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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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引言我国法的制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考量。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我国法的制定遵循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宪政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律效力原则等。

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指在我国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坚持依宪立法:我国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

2.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3.坚持人民立法: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统一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原则是指我国法律体系应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避免出现立法冲突和法律真空。

为了实现统一立法,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依法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立法效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2. 分权立法原则分权立法原则是指根据不同层级和领域的需要,授权不同机关和组织进行立法工作。

这种分权立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更好地解决地方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制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法律规定。

•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可以授权相关机关进行立法,例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

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名词解释立法原则

名词解释立法原则

名词解释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或准则。

立法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能够有效地指导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常见的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种:
1. 宪法原则:立法应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价值观,不得违反宪法规定。

2. 平等原则:立法应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特定群体。

3. 公正原则:立法应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众正义感和良知。

4. 法治原则:立法应遵循法治原则,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裁判、依法管理。

5. 适用原则:立法应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以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的变化。

6. 立即性原则:立法应尽快得到实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7. 国际公约原则:立法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的规定。

8. 原则当事者参与:立法应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建议,尊重民众的参与和意见。

立法原则是意味着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立法原则,但它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在社会中建立公正、公平和稳定的法律秩序。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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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简述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和修改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就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简述。

一、公益性原则教育立法的首要原则是公益性原则。

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因此,教育立法应当以公益为出发点,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教育机会。

教育立法要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消除教育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教育立法应当兼顾普及与提高的关系。

普及教育是教育立法的基本任务,要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接受基本教育。

同时,教育立法也要关注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为有能力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教育。

教育立法要实施分类管理,给予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相应的政策和支持,提高整体教育水平。

三、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教育立法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是教育立法的核心价值,要求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教育立法要确保教育机会公平,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

同时,教育立法也要注重效率,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教育管理的效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四、法治与灵活相结合原则教育立法应当兼顾法治与灵活的关系。

教育立法要以法治为基础,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教育立法要制定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教育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规范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运行。

同时,教育立法也要注重灵活性,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教育政策和措施,适应社会变化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五、综合与分立相结合原则教育立法应当兼顾综合与分立的关系。

教育立法要综合考虑教育的各个方面,制定综合性的教育法律法规。

同时,教育立法也要根据教育的特点和需求,分立不同类型的教育法律法规,确保教育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综合与分立相结合,既能够保证教育的全面发展,又能够保证教育的特色和个性。

六、合作与竞争相结合原则教育立法应当兼顾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旨在维护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认为的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宪法至高无上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框架的基石和总章程,其规定对于所有其他法律来说均有决定性的意义。

制定其他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因此,宪法至高无上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人民主权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人民主权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法律公正平等我国法律制定的所有环节都必须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对每个人都应当一视同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坚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工具。

这也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法律是治理的基本手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即不依靠个人利益或意志,而是通过制度、法律和程序来解决问题。

因此,依法治国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立法、执行分开在我国法的制定中,强调立法、执行分开原则的必要性。

立法机关应当负责制定法律,而执法机关则负责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保证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立法、执行分开原则也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综上,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宪法至高无上、人民主权、法律公正平等、依法治国以及立法、执行分开这五个方面。

这些原则为我国法律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范本和规范,也为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利益奠定了基础。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积极意义。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地方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也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法律确定的地方立法的基本条件。

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地方立法来说,很重要的便是使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所谓“体现地方特色”,主要就是要求地方立法能反映本地的特殊性。

具体地说,就是要求:第一,地方立法能充分反映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第二,地方立法要有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注意解决并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把制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地方立法所以要体现地方特色,是由地方立法的特性决定的。

没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正因为单有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不足以反映各地不平衡的状况,在中国尤其不足以实行适当的分权体制以有利于消除数千年封建集权专制的遗毒,才在中央立法之外,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

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反映地方之需求。

地方立法,贵在有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做到体现地方特色,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第一,能充分了解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懂得如何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

第二,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地方立法这篇大文章。

要善于谋篇布局,抓住本地的特殊性,分清本地地方立法的轻重缓急之所在。

一方面,要把地方立法同本地带全局性的东西,同本地发展总体战略,结合起来。

例如,山东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山东省地方立法如能充分反映这一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就自然有了自己的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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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

你知道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

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

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

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
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

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如果出现与宪法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或同位阶的法之间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立法工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立法必须从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实际出发,符合实际需要。

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将是一项长期的方针政策,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

在立法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

外国的经验只能起参考借鉴作用,决不能照抄照搬。

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要落实到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

(五)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治权,做到各国家机关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依法进行立去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二
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

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各自权限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切立法都必须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违背法定程序。

立法法明确规定,凡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国家立法的目的
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的立法理念,我国的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

同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绝不仅仅是一个理念,更是真实的立法实践。

它实实在在地体现在了我国每一部具体法律中和每一部具体法律的立法过程中。

首先,立法机关始终坚持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和根本,正确把握权力与权利、权力与监督、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的同时,强化对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强化对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强化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制约。

其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已成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了强大的民意基础。

经历8次审议的物权法,刷新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最高纪录,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车船税法等一部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立法,让人记住的不只是法律本身,更是各方
精彩纷呈的激辩过程,人民积极、有效地参与让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不断完善、意义不断深化。

最后,日益健全完备的民生立法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民生立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现实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的民生立法已驶入快车道,从解决“上学贵”的义务教育法,到消解“就业难”的就业促进法;从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到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险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从保护全体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法,到维护特殊人群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住房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等等,这些民生立法彰显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立法法》对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一、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

要通过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努力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二、立法应当切实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人民意志。

当前在立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轻重失衡的倾向,概括起来讲就是重治民轻治官,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失衡,老百姓的权利与义务失衡,人民群众对我们某些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法规,应该也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的。

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立法工作,促进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要加强立法监督工作。

加强和完善立法监督,是我国法制建设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立法数量将越来越多,法规重复,纷繁庞
杂、矛盾、不协调的情况也愈加严重。

光讲立法,不重视监督,法律内部矛盾会使立法的效用大大降低。

全国人大会、国务院以及省级人大会应高度重视立法监督工作,把它放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看待。

五、把立法工作和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结合起来。

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立法工作有了长足进展,基本上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徇私枉法、执法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李鹏委员长在去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参加浙江代表团的讨论时第一次提出,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去年全国人大会的工作要点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重要指导思想。

去年全国人大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事,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和义务教育法开展了执法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

检查工作中坚持真抓实干,讲求实效,不断探索新的措施。

如把执法检查和对法律的修改调研工作结合起来,建立跟踪反馈制度,使立法及时、灵敏地反映现实生活,规范现实社会关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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