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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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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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2018年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编制而成。

本年报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个部分组成。

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

一、概述2018年,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在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的指导下,按照年初下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注重在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改善服务、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注重完善机制,基础工作取得新进展。

1.细化工作任务。

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制定下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组织各重点领域公开任务牵头部门对《工作要点》各项任务进行逐项分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项工作可量化、可监督、可考核。

2.强化考核监督。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年初印发《2018年度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做到年初有计划,季度有通报、点评,年终有考核。

同时引入第三方测评机构,通过季度考评、年末综合考评、定期实地督查指导、不定期抽查、第三方评测等方式,重点对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内容的准确度、公开指南全面性、公开节点和主题分类更新的及时性、格式规范性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对每个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排名通报和工作点评。

全年印发情况通报4期,发现问题90余条,逐条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全区政务公开的规范性。

3.严格保密审查。

严格执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等保密审查规定,要求各部门把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信息发布程序有机结合,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确保从源头上落实保密审查、把好保密关。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高新[2013]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高新〔2013〕49号)2013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

随着宁波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给高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为认真做好2013年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管委会2013年提出的“转型、创新、辐射、示范”的发展原则;以新材料科技城的启动建设为契机,继续围绕建设“三区一城”、全市知识经济中心和全国一流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总体目标,招商部门将按照“量质并举、强化平台、突出创新”的要求开展全年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城建设。

(一)量质并举:通过全面完成管委会提出的招商任务来保证高新区的经济增长;通过引进高质量的科研和产业项目来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快集聚科技、人才、资本等高端要素。

(二)强化平台:通过引进一批高质量的龙头和骨干机构来强化平台的集聚、自我配套和辐射能力,做强园区研发创新、创业孵化、智慧城市、智慧物流、检测认证、投融资、文化创意及总部经济等特色产业平台;形成高新区鲜明的“科技、人才、资本”特色,引领全市的知识经济发展。

(三)突出创新:以新材料科技城的启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的产业发展方向;通过资本对接、孵化指导、扶持培育等服务手段来引进和培育创新团队,尝试以“团队为核心、资本为纽带、服务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示范社区建设模式;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平台建设,如电商产业、应用型新材料等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创新型的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甬政发[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国函〔2007〕2号)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国家高新区(一)充分认识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加快科技创新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载体。

2007年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这是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发展高新产业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市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

宁波国家高新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奋发有为,明确目标,自立自强,创新强区,为加快我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宁波国家高新区在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真正发挥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二)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必须围绕创新链、创业链和产业链的建设,集中发挥科技研发、创业孵化、发展高新产业示范和机制创新等功能,构建起以核心区为基础,与联动区、扩散区相呼应的开放式发展体系。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治污水等专项工作实施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治污水等专项工作实施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治污水等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甬高新办[2014]30号【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治污水等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高新办〔2014〕30号)各有关部门,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治污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国家高新区防洪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国家高新区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4年7月10日宁波国家高新区治污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水共治”部署,深入实施《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五水共治”工作总体方案》,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有效提高民生品质,加快发展生态文明,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环境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推进河道治理、工业治污、污水处理等项目,切实形成铁腕治水的良好局面,促进水环境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为全面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2016年底,全区主要河道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形成一批水清、流畅、岸绿、景美河道;河道保洁率达到100%,建成区污水收集率100%,河道水体基本消除劣V类。

到2020年,全区河道功能全面恢复,河道水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要求,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一)扎实推进河道综合治理1、开展“垃圾河”治理攻坚。

结合梅墟新城北区二期周边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垃圾河”清理任务。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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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 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 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 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落 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 停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 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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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 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 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 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 在营业期间每 2 小时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 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 确,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 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 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条 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管委会主 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 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5•【字号】甬政发[1998]107号•【施行日期】199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宁波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特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1.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要紧紧围绕“强化基础、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再创优势”的经济工作方针,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结构调整方案,按照“突出重点、提高起点、市场导向、效益优先”的总体要求,经过3到5年努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技术进步投融资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效益水平高的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导向,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改造步伐,力争“九五”后三年全市技术改造投资总量完成300亿元左右,全社会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2.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加强政策导向,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相互间的新型关系,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良好氛围。

3.各级经委(计经委)、科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高科[2014]21号【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发布日期】2014.05.20【实施日期】2014.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高科〔2014〕21号)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2014年5月20日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五水共治”工作总体方案》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现制定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在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2014年5月底前,全区各级河道(河段)实现“河长制”全覆盖。

到2016年底,全区主要河道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形成一批水清、流畅、岸绿、景美河道;河道保洁率达到100%,河道水体基本消除劣V类。

到2020年,全区河道功能全面恢复,河道水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要求,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职责分工按照“一河一长、分级管理、集中考核”的管理责任体系,对区内河道(河段)实施“河长制”管理。

区内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城市内河由管委会领导担任“河长”,乡级河道(河段)按照属地原则,由梅墟街道、新明街道领导担任“河长”。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全市优势资源,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各分园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经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建分园和挂牌分园(以下简称“各分园”)。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延伸区和联动区经认定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扶持政策(一)加强财税政策扶持1.经认定的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创建单位,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再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配合〕2.相关县(市)区政府对各分园实行独立的财政结算办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以2013年各分园实际财政收入为基数,自2014年起前五年内新增税收(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60%返留各分园,后五年内新增税收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40%返留各分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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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文字号】甬高科[2015]36号
【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的实
施意见
(甬高科〔2015〕36号)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跨越发展
(一)上台阶奖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盈利企业(集团),分别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重点骨干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实缴税收达到10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高成长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幅20%以上的盈利企业(集团),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若企业同时满足重点骨干企业奖励条件,可按孰高原则选择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企业重组并购奖励
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收购兼并相关行业企业,且相对控股,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收购兼并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挂牌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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