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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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
1、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五、劳动合同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2、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3、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近期,劳动法修订案在我国确立并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一修订案对原有的劳动法做出了一系列的改动和补充,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法修订案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权益保护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合同制度旧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对合同期限、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

而在新劳动法修订案中,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的期限、内容、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工资福利保障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并提出了加强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对于劳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新劳动法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对于劳动者超时工作和加班安排,修订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对等的身份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和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新劳动法修订案提出了更加灵活和公平的规定。

修订案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恶意解雇劳动者等违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从而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三、劳动法修订案的意义和影响1.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法修订案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修订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2.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修订案的推行,有利于平衡雇佣关系,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对比分析:2023年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之间请假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对比分析:2023年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之间请假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对比分析:2023年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之间请假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2023年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之间请假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环境的变化,人们的劳动目的与行为习惯也日益多元化和个性化,因此,各国劳动法都在修改、重新制定、完善。

同样,在中国,2023年将会有新劳动法推出,也就意味着此时将有新旧两个版本的劳动法。

其中,涉及到请假制度内容的差异和变化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年假、病假、婚假等方面对比分析新旧两个版本的劳动法对请假制度的异同点。

一、年假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假。

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工作时间10年以上的,年假为10天。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工作1年以上不满5年的,年假为5天;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假为10天;工作10年以上的,年假为15天。

异同点分析:新劳动法将年假的颁发要求从一年的工作时间缩短到了满足1年即可享受年假,工作时间的要求相对于旧劳动法也有所调整,更加细致,灵活且科学。

另外,新劳动法明确了年假随着工作年限增长也逐步增加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更多的福利保障。

二、病假旧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内,因病未能工作的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

新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内,因病未能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工资待遇。

异同点分析:新劳动法规定明确了病假期间给予劳动者工资待遇的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在员工福利方面增加投入,但同时也保证了员工的权益。

三、婚假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结婚或丧偶,有1至3个工作日的假期;劳动者子女结婚,有1个工作日的假期。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结婚或劳动者子女结婚,各享受3天带薪假期;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死亡,丧偶者和离婚者各享受3天带薪假期。

异同点分析:新劳动法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离婚领取带薪假期。

新旧劳动法对比劳动关系

新旧劳动法对比劳动关系

新旧劳动法对比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劳动法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新旧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有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分析它们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新劳动法新劳动法是指最近几年新颁布或修改的劳动法律法规。

新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方面有着一些新的规定。

1. 强化劳动者权益新劳动法着重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新法律规定了更加明确的工资支付和补偿机制,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和遵循合理的补偿标准。

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工时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权。

2. 鼓励劳动者组织和集体谈判新劳动法鼓励劳动者组织和集体谈判,增强劳动者的议价能力。

这些举措有助于平衡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力,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谐。

3. 引入新的劳动关系调解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新劳动法引入了新的劳动关系调解机构。

这些机构以中立公正的态度,协助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纠纷解决,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旧劳动法旧劳动法是指过去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

虽然旧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但与新劳动法相比,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不够完善和细致。

1. 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完善旧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

例如,旧法律对工资支付和补偿机制的规定比较模糊,导致一些雇主可能违规克扣工资或不合理减少补偿。

2. 劳动关系缺乏平衡旧劳动法在劳动关系的平衡方面存在缺陷。

它过于偏重雇主利益,缺乏对劳动者议价能力的支持和保护。

这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相对较弱,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3. 纠纷解决方法有限旧劳动法对劳动纠纷解决方法的规定相对有限。

在没有明确调解机构的情况下,纠纷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导致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新旧劳动法对比新旧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平衡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新劳动法在强化劳动者权益、鼓励劳动者组织和集体谈判以及引入劳动关系调解机构等方面表现出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新旧劳动法的比较

新旧劳动法的比较
與現行規定相比,該條主要是增加了第(四)項和第(五)項情形。第(五)項,何謂“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需要公司來舉證。
十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0;
3)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4)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5)3≤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6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本條修改對我公司沒有影響。
三 、 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新旧比较分析

劳动法新旧比较分析

《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五大比照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从2005年12月开始,历经了一审、二审、三审、四审讨论,直到今年6月29日正式通过,跨越了1年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尤其是HR管理者,无不关切着每一次的法案审议。

现在《劳动合同法》终于尘埃落地,它的颁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它的实施也必将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发挥出非常积极的作用。

比较《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即将在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试用期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和着重强调,在监督检查方面亦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切身保障,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企业的HR管理者,我们更要要分析《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比较,从中更加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我们通过以下十五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比照,对《劳动合同法》作个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对比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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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法的区别一、劳动合同是新法的主打戏,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订立劳动合同新增先合同义务:依新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中,强调了单位就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第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其提供担保。

这两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和人身权财产权。

(二)、内容上1、新增了五项必备条款:1)新法第17条第一、二项,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列入合同书中,方便日后有争议,诉讼或仲裁找准对象。

2)第四项,工作地点的约定意味着单位不能各方面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调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3)第五项休息休假,事先约有利于防止日后产生与劳动加班费和带休年休假相关的纠纷。

4)第七项社会保险,老劳动法中有规定这是每个劳动者有权享受的一项福利,将其列出提醒劳动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们,他们也有权享受这一待遇。

2、将劳动纪律由合同约定改由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根据新法第4条规定,规章其实是劳动方和用人方共同协商制定,规章必须公示。

这条杜绝了之前有些单位利用劳动纪律的约定来实施歧视政策或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体现了劳动者独立和当家作主的地位。

3、将合同终止的情形由合同约定改为法定。

新法第44条中的终止情形,除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和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两种情形外,合同终止单位都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单位随意炒人或以炒人威胁劳动者。

4、强化试用期的细则实施:新法第19、20、21条都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而规定,总结为四点:①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对试用期时长也依合同期限的不同加以规定。

③试用工资也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④合同期包含试用期。

这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些年试用期变“白用期”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另外新法第83条也规定了非法试用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另外,在实务方面,单位在给劳动者调岗和升职时,也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就给单位增加了一定的风险,据此,单位最好是在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之前的一段时间将其调至新岗位上进行考察,以代替试用期考察。

(三)、鼓励集体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

1、新法第51条第二款,与无工会的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增加了“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指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此种情况下,更能保证集体合同能代表全体或绝大多数的职工的意志。

另外新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此条规定扩大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立法者企图用集体来保护和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的持久。

2、立法者企图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为以后的一人劳动关系的常态,以为与国际劳动规则接轨。

按老法规定,要满足三个条件:①工作满十年②劳动者提出③用人单位同意续签。

这样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愿签不签都行。

而如今,新法第14条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将订立情形除工作满十年还加了三个: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③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新法82条第二款给依法当订而不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加以惩罚,给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些规定表面来看对企业是不利的,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及维系。

但是单位一定要注意防范,及时签订合同。

另外其实新老合同规定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只要单位不续签就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若符合补偿的情形解除的话还应付补偿金,所以单位就自个权衡下哪个劳动者该留了,还有上述②中若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直接解除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可预告或补偿解除。

二、新法不鼓励劳务派遣,对其做出极其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想用人又不想承担劳动者保险、住房等其他方面的责任,因而产生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

在一定程度上,劳务派遣本来就是一种畸形心理的产物,应当封杀。

新法抬高单位的设立门槛,将其注册资本定为30万。

另外,要求用工单位给工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待遇,这一条使一些借派遣之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单位没了再用派遣工的想法,最有力一条是新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说那些被派遣单位卷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要工资了,不再是哭天天无路哭地地无门了。

另外,为防止变相派遣和国家和连环派遣,新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新法规定了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有力地规范劳务派遣动作。

三、劳动争议解决纠纷机制上,不单是倾向而是切实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方。

主要有以下几点体现。

(一)、便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此条要注意是对单位终裁而对劳动者若不服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44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担保。

这可以用来救济那些急需用钱的劳动者,以满足其生活、医疗或其它需要。

另外新劳动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样一来避免一裁地审的繁琐程序,但是这个督促程序特脆弱,只要用人单位一提出异议,支付令立马失效,还是得返回到普通程序中去。

(二)、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强制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单位在试用期间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将辞退,应当对其举证,而劳动者在预告解除中只需提前通知就可而不须说明原因。

劳动三金一、赔偿金1、按新劳动法第83条规定,1)双倍工资的情形: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至一年内不签书面合同,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不签又续用的。

2)、按第82条规定,违法试用的赔偿金=正式工资÷法定计薪天数×超期试用天数注:当补足超期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即(正式工资—试用工资)×超期试用时间)二、补偿金只能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般计算方法:1、中低收入的劳动者的补偿金=应得月工资×工作年限2、高收入劳动者的补偿金=工作年限(≤12)×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支付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包括五种: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终止需付补偿金的情形: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解除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补偿金额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予以扣除。

三、违约金,按老法规定是双方约定并可相互支付,但新法只有下列两种情况可双方约定,除此之外双方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单位最好是不要和劳动者约定须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其它情形,因为此约定对劳动者无效但对单位有效,单位符合约定的情形仍应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支付的情况只有两种:(一)、第23、24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或有竞业限制的高管高技在二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中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己开展此业务,单位依约定按月支付补偿。

若前面所述的两类主体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约定向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的,单位可进一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造成的损害负举证责任。

(二)、专项培训及附带的服务期,若受训的劳动者未能履行服务期则须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就是劳动者尚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外,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合同,劳动者仍应向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但如果用人单位有新法第38条规定的八种单位有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又可不受服务期限制,随时通知单位走人,不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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