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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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物权法律制度

1二、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①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对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

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经济法第5章 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第5章 物权法课件

物权的概念
• (一)关于物权涵义的学说观点 • 尽管大陆法系诸国民法上均有关于物权制度的系
统规定,但通常并未给物权作出明确的定义。民 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也有着诸 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 (二)物权的概念界定 • 在物权的定义中应表明对物支配的内容,学界已 形成共识,而对于享受物之利益与排除他人干涉 之内容,在物权的定义中应如何体现则有不同认 识。我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 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 (三)物权的特征 • 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分类上,物权被称为“对世权”。
• 2.支配性。这是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分类上,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权”。
• 3.特定性。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性。 • 4.绝对性。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物权
有。
第二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 (一)所有权的概念 •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 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二)所有权的特点
• 所有权除具有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支配性、 效力的绝对性与排他性等物权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 • 1.物的占有关系。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 • 2.物的归属关系。这是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
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 3.物的利用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 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 产关系。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物权法【一】物的法律特征
【二】物的种类
【三】物权的分类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占有的种类
【六】交付的方式
【七】善意取得
【八】拾得遗失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合同法(总则)
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解决方法)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

• 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 • 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 • 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
• 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 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 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 • 1、丙明知,丙如何承担责任? • 2、丙不知,丙如何承担责任?
•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承担连带责任; • ②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 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 2; •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
• 2001年3月,因五福公司拖欠他人债务, 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写字楼。 2001年4月,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 抵押权。2001年5月,农业银行也要求 优先受偿。2001年6月,该楼被拍卖, 土地的变价款1200万,写字楼的变价款 8000万,对该楼拍卖的价款如何分配? 两个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范围是什么?
• 法院对该写字楼连同其下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土 地使用权和写字楼的所有权应分别估价,但购买人 应为同一人。然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变价款由建 设银行优先受偿,如尚有剩余价款,应连同写字楼 所有权部分的变价款担保农业银行的债权,由农业 银行优先受偿。本案中,如各部分按评估价格卖出, 建设银行从土地的变价款中1200万中受偿1000万元, 农业银行从8200万(写字楼的变价款8000万加上土 地使用权变价清偿建设银行后余下的200万元)中 优先受偿6000万元,最后,余下的2200万元由无担 保的债权人受偿。

经济法第5章

经济法第5章

思考题
刘某与王某系邻村村民,因刘某急需饲料, 经人介绍俩人相识,当天,俩人商定,王某以 每斤2角的价格卖给刘某1000斤草料,共计价款 200元。刘某当即交付100元,并言明,待第二 天将余款100元交齐并将草料拉走。不料,从当 天晚上起一连下了几天大雨,将放在王某家院 内准备卖给刘某的草料全部淋透,并有大部分 霉烂。几天后,刘某到王家,准备交款运草料, 见此情况便要求王某将已经给付的100元钱还给 他,王某则说,这些草料卖价200元,买卖已成 交,草料归你了,不同意将钱还给刘某。为此, 刘某诉至乡人民法庭,要求王某返还人民币100 元。 问:该买卖是否已成交?为什么?
(2)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即以确保债务 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物权。我国《物 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 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质押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 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享有就财产变卖的 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履行债的担保,当 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 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 此产生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债权人有权将该 项财产留置,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债 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的财物,从其 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耕作土 地收获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等 。 •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 等。
物的整体及其重要成分 – 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 为物的重要成分。例如汽车和发动机 。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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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是对世权。所谓对世权,即只有自己是权利人, 除权利人以外的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 对世权是物权的基本特点,表现:
(1)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对世权——对人权
(2)对世权——相对性
“父债子偿是否正确?” 3、物权是排他权。
2021年■6月2思8日考:签订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有何区别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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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对应于公示对抗 要件主义)
(1)含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2)特征:债权意思即足以引起物权变动;
不必进行公示;物权变动的效力取决于债权行
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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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形式主义(对应于公示生 效要件主义)
机正在销毁非法“摩的”。
这192辆摩托车的主人违法在于没有经过许可就去拉客,这样是 行为违法,我们可以制裁他, 比如可以不让他拉客,罚他的款,都 是可以的。但是他的财产——摩托车在我们的法律上是合法取得的 财产。可是我们的公安机关把这192辆摩托车集中起来用压路机一下 就把它压碎……他们分不清楚什么叫行为违法,什么叫财产违法。 行为违法,财产并不一定违法。
(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
(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 、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怎样处理这个纠纷? 26
◆甲与乙订立了转让A房与B钢 琴的合同,问A房与B钢琴的所 有权在何时发生转移?假设房 屋已经登记,钢琴已经交付, 之后甲以乙胁迫他签订合同为 由撤销了合同,房屋与钢琴的 所有权是否转移?
■ 甲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请求? ■ 甲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物权法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的分类:1、按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自己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自物权:财务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务依法享有的物权。

(自物权人有对财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又叫做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之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物之所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自物权是物之所有人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自物权是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自物权部分权能与自物权分离。

3、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

4、自物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一经创设,即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排斥所有权人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行驶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驶除留置权、质押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以请求担保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这一性质。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后,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常常与所有权相 分离,形式多样:
1、所有人和经营人订立合同,让与财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和经营者 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
2、所有权人让与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保留处 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使用和全部收益权, 仅仅保留处分权。
1、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2、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3、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2021年12月28日
◆(1)地役权——相邻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 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 地的定限物权。得到便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提供邻地以 便益的叫做供役地。《物权法》第156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浙江某公司
贷款:人民币
国内投资项目
香港汇丰银行
2021年12月28日
用多年留在离 岸地的美元作质押
海外
离岸公司
3、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 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五)典权;
×
(六)准物权: ×
2021年12月28日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介绍】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 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 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 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 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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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的取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原始取得

















得 遗 失 物 取
无 主 物 取 得
添善 附意 取取 得得

(二)继受取得
买卖 赠与
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互易 继承与遗赠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法条: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物权的保护
1.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或其他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 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内容法定 2.物权的种类法定
为存在。 (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
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的意思进行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原因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是否有法律根据或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 的关系
1、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 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 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 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请 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 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 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 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所作的区分
3.主物与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
4.原物与孳息 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
物作的区分。
二、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客体: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地役权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
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 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
(一)概念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涉及一切财产关系 。 (二)特征 1.有用性 2.稀缺性 3.可支配性
(三)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
为标准划分。 2.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不能有二主
并不排除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 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物权行为。
(四)公示、公信原则
1. 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 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 秩序。
限制:时间上有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方式有出让、划拨等 出让
协议 出让
拍卖 出让
招标 出让
挂牌 出让
四、地役权
含义: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 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
第四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构成要件 (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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