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法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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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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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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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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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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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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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物权法(第四版)》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 特许物权的性质
1.否定说 2.肯定说 3.特许物权的性质为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准物 权
➢ 特许物权在法律上的地位
• 在大陆法系国家,特许性的权利因涉及政府许可等公法 行为,一般由公法调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
•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特许性的权利不存在单独立法问 题,并不区分其公法、私法的性质,而是同其他法律一 样,在判例法或成文法上作出调整
➢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 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缺陷及原 因
➢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1.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 2.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 源 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取水权
➢ 取水权的概念和特征 1.取水权的概念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经 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 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特许物权 2.取水权的法律特征 (1)取水权派生于国家拥有的水资源所有权 (2)取水权的获得须经国家行政许可 (3)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
(4)渔业权的效力依据不同的权利内容而不同
3.不同种类的渔业权的区别和联系
➢ 养殖权
1.养殖权的概念
2.养殖权物权化的意义 3.养殖权的具体规则
(1)养殖权须经行政许可,并且辅以物权登记手 续依法取得
(2)养殖权作为物权,受期限限制 (3)养殖权须在特定的水域行使,进行养殖经营 (4)养殖权可以依法转让 (5)养殖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
第八章物权法

• 3、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概念 •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
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 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故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为一种特别权利,应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 成员权三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权利人 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 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1.权利义务由法律或者约定确定
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3.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
4.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 5.费用平均分担 6.债务连带负担
➢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 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 2.共有财产的部分处分权 3.物上追及权 4.设置共有物物上权的权利 5.代表权 6.管理权 7.优先购买权
• 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 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
• 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等等。
•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 第一,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 (二)所有权的权能 •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 (三)征收与征用
• 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 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依法对私 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八章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二:物权保护的成功案例
案例概述
丁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经过调查发现是邻居戊所为。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丁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戊返还自行车。同时,如 果戊故意毁损丁的自行车,丁有权要求戊赔偿损失。
案例结论
在警方的协助下,戊承认了盗窃行为并返还了自行车。丁有权要求 戊赔偿损失。
案例三: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综合案例
执行程序
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执行程序, 强制要求侵权人履行法律义务。
物权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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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停止侵害
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物权 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妨碍
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物权人行 使物权的障碍。
赔偿损失
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 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恢复原状
要求侵权人恢复因侵权行为被 破坏的物权客体的原状。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保护物权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公共利 益。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未来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不断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 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物权的 正确行使和保护。
03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关系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相互影响
物权行使是保护物权的前提
只有充分行使物权,才能确保物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他人的侵害。
保护物权是行使物权的保障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物权,可以防止物权受到侵害,确保物权的正常行使。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平衡
尊重权利人的行使权利
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受到充分尊重 ,不应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干扰。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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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 特征: • (1)严格的身份性 • (2)无偿使用性 • (3)永久使用性 • (4)从属性 • (5)范围的严格限制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 2、出让取得 • 概念: •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 • 特征: • (1)出让方是特定的——国家; • (2)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 (3)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设 施; • (4)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出让合同,国有 土地使用证。
• 出让的方式和期限 • (1)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 卖出让、挂牌出让。 • (2)期限: • 居住用地——70年; • 工业用地——50年;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设用地使用人为建 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国家或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 • 以他人之物为标的 • 内容上的限制性 • 土地用途上的特定性 • 权利本身的独立性及权能上的完备性
•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 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 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 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 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 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 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 • • •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宅基地的权利 对宅基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因住房转让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第八章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 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 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 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 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 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 则,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
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96条,对共有物的使用 与收益,共有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 的,分别情况处理: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3.管理费用的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 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 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共有物分 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 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 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 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 当分担损失。
(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某一按 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 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须在知 道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 购买权消灭。 (2)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 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 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 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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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设立的说法正确的 是( )。 •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 效时设立 • 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D.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ABC
2.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①以记载登记簿时取得物权而非取得证书时。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 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 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 为准。 • (2)更正登记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 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4)预告登记 •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 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 例:张某向郭某出售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郭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却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郭某共同办理房屋过户 手续,在郭某的一再催促下,张某也未配合其过 户,此时郭某可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该房 屋的预告登记,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预 告登记后,张某如果将房屋重复卖给第三人的话, 那么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不能取得 该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了郭某的正 当权益。 • ②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 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善意 恶意
权利人可否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
√出的 √ 必要费用: 因使用占有物致使该物损害的,权利人是 × 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占有物毁损、灭失有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返 √ 还给权利人: 保险赔偿金不足弥补权利人损失的,权利 × 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例:甲遗失相机,乙拾得放在办公桌上并 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后卖给了不知情 的丁,丁出质给戊。不正确的是: • A 乙属于无权占有 • B 丙属于他主占有 • C 丁属于自主占有 • D 戊属于直接占有 • B • (二)占有的推定 • 1.事实推定:手表戴在你手上推定是你的 • 2.权利推定:手表戴在你手上推定是你的, 再推定你有权利卖,即有处分的权利
• 【举例】甲(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乙 (承租人),乙经甲同意转租给第三人丙, 丙于转租期满后,不将租赁物返还乙,属 于侵占,承租人乙(原占有人)可以行使 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是应当自侵占发生之 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消灭。该时 间为除斥期间。加:甲出质电脑给乙,乙 将电脑借给丙,丁将电脑拿走欲抵债,此 时,甲依所有权、乙依质权、丙依占有均 可要求丁返还原物。
• 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不登记即生效的情 形是( )。 •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B.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 C.因投资关系而取得物权的 • D.因合法建造而设立物权的 •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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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制度 ☻(一)占有的种类 •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以“主人是自己的名义”占有为自主占有, • 以“主人是他人的名义”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 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仍然可以成立自主占有。 • 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 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出租人,寄存人,出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
• 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1.生效
指物权非合同 登记生效 具体情形 ①房屋买卖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③不动 产抵押
不登记也生效,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地役权③宅基地使用权 但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不登记也生效, ①自法院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 但事后处分时仍 时物权发生效力 要登记,未登记 ②因继承和受遗赠开始时物权发生效力 不发生物权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 物权发生效力
☻(三)物权的类型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限制物权):所有权以外的人即他 物权人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 ☻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地役权等,占有为前提,使用、 收益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抵押、质押,以担保债权为 目的) ☻3.主物权和从物权:从物权依附主物权存 在,不得单独转让。如抵押权、地役权等。
• 四、动产的物权变动 • 1.交付生效 •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 例:甲卖车给乙,付款交车,但未过户,甲 向丙借钱将车抵押给丙,办抵押登记,(或甲 又卖车给丙并过户)①乙有无车的所有权? (已交付,有所有权)②甲不还钱给丙,丙 能否行使抵押权?(丙能否让乙返还车,可以 因甲卖车给乙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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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①种类法定;②内容法定。 3.一物一权: ①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为 多个(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 ②一物之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 置多个物权(同一物可以抵押后又质押,修理时还 可被留置,房屋出租后(用益物权)又抵押(担保物 权 ); • 4.公示(以登记和交付)、公信(公众可以信赖公示。 如不动产变动要登记,即使公示的物权有瑕疵, 法律仍然承认变动的法律效果。公示后可对抗善 意第三人,未公示不可对抗)。
• 3.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 同效力 • 例: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08年12 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12月10日, 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08年12月15日,甲将房 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08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 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 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20日时生效 • 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08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 乙时转移 • 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 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 D.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 权自2008年12月20日起转移 • D
• (三)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和恶意)与返还请 求权人的关系 • 例:甲拾得母牛回家生了小牛,于是甲奉若神 明,精心饲养,①主人乙得知后可以要求甲返 还母牛及小牛;甲因拾得为善意,可要求乙支 付饲养费。但如果甲是偷的,即使奉若神明, 精心饲养,乙也不支付饲养费。②使用中不慎 被老化高压电电死,甲若拾的不负赔偿责任, 若偷的负赔偿责任。③若保险部门给了保险补 偿金等甲不论拾得或偷得都需返还补偿金,但 补偿金不足的部分,甲若拾得不再赔偿,若偷 得再赔偿。
☻4.原物与孳息(必与原物分离才为孳息) ☻①天然孳息:依自然规律产生,树与其果 子,母牛生下的小牛。一物之上既有所有 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 人所有,另有约定从约定 。 ☻②法定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存款利息、 房屋租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交易 习惯。如:标的物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 归买方,提存后孳息归债权人(买方)所有。
• (四)占有的法律保护 •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 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不论适用有权占有还 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甲 偷盗车后被乙抢走,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车); • (1)“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 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2)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 限制。 • 甲租房给乙,被丙侵占,乙请求权为1年, 甲的请求权为永远。
• 2.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债权请求权)。其诉讼时效 一般为2年。 • 甲租房给乙,被丙侵占,且将房屋损害, 占有人乙除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外还有权要 求损害赔偿。不赔偿起诉丙,起诉丙的时 效为“自知道应当知道房屋被损害时”起2 年。 • 返还原物:物上请求权:不以对方有过错、 实际受到损害为必要。 • 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以对方有过错、 实际受到损害为必要。 • 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 3.主物和从物:(马与鞍,杯与盖) • ①物理上独立(房和窗不是), • ②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鞋与袜也不是):主 物脱离从物不丧失其独立用途,从物脱离主物丧 失其独立用途。 • ③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 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 合同法:因主物解除合同其效力及于从物,因从 物解除合同其效力不及于主物。 • 两只筷子、两只鞋、两只袜、54张扑克牌不是主 物与从物,法律上只有结合在一起才可使用为一 物而非数物。
• 【试题】:(2008年)在一物之上设定了 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 错 • 【试题】: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 A.母牛产下的小牛 B.苹果树上结下的苹果 C.房屋租金 D.人体血液 E 彩票中奖 • F 股利 • 【答案】:C EF
• 【试题】:下列关系中属于原物与孳息关 系的是( )。 • A.尚在母牛体内的小牛 B.母羊产下的小羊 C.汽车排出的废气 D.苹果树上摘下的苹果 • E 鸡里面的鸡蛋 F 羊身上的羊毛 • 【答案】:BD
• (3)异议登记 • (1)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 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 (2)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 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 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 (3)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 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 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 失效。 • (4)另外,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