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节能要求制定的。
此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机构职责1.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2. 定期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节能评估与认证1. 开展对各类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确保建筑节能指标符合要求。
2. 加强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节能产品,提高建筑能效。
四、能源管理措施1. 完善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2. 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
3.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源节约型建筑的设计、建造和使用。
五、室内照明管理1. 推广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具等,减少照明能耗。
2. 设置合理的照明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调光和智能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室内照明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
六、建筑外保温1. 加强建筑外保温工程,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
2. 推广使用保温材料,减少建筑的能量损失,节约供暖和制冷能源。
七、供暖与空调管理1. 合理设置供暖与空调系统,减少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2. 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3. 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的供暖与空调设备,鼓励使用集中供暖和集中供冷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八、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1. 加强对民众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宣传,培养节能意识和习惯。
2. 组织建筑节能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技术水平。
3. 积极开展相关节能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的关注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吉建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吉建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
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
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吉建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08〕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节能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在规划布局、建筑物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能耗指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节能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节能材料与设备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鼓励优先选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1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1【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省推进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新建居住建筑从2008年开始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地级城市(含延吉市)设计与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累计改造面积9378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建筑59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建筑165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初步建立,完成1834栋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工作;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开始启动,完成设计评价标识12项、示范面积139万平方米。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增长模式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二氧化碳排放逐年增高;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重规模轻效率、重建设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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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全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统计报表,统一管理并协调全省各业务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三)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的认定;(四)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申报、设计复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公告》。
第六条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因地制宜选择满足节能要求的结构构造方式及节能产品;(三)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抓好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复查、质量监督、专项验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
没有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充分发挥推广中心、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将发展节能材料、产品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设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凡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第十一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与产品。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技术(产品),符合推广认证条件的可同时发放《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证书。
对于我省首次研制开发的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在未经实际工程应用前,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试用)证书,待技术(产品)工艺和标准图集完善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则上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四)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三)鉴(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四)省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七)产品说明书;(八)其他有关材料;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签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
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技术(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对抽检的技术(产品)质量达不到原标准要求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取消该技术(产品)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节能建筑认定第二十一条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
第二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建筑认定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认定前必须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节能建筑认定须进行实物维护结构热工检测。
其中,保温做法相同的建筑物可随机抽查检测,比例为幢号数的20%,保温做法不同的应当分别抽查检测。
第二十五条节能建筑认定检测须由具备节能建筑检验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建筑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吉林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1)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附件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附件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附件3);(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意见表》(附件4)。
(三)实物抽查检测报告;(四)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节能建筑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认定证书》和《节能标识》。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认定的节能建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建筑节能管理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规程、图集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节能专篇(章)。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建筑设计任务书中,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提出节能要求。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定设计合同时,必须将建筑节能的要求列入合同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强制性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作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的必备材料。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在保温体系做隐蔽工程前进行。
验收前,必须向同级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报告。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依照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在施工、验收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记录文件与资料,应当另列“建筑节能类”专卷,其资料整理及目录依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委托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建筑节能的规定,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并保证工程设计质量。
建筑专业、暖通专业必须进行建筑节能热工计算,并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