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工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工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工会作为职工的组织,是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强对工会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会费用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职工每月工资的1%-2%作为工会会费;
(2)企业每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拨的工会经费;
(3)各类社会捐赠。
三、费用的使用管理
1.工会费用使用应秉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2.工会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开展职工培训、技能提升等各类活动;
(3)组织职工文化、体育等活动;
(4)开展职工福利、关怀等工作;
(5)其他符合职工利益的事项。
四、费用的使用程序
1.工会费用的使用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决策和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经过主席团或委员会成员多数同意生效。
2.工会在使用费用前,应编制使用方案,明确使用金额、用途、对象等,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3.使用工会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申请表,经过工会相关部门审批,并留存审批意见和相关材料。
五、费用的监督机制
1.工会费用的使用,应接受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和审计。
2.职工有权查询工会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决策文件,工会应定期向职工公开使用情况。
3.工会费用的使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会决策的,应由违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效。
2.对于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规章。
3.本办法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所有。
工会福利经费使用和发放规定

工会福利经费使用和发放规定工会福利经费的使用、发放直接牵涉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学院工会福利经费的实际情况,为使职工福利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一、福利项目确定及实施1.职工福利经费的使用、发放,年初由院工会作出年度计划,经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年度执行中一般不得改变计划。
2 .发放人均50元以上的实物福利项目时,须经院工会集体讨论立项,并填写审批表,报工会财务备案后,进行具体操作。
3 .实物福利项目采购时,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一般由院工会工作人员组成采购小组,院纪委监督,共同前往选购实物,选购时要遵守采购规定,不得收取回扣。
4 .发放福利以在职人员的工资单为准,调入学院的职工按调入之日起发放福利。
福利发放前院工会要及时与院办、各工会小组核对人数,编制享受福利人员的名单;离、退休人员名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提供。
5 .根据工会财务和发放工作的规定,每次发放福利必须有领取人、工会经手人签字生效,以便做到账物相符。
6 .独立设置的二级部门及经济独立核算的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向工会财务交纳福利提成,以便统筹安排职工福利。
7 .停薪留职或院办通知停发工资者不享受福利;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交会费的不享受福利;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各部门自行外借的职工不享受福利。
8 .因各种原因去世的职工,除由院办按有关政策处理外,工会给予一次性慰问费300元后停发其它福利。
二、困难补助及慰问费报销1.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上的困难,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会议讨论审定,张榜公布。
困难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最不低于300元。
困难补助工作一般每学期讨论一次,上半年安排在六月份,下半年安排在十二月份。
个别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9 .凡生病住院治疗的职工,一般由分工会前往医院慰问,校工会凭慰问品的发票给予一次性报销慰问费100元。
除特殊情况,一般不重复给予报销慰问费。
10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校工会给予一次性慰问费100元,由所属分工会福利委员到校工会办理慰问金手续。
大学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管理办法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充分调动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福利费的来源和用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我校集体福利费按在编在职教职工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在学校经费中计提。
福利费主要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不得用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补助以及招待、娱乐等方面。
二、福利费的管理(一)福利费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结余留用的原则,由学校集体福利委员会统筹决定用途,人事处与财务处依学校集体福利委员会决定进行列支。
(二)福利费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前提下,实行分级使用的原则。
福利费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划拨到二级单位的福利分会或直属福利小组。
划拨到二级单位的专项福利费,由其在限额内使用,如有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其余部分由校福利委员会管理使用。
(三)审计处负责监督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三、福利费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一)补助对象及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福利费的补助对象为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
在实施困难补助中,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的原则,严格掌握福利费的使用。
(二)校福利委员会管理使用福利费的范围和标准1.教职工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以及教职工本人及家庭遭遇各种灾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2.慰问看望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教职工,给予慰问金500元。
3.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发放慰问金,其中,教职工本人去世的,发放慰问金1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发放慰问金500元。
4.为在职教职工退休时购买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5.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校集体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补助标准。
6.学校临时用于其它福利事项及集体福利事业的项目和标准,由校集体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规章制度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规章制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规章制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一学院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为了管好、用好教职工福利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一、福利费来源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XX元,考取店铺: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
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大学工会会员会费使用、报销制度

大学工会会员会费使用、报销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工会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会费合理、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组织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工会会员会费使用、报销工作应遵循服务会员、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确保会费用于工会活动和会员福利,提高会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大学工会会员会费使用、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监督,保证会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会费使用范围第四条大学工会会员会费使用范围包括:1. 职工教育支出:开展工会会员教育培训、业务能力提升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2. 文体活动支出:组织工会会员参加文体比赛、演出、观影、旅游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3. 宣传支出:制作、印刷、购买宣传资料、宣传品等所需的费用。
4. 慰问支出:对生病、生育、退休、去世等特殊情况会员的慰问费用。
5. 工会活动支出:召开工会会议、开展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会活动等所需的费用。
6. 工会建设支出:购置工会办公设备、家具、耗材等所需的费用。
7. 其他符合工会会费使用范围的支出。
三、会费报销管理第五条会费报销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报销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1. 报销人应向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书面或电话通报报销事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销。
2. 报销时,须提供正规发票、报销单据和经手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 报销单据应包括:原始发票、报销事项说明、经手人签字、审批人签字等。
4. 会费报销应遵循“一支笔”审批原则,报销金额较大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
四、会费使用监督第六条大学工会应设立会费使用监督小组,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1. 监督小组负责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会费使用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2. 监督小组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学校工会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及其家属。
第三条学校工会福利待遇管理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福利待遇种类第四条学校工会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工会会员福利:包括节日慰问、生日祝福、健康体检等;2. 工会会员家属福利:包括会员家属去世慰问、子女教育资助等;3. 退休福利:包括退休纪念品、退休仪式等;4. 其他福利: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工会经费情况,适时调整福利项目。
第三章福利待遇发放第五条学校工会福利待遇的发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工会会员福利:由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2. 工会会员家属福利:由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3. 退休福利:由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4. 其他福利:由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
第六条学校工会福利待遇的发放,应当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章福利待遇经费管理第七条学校工会福利待遇经费,由学校工会按照规定设立专户管理。
第八条学校工会福利待遇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 公开透明: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公开;3. 节约高效: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4. 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大学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教职工因生活困难而进行的福利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补助,根据和XX省对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利费补助的对象:职工本人和与职工有供养关系的亲属。
第三条福利费补助的范围:补助教职工因生活困难、身患重病及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特殊困难;适当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第四条福利费来源和管理:学校根据全校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及上级规定的福利费使用标准,设立专项经费。
在职人员福利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由老干部部、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五条福利费使用原则及审批程序:
1.遵循“大困难多补助,小困难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
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发生上述困难时,由本人向本单位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
事处(老干部部、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经研究审批后,给予适当补助。
2.经学校批准,原则上每年为全校教职工发放一次集体福利。
第六条当年福利费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XX大学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XX理工大学工作人员福利费管理暂行规定
XX理工大学工作人员福利费管理暂行规定校人字[2000]18号为了合理管理和使用工作人员福利费,解决教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和管理根据人事部人发[1998]106号文件精神,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由学校按照2.5%的比例从职工工资额中提取。
工资额包括职务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三部分。
福利费专款专用,由人事处统一掌管。
人事处每年年初拟定全校年度福利费使用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年终和财务处核对开支情况。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包括历年的累计节余,均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享受工作人员福利费的对象和列支范围全校正式在册教职工,为享受工作人员福利费的对象。
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和其他特别困难补助,其列支项目包括职工困难补助(含生活困难补助、慰问生病住院职工)、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探亲路费等。
三、困难补助1. 生活困难补助在职教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100—200元。
特殊情况要求给予超过标准补助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 慰问生病住院教职工教职工生病住院,所在单位可购买慰问品探望病人一次。
经手人及单位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
慰问生产住院教职工标准为60元,重病不超过100元。
3. 退休纪念品教职工退休,所在单位可赠送纪念品一份,经手人及单位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
退休纪念品标准为100—150元。
4. 丧事补助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所在单位核准后报人事处,可给予补助,标准为200元。
四、职工探亲路费根据国发[1981]36号和人薪[1994]11号文件精神,凡是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教职工福利费,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切实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为教职工多办实事、好事,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创建和谐校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福利费的列支及其管理XX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做出预算并立项列支,由工会进行具体使用。
学校教代会财务福利与住房管理委员会对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教代会上报告福利费使用情况。
二、福利费的受用对象教职工福利费的受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在职教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各类慰问及教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包括:(一)教职工困难补助;(二)教职工慰问;(三)教职工体检;(四)女教职工妇科体检;(五)教职工疗休养;(六)女教职工卫生用品(特殊津贴实物化);(七)教职工集体福利。
四、福利费的使用办法(一)使用原则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兼顾帮困、慰问与集体福利,量入为出,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原则。
(二)类别及使用标准1.帮困、慰问类(1)困难补助补助范围为:A.教职工患慢性疾病,久治未愈,或突患急性大病、重病,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每年持续花费医药费较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B.无经济来源的教职工配偶或有直接供养关系的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自付费用过大,给家庭经济带来困难的。
C.特殊原因(如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教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
补助金额等具体参考《XX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2)教职工慰问节假日慰问在岗值班教职工、“送清凉”及其他临时性慰问等。
2.教职工体检费根据学校规定,每年进行教职工体检和女教职工妇科体检。
由工会专人负责,制定教职工年度体检方案,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联系医院,进行体检。
(如体检项目或费用支出有大的变化,应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3.教职工疗休养根据上级工会文件和学校工作安排,可在暑期开展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具体疗休养方式及地点选择等,由工会根据调研结果,经主席办公会通过后统一安排实施。
学院工会会员会费收支管理规章制度
学院工会会员会费收支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工会组织有对会员上交会费收缴、管理、合理使用和对基层分会会费使用进展监视的'职责。
为使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标准化、制度化,到达及时收缴,标准管理,合理使用,起到有利于基层分会开展活动,有利于调动广阔会员积极性的作用,特制定会费收缴、管理规定如下:一、会员会费的收缴〔一〕会费收缴标准但凡参加工会组织并成为会员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应交纳会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按照本人月根本工资的0、5%交纳会费〔每年以1月份工资单相关数额计算〕,年会费按照12个月计。
〔二〕会费收缴程序1、新批准入会的会员自批准当月开场缴纳工会会费。
新调入人员一律从正式调入的第二个月起交纳会费,并享受会员待遇。
2、各分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收缴会费。
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会员应按月交纳会费”。
根据我校交纳会费的惯例和实际情况,各分会每学期〔每年4月、10月底以前〕交纳一次会费。
4、各分会收缴会费时,均应填写《工会会费收缴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学院工会财务,另一份分会留存。
5、各分工会收缴上来的会费要及时上交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财务统一管理。
6、职工福利全校统一标准。
各分会负责核实会员会费收缴,不交会费者不享受会员福利。
二、各分会活动经费的开支额度为支持各分会工作,学校工会根据各分会应交纳会费的人数及金额,其中60%可以由各分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会员会费的管理会员会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预算管理。
〔一〕学校工会根据各分会会员人数编制各分会年度收支预算,经财经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分会。
〔二〕各分会使用会费需事先填写用款方案审批单,经分会____签字后到学校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用款方案1000元以内由工会副____审批,1000元—5000元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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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福利经费,使工会福利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工会福利经费来源
1.由校行政按全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文件规定为依据)拨付的款项。
2.学校行政的特殊性拨款。
第二条工会集体福利费由校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
工会福利经费的使用、开支,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参加湖南省教育工会组织的省直属基层工会财务互审和省教育工会年度审计,并定期向全校职工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三条集体福利费发放的金额为福利费总额的80%;慰问病、伤住院职工、逝世职工、救济困难职工等的经费开支为福利费总额的20%。
集体福利费发放每年控制在人均1600元(元旦、春节600元,五一、端午500元,中秋、国庆500元)。
以福利费发放之日的上月末为准,在此之前调离学校,停薪留职,外借聘人员或出国(境)留学、进修,在校内已停发工资的人员不发。
第四条所有正式职工从学校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五条在职职工患病住院期间由校工会或分工会组织慰问,慰问金额400元(每年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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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因突发性事件,导致临时需要困难补助的在职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由校工会委员会审核后,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双职工由女方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职女职工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由校工会组织一次慰问,慰问金400元。
第八条在职教职工逝世,遗体火化,由职工所在部门分工会协助当事人亲属办理丧事,校工会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000元。
第九条在职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公公,婆婆)去世,由校工会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500元。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工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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