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2009 年以来某区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2009 年以来,合肥市某区检察院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案件10 件11 人,均为贿赂案件,其中受贿案7 件8 人,行贿案 3 件3 人,大案 6 件 6 人,要案 2 件2 人.这些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8 人,判处缓刑的3 人.二、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通过对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权钱交易普遍,贿额与工程造价成正比在该院查办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基本上都是贿赂犯罪,如该院近几年查办的均是受贿、行贿案.工程建设中立项审批、招投标和承发包、监理、材料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工程验收等环节均有贿赂犯罪发生.问题主要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承发包、工程款支付款等环节上,用工程项目的发包权换取金钱,即所谓要投标先投钱,这已成为当前建设领域贿赂双方权钱交易的主要特征.而且,贿赂金额的多少几乎与工程的总造价成正比.( 二) 犯罪涉及环节广泛,窝案串案突出工程建设行业分工多,建设工期长,涉及的审批管理环节多,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行贿人为了取得工程,往往是多头送礼,因而形成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行贿受贿关系.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者环节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查办这类案件时,往往是抓住一个行贿人带出多个受贿人; 查办一个受贿人又带出多名行贿人.( 三) 犯罪隐蔽性强,作案手段多样化建筑行业的贿赂犯罪,作案手段、方式日趋狡猾.职务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法.有的由配偶、子女、出面接受贿赂,一旦案发,佯装不知; 有的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收受礼金、实物、有价证券; 有的以其亲属名义收受行贿人所送的公司干股; 有的以借款形式,掩盖索贿受贿; 有的将受贿的款物放在办公室,甚至将其中的少部分用于公务活动,掩盖其谋取私利的本质.还有的行贿人从长远利益出发,提前行贿,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感情投资,联络感情,如该院查办的刘某受贿案中,很多开发商利用刘某儿子结婚、母亲去世等机会,给刘某送去了数十万元.( 四) 犯罪主体多元化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既有主要领导干部,也有行业主管部门人员,既有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也有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有村级基层组织主要干部.三、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破坏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后果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 利益驱动,建筑市场不规范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竞争十分激烈的产业.近些年,由于省市区对城市建设给予了政策上的优惠和资金上的扶持,投资基建工程和房地产开发成为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经济热点领域.建筑企业开花,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建筑市场存在着许多不公开、不规范的行为,如应公开招投标的而不公开进行.企业为了在建筑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使企业能生存、发展、壮大、必然要采取各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的手段与对手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变成了贿赂竞争,以致工程建筑领域贿赂之风恶性蔓延,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 二) 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管理混乱、监督不力是导致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一是工程项目发包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一些单位和部门有法不依,对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工程却以种种理由不搞公开招标,而是采取议标的方式,暗箱操作,发包给利益关系人.二是工程验收走过场,监督制约徒有形式.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工程的综合评定,必须依法严格把关,但有的工程完工后,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敷衍了事.三是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有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虽安排有人参与监理和管理,但是监理人员在承包老板金钱的惑下,对建设中的偷工减料行为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同流合污,贪污受贿.( 三) 建设领域的工作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部分建设领域的工作人员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有些涉案人员认为收钱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有些甚至认为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拿一点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 尤其是有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有关置若罔闻,将讨论和集体决定变成走过场,使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畅通无阻.( 四) 对行贿源头惩治力度不够,为贿赂犯罪埋下伏笔贿赂犯罪的源头在于行贿,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加重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出于策略考虑,大多把行贿者看成受贿犯罪的证人,对其网开一面,一般情况是查得多处理得少,即使处理也比受贿人轻得多.因此,为贿赂犯罪埋下伏笔,那些为了承揽工程的行贿人更加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四、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 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工程建设实行六个公开一是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权公开.通过项目申报、审批的公开,防止偷报、私批、私建现象,通过公开同时让更多的建筑企业及早做好投标计划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处于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招标环节公开,具体包括招标、投标、议标、决标四标环节公开.招标公开就是要按公开招标项目和信息、招标标准; 投标公开就是公开投标企业事业信息,接受资质监督,清除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企业或个人,让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参与到市场竞争; 议标公开,统一议标标准,防止多重标准、私下定标现象、同时通过及时公开议标环节还能防止议标过程中议标人为私利泄标并帮助投票人篡改投标标的和内容现象; 决标公开,就是当场公布投标结果,使决标环节透明化,保证招投标环节的公正.三是工程采购环节公开.通过公开采购物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定位,加强对采购环节监督,监督供应方供应的物质质量和价格的监督,重大采购仍要进行招投标程序公开进行.四是工程款划拨公开.防止建设不按合同规定,过早、过多或拖延工程款,以达到工程建设中从承建方为自己捞取私利.五是工程项目增减公开.防止一些承包方与发包方勾结在竞标中降低竞价,排挤他方后通过中标后增加项目为名增加工程造价,从而为已牟利.大的建设项目增加应当重新按招标程序发包.六是工程决算公开.防止决算人员在工程决算中做文章,虚列项目或虚加数额等,为自己谋得私利.通过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平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防止暗箱操作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轮流陪标助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做到有效预防建设腐败.( 二) 加大工程建设监督力度,健全四个方面制约机制一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基本上包括,建设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监督、以及本单位群众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对重大决策、大型设备采购、建材产品采购、大项经费开支等实行事务公开制.二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主管行政审批部门监督、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以及工程质量监测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上级监督应形成立体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下属单位一把手落实监督措施.三是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种途径的社会监督: 社会群众、相关业务单位、竞争单位监督机制.在社会监督中要全面畅通举报监督机制.四是司法监督.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特别是国家或地方重大工程,开展工程专项预防,即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同步的监督.( 三)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建设领域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要结合建设领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纪廉政教育,特别是以案释法,加强惩治腐败案例宣传,利用展板、观看警示片、听取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从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教育入手,开展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做到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主题教育,结合建设系统工作特点,举办专题讲座,营造浓厚的廉政教育氛围; 二是强化警示教育,通过腐败案例警戒党员干部吸取教训; 三是强化廉政文化建设,设立廉政文化室,为促进廉政建设提供宣传、学习场所; 四是强化一把手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思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 四) 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检察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的力度,特别是要坚决追究那些主动送、多次送、送多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扭转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情况,形成强大的法律力,从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同时,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把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单位及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前的一项必经的程序,并将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作为对其资质、信誉度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切实把好关口,为工程建设构筑职务犯罪的预防屏障.参考文献:[1]张志成,孙建民. 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J]. 经济与法,2010( 9) .[2]周锦尉. 一张伴随终身的白卡[EB/OL]. 中山市预防职务犯罪网,2010 -10 -8.[3]谢国仪. 给行贿者造一个黑名册[N]. 浙江日报,2003 -3 -25.。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腐败手段及其调查技巧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腐败手段及其调查技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时期,各地不断推动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环境、民生。
从多年来我国反腐败的情况看来,工程建设领域基本上是我国目前反腐败事业的重要战场。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窝案串案严重。
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使得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
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会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2.大案要案频发。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动辄上百万元、千万元,获利空间弹性很大。
因此,承建方往往不惜重金行贿关键人员,舍小利得大利,达到打通关节、成功获取工程承建权、顺利推进工程进度、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3.作案方式隐蔽。
承建方为避免东窗事发,往往千方百计靠近、拉拢受贿人的亲朋裙带关系。
假借咨询费、会议赞助、费用报销,以财物进行贿赂或出资供其考察学习、旅游观光等形式实现“曲线”行贿;4.感情投资现象较为突出。
承建方为能顺利拿下工程,往往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对重点对象频繁施以“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即便一时半会没有工程承建,也希望能通过感情投资以保持长期固定的联系,待有项目时再收回投资。
5.犯罪环节集中。
工程领域腐败长期以来被打击,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开始琢磨如何规避侦查。
根据某省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9.1%,发生在工程预决算环节的案件占20.6%,安全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占30.3%;6.新型犯罪增长快。
行贿人常常采取表面上与受贿人或其亲属合伙开公司,而受贿人实际上分文不出持干股分红等形式,借合法之名行受贿之实,规避法律,增加案件查办难度。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近年来,武威市建设系统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从三年旧城改造到撤地建市以来,武威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新的姿态依然矗立于河西走廊的东端。
就在这个建设时期,伴随有突出贡献的同时,本系统内也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借全市今年以来开展的五项专项活动之机,来给大家讲一堂法制课。
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对全市建设系统辖属5个县级单位,22个科级单位,近1200名干部职工,担负着城乡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营等重要职责,工作面涉及面广,资金运用量大,掌管建设、管理城乡的权力比较集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易发职务犯罪的要害部门,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点,处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浪吹倒吞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职务犯罪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
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的学术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腐败手段及其调查技巧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腐败手段及其调查技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时期,各地不断推动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环境、民生。
从多年来我国反腐败的情况看来,工程建设领域基本上是我国目前反腐败事业的重要战场。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窝案串案严重。
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使得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
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会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2.大案要案频发。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动辄上百万元、千万元,获利空间弹性很大。
因此,承建方往往不惜重金行贿关键人员,舍小利得大利,达到打通关节、成功获取工程承建权、顺利推进工程进度、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3.作案方式隐蔽。
承建方为避免东窗事发,往往千方百计靠近、拉拢受贿人的亲朋裙带关系。
假借咨询费、会议赞助、费用报销,以财物进行贿赂或出资供其考察学习、旅游观光等形式实现“曲线”行贿;4.感情投资现象较为突出。
承建方为能顺利拿下工程,往往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对重点对象频繁施以“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即便一时半会没有工程承建,也希望能通过感情投资以保持长期固定的联系,待有项目时再收回投资。
5.犯罪环节集中。
工程领域腐败长期以来被打击,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开始琢磨如何规避侦查。
根据某省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9.1%,发生在工程预决算环节的案件占20.6%,安全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占30.3%;6.新型犯罪增长快。
行贿人常常采取表面上与受贿人或其亲属合伙开公司,而受贿人实际上分文不出持干股分红等形式,借合法之名行受贿之实,规避法律,增加案件查办难度。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我们对2004年以来全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2004年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2004年以来宝清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林业、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
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5件5人,挪用公款类案件4件4人,渎职侵权类案件1件1人。
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1、从犯罪性质看,贿赂案件比例最高,权钱交易现象突出。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是职务犯罪高发群体,其中一把手较多。
在我县检察机关2004年以来立案查处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发案单位、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一把手”的人员多,其他作案人员也大多担任单位的副职或重要管理职务。
工程建设领域中青年干部职务犯罪较为突出。
3、犯罪易发的环节多,如工程承揽、招投标、转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监督与评审、财务管理、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等。
其中又以工程承揽、招投标和工程款拨付三个环节发案率最高。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1、各项权力的行使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或制度不落实一是工程建设中的权责不明确,权力配置不科学。
主要体现为“一把手”独揽购销审批、工程发包和财务等多项大权,因此往往成为投标单位、施工单位重金贿赂的主要对象。
就是“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而产生职务犯罪的典型。
二是工程项目中的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的制度不够完善。
一个完整的工程往往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环节构成。
后一环节的进行以前一环节为基础,也是对前一环节完成情况的检验和监督。
三是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到位。
多数工程建设单位一把手当家说了算,同级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由于不能深入工程建设的具体环节,难以监督,单位干部职工因不知情,无法监督,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 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从渎职罪的自身属性来看,渎职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1、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2、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3、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4、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5、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主要有三类,即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以及徇私舞弊型。
渎职罪是指的一类罪,简单点说也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从而被认定构成犯罪。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另外渎职罪里面也是有具体的类型。
那么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渎职罪特点是什么从渎职罪的自身属性来看,渎职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1、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2、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
4、渎职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
5、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二、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浅议_受贿-论文网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浅议_受贿-论文网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了降低成本、归并风险,防止和根除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等项目中的不正之风,建筑工程领域引入招投标机制。
然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在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本文就从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原因、对策等方面做一浅显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招投标,职务犯罪,受贿招投标制度最早应用在建设工程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物资、服务供应能力的普遍提高,招投标制度被推广到诸如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多个领域和行业。
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规范之间还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行业领域内的实践经验也非常缺乏,尤其是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已着手改革,但旧的管理意识还停留在握权、审批、控制权力资源等阶段,因而招投标领域在行政权力的大量侵蚀下,近年来逐步演变成为多头管理、腐败频发的领域。
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现象在招投标中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所谓招标投标职务犯罪,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用违法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而背弃应尽责任、义务,破坏招标投标规范和秩序以至于违反刑法的一种反社会行为。
其特点如下:1、犯罪职务的多元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招标人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行贿手段获取中标;中标人擅自切割标段,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分包给他人等等,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犯罪。
此外,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招标投标机密,从中索贿受贿,情节严重者也是一种职务犯罪。
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预防对策
、
征 地 拆 迁领 域 渎 职 犯罪 案件 主 要 特点
1从犯 罪 涉 及 的罪 名 上 看 。涉 及 罪 名 较 为集 中 , . 主 要 是玩 忽职 守 和 滥 用 职 权 .尤 其 是 玩 忽 职 守 占 了较 大
比例 。 2 犯 罪 的主体 上看 一是 基层 拆 迁工 作 人 员犯 罪 . 从 突 出。 基层拆 迁人 员 承担着 现场 确认 、 量调查 、 算 、 丈 测 谈 判 、动迁 审核等 工作 职责 .这些 人 既熟 知拆 迁政 策 和流 程. 又完 全掌 握拆迁 现场 的 实际情 况 。他们 在 拆迁 确权 、 调产 安置 等方 面掌握 着决 定他 人重 大利 益 的权力 .发 生 渎 职犯罪 的 比例较 高 二 是犯 罪 主体 级别 不 断升 高
一
败 给 国家 和人 民造 成 的损 失 是 很 严 重 的 二 是 重 特 大 案 件 所 占 比例 较 高 . 国家 造 成 巨 额经 济 损 失 。 给
二 、 地 拆 迁领 域 渎 职 犯 罪 的原 因 征
1 地 拆 迁 领域 缺 乏 统 一 的征 地 拆迁 审批 管 理规 .征 定 和政 策 。 目前 。 地 征 地拆 迁 主要 依 据 《 地管 理 法》 土 土 及 相关 实 施条 例 , 《 但 土地 管 理 法 》 征地 拆 迁 工作 并无 对 具 体 规 定 . 在 着 同城 同 区不 同政 策 . 至 同 区在 不 同 存 甚 时 期补 偿 标准 、 调查 测算 方 式不 一 样 等适 用 拆迁 法 律法 规 随 意性 较大 的问题 由于征地 拆 迁适 用法 律 法规 随 意 性较大. 导致 拆 迁工 作 人 员在 政 策把 握 、 属 认定 、 权 测算
文李 蒙 ◎
征地拆 迁领域渎职 犯罪案件特 点 及预 防对策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工程施工单位是负责承包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的主体,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重大。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程施工单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甚至引发严重事故。
本文将通过分析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行为,探讨其原因和危害,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表现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和规范。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施工质量无法保证。
2. 不认真组织施工作业。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组织混乱,未能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3. 忽视安全生产。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和处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4. 质量管理不力。
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不力,导致施工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原因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利益为先。
一些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大利润,会忽视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
2. 管理不善。
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层人员素质不高,对施工过程监督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3. 人员素质低下。
一些工程施工单位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4. 缺乏监管。
有些地方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不力,导致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三、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危害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行为会带来以下危害:1. 影响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会导致施工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2. 增加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会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 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影响工程建设周期,增加工程成本。
4. 影响社会信任。
浅析建筑领域犯罪及预防措施
浅析建筑领域犯罪及预防措施建筑领域是一个大的经济活动范畴,业务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他工业部门都要搞建设。
建筑活动的形成,就出现了建筑市场;建筑经济活动,贯穿了建设工作的全过程,环节众多,有巨额的资金流动,诱惑力极大。
一、建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这一腐败现象给建筑领域蒙上了一层阴影,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了党群关系,使一些干部中箭落马,变成人民的罪人。
(一)、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八个方面突出问题: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区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7、个别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手续不全或无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
8、建设工程领域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执法不力。
(二)、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工程发包中以权谋私现象。
当前,工程建筑市场主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在市场机制转轨的过程中,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参与竞争。
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等现象屡见不鲜。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少数建设单位掌握工程大权的个别人员乘机大搞私相授受、贪污侵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这些人不认章法认好处,不看资质看人情,为了捞取不义之财,不惜违规搞变通,违法谋私利,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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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2009-08-26 09:54:43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今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来看,这一领域犯罪呈现出5大特点。
违规乱上“形象工程”
工程建设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乱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一些领导干部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镇规划审批,在招投标时以权谋私,虚假招标、评标不公的渎职犯罪较为突出。
非法征用占用工地
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方面,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征用、占用土地。
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虚假“招拍挂”,非法低价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方法粗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
工程项目监管薄弱
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负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管薄弱,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
资金管理使用混乱
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中玩忽职守,签订、履行合同被骗。
因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时有出现。
在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以权谋私现象较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