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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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文字号】甬高科[2015]36号
【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的实
施意见
(甬高科〔2015〕36号)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跨越发展
(一)上台阶奖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盈利企业(集团),分别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重点骨干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实缴税收达到10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高成长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幅20%以上的盈利企业(集团),一次性奖励30万元。(若企业同时满足重点骨干企业奖励条件,可按孰高原则选择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企业重组并购奖励
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收购兼并相关行业企业,且相对控股,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收购兼并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挂牌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