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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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地区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他人使用的一种方式。

在农村改革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被认为是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将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首先,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流转范围限制。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仅限于同村同乡、亲友等家庭成员之间,而不能跨乡镇、跨村庄、跨地区流转。

这限制了农民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也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

因此,应该放宽流转范围限制,允许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外地人或企业。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缺少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等法律文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赔偿问题、公证和登记问题等。

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会让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会影响流转的公正和合法性。

因此,需要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流转合同的签订、公证和登记等制度建设,提高流转的法律效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土地评估不公。

当前,许多地方的土地价格普遍偏低,而土地评估价格却普遍偏高,这会导致流转价格过高,使农民流转的难度加大。

此外,在土地评估方面也存在质量不稳定、评估标准不清晰等问题,容易受到人为干扰和私利驱动,影响流转的公平和合法性。

因此,需要完善土地评估机制,加强评估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最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还存在信息不对称、流转成本高等问题。

许多农民对流转价格、流转流程、法律规定等不了解,容易受到中介等不法分子的欺骗和剥削。

此外,流转的手续繁琐、成本高昂,也限制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探讨。

1. 流转标准不统一在一些地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是按照土地的产权进行流转,有的是按照宅基地的面积进行流转,这就导致了流转标准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2. 流转手续复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繁琐,需要进行多次办理,需要提供各种材料和证明,这增加了农民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 流转收益不明显一些农民担心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之后,收益不明显,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税费和管理费用,这也是影响农民积极性的因素。

4. 流转约束不足对于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占用和非法流转,给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5. 流转的公平性问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往往容易引发农民不满和抗议。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之路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 统一流转标准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明确流转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明确流转收益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可以从流转中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4. 加强流转约束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约束和监管,对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上述完善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所有者将其转移给他人,以改变该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为当前中国特别是农村重要的经济发展课题之一,对于实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法律和政策,把握好风险和利益,平衡农民利益和社会效益。

首先,加强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更严格的土地流转管理规章,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严格控制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其次,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农民自愿权益流转,让土地流转成为农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第三,注重农民参与,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大众意见,从而推动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第四,加强监管,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包括政府、社会团体、科学研究机构等,以便在加快土地流转的同时,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关于开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几点思考

关于开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几点思考

关于开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着重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阐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指出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流转;市场;市场经济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其合法性1.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其方式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划拨方式分配给组织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它是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主要部分。

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对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土地及自己在此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是在保有集体土地所有制之上的一种用益物权,并且这种权利是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合法拥有这一权利。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大概有以下几种方式:(1)出租。

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

(2)买卖。

即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按参与主体可分为集体内部成员之间、不同集体成员之间和集体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农房买卖,房屋买卖的同时使得宅基地同时流转。

(3)宅基地置换。

是指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包括复耕、工业用地。

这种流转方式现在多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在一起。

(4)抵押。

近几年来,一些农民在兴办企业、发展个体经济缺少资金而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时,常常会将房屋同宅基地作为抵押[5]。

(5)国家征收宅基地。

因开发区或者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占农民宅基地而将农村部分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改作它用。

(6)继承。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房屋并因此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5]。

1.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从未放开流转。

《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经营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能够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权属不清、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复杂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实施。

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存在的问题1. 权属不清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宅基地权属不清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很多宅基地存在着多人共有或者无人所有的情况,导致流转的产权不清晰;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产权调查和登记制度,使得宅基地的权属难以核实,这都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2. 流转价格不合理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价格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由于买卖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很多地方的流转价格常常被低估,导致流转方得到的报酬很少,甚至亏损,而被流转方则未必能得到合理的报酬,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流转程序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众多的审批和手续,流转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给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限制了流转的规模和效率。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价格、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和争议,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完善措施1. 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有的宅基地进行权属核实和登记,确保每块宅基地的所有权都能被清晰地界定和认定,这样才能够在流转过程中减少产权纠纷和风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土地上建造住房等生活用房,获得使用权的权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外流的增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但在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宅基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不同省、市、县之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比如,在江苏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已经达到了每平方米十几万元,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只有几万元。

这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不确定,给流转各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二、农村宅基地流转手续繁琐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的自然人身份紧密相连,所以在流转时需要办理很多手续,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户口迁移证等等。

这些手续繁琐,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毕,给流转各方带来了不便。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风险较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风险较大。

一方面,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有着很深的感情,不一定愿意将其流转出去;另一方面,流转后的土地可能存在纷争,如权属纠纷、规划纠纷等等,这些都给流转各方带来很大的不便。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在目前的制度下,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此后还需重新申请,这给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未来这些宅基地的使用年限过期后,流转方重新申请的成功率很低,容易导致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明确的流转价格为了减少农村宅基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需要制定明确的流转价格。

可以制定一个区域内统一的流转价格标准,或者制定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确保流转价格合理。

二、简化流转手续为了降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时间成本,需要进一步简化流转手续,并在政府部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流转窗口,加快流转办理速度。

三、减少流转风险为了减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风险,需要加强流转方的权益保障,包括明确流转标准、完善流转协议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方式,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流程繁琐的问题。

当前的流转手续复杂,需要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宅基地流转协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审批等多个环节,办理流程复杂、耗时耗力。

这给流转的实施带来了不便,并且增加了流转成本。

完善流转手续,简化流程,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缺乏一致性,不同地区、不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各有不同的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方式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的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设置了限制条件,如只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本村的农户,这限制了流转的自由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明确流转条件、方式和流转的范围,将有助于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权力大致不对等的问题。

由于土地制度的限制,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往往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而农村个体农户则缺乏相应的话语权。

这给流转的实施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流转合同的条款和价格往往偏向于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而不利于农户的利益。

加强对农户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户在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将有助于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市场缺乏透明度,农户往往难以获取到合适的流转信息,导致流转交易的成本增加。

建立健全的流转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流转信息,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效率和流动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流程繁琐、政策规定不明确、权力大致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继承人 之间因继承份额、继承条件等产生分 歧,进而引发纠纷。
案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纠纷
总结词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产生的纠纷。
详细描述
抵押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借款,因未按时还款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纠纷
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风险防范
明确产权归属
在流转前,应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归属,确保流转 双方对产权无争议。
规范流转程序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流转程序合 法、规范。
强化土地利用监管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后的土地利用监管,确保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总结词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因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产生的纠纷。
详细描述
被征收人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因对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 等不满意,与征收方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
案例五: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总结词
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详细描述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风险控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 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更 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0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 建议
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0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所在和生产经营的场所,它的使用权流转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需要加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尚不够完善,规范性不强,导致了许多乱象。

一些地方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宅基地流转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流转行为,甚至出现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2. 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不明确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缺乏市场参考价格,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价格难以确定,往往由双方博弈而成,难以保证价值的合理确定。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等,流程复杂费时。

这不仅增加了流转成本,也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制约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进程。

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些政策政令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与规定,导致了一些农民想要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但受到了障碍。

二、完善的建议1.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明确流转范围、流转对象、流转程序、流转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规范、合理有效。

3. 简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应当通过简化流转手续,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便捷进行。

可以通过简化流转手续材料、简化办理流转手续流程等方式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简化,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141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思考

141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思考卫晓【摘要】:本文首先对宅基地使用权概念进行了广义和狭义辨析,然后回顾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并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性,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当前城乡双向流动与融合趋势的客观要求,应该冲破束缚,稳步推进城乡居住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1.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界定学术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很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主张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

[2]第二种主张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3]比较两种代表性观点可以看出,学术上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层次的界定。

第一种观点是广义概念,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相应的权利客体包括了城镇、农村宅基地;第二种观点则为狭义概念,即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客体没有涵盖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仅包括农村宅基地。

对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的广义界定是有历史渊源的。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对于城乡居民用地是统一规划的,均实行经批准无偿、无限期使用国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公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所以那时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城乡之分,是通用于城乡居民之间的一个广义概念。

但是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完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体系的建立,我国相关的房地产法律逐步取消了城市居民住宅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代之以城镇居民宅基地有偿出让制度。

于是形成了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二元分割。

从立法上来看,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城镇居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只在第62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自此以后,宅基地使用权失去了广义概念,只有狭义概念,即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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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它
留山、 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 开矿和毁田 葬坟、 打
2 9
基 建 管 理 优 化 第2 卷 21 年第3 总第8 期 2 00 期 4
坯、 烧砖瓦等。 ” 在19 年以前宅基地虽然是公有的, 98 但是城里人 需 要宅基地还是可以 到农村去, 比如说知青、 华侨, 或是 在我国 农村, 每一家拥有一块宅基地, 其集约利用 率 极低。国 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专家徐雪林指出. 至
2 农村住宅的大量闲置 . 相关统计显示, 农民 因 进城, 子女新建住房等原因,
全国2 亿亩农 村宅基地中 1%~ 5 有 0 1%处于闲置状态。 目 京郊农业户籍人口约20 比1 0 前, 9 万, 9 年最高峰时 9
让时,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 一并
置 宅基地。 村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 ” “ 不得再申 请宅基地。 ” 二、 农村宅基地暴露出来的问题 现行 我国 改革开放3年取得了巨大成就, 0 社会进步、 经
基 建 管 理 优 化 第2 卷 21 年第3 总第8 期 2 00 期 4
农村 宅基地使 用杈
流 转的 思考
庾 莉 萍


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形成
1 2 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 关于 9 年中 6 ( 农村人民 公 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这是第一次明确了宅 ( ,
基地是公有的。 在公社化以后( 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 程) 还规定宅基 地是私有的, 16年( 直到 92 六十条) 改变 了 宅基地成为了公有的。从 16 年到 1 8 是宅 , 92 9 年, 9 基地公有制度的建立、 加强的阶段。18年2 完善、 92 月 1 国 1 22 号国务院发布的( 3日 发[ 8]9 9 村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 “ 规定: 农村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 生产队的土 、
村农用地的 制度逐渐地放开, 从不能流转到可以流转;
相反, 农村的 宅基地从可以流转到不可以 流转。这是历
史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个阶 段。
动, 也不能丢。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 继承和赠 与等 权利。 后辈长大成家, 因分户另外申 请宅基地, 后 来, 又合法继 承长辈 传下来的房子和宅基地, 农村 显然,
来人口175 占3.% 5.万, 1 。 4 3 更多 . 地表现为 财产功能 产资料功能 和生
出 不穷, 造成宅基地管理混乱, 已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 焦 对现 点, 行宅基地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概括起来,

国土资 源部20年 l月2 印 土资发[ 0] 0 4 1 日 发国 24 0 24 关于 3号《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重申
户 拥有至少二处宅基地上的房子的现象很普遍。 据
笔者 对江西省某乡7 户调查, 3 其中有两处住宅的2 4
了 规定。 上述 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第一百六十、 一百六
厕 禽畜舍、 所、 沼气池以及庭院或天井用地)以房屋滴 ,
水 为界。从14 年一 9 年, 99 1 2 这个阶段宅基地是私有 6
的, 房子也是私有的。这种私有不仅是我们的各种《 土 地法) 所规定的, 而且是当时分了 地之后各个地方颁发
的 土地证明确说明了土地是私 有产权, 个人有全权来处
村 建设了不少新房子, 面貌焕然一新。但是, 农村人居 环 境改善的背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题, 新问 非法占地、 无序 建设、 多宅和私自 一户 转让等 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层
村50 住人口 籍构成来看, 0 万常 的户 北京市农业人口 约
20 仅占5%; 6 万, 2 北京市非农人员8 万, 66 外 3 占1.%;
地, 分别归公社、 大队、 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 地、 地、 留山、 自留 自 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 只有按照规 定 用途使用的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不得有自 留地、 自
农村和土地, 素来是中国 历史上最为敏感的两大问 题。 改革如何既能保障农民的利益, 同时又促进发展, 并不 是一件易事。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 等 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包括住房、 辅助用房( 如厨房、
济繁 农 荣、 村经济不断发展、 农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农
的32 9万人减少了1 万; 0 而现有农村人口中 约有5 0 , 0
万人进城就业, 万人长期定居城镇。 的大规模迁 3 2 农民
徙使农村住宅大量闲置,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原主
任赵树枫领导的课 在密云北部山区的调查显 当 题组 示, 地农宅闲置率已经达到 1.% 72 。与远郊农宅闲置相对 应的, 是近郊农村外来人口的 大量增加。从目 前京郊农
十一及 六十二条规定: 一百 “ 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 当符合 规定的 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 地使用 权人经本集体同意, 可以将建造房屋的住房转让 给 本集体内 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 条件的村民; 住房转
户, 29 ,处及以 有 5 占68 占3.% 3 上的 户, .%。
19 9 年以后国务院发了一系 9 列的文件禁止城里人到农
宅基地为农民 集体所有, 集体组织的每一个成员 拥
有 一份土地使用权, 福利分配给该集体农民使用。 并以
村去买农民的 房屋、 去取得宅基地。从 1 8 9 年开始, 9 农
在 农村, 祖宗留下 房子( 房屋下的宅基地) 来的 连同 不能
20年我国 08 农村居民点用地高达 1.万平方公里, 64 人 均 用地15 8平方米, 且用地布局散乱分散无序, 粗放利
用现 象严重。
城里人在郊区当 老师的等 都可以通过划拔取得宅基地。 18 9 年的( 9 土地管理法》 修订案, 取消了 原来《 土地管理 法城 ) 里人可以取得宅基地的第四十一条。在 1 8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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