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附件四: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搞好防治水管理工作,消除水患,杜绝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规定,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某某煤业。

第二章隐患排查及治理

三、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增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定期由地质防治水科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参加针对井上、下水害隐患的排查活动,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四、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五、定期对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组织排查,特别

是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掘进巷道及回采工作面,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挂牌监控;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五定”原则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越界等违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六、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采掘工作面存在《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中9种情况的,必须超前探水前进。受底板承压水威胁,必须制定带对工作面全面进行预注浆加固;水压小于3MPa时,对底板低阻异压开采安全措施,对底板含水层进行改造,若水压大于3MPa时,要常区进行注浆加固,保证安全开采。

七、矿井受老空水威胁时,要分析查明小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或分析查明采空区内水文地质情况,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批复,严格按集团公司批复的要求,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探放小窑老空水钻孔必须打中小窑采空区或老巷,并要监控放水全过程,直到对采掘影响不大为止;探放本矿采空区老空水时,按集团公司批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要求进行探放水。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培训中心要定期安排职工进行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总结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九、生产技术科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矿相关单位、部门按水害应急预案要求,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确保抢险救灾时抢险物资和设备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十、发生透水事故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十一、安检科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存在水患威胁的掘进头、回采工作面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二、机电科要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运转正常,排水设备运行可靠。必须杜绝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空区积水无法排出而导致矿井水灾的情况。

十三、机电科要每年在洪水季节来临前组织进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联运行试验,在矿井水量突然增大时具备较强的排放能力,以延缓矿井水灾,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

十四、生产技术科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及时编写小井调查报告和小井调查台帐,为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

十五、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在接近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情况未查明、老空水未探放前,严禁采掘作业。

十六、掘进巷道接近或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探放水措施,并按措施要求进行探放水。

十七、采掘工作面过钻孔、小井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十八、调度室定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参加地面“三防”检查,对矿井防洪设施、各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的设置及其是否畅通、回采工作面地表搬缝等均要作系统的检查,检查资料报矿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十九、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水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十、定期对水泵房水仓进行清挖,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三防”前必须全部清挖一遍,保证有备用水仓。。

二十一、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定期对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要在雷雨季节前停电检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应补充齐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十二、生产技术科要深入井下现场,掌握巷道和工作面的涌水和排水情况,必要时以临时水害预报发送给有关队组和领导。

二十三、生产技术科须搞好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下发临时水害预报。

二十四、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生产技术科要检查防排水系统

运行情况,发现有不完善、不合理的现象要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二十五、生产技术科与采掘队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合作,综合治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章隐患报告

二十六、各业务部门发现水害隐患和违法行为,检查人要立即向矿调度或安检科汇报,重大水害隐患由调度室或安检科向集团公司汇报。

二十七、每月下旬由矿组织相关部门对下月掘进巷道及回采工作面进行水害评价,评价内容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防治水管理规定

编号:SM-ZD-78834 防治水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防治水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总则 为搞好本项目工程防治水工作,进一步加强、细化、落实项目工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和责任,遏止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长探短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等相关安全规程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项目副职、工程部长、技术员、安全员、调度员等。 3.领导小组及各专业职责 ⑴按照防治水的要求组织一级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编制的项目部防治水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⑵落实国家、地区、行业、×××国际及矿建分公司有关防治水方面的原则、规定、要求和决定等; ⑶负责组织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水害事故的演练,由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全面统筹指挥协调,由总工程师负责全面防治水技术工作; ⑷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并提出处理方案; ⑸负责监督、检查水文地质观察、记录、预报等基础工作,提供防治水相关技术支持,审核、纠正探放水和堵水设计; ⑹负责审查、确定提交的排水系统的配套选型和排水系统图,并及时调配、提供所需的防排水设备,监督防排水系统的调试安装运行、维护、维修及保养情况,核定、检查项

岗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生产现场检查,检查要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企业领导、安全员、班组长等不定期检查。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生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放假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4、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 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加强水害监控,彻底治理水害隐患,特编制本制度。 一、成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长:田殿璞(矿长) 副组长:任万斌(生产矿长) 薛光亮(机电矿长) 杨广明(安全矿长) 樊建明(总工) 马喜超(调度主任) 刘泽兵(矿长助理) 成员:张文彬(生产技术科科长) 张国佩(机电科科长) 陈烈艳(通风科科长) 马发吾(安全科科长) 水害隐患排查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负责统计水害隐患排查项目以及整改情况落实。 办公室主任:马喜超(兼) 成员:各有关科室技术人员和各有关队部队长和副队长

二、工作要求 1、每月下旬必须完成对全矿井的水害隐患排查。 排查地点:全矿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点及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水沟及雨季防洪设施等。 排查内容:影响生产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实施过程、探放水结果、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完好的情况、涌水情况。 2、防治水隐患排查时,需要按照上级指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去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经理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施工队进行限期整改,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内业资料管理,队整个过程要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5、各队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专项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一公司设备部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二由公司设备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隐患检查记录》。 三日常安全隐患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四季节性安全隐患检查: (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为检查内容; (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五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 (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噪声等;

(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接地等; (四)检查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六)检查运输车辆等安全状况; (七)检查环境卫生等; (八)专业性安全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六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 (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二)节假日安全隐患检查由设备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1、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2、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3、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4、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七不定期安全隐患检查 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八各级隐患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二、隐患整改制度 一、事故隐患范围: 1、危及安全经营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二、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公司、部门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三、对于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四、对于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及公司的相关工作部署和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为了有效的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我矿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排查治理地质灾害隐患,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排查、监测责任,完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值班、报告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和集体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矿区及周边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工作机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xxx(矿长) 副组长:xxx(安全矿长) 成员:xxx 机构成员由每天值班人员组成日常巡查小组,当天值班领导任组长,巡查要做好记录,存档保存。

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由安全矿长负责,全体员工积极配合。矿长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排查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矿长组织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井下、矿区范围内及矿区周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汇总、梳理、通报;负责上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 三、组织制度 1、成立矿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对矿区及周边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段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能治理的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要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并协同配合相关人员对隐患进行治理。 2、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整治的地质灾害隐患,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整治。对暂时因各方面原因不能立即整治或一次彻底整治不完的,要制定整治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逐步整治。对已下达的整治任务,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3、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如遇险情时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 4、通过安全例会、班前会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地质灾害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地质灾害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对地质灾害进行群防群治。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示范文本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 各级领导和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矿井 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 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一、成立隐患排查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矿总工程同盟安全矿长 成员:地质测量科科长、生产技术科长、调度室主 任、机电科长、安全监察科长、通风科长 排查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长担任,负责水害 隐患排查的组织、安排、落实等工作。

二、水害隐患排查范围 1、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2、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3、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四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矿务局局长、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对局、矿长负责,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 二、矿务局、矿各业务处、科室具体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定级、上报、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编号分类管理,建立登记,并指派专责人员进行追踪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管理,监察隐患的认定和整改,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上报。 四、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处理难度,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车间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五、隐患的种类,按系统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其它。 六、车间、队组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正职负责,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直接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在碰头会上予以通报,当日填写隐患卡,上报安全监察部门。 七、安全监察部门对上报的A、B级隐患,必须及时转发给各业务处、科室、车间、队组落实整改。对确因客观因素整改不完的隐患,负责整改隐患的单位必须说明具体原因、整改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 第 2 页共 2 页

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八、矿务局每月、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专业会解决处理B级以上的重大隐患,并确定A级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及措施一并上报。 九、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一天一检查,两天一循环、四天一通报、五天一上岗、十天一战评”的检查制度,坚持“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做到C级隐患当班内整改,B级隐患两天内整改,若整改不完,必须二十四小时内有干部盯在现场。 十、安全监察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效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隐患排查治理态度消极、拖延的除通报批评外,并追究责任。 第 2 页共 2 页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大全

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 双河乡花月煤矿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目录

前言 (1) 关于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通知 (2) 防治水组织机构图 (5)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6) 防治水害技术管理制度 (8) 水害预警预测预报制度 (11)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2) 暴雨天气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13)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15)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7) 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20) 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24) 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26) 探掘分离制度 (27) 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29) 探放水安全确认制度 (30) 探放水确认移交制度 (31)

前言 为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安全,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汇编。

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双河乡花月煤矿 “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要求,为完善矿井防治水专职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经矿研究决定成立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双河乡花月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卫启(矿长) 副组长:赵英瑞(技术副矿长)李少良(安全副矿长) 徐兴达(生产副矿长)赵开和(地测技术员) 成员:邓向谣、李荣兴、陆继高、李旭、雷阳灿、 李国军、程必书、李发俊、苟国礼 领导小组下设技术办公室,定岗办公室主任一名、测量 办公室副主任一名、地质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一名、测量工 程师一名、地质工程师一名、防治水工程师一名。 矿成立专职探放水队,归地测防治水办公室直接管理, 设队长一名,技术员两名。 二、岗位职责: 1、矿长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决策、指挥和 资金、人才落实责任。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副经理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承担领导责任。 3.2安全保卫科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综合管理责任。 3.3各部门及生产单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4各岗位从业人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本职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承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应的责任。 4.相关术语和定义 4.1本制度文件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4.2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各部门及生产单元应当有效利用安全检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审查以及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其它安全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2公司实行安全隐患“日周月”排查机制,即班组或从业人员每日对岗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即“日排查”;各部门、生产单元每周对本部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即“周排查”;公司每月组织对本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即“月排查”。 5.3各部门及生产单元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安全隐患整改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5.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6各部门及生产单元应当定期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公司安全保卫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7各部门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a)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水害防治综合管理制度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的重点预测、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监察治理力度,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矿井防灾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如下: 一、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二、地测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报,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

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三、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四、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五、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 六、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现象。 七、凡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应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工作。其基本要求如下: 1.每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逐月进行检查、补充和修改。 2.发现险情,应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调度室,通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试行)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规章制定如下: 一、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2、每周的隐患排查按照“五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五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 二、“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出井后立即填报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信息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五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统计汇总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县(市、区)安监局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县(市、区)安监局应及时上报市局并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和产品。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各县(区、市)安监局应每月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一次,并向市局上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区、市)安监局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专业(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专业(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矿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增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科室、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

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矿井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时,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矿井受老空水威胁时,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矿井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随时发现,及时治理”的原则,部门能解决的立即整治,部门不能解决的,应查明原因,说明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程度,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由公司核实后进行处理。在治理中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确保隐患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隐患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性检查。 1、经常性检查是指对日查。检查的形式为岗位检查、巡逻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矿(公司、场)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记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记录 单位名称: 苏州雷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账编号: 04

苏州雷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二)企业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应满足: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明确责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 号令)、《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 号)、《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2005〕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 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 总煤矿字[2005]133 号)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较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2011]114 号文件中确定的12 项内容,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实行公司、矿、科段管理制度 各生产矿井科段正职组织本科段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研发部、采购供应部、 运销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科段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科段正职、副职、技术人员和班队长组成。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整理隐患排查情况,每旬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监督各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指导协助各矿进行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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