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劳动合同法_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解析_上_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案例中国新劳动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劳动法实施已有22年之久。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员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尽管有新的法律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违反工时制度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案例,探讨违法的原因以及对应的解决办法。
在某某科技公司,一位宁夏籍的员工小李被雇佣为技术开发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小李经常要加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
公司原先的工时制度规定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计算,并保障员工每月至少1次周末休息。
然而,自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公司没有相应调整内部制度,导致员工加班时长过长且没有得到合理休息。
造成这种违反工时制度的情况,首先在于公司对新劳动法的理解不够深入。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过部分应加班工资或调休,且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
公司没有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规定,仍然沿用原先的工时制度,导致工时管理不合规。
其次,公司可能存在利益驱动的问题。
加班时间的增加,意味着员工的产出也会相应提升,而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用。
对于某些用人单位来说,可能更愿意违反工时制度,以减少成本,提高利润。
这种短视行为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不利于长远的企业发展。
面对这种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用人单位应重新审视内部的工时制度,确保其与新劳动法相符合。
公司需要修订和完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标准,并落实每月至少1次周末休息的规定。
其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工时情况的监管和记录。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时管理系统,对员工的上班和加班时间进行准确记录,避免加班时间超过合理范围。
同时,定期对员工的工时情况进行审核和统计,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此外,在员工的参与和监督下,公司应成立独立的工时监管委员会或员工代表会议,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工时管理情况。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让人深思,本论文针对这种情况,就大学生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些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案例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社会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总会听说一些大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件,想象中大学生本该是高学历的人群,但是在法律上也许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从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大学生对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失足的大学生除了让我们遗憾外,更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下面就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问题,看部分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
同时,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学生就业压力叠加,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
在此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迫切需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从此开始共同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保驾护航行的作用。
这部新的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篇1【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
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
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5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
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
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就业关系法律依据。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的重要能力。
本文将通过解析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补贴案例描述:A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雇佣了B先生从事销售工作,但B先生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A公司对其补贴不纳入工资,导致B先生在2019年2月因追索补偿离职。
B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认为A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用人单位A公司并未与劳动者B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同时,A公司未将对B先生的补贴纳入工资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B先生在追索补充正当权益时获得了法律支持,并请求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补偿金1.5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按照违约方提供的证据,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即便是在缺失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补贴,以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权益。
案例二: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案例描述:C公司在2017年聘请了D女士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未来签订的合同关系。
后来,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用人承认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并与劳动合同约定了培训费用及赔偿方式。
2019年5月1日,D女士离开了C公司,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培训费7100元,但C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且离职未达到约定期限的理由拒绝了其请求。
案例分析:前提条件是D女士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C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其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02*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
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
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
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
“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介绍,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讲案例: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合同。
1998年5⽉,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年的按⼀年发,他应得三个⽉⼯资的补偿。
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次企业有关⼈员没有结果,⼜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
最后,双⽅找到劳动⾏政部门。
经过劳动部门的耐⼼解释,张师傅才明⽩过来,消了⽓,不提补偿⾦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分析: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劳务与劳动只有⼀字之差,但实质不同。
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合同的依据不同。
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
如〈〈经济合同法》的第⼗⼆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
劳务合同是指因⼀⽅当事⼈向另⼀⽅当事⼈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
劳务提供⽅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然⼈。
劳务⼈员不是劳务使⽤⽅的职⼯,与劳务使⽤⽅没有⾪属关系;⽽劳动合同的⼀⽅必是⽤⼈单位的职⼯,两者有⾪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劳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较直接⽽且对应明显。
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员履⾏了⼀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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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一些合法调整也是可以 理解的。
然而,面对《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要 的问题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是 不是洪水猛兽,值得用人单位这样去规 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风 险?这些风险是不是通过劳动合同条款的 科学合理设计、绩效考核制度、劳动纪律 及管理流程的完善等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与短期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是不是也有其更突出的积极效果和意 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人单位去做更加深 入的思考和研究。
之后,包括中央电视台、LG 、沃尔玛、中石化以 及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也开始了大规 模“裁员”。“裁员”的理由多种多样,理由大致包括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等;“裁员”的对象基本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年限 5 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是所谓的临时工和劳务 工;裁员的规模在部分企业甚至超过了20 %;裁员的
点评: 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裁员事件还不能 算作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案件。但 这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如此 操作,被外界普遍认为是应对《劳动合同 法》的举措。如“华为辞职门”事件被认 为是为了规避新法关于 10 年工龄的员工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该 事件也成为了 2 0 0 7 年下半年的热点事件, 甚至被媒体称之为可能成为中国人力资源 管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一时出现诸多华 为模仿秀。 根据 2008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使劳动 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 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 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以及其他 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均应 认定为无效行为。虽目前华为万人辞职是 否有效还各执一词,但是在该指导意见施 行后,华为事件已经失去了效仿的价值。 从职业经理人或专业顾问公司的角度 来看,我们认为,华为事件精神可嘉,值 得尊敬。企业管理者为了企业的特定目 的,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去做种种合法的 设计与操作,而且在操作的过程中,注重 与员工的沟通,并取得了大多数员工的认 同,无可厚非。因此,有些企业出于企业
新劳动法颁布前后,企事业单位纷纷采取行动 以应对新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这部万 众瞩目的法律的出台,能否平衡劳资关系,能否给 弱势的劳动者以保护,能否给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 业以警示?我们搜集了新法颁布前后十大具有典型 性且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以飨读者,看看新《劳动 合同法》是怎样用事实说话的。
与其规避,不如顺应法律规定,借助 新法契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水平,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这才是真正的应对 之策。
二、支付令案
案例:法院帮讨欠薪发出首例支付 令 公司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维权需继续
案情简介: 2008 年 1 月 7 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受理了申请人冯某因被申请人某装饰工 程公司拖欠其薪饷而申请支付令一案。 这是《劳动合同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 施后,渝中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根据该法 提起的督促程序案件。冯某称,在离职 时,由于公司账上暂时无钱,故未支付所 欠冯某的工资等款项。2007 年 5 月 12 日, 公司向冯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公司 欠冯某工资及提成 6543 元。此后,冯某 在近半年时间里多次讨薪未果,随后向 法院申请支付令。渝中区法院经审查认 为,申请人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即 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合同 法》实施以来该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例 支付令。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在培 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 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 者承担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 定。企业利用高额违约金提高人才退出成 本来限制劳动者或挽留人才已经失去法律 依据。企业需要重新审视人力资源管理策 略,建立有效的人才约束与激励机制来实 现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人才流入流出管理。
编者按:近日,由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劳工关系法制化时代的人力资 源管理策略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主讲嘉宾正略钧策合伙人、副总裁郭辰先生与在场听众就新 《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企业人才管理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及应对策略进行 了深入的探讨。
2 0 0 8 年,国家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系 列劳动法律法规陆续实施,预示着企业粗放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逐步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型, 新旧模式更迭过程中,积蓄已久的问题瞬间“爆发”,困扰着企业和管理者。新劳动合同下,员 工离职几乎为“零成本”,企业用工风险和成本增大,如何进行人力资源体系的完善和人才盘点, 防患于未然?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和组织规模的快速发展,对企业需要的人才怎样做到“招得 来、留得住、用得好”?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邀请了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 问张琴撰写了本文,希望能给企业和劳动者以启示。
一、法前裁员潮
案例:众名企纷纷裁员 应对新法各显神通 案情简介: 2007 年 10 月至 11 月底,华为公司共计有 7000
多名工作满 8 年的老员工,被要求“先辞职再竞岗”, 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归零。辞职的老员工 均获得了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 1 0 亿 元。该“华为辞职门”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企 业争相效仿,掀起了一片裁员潮。
78 今日工程机械 2008/09 Co ns tru ct ion M achinery Today
结果也各不相同,有平稳解除或终止合同 的,有解除或终止后转为以劳务派遣方式 继续用工的……但无一例外的是,在《劳动 合同法》颁布及即将实施的背景下,这些沸 沸扬扬的裁员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政府 部门和学者等的普遍关注,甚至引发了对 于新《劳动合同法》是否矫枉过正的讨论。
在该支付令发出的第 15 天,支付令即 将生效之际,该装饰工程公司提出了异 议,其在异议书中称,冯某没有完成工作 量,公司不应支付工资和提成。由于冯某 临走时,工作人员计算失误,才给冯某出 具了欠条。
由于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 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了。冯某要继续维 权还需要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
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 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 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 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规定的 权利。用人单位试图以不签劳动合同来规 避应承担的责任只会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行为严重违约”为由向厦门市同安区法院 提起诉讼,提出类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 同对劳动者处以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 同法》相抵触,按双方约定应按新法律执 行,舟和公司要求小汪赔偿违约金 3000 元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判定双方解除劳 动合同。这是厦门法院系统在实施新劳动 法后的第一案。
79 今日工程机械 2008/09
Co ns tru ct ion M achin ery To同法》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用 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就 使劳动者司法维权手段继仲裁与诉讼之后, 又多了一项新的选择。“工资支付令”程序 简化了办理手续,加快了审判时效,有利 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立法方 面讲,此项新规定是一种进步。 但是,支付令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民 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债务人自收到支付 令之日起 1 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 令自行失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城市建 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华渝生就曾称“可申请 支付令只不过是作秀条款”。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多 种多样,现行法律又未对滥用异议权如何 处罚作出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用人 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必然会毫无顾忌地 行使异议权而使支付令失效。这样,《劳动 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 问题的立法初衷将无法实现。 对于欠薪问题,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
度,就应当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令制度存在 的弊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债务人 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加大债务人滥用 异议权的成本,规范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 只有这样,支付令才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权 的有力武器。
三、违约金案
案例:舟 和 公 司 诉 员 工 赔 偿 违 约 金 适用新法不需支付员工胜诉
案情简介: 2007 年 3 月 30 日,小汪应聘进入舟和 公司工作。8 月 28 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并经过劳动鉴证机关鉴证。该劳动合同约 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应赔 偿对方违约金 3 0 0 0 元;双方有违约责任, 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 规执行。 2007 年 12 月 13 日起,小汪没到公司 上班,自称是因公司克扣工资。12 月 27 日 舟和公司向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 3 0 0 0 元,解 除劳动合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舟和公司 12 月 29 日以“小汪的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被 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 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
80 今日工程机械 2008/09 Cons truct ion M achinery Today
工资,公司拖延至 2 月 2 6 日才开出,而且 金额与原定有差异,并以没有考勤记录为 由,未发满勤奖和加班费。
因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王女士于 2 0 0 8 年 2 月底辞职,并起诉 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 支付其 2007 年 12 月 16 日至 2008 年 2 月底 每月双倍工资补偿共计 2900 元。法院一审 判决被告给付王女士 29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