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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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京地税票[2008]6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3.19【实施日期】2008.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6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残奥会,是全党、全国、全民族的大事。

2008年是奥运会的决胜之年,作为奥运会举办城市--北京市的地方税务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做好包括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等涉及奥运会税收的各方面工作,真正做到既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发挥税收服务的职能作用,同时又能满足广大购买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的观众索要发票的实际需要。

为此,各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工作,要抽调专职人员,设置特定窗口,张贴特殊标识,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服务到位,确保圆满完成代开发票任务。

二、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方式(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奥组委)在向特定客户销售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以下简称门票)时,应开具由我局印制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奥运会专用发票》)。

特定客户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

特定客户门票在门票正面右下方金额后加印“NPU”(NONE PUBLIC USE)英文字母,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纪念门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京地税纳[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纳〔2009〕8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以下简称《涉税保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是指对《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涉税保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查询的,应统一由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二)对于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均由各局主管税务所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三、主管税务所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一)主管税务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且受理部门具备查询权限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查询权限的,税务所不予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二)主管税务所受理后,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受理意见,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按照自身查询权限提供查询服务。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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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资格非营利资格,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546号【发文日期】2014-03-28【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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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
【标 签】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5﹞231号
【发文日期】2015-03-03
【实施时间】2015-03-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财税〔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策的通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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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37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青少年科技爱好者中选拔和培养科技后备人才,鼓励他们立志投身于科学技术研究事业,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于2006年开展了第六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对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普通中等学校高中三年。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2012-05-25 18:54:30)转载▼更标签:分类:税收实务杂谈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问:我们房地产公司2008年1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预计2009 年6月竣工交付使用。

2008年我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2亿元,当年实际开支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请问2008年开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新31号文改变了旧31号文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

在新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 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由此可见,对贵公司2008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税依据的。

因此,贵公司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2008 年应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1)最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20万元X60%= 72 (万元)(2)按照销售收入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亿元X0.5%= 100(万元)因此,贵公司2008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120万元—72万元)。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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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光华科技奖励金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税五﹝1994﹞144号
【发文日期】1994-03-09
【实施时间】1994-03-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西城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8号《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4年2月15日 国税函发[1994]48号)(略)。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号:京税五[1994]29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发布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4-05-0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①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②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③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京地税法[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7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市局工作职责划分,市局法制(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系统内《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由各局根据日常需要自行印制或从市局网站上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中,编号按照“京地税、区县局、居民身份证明、年份、顺序号”填写,如:京地税东居证(2009)第1号。

三、各局在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税政部门和税务所沟通,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保证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准确、无误。

各局可以根据总局、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应按照市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在每年第四季度涉外工作总结中将本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份数和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略)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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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标 签】分支机构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1﹞597号
【发文日期】2001-11-29
【实施时间】2001-1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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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明天小小科学家,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个﹝2009﹞181号
【发文日期】2009-06-18
【实施时间】2009-06-1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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