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吉建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吉建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
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
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aca4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96.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供热体制改革,降低能耗、提高能效,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吉林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坚持环保节能,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公平用热,促进建筑节能。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达到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包括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20年)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2号《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30日经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7日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究、推广供热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加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供热计量用热。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吉建城[2004]40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吉建城[2004]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63b3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f0.png)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吉建城[2004]4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房地局: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厅制定的《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要搞好培训工作,使相关人员理解掌握《规定》的内容,做好采暖使用面积的测算工作。
要充分搞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居民了解《规定》,取得居民的配合,以便顺利及时地完成测算工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的热用户。
第二章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第三条参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第四条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采暖的阳台面积及采暖的公共面积。
第五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间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套内各功能空间包括居住、活动、生活辅助、交通、贮藏等空间。
第六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设有保温层时,按内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5.20
•【字号】吉建科[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科〔2008〕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
(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要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
(二)确定合理的热计量收费标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热计量收费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按用热量收费制度,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完善的能耗统计和评估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能耗统计和评估体系。
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区即将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状况、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采暖能耗等基本信息、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改造完成后的节能效果、居民采暖费支出降低情况等进行对比评估论证。
(四)加强项目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互相配合,加强改造项目的监管工作。
要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改造中应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技术
(产品),且已通过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省里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一定的难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加强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争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和居民的支持与配合,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造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改造技术方案
为便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省建设厅组织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经科学论证,制定出适合我省的热计量改造方案,供各地参考。
(一)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1、室内采暖的分户热计量改造,可通过下列任意一种方法来实现。
同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不宜采用过多的热量计量方法。
(1)接通时间分摊法。
按户设置可通断控制的阀门,依据阀门的接通时间与每户的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2)温度分摊法。
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楼栋供热量、结合每户建筑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
(3)户用热量表分摊法。
按户设置热量表(流量表),通过测量流量和供、回水温差进行热量计量,再根据每户所处的位置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2、采用温度分摊法进行改造时,应在每户供水或回水管处安装恒温控制阀。
3、采用户用热量表分摊法进行改造时,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的系统,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恒温控制阀。
户用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
4、每对共用立管上设置压差控制阀。
(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1、集中供热采暖系统设置楼栋热计量表。
当建筑的类型、用途、围护结构相同,楼内分户热费分摊方式一致时,可几栋建筑物设一个热量总表,其读数作为热费分摊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2、在热力站(锅炉房)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自动调节装置,且供热管网应符合变水量要求。
改造后的供热管网不能产生水力失调。
3、燃煤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加装变频调速装置。
4、锅炉房循环水泵的流量应同建筑热负荷相匹配,并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5、锅炉房循环水泵的扬程应与管网阻力相匹配。
6、同一热力站(锅炉房)热网内即将改造的居住建筑应一次改造完成。
如不能一次改造完成居住建筑,应将热网一次改造完成。
改造后的供热管网不能产生水力失调。
当供热管网为变流量调节,个别建筑物为定流量系统时,除在该栋建筑采暖入口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外,其余入口仍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附件:各种分户热计量分摊方法说明
吉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附件:
各种分户热计量分摊方法说明
一、接通时间分摊法
接通时间分摊法,按户设置可通断控制的阀门,依据阀门的接通时间与每户的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1、基本原理:对于分户水平连接的室内采暖系统,在各户的支路上安装室温通断控制阀,用于对该用户散热器的循环水进行通断控制来实现该户的室温控制。
同时在各户的代表房间里放置室温控制器,用于测量室内温度和供用户设定温度,并将这两个温度值无线发送给室温通断控制阀。
室温通断控制阀根据实测室温与设定值之差,确定在一个控制周期内通断阀的开停比,并按照这一开停比控制通断调节阀的通断,以此调节送入室内热量,同时记录和统计各户通断控制阀的接通时间,按照各户的累计接通时间结合采暖面积分摊整栋建筑的热量。
2、特点:它与住户在楼内的位置没有关系,不必进行住户楼层、朝向等位置的修正。
同时计量和调节由同一设备完成,不需要安装额外的温控设备,用户操作方便。
二、温度分摊法
温度分摊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楼栋供热量、结合每户建筑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
1、基本原理:在每户住户内的内门上侧安装一个温度传感器,用来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通过采集器采集的室内温度经通讯线路传输到热量采集显示器。
热量采集显示器接收来自采集器的信号,并将采集器送来的用户室温送至热量计算分配器;热量计算分配器接收采集显示器、热量表送来的信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热量进行分摊。
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按照住户的等舒适度进行分摊热费,认为室温与住户的舒适是一致的,如果采暖期的室温维持较高,那么该住户分摊的热费也应该较多。
遵循的分摊的原则,是同一栋建筑物内的用户,如果采暖面积相同,在相同的时间内,相同的舒适度应缴纳相同的热费。
2、特点:它与住户在楼内的位置没有关系,不必进行住户位置的修正。
三、户用热量表分摊法
户用热量表分摊法,按户设置热量表(流量表),通过测量流量和供、回水温差进行热量计量,再根据每户所处的位置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1、基本原理:在每户采暖环路中安装户用热表,直接测量每个住户的采暖耗
热量。
根据栋表和户表读数,结合每个热用户位置,修正后进行热量分摊。
2、特点:由于每户居民在整幢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即便同样住户面积,保持同样室温,热表上显示的数字却是不相同的。
比如顶层住户会有屋顶,与中间层住户相比多了一个屋顶散热面,为了保持同样室温,散热器必然要多散发出热量来;同样,对于有山墙的住户会比没有山墙的住户在保持同样室温时多消耗热量。
因此,采用户用热量表对每户的热量进行分摊,需要将各个住户的热量表显示的数据进行折算,使其做到“相同面积的用户,在相同的舒适度的条件下,缴纳相同的热费”。
折算后的热量为当量热量,利用当量热量可以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