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方案

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方案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提供学生更多选择的机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充分发挥其个性优势,体现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根据《2023年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发〔2023〕2号),现将我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秘书:二、转专业计划1月6日美术学院网站公布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
3月2日至3月6日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并打印系统生成的报名表,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月7日学院审核并公示转专业报名名单。
3月10日转专业报名名单报送至教务部学籍科。
3月11日学校公示审核合格学生名单。
3月11日至3月17日进行转专业考核安排、学生准考证打印。
3月18日至3月19日组织转专业笔试、面试考核。
3月20日至22日院内公示拟录取名单。
3月23日转专业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部学籍科。
3月24日至26日教务部公示转专业录取名单。
3月27日前教务管理系统中办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并提交转专业编班情况一览表。
三、考核方案转专业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第一轮为笔试,第二轮为面试,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确定面试名单。
笔试和面试过程闭环管理。
具体如下:(一)考试命题。
由学院教研室主任负责转专业笔试与面试的考试命题,教学院长审核,院教务办密封保存。
(二)考试组织。
学院教务办组织考场安排、监考、巡考等工作。
(三)阅卷、评分及成绩登录。
1、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转专业考核的评阅和记分工作,组成3-5名专业教师进行笔试阅卷和面试评分;2、笔试成绩按照各阅卷老师的评分结果折算均分;3、通过笔试考试的学生进入面试环节。
转专业秘书负责面试考生编号、组织考生静候在候考室,叫号进入面试考场。
评委根据面试结果,在考生相应的编号处记分;4、笔试和面试成绩由学院转专业秘书负责录入转专业系统,转专业考核评分过程中,考生个人信息采取闭环管理,由转专业秘书负责保密,不得向评委等人员泄露。
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满足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专业特长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学生自愿原则。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2.双向选择原则。
学生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接收其他专业转入学生。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
二、申请对象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习年限未超过3年者。
三、限制条件1.艺术、体育特殊类型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出艺术、体育类专业。
2.申请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应通过艺体类专业水平考核。
3.申请转入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应参加相应外语测试。
4.申请转入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应参加相应美术测试。
5.申请转入专业学生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转入专业的体检要求。
6.在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含委托培养、单独招生或学校招生章程已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四、工作程序本科生转专业在每学年集中开展一次,主要工作环节包括:1.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及专业发展阶段等情况,确定当年各专业年级转入学生计划。
2.转入学生计划经学校审核后,在各学院网站公告。
3.各学院分别制定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并公布实施,明确对拟转入专业学生已学课程的认定细则和后续课程要求。
4.学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经在读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核实登记,连同已学习课程成绩单,递交到转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5.各学院开展转入学生考核工作,学院认定拟转入学生已学习课程,公示拟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公文方式报教务处。
6.教务处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学籍管理.已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应完成本学期已选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1.已批准的转专业学生按教务处通知到新专业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新专业的课程选课。
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办法

4.已修公共必修课程中有 2 门(含)以上不及格; 5.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6.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第三条 具体程序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第 1 学年第 2 学期有 1 次申请 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每年 4 月中旬,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依据学生兴趣爱好 和专业建设发展实际,制定转专业计划,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 2.符合转专业条件并要求转专业者,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 内登录“教务在线”填写《江西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详见附件)并打印交至转出学院。 3.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通过 资格审查学生的《江西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转出 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由申请转专业学生交转入学院(含同学院 内转专业)。各转出学院可以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 育,但不得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理由阻止学生申请转专 业。 4.转入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拟同意接收 学生名单,并将拟同意转入学生的《江西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审 批)表》签署学院意见后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对限定转入名额的 专业,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门考核小组,通过笔试(不超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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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专业课程)和面试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并择优录取。未 通过转入学院审核或考核的申请转专业学生,继续在原学院和专 业学习。
5.教务处审核确定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在“教 务在线”网站进行为期 1 周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批。学 校审批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通知,各相关 学院及时做好学生转换专业的教育和服务工作。
江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和个性发展,优化办学资源配置机制, 努力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各类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福师大转专业规则

福师大转专业规则
【原创版】
目录
1.福师大转专业规则简介
2.转专业申请条件
3.转专业申请流程
4.转专业相关注意事项
5.总结
正文
福师大转专业规则简介
福建师范大学,简称福师大,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良教学传统的全国重点大学。
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福师大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转专业规则,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空间和成长机会。
转专业申请条件
福师大转专业规则规定,学生申请转专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2.已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
3.原专业与申请转入专业之间,需符合学校关于专业类别、层次的要求;
4.申请转入的专业有空余招生名额。
转专业申请流程
福师大转专业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3.学院将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核;
4.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学生方可转入新专业。
转专业相关注意事项
在申请转专业的过程中,学生需注意以下几点:
1.每个学生仅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后不得再次申请;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前,需与原专业导师进行充分沟通,征得导师同意;
3.转专业学生需按照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补修原专业未修课程,以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总结
福师大转专业规则为在校学生提供了一个灵活的调整专业机会,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发展需求做出合适的选择。
同时,学校对转专业申请的严格把关,确保了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
转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只允许一年级结束时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结束,第三学期开学时申请转专业。
教务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公布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人数。
学校受理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第三周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条文史、理工、体育、艺术等不同门类的学生不能跨类别转专业,学制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第五条艺术类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艺术类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第六条国防生转专业,按教育部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二、转专业资格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2、学习成绩优秀,已取得所开课程的全部必修课学分,第一学年课程考试每学期平均成绩在85(含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按以下规定执行;(1)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可在全校(或学院)同门类申请转专业。
(2)随后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3%,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
3、当年高考未满足本人任何志愿的学生,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按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排序确定,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外语学院、文传学院、政治学院可以互相调整);4、对于高分专业申请转入低分专业的学生(以当年陕西省各专业招生录取分数为依据)可在本学院内转专业,按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排序确定,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外语学院、人文学院可以互相调整);5、如果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已有人数的5%,则同时根据申请转入该专业的学生的高考成绩与生源地当年录取线的差值排名确定;6、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7、在读一年级统招本科生;8、身体健康、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9、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10、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11、高分专业转入低分专业的申请者,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核,学校主管领导签批。
高校关于转专业的规定(福建)

高校关于转专业的规定(福建)厦门大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清转专业:(1)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
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2)特殊生;(3)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①本入学习努力,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②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等)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福州大学:1.我校允许学生转专业。
对于要求转专业的新生,可在一年级下学期依照转专业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专业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5%、转出不超过10%,如申请人数超出这一比例,则按入学后的学业成绩择优审批。
集美大学:只有专长学生和特殊学生才可以申请并经批准后转专业。
福建医科大学: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只有专长学生和特殊学生才可以申请并经批准后转专业。
2.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多修多读,包括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福建中医药大学:专长生和特殊生可以申请并经批准后转专业。
福建师范大学:一、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3%、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5%。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3.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4.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学分以上者;5.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7.应作退学处理者;8.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福建工程学院: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在读一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1)学习成绩优良,已学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2)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3)特殊生。
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一、总则1. 为充分尊重学生兴趣和个性发展,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1. 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学生已修满一年级课程,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
3. 学生转专业前,应充分了解所申请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就业方向等,确保转专业是基于自身兴趣和发展需求。
4. 学生应具备转入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
5. 学生在原专业就读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
三、申请程序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 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进行初审,包括审查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转专业理由等,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面试或考核。
4. 教务处公示转专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包括变更学籍、调整宿舍等。
6.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相关课程,补修课程的成绩计入学生总成绩。
四、其他规定1. 学生转专业后,不再享受原专业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荣誉和资助。
2.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成功后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3. 特殊情况下的转专业,如学生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4.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学校教务处提出,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精神,深入推进教学改革,全面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基本条件(一)在籍全日制一、二年级本科生。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申请转专业方式及资格条件(一)全校范围内转专业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二)其他方式转专业1.循环协议转专业:在一年级期间,在个人自愿,并作出承诺的情况下,两人之间或多人之间一对一互相交换循环转专业。
2.学有特长转专业:在一年级、二年级期间,学有特长的学生(即在全国或国际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可视具体情况转入相关专业。
3.学习困难转专业:在一年级、二年级期间,学习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理工类专业可转文、经、管、法类专业,工科类专业可转理科类专业,文、经、管、法类可转文科类专业。
对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4.创新创业转专业: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GPA达到3.0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5.入伍退役转专业: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6.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三、转专业程序(一)全校范围内转专业工作程序1.公布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学生学籍管理中心协调、汇总并及时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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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非正式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试行)》(闽师教〔2017〕3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学院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以及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提出转专业计划数。
原则上,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数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在校生数的10—15%。
第四条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全日制本科生,港澳台侨生转专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主体责任在学院。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院党委纪检委员、专业负责人、其他教师代表(不少于3人)、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等。
第八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入专业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转专业工作,对以下情形予以限制: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国防生、定向生、外国语保送生、专升本学生、预科转正生、体育特长生(含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和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等,不得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 同一艺术类别专业按不同录取规则录取的不得互转专业;
免费教育师范生只能在免费教育师范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到不同招生院校代码的专业等。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三)已进入第三、四学年的,原则上不再申请转专业。
(四)已有转学经历的,原则上不再申请转专业。
(五)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或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学生有上述所列情况的,但因学校专业调整的,学生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当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学校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
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学院制定工作方案,应注重体现接收专业对学生基本素质和学习能力的要求。
(二)发布通知。
教务处对学院工作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
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学院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
(三)咨询宣传。
教务处和学院适当组织宣传,并接受学生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四)学生申请。
学生登陆教务系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五)学院审核。
转出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组织考核。
学院组成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称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
考核工作可以全学院统一进行,也可以分专业进行。
原则上,考核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考核工作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形式,也可以两者兼有。
试题主要测评接收专业对学生确实所需的基本能力素养和专业发展潜质,难易应适中。
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数。
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最后一名且出现成绩相同时,应通过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或加试进行区分。
如果转入专业需追加计划数,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名额。
考核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学校审议。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确认,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八)录取公示。
拟录取名单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九)后续工作。
学院及时通知转专业的学生并办好学籍异动、班级编制、住宿安排、思想教育等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按照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分选专业工作,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其他实施人才培养试验计划项目(专业)的学生选拔分类培养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应制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
分选时间、分选原则应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分选专业工作可于第1学年第2学期启动,最迟于第2学年第2学期完成。
拟定的学生分选专业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分选工作报告和最后确定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
(二)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以及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卓越教师、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专业)的学生选拔分类培养工作,可于第1学年第1学期启动,最迟于第4学年第1学期第2周前完成。
具体工作由学院根据有关文件执行,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学生对转专业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
学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勤、缺考等。
第十七条学生转入的年级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专业情况确定,但相关规则应在工作方案中注明、公布。
第十八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九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若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习成绩如实记载。
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转换和认定。
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学分。
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负责组织、指导并督查转专业工作。
对于部分热门专业的转专业工作,教务处应安排人员参与部分工作
特别是考核录取环节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原《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师教〔2014〕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