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规章制度
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作为体育行业的专家,我将为大家介绍体育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反兴奋剂是指那些能够改变运动员身体功能的物质或方法,其目的是增强运动员的竞技能力,违背了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保护体育运动的公平性,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禁止运动员使用反兴奋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节论述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一、反兴奋剂的定义与分类反兴奋剂是指那些能够改变运动员身体的物质或方法,包括药物、化学物质、生物活性物质和技术手段等。
根据其作用方式和副作用特点,反兴奋剂被分为多个类别,如肌肉增强剂、血液增强剂、神经系统刺激剂、呼吸系统刺激剂等。
禁止使用反兴奋剂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运动员的体能和技术水平实力的基础上进行比拼。
二、国际反兴奋剂组织与管理体系国际反兴奋剂组织(WADA)是全球范围内管理和监督反兴奋剂工作的机构,其工作重点包括制定和更新反兴奋剂规则、颁布和认定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等。
WADA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对全球范围内的反兴奋剂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三、反兴奋剂检测和处罚制度为了保证运动员在比赛中不使用反兴奋剂,各体育竞赛组织在比赛前和比赛中都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反兴奋剂检测包括尿液和血液检测,以及瓶外活体检测等多种方式。
一旦运动员被查出使用了禁用的反兴奋剂,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禁赛、奖牌取消、个人声誉受损等。
四、健康教育与反兴奋剂宣传为了增强运动员对反兴奋剂的认知和自觉遵守反兴奋剂规定,体育行业加强了对运动员的健康教育和反兴奋剂宣传。
运动员需要了解反兴奋剂对健康的危害,以及合理的训练和健康的饮食对实现良好竞技成绩的重要性。
五、体育行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完善体育行业还加强了对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完善。
制定了反兴奋剂标准和测试方法,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规成本。
同时,行业还积极推动反兴奋剂科学研究,以利于新的科学方法的发展和应用。
结语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反兴奋剂规则

反兴奋剂规则(2020年12月28日体育总局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制定目的 (1)第二条反兴奋剂工作的理念和宗旨 (1)第三条反兴奋剂工作的概念 (1)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六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界定 (3)第七条国家级运动员 (3)第八条了解和遵守义务 (4)第二章兴奋剂违规 (4)第九条兴奋剂违规的定义 (4)第十条检测结果阳性 (4)第十一条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5)第十二条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5)第十三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6)第十四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6)第十五条持有兴奋剂 (6)第十六条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6)第十七条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6)第十八条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 (7)第十九条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7)第二十条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8)第三章证据 (8)第二十一条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8)第二十二条证明方法与举证规则 (8)第二十三条事实推定 (10)第二十四条不利推论 (10)第四章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 (10)第二十五条禁用清单 (10)第二十六条禁用清单的分类 (11)第二十七条治疗用药豁免 (11)第二十八条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12)第二十九条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 (12)第三十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核 (12)第三十一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批准 (13)第三十二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回避和保密 (13)第三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承认 (14)第三十四条重大赛事期间的治疗用药豁免 (15)第三十五条非国际级又非国家级运动员追补申请 (15)第三十六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复核与争议解决 (16)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16)第三十七条检查和调查的目的 (16)第三十八条检查的权限 (17)第三十九条赛事检查的协调 (17)第四十条检查的实施 (18)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18)第四十二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 (19)第四十三条注册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 (19)第四十四条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 (19)第四十五条其他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 (20)第四十六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 (20)第四十七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判定 (20)第四十八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后果 (21)第四十九条退役运动员复出参赛 (21)第五十条独立观察员项目 (22)第五十一条情报和调查的总体要求 (22)第五十二条情报的收集和处理 (22)第五十三条调查的内容 (22)第五十四条调查的实施 (22)第五十五条举报和信息共享 (23)第五十六条与有关单位的合作 (23)第六章样本检测 (23)第五十七条实验室的确定 (23)第五十八条检测的目的和研究 (23)第五十九条样本检测的标准 (24)第六十条进一步检测 (24)第六十一条样本的拆分 (25)第六十二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样本和数据的占有权 (25)第七章结果管理 (25)第六十三条结果管理的一般规定 (25)第六十四条特定情形的结果管理 (26)第六十五条拒绝结果管理的后果 (26)第六十六条涉嫌兴奋剂违规的审查和通知 (27)第六十七条兴奋剂违规前科的确认 (27)第六十八条强制性临时停赛 (27)第六十九条选择性临时停赛 (27)第七十条提供临时听证会和申请仲裁的机会 (28)第七十一条自愿接受临时停赛 (28)第七十二条临时停赛的取消 (28)第七十三条结果管理决定的内容效力 (28)第七十四条结果管理事宜的通知 (29)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退役的结果管理 (29)第八章听证 (29)第七十六条听证的组织 (29)第七十七条听证的基本原则 (29)第七十八条听证委员会 (29)第七十九条听证专家组 (30)第八十条听证的回避和保密 (30)第八十一条赛事听证会 (31)第八十二条听证会结论 (31)第八十三条依照听证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31)第八十四条放弃听证权利并作出处理决定 (32)第八十五条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举行听证 (32)第九章处罚程序 (33)第八十六条处理决定的作出 (33)第八十七条处理意见的审核 (33)第八十八条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34)第八十九条委托行使处罚权 (34)第九十条逾期的责任追究 (34)第十章对当事人的处罚 (35)第九十一条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的取消 (35)第九十二条赛事有关比赛成绩的取消 (35)第九十三条检测结果阳性、使用或企图使用、持有兴奋剂的禁赛期 (35)第九十四条故意的认定 (35)第九十五条滥用物质的禁赛期 (36)第九十六条其他违规的禁赛期 (36)第九十七条加重处罚 (37)第九十八条无过错或无疏忽 (38)第九十九条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 (38)第一百条有立功表现而减免处罚 (39)第一百零一条主动承认而减轻处罚 (40)第一百零二条综合减免 (40)第一百零三条承认违规而减少禁赛期 (40)第一百零四条案件解决协议 (41)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次违规 (41)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次违规 (42)第一百零七条多次违规的其他规定 (42)第一百零八条数次违规并罚 (42)第一百零九条取消自样本采集或违规发生之日起的比赛成绩 (43)第一百一十条奖金分配 (43)第一百一十一条经济处罚 (43)第一百一十二条禁赛期的起算 (44)第一百一十三条禁赛期的折抵 (44)第一百一十四条禁赛期禁止参加比赛和有关体育活动 (45)第一百一十五条恢复训练 (46)第一百一十六条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后果 (46)第一百一十七条扣发经济资助 (46)第一百一十八条处罚的公布 (47)第一百一十九条集体项目违规的处理 (47)第十一章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47)第一百二十条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的禁赛期 (47)第一百二十一条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47)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48)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罚 (48)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管理单位的经济处罚 (49)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理单位的认定 (49)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接受经济处罚的后果 (49)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人员和单位减免处罚 (50)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人员暂停运动员辅助工作 (50)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人员禁赛期的起算、折抵 (51)第一百三十条不影响对当事人的处罚 (51)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追加处罚 (51)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51)第一百三十二条争议解决的原则 (51)第一百三十三条不停止执行 (52)第一百三十四条审查范围 (52)第一百三十五条争议解决事项 (52)第一百三十六条争议解决的申请 (53)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的主体. 54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权向国家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主体54 第一百三十九条申请仲裁的通知义务 (55)第一百四十条临时停赛的争议解决 (55)第一百四十一条允许提出反请求 (55)第一百四十二条就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申请仲裁 (55)第一百四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争议解决 (56)第一百四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通知 (56)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仲裁的期限 (56)第十三章通知、保密和信息公开 (57)第一百四十六条通知的对象 (57)第一百四十七条通知的内容 (57)第一百四十八条通知的更新 (57)第一百四十九条通知的保密 (57)第一百五十条通知的文件要求 (58)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布当事人身份信息 (58)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布处理决定 (58)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 (59)第一百五十四条信息统计 (59)第一百五十五条兴奋剂管制信息数据库 (59)第一百五十六条上传兴奋剂管制信息的要求 (60)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60)第十四章承认 (61)第一百五十八条签约方决定的约束力 (61)第一百五十九条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 (62)第一百六十条非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 (62)第十五章教育 (62)第一百六十一条反兴奋剂教育的原则和宗旨 (62)第一百六十二条接受反兴奋剂教育的义务 (63)第一百六十三条反兴奋剂教育的组织实施 (63)第十六章责任和义务 (63)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63)第一百六十五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65)第一百六十六条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 (66)第一百六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66)第一百六十八条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67)第十七章附则 (67)第一百六十九条未尽事宜 (67)第一百七十条《条例》的解释 (67)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则》的解释 (68)第一百七十二条参加比赛的动物 (68)第一百七十三条时效规定 (68)第一百七十四条过渡规定 (68)第一百七十五条生效时间 (69)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协调统一 (69)附件名词解释 (7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规范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兴奋剂规范》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兴奋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4•【文号】体科字〔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兴奋剂规范》的通知体科字〔201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训练局、秦皇岛训练基地、北京体育大学,有关项目协会:现将《反兴奋剂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在体育系统内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2018年7月24日反兴奋剂规范运动员反兴奋剂规范(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公平秩序。
(二)遵守反兴奋剂法规,严禁故意使用。
(三)学习反兴奋剂知识,自觉接受教育。
(四)准确申报行踪信息,配合检查调查。
(五)遵守随队饮食规定,避免外出就餐。
(六)及时申报用药豁免,安全就医用药。
(七)严格管控营养补剂,严禁擅用滥用。
(八)发现可疑违规行为,积极主动举报。
辅助人员反兴奋剂规范(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公平秩序。
(二)遵守反兴奋剂法规,严禁故意使用。
(三)学习反兴奋剂知识,自觉接受教育。
(四)协助申报行踪信息,配合检查调查。
(五)提醒注意饮食安全,防范食品风险。
(六)协助申报用药豁免,指导就医用药。
(七)发现可疑违规行为,积极主动举报。
运动员管理单位反兴奋剂规范(一)完善管理落实责任专人负责。
(二)积极组织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三)加强肉食品营养品采购管理。
(四)加强肉食品营养品检测留样。
(五)为运动员安全用药提供咨询。
(六)提醒和监督运动员申报行踪。
(七)主动开展并且积极配合调查。
(八)严禁组织和参与使用兴奋剂。
(九)打击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
(十)严禁非法兴奋剂检查和检测。
(十一)严禁干扰兴奋剂检查和调查。
(十二)严禁与禁赛期的运动员合作。
反兴奋剂规章制度

反兴奋剂规章制度反兴奋剂规章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

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
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是体育界和教育界共同努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确保
运动员和教练员在参与竞技比赛前接受系统的反兴奋剂教育,提高他们的反兴奋剂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兴奋剂在体育竞技中的使用。
首先,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要求所有参与体育竞技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必须接
受规范的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包括兴奋剂的种类、使用方法、禁药清单等内容。
通过这些教育培训,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更好地了解兴奋剂的危害性和禁止性,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诱惑,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还要求参与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必须接受
反兴奋剂测试,以确保他们在比赛中没有使用兴奋剂。
这种测试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惩罚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健康的运动员不受兴奋剂的侵害。
此外,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还包括建立兴奋剂教育宣传平台,通过各种宣传
活动和教育宣传资料,向广大体育爱好者普及兴奋剂的危害性和反兴奋剂的重要性,倡导体育界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共同抵制兴奋剂的使用,共同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和公正。
总的来说,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是体育界和教育界共同致力于减少兴奋剂在
体育竞技中的使用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的教育培训、反兴奋剂测试和宣传活动,提高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反兴奋剂意识,减少兴奋剂的使用,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和公正,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在体育界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下,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让体育竞技更加公平、健康、和谐。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护体育赛事的公平性和运动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旨在防止运动员使用禁止药物,同时通过严格的检查和监管机制,确保运动员在赛事中的表现完全依靠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探讨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组成部分。
一、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因。
首先,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体育赛事的公平性。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获得超乎常人的体能和力量,给其他运动员带来不公平的竞争。
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监测和控制运动员的药物使用,确保比赛的结果是在真正的实力和技术对决下产生的。
其次,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运动员的健康。
兴奋剂使用可能会对运动员的身体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包括心脏问题、肝脏损伤和精神障碍等。
通过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对运动员进行定期的药物检测,及时发现并阻止潜在的健康风险。
最后,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体育赛事的形象。
体育赛事的核心价值在于竞技精神、公平竞争和荣誉感,而兴奋剂使用将严重损害这些价值观。
通过建立严格的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维护体育赛事的公信力和声誉,吸引更多观众的关注和支持。
二、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由以下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组成。
1.禁止药物列表:制定和发布禁止药物列表是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基础。
禁止药物列表列出了在体育赛事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包括激素类药物、生长因子、血液增加剂等。
禁止药物列表的定期更新是必要的,以适应新药物的出现和科学研究的进展。
2.药物检测与监管机制: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药物检测和监管机制。
这包括对运动员进行定期的尿液和血液检测,以寻找禁药的痕迹。
另外,对于特定赛事和重要比赛,还可以采取抽样测试和不定期测试等方式增加检测的难度和惩罚的不确定性。
3.处罚措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有关行业体协:为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要求,推动“拿干净金牌”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结合以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经验,制定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20年1月9日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原则和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反兴奋剂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倡导“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价值观,传播纯洁体育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实现反兴奋剂教育的入脑、入心、入行。
第五条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应主动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自觉抵制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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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规章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zd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
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
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处方应当保存2年。
第十六条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zd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第三章反兴奋剂义务第十八条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医疗机构,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应当记录并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成员的下列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的。
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将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
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条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离开运动员驻地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学生的反兴奋剂意识,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应当予以制止。
体育专业教育应当包括反兴奋剂的教学内容。
第三十条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
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检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和兴奋剂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
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四条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五条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兴奋剂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受检样本进行检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