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章

合集下载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第五章-物权法练习题

第五章-物权法练习题
1、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 甲有一套别墅, 体现物权的性质: 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1、D 债权债务关系 、 2、B 物权优先债权实现 、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登记 3、B 善意取得制度的 个判定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5个判定要件 、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有权 处分人不追认无权处分行为, 处分人不追认无权处分行为,行为效力由 效力未定变为无效行为。 力未定变为无效行为。 4、C 按份共有制度 、 5、D 留置权的判定要件不符合 、 6、D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抵押权与质押权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 、 为约定担保, 为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于约定担保实现
• 7、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并 甲有一套房屋, 甲有一套房屋 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 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降房屋 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 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 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C.不经乙的同意,甲可以把房屋转让给丁 C.不经乙的同意 不经乙的同意, • D.丙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6、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押与留置权的下列 按照我国法律, 说法不正确的是? 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两者都可以动产为标的 A.两者都可以动产为标的 B.留置权是法定的, B.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 留置权是法定的 C.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 C.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D.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D.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效力相同 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物权法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物权法

三、所有权的取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原始取得

















得 遗 失 物 取
无 主 物 取 得
添善 附意 取取 得得

(二)继受取得
买卖 赠与
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互易 继承与遗赠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法条: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物权的保护
1.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或其他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 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内容法定 2.物权的种类法定
为存在。 (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
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的意思进行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五章之问题浅析

《物权法》第五章之问题浅析

意义 上 的所 有权 , 有疑 问。《 权法 ̄ 5 5 大 物 4 ̄ 7条却只是 一种 宣言 《 权法》 6 物 第 2条中有 关财产 状 况的公 开 问题 可 以直接 依照 《 村 性的 条款 , 没有任 何 实际 的规 范性 作用 。
二、 僵 尸法 条” “

民委 员会 组织法》 l、0 2 第 9 2 、2条 的规定 。单列 为一 条规 定却没 有构 成要件 部分, 因此是 毫无 作为行 为规 范或者 裁判 规范之 可 能
权主 体; 国有 财产 范围甚广 , 包括有 形和无 形的各类 经济 资源 , 难 受 益者 。这种 经济 关系 反映 于法律 上 就要求 法律 要确 定集 体成
以成 为应该特 定化 的物权客 体 ;国家所有权 ” 内容兼涉财产 权 员 全体对 集体土 地和 其他财产 的直接所 有权 。而 《 “ 的 物权法 》 中并
其的争议来源于具体条文内容, 而非其是否应该存在。鉴于此, 本文对于《 物权法 第五章的部分条文进行 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2
《 物权 法》 2 第 1 规定 : 因物 的 归属和利 用而产 生 的 第 条 款 “ 又 有何差 别昵 ? 2 村 民委 员会作 为基 层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 . 不是
利 、 政管 理权 和 国家主权 , 行 不属 于物 权的 内容 。 以 , 所 国家所有 未 对成 员权有 所规 定, 这无 疑是个 遗憾 。
权“ 权说 ” 物 缺乏 理论 和实 际基础 。 其次 , 民法上 的物权 针对 的应
是私 法领 域 内的物权 , 调整 的是 “ 因物 的归属和利 用而 产生 的 民
三、 集体 所有权 的问题 ( ) 集体 ” 一 “ 为何 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可以抵押的财产 、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房地一体主义 特殊动产集合抵押 农作物抵押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
抵押权
抵押权的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
是否及于从物 是否及于附合物 是否及于孳息
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先登记原则→同时同序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先登记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 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的 ,按比例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3000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丙、 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 万元 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抵押登记分别在 月的 、2、3日。 万元, 月的1、 、 日 丁银行各借款 万元 抵押登记分别在8月的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2600万元,现甲、丙 万元,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 万元 现甲、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协议1: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1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 万元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 万元
5、流质条款无效 、
定义 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允许事后协商以折价方式实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拍卖方式获得 所有权
消灭
1、主债权消灭的;2、担保物权实现的;3、债 、主债权消灭的; 、担保物权实现的; 、 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4、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 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 代位物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位物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物部分灭失, 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抵押物被分割的, 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概述
债权部分消灭, 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债权被分割的, 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的人分得的部分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 利 担保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值下跌, 担保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值下跌, 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3、设定用益物权或租赁权的权利 、
先出租后抵押的, 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的,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可以击破租赁 承租人损失,如因被受让人逐出而租相似房屋, 承租人损失,如因被受让人逐出而租相似房屋,但因租 价上涨而多付的租金损失: 价上涨而多付的租金损失:承租人是否知道抵押事实
抵押权设立与抵押合同生效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 月 日 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 登记。 月 日 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 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 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月 日 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
抵押权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
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物的 抵押
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 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
设立
抵押人、标的、形式 抵押人、标的、
登记与效力
未经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抵押物的确定抵押权终止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物灭 、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实现; 、 失;4、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5、债权人擅自许 、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 、 可债务人转移债务
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标的物为数个 担保同一债权
效力
对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做了限定 :物上按份 对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未做限定 :连带
抵押权
抵押权的标的
1、不可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概述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人的担保 和物的担保的并存
概述
概念
债权担保
定义: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定义: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 实现, 实现,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障措 施。 原因: 原因:增加债务或让与财产于他人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
被担保债权是将来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 被担保债权具体数额虽然具有不确定性, 被担保债权具体数额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预定有最高限额
决算期: 决算期:计算抵押权所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的日期
是以企业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构成的财团为标的物 设定的抵押
标的在设定时即固定,限于现有的财产, 标的在设定时即固定,限于现有的财产,期间企业对财产的处 分受到严格限制
(四)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 先确定一最高的限额而设定的抵押。 先确定一最高的限额而设定的抵押。
概念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而供担保的财产, 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 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 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就其变价价值优先清偿 其债权的权利。 其债权的权利。 标的物是第三人或债务人提供的财产 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核心为就抵押物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概述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类型
法定类型:抵押权、 法定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争议: 争议:
让与担保 法定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 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 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三)财团抵押权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 万元, 万元, 万元,乙银行借款 万元 丙银行借款500万元, 万元 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 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 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 行并不知情。 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三家 万元。 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万元 银行如何分配该价款? 银行如何分配该价款?
3、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
实现
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 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 受偿的行为 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
存续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行使的, 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
物保与物保的并存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财产上之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财产上之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 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 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甲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丙 万元, 甲欠乙债务 万元 甲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以楼房一栋抵押。后甲不能清偿, 以楼房一栋抵押。后甲不能清偿,乙明确表示放弃对甲 的抵押权。后经法庭查明,甲的土地使用权时价800万 的抵押权。后经法庭查明,甲的土地使用权时价 万 丙的楼房拍卖得款1000万元。问:乙可从丙之楼款 万元。 元,丙的楼房拍卖得款 万元 中拿走多少? 中拿走多少?
2、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 、 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即具有价值权 、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性和物上代位性 4、具有不可分性 、
甲欠乙10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栋抵押,每 甲欠乙 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 栋抵押, 万元 栋抵押 栋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 万元, 栋估价约 万元 后甲到期不还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