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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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吉财建指〔2019〕4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吉财建指〔2019〕4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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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
吉财建指〔2019〕46号
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9年提前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吉发改投资[2018]965号)及《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函》(吉发改投资函[2019]15号)文件,现下达2019提前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资金5536万元,专项用于相关项目建设。

科目等内容详见附件。

请按照《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规定,切实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2019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30日
——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吉财预〔2021〕124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升直达机制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4日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资金等。

中央直达资金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一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上级切块、下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直达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以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

预算指标下达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预算指标,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准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3•【字号】吉财产业〔2019〕358号•【施行日期】2019.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9〕358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厂办大集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重新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5月3日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20日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市县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租赁补贴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县。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吉财教〔2020〕357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5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为加强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12日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教育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联[2019]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继续设立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

为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集中财力、扶优扶强、安全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吉政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73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73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739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9月18日附件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分配吉林省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构成。

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调节县间财力水平差距、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奖补资金,并对县级“三保”支持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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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吉财建〔2016〕502号
•【施行日期】2019.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16〕50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房产局、城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深浅层地能、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项目)、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

第四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筹措,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下达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信息公开、能效检测评价,组织项目专项验收,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第三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奖补范围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

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以及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阳台壁挂式)项目。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

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配率20%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奖补标准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

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25元;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15元;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补,主要奖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计划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30元;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阳台壁挂式)项目奖补标准,在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中另行规定。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第八条同一单位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奖补资金。

第九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须当年实施当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
准:
(一)地级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二)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中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

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行业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各地财政和住建部门应根据奖补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联合行文分别提报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上报的项目审核确认后,将奖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奖补资金,实行“先实施,后拨款”方式。

项目开工前,由各地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

两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

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
设。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2012年印发的《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2]848号)同时废止,以前年度已获得省级专项补助的示范项目,仍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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