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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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

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

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

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

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 案例

国际经济法 案例

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案例1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同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案情]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

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国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2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违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案[案情]1996年2月24日,居住在美国南部佛罗里达州的古巴流亡分子驾驶3架飞机侵入古巴领空进行挑衅活动,其中2架被古巴空军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另一架逃回佛罗里达。

被击落的两架飞机中的4名人员全部死亡,其中3名是美国公民,1名是获准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古巴人。

这一事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

3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制裁古巴的《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因为该法案是由共和党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

该法案旨在“谋求对古巴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计划支持一个过渡政府,导致在古巴产生一个民选政府,”并规定:禁止第三国企业在美国销售古巴蔗糖和其他产品;对购买古巴政府在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美国入境签证;允许美籍古巴人对购买和使用本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的公司和个人向美国法院起诉;禁止国际金融机构向古巴提供贷款和吸收古巴为其成员;谋求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对古巴进行国际制裁,等等。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一、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

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

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

”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A 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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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公 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 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 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书 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其对提 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证书, 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1.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在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卖方能否获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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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侵权
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 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机床转售给美国 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 进口商被起诉,认定其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 利权。法院令被告向专利权人赔偿损失,随 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索取赔偿,而法 商又要求中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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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B 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内 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司发 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 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送达 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才送 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便未予 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司的承 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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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1996年7月,营业地位于美国华盛顿州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 阿根廷的B公司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于 1999年7月之前向B公司交付5架AX一400型客机,B公司则 于合同生效后的5年内,分批向A公司支付4亿美元的货款。后 因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于美国某联邦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该合同未就法律适用作任何约定,因此A公司主张适用华 盛顿州的法律,而B公司则认为,由于美国与阿根廷均为《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故该合同应适用该公 约。
1.在合同未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 况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否适用于一项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A公司与B公司 签订的上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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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为要约
1995年6月7日,我国A公司应美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种 产品1000公吨,每公吨CIF纽约210美元,即期装运、不可 撤销信用证付款的报价,并规定报价的有效期至6月17日。B 公司于6月12日来电表示接受A公司的报价。A公司在收到对 方的电报后,发现拟售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以 “货已售出”为由,通知B公司撤销原先的报价;同时指出, 由于原先的报价中并无“实盘”的字样,因此,应认定为一项 虚盘,而虚盘是可以撤销的。而B公司认为:A公司6月7日的 报价,尽管没有标明“实盘”字样,仍是一项要约;B公司6月 12日的电报是一项有效的承诺;如果A公司拒绝按照报价的条 件交货,则必须赔偿B公司的损失。
[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买卖双方通过电话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否有效? 2.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卖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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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买卖双方于1993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 同规定卖方必须于1993年6月份一次性交付货物,买方必须于 1993年5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签约后,卖方于5月 10日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1993年6月30日 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7月15日或以前到开证行 要求付款。6月中旬,该类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于6 月16日函请买方提价10%,并称如果买方在7日内不作出同意 提价的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但随即,市场突然恶化,货价猛 跌,卖方于6月25日装船完毕,于7月2日将全套单据寄往开证 行要求付款。而买方则拒绝付款赎单,并声称:由于它在接到 卖方的提价通知后一直未作出接受提价的意思表示,因此,合 同已经解除。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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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物即应付款
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法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 1992年3月4日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自 卖方购买10万件电子产品,每件8美元,托收方式结算, 1992年8月交货。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发现该类电子产品销售 不畅,遂通过电话与卖方协商,将定货数量从10万件减少到6 万件,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但不知何故,卖方后来仍发货10万 件。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提单副本将全部货物提走,并 全部售出,但以卖方违约(多发运货物)为由,长期拒绝向卖方 付款。卖方承认双方曾就货物数量另有约定,但要求买方按实 际收到的货物支付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
[问题] 1.A公司6月7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否为一项要约? 2.“实盘”与“虚盘”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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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要约何时生效与 失效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 每公吨1 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 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同 年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 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 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 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 吨1 800美元加价至每公吨2 300美元,B公司未 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 300美元 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 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 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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