1 0 — 1 1
摘 要 :以浏览合 同为主要 形式的云服 务格式合 同包括 了十项注意 条款 :合 同条款的修 订 ,适 用法律 、 司法管
辖 及 仲 裁 , 陈 述 与 保 证 ,知 识 产权 ,供 应 商 对 数 据 使 用 的 限制 , 数据 保 密 与安 全 , 用 户赔 偿 ,责 任 与损 失 的 限 制 ,合 同终 止后 的 影 响 , 最终 解 释权 等 。 这 是 云服 务格 式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也 是 云服 务提 供 商 规 避 责 任 和
( 一 )形式上 的分类
云服务 格 式合 同采 用的是 电子格 式合 同的形 式 ,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与人息息相关的商业活动,大多数人都会在不同的时间接触到保险合同,在琳琅满目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很少会有人注意其中的全部内容,但当合同纠纷出现时,往往会发现里面包含着这样或那样的免责事由,保险格式合同也由其中的免责条款而备受争议。

格式条款的出现具有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免责条款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对保险格式条款作了介绍,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了详细的探讨。

一、保险格式条款简介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1款把保险合同界定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法律层面上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说到保险合同,不得不提的就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化。

什么是格式条款,我国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兴起于19世纪初期,当时的商人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定型化,出现了格式条款的雏形。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进入20世纪后,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尤其是保险、公共事业单位。

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求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做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

①格式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尤其是是保险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大部分合同中都包含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之所以能够发展迅猛,是因为保险格式条款适用了时代经济的发展,节约了社会成本。

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之现代生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希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②而在保险业,这种特征尤为明显,保险本身就具有团体性,如果每一个保险合同的订立都要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要约和承诺程序来完成,那么庞大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意形成的保险合同条款很难在保险费率、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等方面达成合意,即使达成协议也会浪费很大的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利弊分析摘要: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本文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出发,重点探讨其优点和缺陷,并结合公司现状提出个人的一点见解,以期能够就此类问题找到解决途径。

关键词:格式合同;特征;利弊;建议格式合同是19世纪中期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

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

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市场数量的99%,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

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它已经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和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它内在的本质特征和法律影响大同小异,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预先拟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拟定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摘要:格式合同因其特有的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方式。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利弊、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加以阐述,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以求对格式合同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格式合同;概述;利弊;现状;规制一.格式合同的理论概述关于格式合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节省缔约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

(二)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这一特性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缔约成本,预先分化风险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再次,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浅谈格式合同的规制

浅谈格式合同的规制

第三。 当事人 的平 等地 位 受到 威胁 从理 论上 讲 . 进 行交 易 的双方 在法 律地 位 上应 当是 平 等 的 . 方 当 双 事人 应 当在 互谅 、 互让 、 相信 任 的基 础上 , 分 协 商 互 充 后再 订立 合 同 . 在经 济地 位 上 占有绝 对优 势 的 经 营 但 者 一方 。 往往 事先 拟定 好合 同 . 另一 方屈 从 于 自己 使
相 关 的生 活 消 费 领域 格 式 合 同通 常 又 称 为标 准 合
主体的对位掩盖 了事实上 的不 自由 总结起来 . 式合 格 同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第一 . 公平 原则受到限制 公平原则是 一种道德情 态 . 商品交易盛行开始就是人们普 遍遵守 的一项交易 从 习惯 , 也是我 国民法通则 、 同法 的基本原 则之一 南 合 但 于格式合 同的条款都 是事先 由一方拟定好 的 . 且拟定合 同条款 的一方一 般又都 属于垄 断行业 具有 较强 的经济 实力 ,这就极有可能使当事人无奈地接受一些对他们 不 利的条 款 . 尤其是拟定合 同一方为 自己规定的免责条款 .
方 已有 的 强势 地位 . 一 方 又 因 为生 产 、 活 的利 另 生
益需 求 . 只好 在这 种 不平 等 的条款 面前 屈 服 所 以 . 在
肯 定格 式合 同 的优越 性 的 同时 . 们也 必 须 正视 格 式 我 合 同 自身 存 在 的种 种 缺 陷 . 现 问题 . 决 问 题 为 发 解
大量 采用格式合 同 由此我们 可 以总结 出格 式合 同的

方 当事人 事 先拟定 好 条款 .另一方 要 么 无条件 接 受 . 要 么放弃 , 斥 了当事 人之 间 协商 的 1 能 性 排 日 『 在这 里 , 合 同 自由 的内涵 变得 非常 勉强 . 有一 个 自由 的空壳 徒 了。 尤其是在垄断经营 的行业里 .老大 ” “ 压迫 交易 , 种 这

审查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情况说明格式范文

审查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情况说明格式范文

审查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情况说明格式范文
一、概述
本次合同审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二、问题描述
1. 合同条款不清晰,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2.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完善,缺乏具体的违约情形和惩罚措施。

3.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一方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另一方
受益较少。

4. 合同中涉及到的数据和信息保护条款不完善,存在
数据泄露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建议措施
1. 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梳理和明确,确保表述清晰、明确。

2. 完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具体的违约情形和惩罚措施,增强法律
约束力。

3. 重新评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尽可能平衡双方利益。

4. 加强数据和信息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条款,确保企业利益
不受损害。

四、结论
本次合同审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同时也看到了改进的空间。

我们将继续关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跟进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五、附件
如有需要,我们可以提供本次合同审查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作为附件。

以上为本次合同审查的问题情况说明,敬请审阅。

xxx(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理论分析及其法律规制【摘要】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的出现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

虽然格式合同优势明显,但也具有自身的弊端,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

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格式合同;产生意义;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制度概述合同是罗马法产生以来私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

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与债权发生根据的合同广泛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合同的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反战正在发生着悄然变化。

当今的契约已非梅英所处时代的普通契约,而是定型化契约,亦格式合同,已经在现代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理论研究以及法律现状的分析是及其必要的。

所谓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定型化契约。

各国和地区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还有其他国家、地区的不同称谓。

格式合同的特征其特征以下几点:1、格式合同基本条款和基本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2、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进行同一性质的交易活动,具有机械重复的特性;3、格式合同缔约过程的特殊性。

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只能概括地予以接受或者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4、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多以合同文本、公告、告示表现出来,口头约定形式较为少见。

二、格式合同两面性(一)格式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的一面。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也有其必然性。

要深刻认识格式条款产生的必然性及其优势必须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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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问题研究目录:摘要:格式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我的一些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找到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格式合同预先拟订价值完善格式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十九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

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

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百分之九十九,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

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

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或称为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

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

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

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

”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十九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

四十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和点击合同。

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九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二)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

(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取不公平利益,使得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二、了解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团体单方制定。

(2)作为企业或团体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

(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

第一种情况被采用则最为普遍。

(二)、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2)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

(3)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五)、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

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

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

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

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

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六)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

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

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七)、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

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

但我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三、格式合同价值分析:(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

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2、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

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①、格式合同由要约一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

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把控风险。

②、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别条款经过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由于个案的发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③、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

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4、我个人观点认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

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规定空白的不足。

现代社会处于知识扩张时代,科技日新月异,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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