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网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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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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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过储热箱及电辅助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ZL 2016 2 1459663.0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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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目前设有 4 个职 能部门和吉林省建科建筑职业技术培训学校;3 个中心:监理中心、工程咨询中 心和建筑防雷检测中心;2 个子公司:吉林省众能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科 学研究设计院科技开发公司;7 个分院:建材与节能分院、建筑结构一分院、建 筑结构二分院、建筑结构三分院、建筑设计一分院、建筑设计二分院和地基与基 础分院;特种设备检验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办公室、被动式超低能耗研究所、 桥梁检测监测研究所和国家级民用能效测评机构。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称“中心”)成立于 1986 年,是由吉林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颁布吉建质字【1986】第 1 号文件中明确吉林省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中心设立在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 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认 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可,经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 授权为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吉林省气象局认证,授权 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测活动,独立对外行文和 开展业务活动。
在近六十年的发展进程中,在完成大量的国家、省和行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 验/检测和建筑设计任务的同时,我院也培养和造就了一批理论基础扎实、实践 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政府的不断投入和我院的自身积累,目前已经具 有较高的科技水平、较广的社会影响和精良的办公、检验/检测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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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效益持续增长。2008 年我院的固定资产 473 万,其中房屋 84.7 万、专用设备 293 万和通用设备 95 万。截至 2018 年 6 月,我院固定资产总额高 达 4266 万,其中房屋 2420 万、专用设备 1350 万和通用设备 496 万。十年间我 院固定资产总值增长近十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吉建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吉建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

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

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开发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并提出:一、2020年3月17日后新立项的项目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DB22/T5034-2019)。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规定的时间节点把握标准的应用。

2020年7月1日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进行工业项目施工图审查,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DB22/T5034-2019)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

三、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要对项目的各方主体主动进行宣传和对接,认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学习新标准。

由于疫情期间不能组织集中培训活动,我委将把培训资料上传至QQ群、微信群,各单位自行下载并组织学习。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并加强对建设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下发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供热体制改革,降低能耗、提高能效,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吉林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坚持环保节能,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公平用热,促进建筑节能。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达到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包括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一、建筑节能背景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JGJT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是对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非透光/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密性能、采暖空调水系统性能、空调风系统性能、采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性能检测。

此标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JG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是对室内平均温度、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外围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外窗窗口气密性能、耗电输热比、外窗外遮阳设施、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补水率、室外管网热损失率、锅炉运行效率、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等进行节能检测。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2005版发布的节能水平为基准,结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分布情况,明确了本次修订后我国公共建筑整体节能量的提升水平。

这种基于动态基准的节能率评价方法也符合目前国际习惯做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针对居住建筑节能目标和室内设计参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建筑热工设计、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等实现节能。

二、建筑节能现状1、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将上升至35%。

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10%,上升到27.45%。

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3%左右。

以此推断,国家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建筑耗能比例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 其它为乙类建筑。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
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 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 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2/436-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
宣贯
2008年1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 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 总则
民用 居住 房 建筑 建筑



公共
建筑
工业 厂房 建筑 仓库
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商住楼、 托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 院、小旅馆(指《旅馆建筑设计规 范》(JGJ62-90)中四至六级的小型 旅馆 )
办公、商业、交通、金融、旅馆、 文娱、学校、体育、展览、医疗、 科学实验、电信
2.0.7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 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W/(m2·k)。
2 术语
2.0.8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 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 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 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 计要求的方法。

计标准
面积均不超过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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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网上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4.13
•【字号】吉建函〔2020〕284号
•【施行日期】202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网上培训的通知
吉建函〔2020〕28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精神,提高设计、审图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22/T5034-2019)(以下简称“节能75%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受疫情影响,我厅将开展“节能75%标准”网络培训工作。

“节能75%标准”建筑、暖通、电气专业课件可在“吉林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网址:/jskj/wjxx/),也可在***************草稿箱内下载,密码:kjc12345678。

建筑、暖通专业课件为LXE文件,可在电脑、手机等客户端下载“屏幕录像专家”软件。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

联系人:刘杨
联系电话:*************
附件:
1.建筑专业课件
2.暖通专业课件
3.电气专业课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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