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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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四)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五)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的内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登记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标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2020年法考——民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目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质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一物多债)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这一章是物权编中的超级高频考点章节,我们要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什么是 担保物权呢?简单地说文解字就是担保+物,即用一个物为一个债权去做保证,这个就是担 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定是拿物去作保,因此我们也叫担保物权为物保,其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这三大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每年必考,且会结合合同法考察综合 性案例,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 追偿问题: 《民法典》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明确了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对于第三人之间可否 追偿及追偿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学说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2年卷三第 55题、14年卷三第8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 (2015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5问)。现在到底采用什么观点作答呢?根据最新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 偿,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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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繁杂,必须采用对比总结的方法进行学习。需要对比总结以下内容: 第一,物保、人保与钱保的区别; 第二,混合担保、共同抵押、一物多抵的区别; 第三,对于共同抵押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人保(保证)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放在合同编具体讲解,等学完后把三大担保方式一起 好好总结一下,这样你考场中面对综合性案例才能头脑清晰,不失分!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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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 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作 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整人理课不件 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11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 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 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 内容。
[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9学时
整理课件
1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整理课件
2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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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概述
2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 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 责任的保证。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 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 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性质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补充性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无须实现,仅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才被要求实现。 相对独立性 与所担保的债权保持相对独立性。依 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保证
七、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一般而言,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并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保证人的代位 权即成立。 实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其权利行使以主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为限。
第三节: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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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第三人在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处分或提供担保的
义务。
追及权
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 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及该担保物。
代为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在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 以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Part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
3
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担保 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公示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 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登记内容
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 要信息。
登记机关
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登记机 关,如不动产抵押权在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或第三人采取措施防止 担保物的毁损、灭失或价 值减少。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供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负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担保物的义务,否则可 能承担相应的违间,未经担保物 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 意处分担保物。
用益物权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债务人不 得在担保物上设定用益物 权,以免影响担保物权的 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STEP 03
STEP 0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STEP 0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已登记的担保物 权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受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同时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Part
05
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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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即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止其效力: 止其效力: 主债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灭失。 2、抵押物灭失。 抵押权实行。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 定的抵押。 定的抵押。 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而未受清偿时, 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供担保 的不动产进行清偿。债权人的这种受 的不动产进行清偿。 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 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 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 额,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 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 额进行清偿。 额进行清偿。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 额,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 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 偿。
(二)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 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额而设定的抵押 权。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可以为借款合同或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某一项商品在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交易的合同而发生的债 权设定。 权设定。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 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 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 转给债权人(抵押人),而由自己 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 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 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从 抵押物的变卖或拍卖价金中优先得 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 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 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 押权人优先受偿。
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 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 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 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 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 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 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 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进行清 偿。 2、抵押人的处分权。 (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 权。 (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3)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 状况。 质权的担保范围。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害赔偿金、 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 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照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 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 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 债权人所有。”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 定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 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基础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的,该抵押应为有效。另外,按份共 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 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
(5)质物移交的时间 )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 ) 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补正。 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权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 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 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 是债务人自己, 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 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 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 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 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 内容为准。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当事人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 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 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当事 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 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 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 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其 复印件。
就质物优先受偿。 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 能设定质权。另外, 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 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 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 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 质权。 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质权的设立,通常都 、抵押合同。质权的设立, 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的。 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签订 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 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 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 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担保 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 换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 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 分性。 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 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 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 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 全部行使其权利。 同一债权上有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 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其 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 地管理部门; (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 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登记部门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 作规定的,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 者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 续,该抵押应为有效;
(四)抵押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 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驶上述权利 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要受到已设定 的抵押权的影响: 1、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 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
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 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同 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 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 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 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 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二)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 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 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 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 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抵押权实现 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 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 定。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 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
(3)仍可出租其抵押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抵押物的保全。 2、抵押物的处分 3、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 2、折价 3、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 抄录或复印。
(三)抵押权的标的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 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 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 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 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林木,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 林木主管部门; (4)航空器、船舶、车辆,其登记 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其登 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上述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 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 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 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 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 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 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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