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强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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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规定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规定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 2003〕9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

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

第九条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

第十条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

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 5 年。

第十二条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

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

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

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基本概念。

2.重要性程度高,按风险控制要求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遗失后可能对我行或客户的财产、声誉造成较大损失且业务系统能够支持该凭证收、发、存、用的自动核算。

(二)退出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不再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凭证所涉及业务已到期或终止。

2.因业务需要须进行凭证版式变更,原凭证作废。

3.因重要性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降低,运营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证不再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其他符合退出规定的情形。

(三)准入和退出程序。

1准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需新增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要求、监管要求、退出标准、是否允许跳号等报运营管理部门。

经运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准入标准的纳入相关种类进行管理。

未通过审核的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2.退出。

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退出处理申请。

经核准后,运营管理部门向营业机构发出停用和上缴通知,向库房管理部门发出销毁或退回通知。

3.全国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性重要空白凭证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报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条样式。

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样式。

一级分行只能设计辖内特色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式样由被代理单位设计。

第三条印制。

一级分行应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供辖内机构使用。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入库。

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办理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控制严密,账实相符。

一、有价单证的管理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国库券收款单等。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调入、调出视同现金出入库办理。

有价单证出入库时,应凭印制厂家的发货清单或上级行的调拨单、领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的保管应遵循“证、账分管”原则,需要签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实行“证、印分管”。

(二)发行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拔、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领用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登记;使用有价单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营业终了,对未用完的有价单证应入库(柜)保管。

第七条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第八条有价单证的核算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实际金额记账。

己兑付、作废及停用的待销毁有价单证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对(一)发行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实物与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和会计部门的表外科目余额核对。

(二)业务部门已领用未发出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账实核对相符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注销和销毁(一)已兑付、停止使用或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注销标记后送交发行库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发行库管理部门造具清单,交业务部门审核后,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销毁;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由行长批准,销毁后报总行备案。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柜 组 主 管 ( 级 操 作 员 )对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状 三
态 可 随 意 修 改 , 把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 使 用 ” 态 如 已 状
修 改 为 “ 使 用 ”状 态 , “ 使 用 ”的 状 态 修 改 为 未 把 未

J AN.1 20 " N0.1 0. 07

要 空 白凭 证 比 如 现 金 支 票 , 销 号 后 其 状 态 仍 然 可 在 以修 改 为 “ 使 用 ” 再 次 使 用 , 而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未 而 因
险 隐患 。
二 、 议 建
是 修改 打 印模块 , 凭证 打 印权 限赋予 一级 将
“ 、印 分 证
针 对 上 述 问题 , 出 以 下 建 议 : 提 ( )增 加 重 要 空 白凭 证 核 算 环 节 一 、
有 两 种 方 案 可 选 :一 种 方 法 是 给 联 行 柜 、 网 点
操 作 员 即 记 账 员 ,实 现 记 账 员 、 复 核 员
管 ” 同 时 增 加 复 核 员 打 印 复 核 环 节 , 且 在 日终 处 ; 并 理 时 提 供 当 天 凭 证 使 用 情 况 ,包 括 凭 证 种 类 、凭 证 号 码 、 存 余 额 等 , 效 控 制 打 印 差 错 ; 是 根 据 实 库 有 二
系 统 对 领 用 的 重 要 空 白凭 证 只 能 做 出 库 登 记 、 使 用 或 作 废 销 号 处 理 , 有 设 置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退 回 没
( ) 复 核 功 能 缺 陷 四 、
系 统 打 印 重要 空 白凭 证 时 由二 级操 作 员 独 自
进 行 重新入 库核 算 的功能 模块 , 致 大量 暂 停使用 导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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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清 算
2 0 年 9月 1 08 0日 第 9期
坪扔 金骷 电 肛
中央银行会计集 中核算 系统 的风 险控制
■ 中国人 民银 行永 州市 中心 支行 王瑾
中央 银 行会 计 集 中核 算 系统 ( S 自 20 AB ) 0 5年 5月 在 全 部 正 式 上 线 运 行 以 来 ,在 加 快 资 金 周 转 、 简 化 业 务 操 作 、 强 会 计 管 理 、 高 会 计 核 算 质 量 加 提 和 效 率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但 是 在 防范 资金 风险方 面仍 有亟待 完善 的地 方 。

操 作 流 程 管 理 制 度 不 完 善 , 适 应 新 的 核 算 系 统 的 不 权 责 分 工 和业 务 操 作 , 成 风 险 控 制 无 据 可 依 。 三 造 是 辖 内 网 点 管 理 制 度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会 计 部 门 缺 乏 新 系 统 网点 管 理 的 经 验 ,而 营 业 室 长 期 处 于 一 线 , 熟 悉 各 项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没 有 权 限 对 下 属 营 业 网 却 点进 行监 督检 查 , 成沟通 机制 的不顺 畅 。 造
பைடு நூலகம்
新 系 统 在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有 较 大 的 改 进 ,但 是 ABS运 行 过 程 中 仍 然 在 业 务 系 统 功 能 设 置 、 作 系 操 统 、 络结构 等方 面存在 风 险隐患 。 网 1 .操 作 员 控 制 存 在 安 全 风 险 。一 是 在 操 作 员 长 时 间 没 有 操 作 的情 况 下 , 统 不 能 自动 签 退 操 作 系 员 。 二 是 操 作 员 代 码 一 经 开 设 就 无 法 在 系 统 中 删 除 , 计 人 员 调 整 岗 位 后 , 能 采 取 删 除 操 作 员 权 会 只 限 模 块 或 停 用 的 方 法 加 以控 制 。 2 .再 贷 款 、 贴 现 到 期 无 提 示 功 能 , 在 随 意 再 存 更 改 的 安 全 隐 患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能 靠 经 办 人 员 只 手 工 登 记 每 笔 业 务 的 到 期 日期 , 意 性 大 , 利 于 随 不

加强基层央行会计国库内部控制的思考

二、 基 层 央 行 会 计 国库 内控 机 制 运行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一) 部 分 内控 制 度 的建 设 相 对 滞 后 。近 年 来 , 人 民银 行
口令即离开、 未严格 执行密码 口令的保管更 换规定 、 未执行 预留印鉴核对等违规操作行为还时有发 生 , 都给资金安全带 来了一定 的风险隐患。再加之 目前 由于基层行人 员紧张, 会 计国库人员的配备无法满足内控制度 的要求 , 以致于相关 内 控制度难 以在具体工作 中得以落实。 目前 , 县支行会计营业 部门仅设置会计主管、 记账 员 、 复核 员各一名 , 虽有 A B岗制 度, 但是 由于多为其他 部门人员兼 岗, 会计 营业部 门的核算 人员需 B角顶 岗时 , 由于 B角对会计核 算业务不 十分熟悉 , 需要现场开展突击性 的“ 师傅带徒弟 ” 式的学 习, 此种作法无 异于“ 一手清 ” , 其中风险不容小视。 ( 三) 相关业务系统功能 不够 完善。中央银行会计集 中
( 四) 部分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亟待 提高。为了加强会计
内控制度管理 , 上级行相继 出台 了内控 制度考核办法 、 考 核 标准 , 按照 岗位设 置, 明确了相应的工作职责 , 确立 了业务 风 险点及其防范措施 , 是会计人员落实各项 内控制度 的有力抓
联 网的迅速推广 , 对于集 中支付额度通 知单 、 集 中支付 凭证 手 。 目前 , 基层行个别会计 人员 由于 多年岗位未得 到轮换 ,
业务发展较快 , 新情况 、 新问题层 出不穷 , 由于对原有 内控制 度 的修订 、 补充和完善不够及时 , 发生制度与业务不相 匹配,
在, 为完善业务系统功能 、 加强会计 内控机制建 设提 出了新
的要 求 。
部分 内控制度 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 致使内控出现盲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银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银办发[2004]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确保会计核算安全,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现就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事前审批工作。

切实落实重大会计事项的主管授权审批制度及各岗位的操作权限管理。

重大会计事项包括:大额支付、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联行查复、补制联行报单抄本、补拍电报、重要凭证的重要打印、利率或计息积数的调整、改变计息方式、同城票据科目挂账和销账、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数据恢复、会计人员加班等。

二、加强事中控制工作。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时,有关汇划凭证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签字后,应通过传真或影像扫描的方式传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据此与网络传输信息核对后办理该笔汇划业务。

大额汇划的额度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加强事后监督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于次日将有关会计资料及时送达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因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将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后,再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予以传送。

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在凭证送达的当天,必须完成业务的监督工作,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确保原始凭证与账务记载一致。

四、加强会计凭证远距离传递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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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对 重 要 空 白凭 证 的管 理 功 能 中还 存 在 不 完 善
的 地 方 ,影 响 重 要 空 白凭 证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和 安 全
性 。

库 会 计 核 算 系统 , 要 空 白凭 证 的核 算 集 中到 中 支 重 营 业 室 和 国库 部 门 两 个 核 算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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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清 算
20 0 7年 1 0中核算 系统 强化 重要空 白凭证 管理
◆ 中国人 民银行 无锡 市 中心支 行 孙 琴芳
重 要 空 白凭 证 是 指 无 面额 的经 填 写 金 额 并 签 章
三 、 对 完 善 集 中 核 算 系 统 功 能 、加 强 重 要 空 白
行 柜 领 用 的 核 算 , 统 具 有 向 网 点 、联 行 柜 “ 出 ” 系 领
( ) 未 设 置 重 要 空 白凭 证 停 用 的 “ 交 ” 能 一 、 上 功
( )核算 由“ 散 ” “ 中” 二 、 分 到 集
集 中核 算 系 统 上 线 以前 , 层 人 民银 行 的 重 要 基
集 中核 算 系 统 在 综 合 柜 设 立 了 重 要 空 白凭 证
总 库 , 责 重 要 空 白凭 证 入 库 、 废 和 网点 ( ) 联 负 作 柜 、
和 各 县 支 行 作 为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部 门 , 别 向 中 支 分
会 计 部 门 领 用 作 入 库 处 理 ,再 对 外 出 售 给 开 户 单 位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核 算 包 括 中 支 会 计 、 业 室 、 营 国
金 风 险 的一 项 重 要 工 作 ,《 国 人 民银 行 会 计 基 本 制 中
O CT.1 , 0 2007 N O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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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清 算
20 07年 l 月 1 0 0日 第 l 0期
年幻 金骷电 肛
簿 。 如 : 点 ( ) 能 打 印重 要 空 白凭 证 出 售 登 记 网 柜 只 簿 , 中 核 算 系 统 并 未 设 置 反 映 网 点 ( ) 要 空 白 集 柜 重 凭 证 领 用 、 售 ( 用 ) 库 存 情 况 的 登 记 簿 ; 合 柜 出 使 、 综 对 重 要 空 白凭 证 不 能 分 类 查 询 , 要 空 白 凭 证 登 记 重 簿 只 能 按 日期 打 印 所 有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信 息 , 能 按 不 照 先 分 类 别 再 按 日 期 的 方 法 全 面 、直 观 、序 时 地 反 映某种凭 证 的变 化情况 。
空 白凭 证 由会 计 部 门 管 理 , 计 部 门设 立 登 记 簿 记 会 载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出 入 库 情 况 。 中 支 营 业 室 、国 库
后 即具 有 支 付 效 力 的 空 白凭 证 。加 强 重 要 空 白凭 证
的 管 理 是 强 化 基 层 人 民 银 行 会 计 联 行 工 作 、防 范 资
集 中核算 系统 改变 了I H核 算 系 统 的 管 理 模 式 ,
加 强 了对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管 理 功 能 。 : 合 柜 、 如 综 联 行 柜 和 网 点 ( )都 设 置 了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和 表 外 账 柜
务 对 应 关 系 ,凭 证 出 入 库 或 领 用 出 售 、表 外 收 入 或
联 行 报 单 等 ,而 手 工 联 行 报 单 又 包 括 邮 划 贷 方 、电 划 贷方 、 划 借方 、 划借 方 、 划 贷方 补充 、 划 邮 电 电 电
借 方 补 充 报 单 6种 , 些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常 常 会 使 刚 这 接 触 联 行 工 作 的 会 计 人 员 混 淆 。 大 、小 额 支 付 系 统 和 集 中 核 算 系 统 上 线 以 后 ,电 子 联 行 和 手 工 联 行 系 统 取 消 或 作 应 急 系 统 备 用 , 库 往 来 也 已停 用 。 基 行 层 人 民 银 行 营 业 部 门 已 经 或 即 将 退 出 各 地 同 城 票
度 》 进 一 步 提 出 了 对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管 理 要 求 。但 是 , 央 银 行 会 计 集 中 核 算 系 统 ( 下 简 称 集 中 核 算 中 以
库 和 各 个 县 支 行 会 计 国库 部 门 。 而 现 在 , 层 人 民 基
银 行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分 别 集 中 在 集 中 核 算 系 统 和 国
据 交 换 ,除 了 柜 面 出 售 给 开 户 单 位 的 支 票 外 , H常 使 用 的 重 要 空 白凭 证 只 包 括 支 付 收 付 款 通 知 书 和
资 金 汇 划 补 充 回单 两 种 。
二 、集 中 核 算 系 统 在 重 要 空 白凭 证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不 足

基 层 人 民银 行 重 要 空 白凭 证 管 理 的 新 特 点
( )管理 由 “ 弱 ” “ 化 ” 三 、 薄 到 强
( )种类 由“ 杂 ” “ 单 ” 一 、 复 到 简 基 层 人 民 银 行 传 统 意 义 上 常 用 的 重 要 空 白凭 证 包 括 支 票 、行 库 往 来 凭 证 、电 子 联 行 报 单 和 手 工
付 出 , 何 一 种 重 要 空 白凭 证 都 必 须 具 备 整 套 的 账 任
务 对 应 关 系 。 系 统 增 加 了 重 要 空 白凭 证 校 验 功 能 ,
可 以 提 高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账 实 核 对 一 致 的 准 确 性 ,同 时 系 统 还 提 供 了 电 子 化 的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保 管 登 记 簿 、使 用 登 记 簿 和 出 售 登 记 簿 ,加 强 了 对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全 面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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