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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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保监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31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近期,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见附件1),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

为切实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编报要求执行我会2007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

二、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报补充信息:(一)补充信息的内容1、财务监管附表为加强财务监管,我会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见附件2、3、4),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

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

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二)补充信息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件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1999年3月26日)各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我们对原保险监管报表的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

为了统一保险监管报表,现将修订后的表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修订的保险监管报表使用保监会的新编号;二、上报保监会的报表应依法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三、各保险公司可设计本公司的报表封面。

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外资保险公司应加注英文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时段(年、半年、季、月报)、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四、保险监管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五、上报保监会的正式报表为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装订成册的,另一份为未装订的;六、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前,各保险公司的保险监管报表仍须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份。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联系。

特此通知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保监统M1-01表填报单位:年月单位:万元────────────────────────┬────┬──────指标项目│本期金额│上年同期金额────────────────────────┼────┼──────一、保费收入││────────────────────────┼────┼──────1.财产险││────────────────────────┼────┼──────2.人身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4.寿险││────────────────────────┼────┼──────二、各项赔款和给付││────────────────────────┼────┼──────1.财产险││────────────────────────┼────┼──────2.人身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4.寿险││────────────────────────┼────┼──────三、退保金││────────────────────────┼────┼──────四、手续费支出││────────────────────────┼────┼──────五、佣金支出││────────────────────────┼────┼──────六、营业费用││────────────────────────┼────┼──────七、预计利润(税前)││────────────────────────┼────┼──────八、银行存款││────────────────────────┼────┼──────其中:活期││────────────────────────┼────┼──────定期││────────────────────────┼────┼──────九、应收保费││────────────────────────┼────┼──────十、贷款││────────────────────────┼────┼──────十一、投资││────────────────────────┼────┼──────其中:国债││────────────────────────┼────┼──────金融债券││────────────────────────┼────┼──────其他证券││────────────────────────┼────┼──────房地产││────────────────────────┼────┼──────三产投资││────────────────────────┼────┼──────十二、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十三、在建工程││────────────────────────┼────┼──────十四、保户储金││────────────────────────┴────┴──────总经理:复核:制表:填报日期:注:1.指标项目一至七在本期金额栏本年累计发生额,在上年同期金额栏填上年同期累计发生额;2.指标项目八至十四在本期金额栏填期末余额,在上年同期金额栏填上年同期期末余额;3.本表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填报保监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填报同级保监会分支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仍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各公司应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防范产品定价风险。

建立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和投资协调机制。

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向产品研发部门提供经济运行趋势、金融产品利率和投资品种收益等情况,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支持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市场销售、公司管理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价格,控制销售和管理费用,开发和销售符合市场行情和投资者需求的保险产品,防止产生新的利差损。

二、要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成本要求,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以保险产品为基础,确定资产配置方案,构建具体投资组合,从源头和基础抓起,确保保险产品负债与投资资产相匹配,防止资产低效配置和高风险投资损失。

三、要防范利率风险。

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投资收益预测模型,科学评估市场利率变化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资产产生的影响。

按照价值投资和稳健管理要求,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估机制,合理安排固定收益资产配置在持有到期资产的比重,维护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防止利率敏感性资产的减值风险。

四、要加强合规经营。

严格执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加强资产配置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内部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信用评级能力,定期和不定期做好风险压力测试工作,分析资产负债与配置期限及收益缺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河南分公司:为及时掌握农业保险工作进度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农业保险数据体系,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我局决定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定期报送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在稳定我省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持续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省农业保险大面积开办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报送工作机制,不利于及时研究分析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

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是省委省政府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重要依据,是监管部门分析经营状况、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信息,做好农业保险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对于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报送信息数据内容(一)主要指标周报制度。

承保公司每周要将农业保险各险种主要经营数据报送至我局,具体格式见附件1。

报送数据为当年累计数。

(二)详细指标月报制度。

承保公司每月要将农业保险各险种的承保、理赔经营数据以及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报送我局,数据以县区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包括当期数和累计数,具体格式见附件2-4。

(三)经营情况季报制度。

承保公司每季度要将该季度农业保险各险种经营概况、经营数据分析、好的做法、存在问题、承保措施及建议等内容形成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应简洁翔实、突出实例,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

200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发[2005]18号发布日期:2005-2-24执行日期:2005-2-24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辽保监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10〕33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确保保险中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将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是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制定保险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

但是从保险中介监管报表的填报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个别机构未按时报送,或经多次催报才上报报表;二是个别机构出现错报、漏报情况,未按照正确报表模板进行填报或未及时填报全部报表,严重影响了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个别机构频繁变更报表填报负责人,而且未及时进行工作交接或报监管部门备案,导致报表填报工作延误;四是个别机构未按报表填写要求进行填报,如:人为更改报表公式及报表名称、填写项目不全、未按填写项目的计量单位正确填写等等。

我局对2010年一季度未及时报送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影响报表汇总分析工作的4家保险机构和10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分别是:平安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省分公司,辽宁安信、辽宁仁安、辽宁盛和、辽宁泰达、辽宁万通、辽宁正合、营口安兴、辽宁人安和、沈阳顺航、沈阳德丰保险代理公司,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

二、报送内容目前,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共有以下六张报表,电子版报表可以从我局网站(http:///liaoning)公告通知栏中下载。

(一)保险机构应报送的保险中介监管报表:1、《保险营销员业务汇总表》;2、《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表》;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汇总报表》;4、《保险机构中介业务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5、《保险机构中介业务佣金支出情况统计表》;6、《保险机构公估业务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30•【文号】保监发[2000]194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000年9月30日)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险监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统一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我们制作了保险监管报表模板软盘。

现将软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0月起,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增加软盘报送方式及电子文件传输方式:二、报表软盘及电子文件的命名规则和制作方法参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对报表进行软盘报送的时间要求与现报送正式报表的要求相同,电子文件传输的时间要求与现传真方式的要求相同;四、本报表模板软盘的系统环境为Windows98下Excel2000;五、各保险公司对软盘中的报表模板格式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此文件及《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要求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监管报表及有关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材料;七、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8号)执行。

附件:1.保险监管报表一览表2.报表文件命名规则3.报表电子文件的形成及传输方法4.保险监管报表模板软盘附件一:保险监管报表一览表┌──┬────────────────┬─────────┬──┬───────┐│序号│表名│代码│种类│报送公司│├──┼────────────────┼─────────┼──┼───────┤│1│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保监统M1—01表│月报│各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监统S1—01表│季报│各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业务费用明细表│保监统S1—02表│季报│各保险公司│├──┼────────────────┼─────────┼──┼───────┤│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保监统S1—03表│季报│各保险公司│├──┼────────────────┼─────────┼──┼───────┤│5│保险公司代理机构统计表│保监统S1—04表│季报│各保险公司│├──┼────────────────┼─────────┼──┼───────┤│6│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状况表│保监统H1—01表│半年│各保险公司│││││报││├──┼────────────────┼─────────┼──┼───────┤│7│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2—01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8│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9│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0│财产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3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1│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一)│保监统S2—04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2│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二)│保监统S2—05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3│人身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3—01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4│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5│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3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6│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一)│保监统S3—04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7│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二)│保监统S3—05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8│再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4—01表│季报│再保险公司│├──┼────────────────┼─────────┼──┼───────┤│19│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监统Y1—01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0│保险公司利润分配表│保监统Y1—02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1│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保监统Y1—03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2│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2—01表│年报│各财产保险公司│├──┼────────────────┼─────────┼──┼───────┤│23│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状况表│保监统Y2—03表│年报│各财产保险公司│├──┼────────────────┼─────────┼──┼───────┤│24│人身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3—01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5│人身保险公司利润分析表│保监统Y3—02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6│人身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状况表│保监统Y3—03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7│再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4—01表│年报│再保险公司│├──┼────────────────┼─────────┼──┼───────┤│28│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非法定分保│保监统Y4—02表│年报│再保险公司│││业务、法定分保业务合计)││││├──┼────────────────┼─────────┼──┼───────┤│29│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法定分保业│保监统Y4—03表│年报│再保险公司│││务)││││├──┼────────────────┼─────────┼──┼───────┤│30│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非法定分保│保监统Y4—04表│年报│再保险公司│││业务)││││├──┼────────────────┼─────────┼──┼───────┤│31│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业务主要损益科│保监统Y4—05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目明细表││││├──┼────────────────┼─────────┼──┼───────┤│32│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主要损益科目明│保监统Y4—06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细表(非法定分保业务)││││├──┼────────────────┼─────────┼──┼───────┤│33│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主要损益科目明│保监统Y4—07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细表(非法定分保业务)││││└──┴────────────────┴─────────┴──┴───────┘附件二:报表文件命名规则1.报表文件名长度为8位:第一位为报表种类代码:M表示月报,S表示季报,H表示半年报,Y表示年报;第二至五位为各保险公司拼音缩写(见后表);第六位为年份:0表示2000年,1表示2001年,依此类推;第七至八位为顺序号:月报为01—12,季报为01—04,半年报为01—02,年报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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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办函[2002]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8.21
【实施日期】2002.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8月21日保监办函[2002]68号)
各保险公司:
从2002年上半年的监管报表报送总体情况看,各保险公司基本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月报和监管季报,以及有关数据及文字分析材料。

但在报送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别保险公司存在数据错报现象;二是个别保险公司未按照保监会新下发的报表格式填报二季度监管季报中的资金运用表;三是个别保险公司未严
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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