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专题讲座
法律讲堂婚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却时常发生。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离婚诉讼案例,探讨婚姻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一、案例背景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认为乙缺乏责任心,经常在外应酬,忽视家庭;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成因(1)性格差异:甲与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双方难以相互理解和包容。
(2)沟通不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未能及时解决矛盾,导致问题积累,最终引发离婚诉讼。
(3)家庭责任缺失:乙在外应酬较多,忽视家庭,导致甲产生不满,认为其缺乏责任心。
2. 处理方式(1)调解: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首先尝试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分析矛盾根源,寻求共同点。
经调解,甲与乙达成和解,同意维持婚姻关系。
(2)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本案中,若甲与乙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
3. 维护家庭关系(1)加强沟通:夫妻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彼此差异,共同解决问题。
(2)承担家庭责任:丈夫应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妻子和孩子的需求;妻子也应学会独立自主,关心家庭。
(3)学会包容:夫妻双方应学会包容对方缺点,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三、总结婚姻纠纷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沟通,承担家庭责任,学会包容,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夫妻,珍惜婚姻,关爱家庭,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生活。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婚姻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本篇法律讲堂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析婚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分析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离婚?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前,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但未告知王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王某能否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告知王某其患有遗传性疾病,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
因此,王某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提出离婚请求时,已经过了撤销婚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王某未在一年内提出离婚请求,因此,王某不能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
二、案例分析二:婚后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出轨,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李某能否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出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符合离婚的条件。
但是,离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证明其出轨是由于李某的过错,如家庭暴力、冷暴力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张某的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案情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本案例以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在婚姻关系中如何运用法律智慧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了五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甲与乙的结婚证书;2. 甲与乙共同生活的照片;3. 甲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乙在聊天中多次提出离婚;4. 甲的银行流水,证明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家庭开支。
乙对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并提出以下抗辩:1. 乙否认与甲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2. 乙表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3. 乙提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离婚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2)离婚诉讼应当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原则,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2. 证据的认定(1)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2)家庭责任与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在本案中,乙提出甲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
对此,法院需要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判断甲是否尽到家庭责任。
法律讲堂案例_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共同财产中,李某分得房产一套及存款10万元。
然而,离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未如实披露其财产状况。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需要变更?三、案例分析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因此,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未如实披露其财产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经法院调查,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3.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需要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情感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屡见不鲜,涉及到财产、子女抚养、情感纠纷等方面。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知识进行解读。
二、案例一: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前,李某患有严重心脏病,但未告知张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的病情,要求离婚。
李某认为,自己并未故意隐瞒疾病,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导致对方在结婚登记前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但在此案中,李某并未故意隐瞒疾病,而是由于自身原因未告知张某。
因此,张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结论:婚前隐瞒疾病,若非故意隐瞒,一般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三、案例二: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张某发现王某出轨,心情极度痛苦。
张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此案中,王某出轨,给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结论: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三:离婚时财产分割,如何确定财产价值?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一笔存款。
双方对财产价值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财产分割时,应当确定财产价值。
财产价值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等确定。
在此案中,双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轿车和存款进行评估,确定财产价值。
结论: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确定财产价值,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等确定。
五、案例四:离婚后子女抚养,如何确定抚养权?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离婚,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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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加强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 构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等。
06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探讨
涉外结婚条件及程序规定
涉外结婚条件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 愿结婚;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无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愿望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最有利于
子女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02
抚养费支付及期限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03
探望权行使及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涉外结婚程序
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需按照中国法 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境外结婚 的,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办理 相关认证手续。
注意事项
了解并遵守双方国家或地区的婚姻 法律规定;确保结婚证件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办理相关公证和认 证手续。
涉外离婚途径选择和程序规定
涉外离婚途径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 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讼离婚则需
学员B
讲座内容详实,老师讲解 生动有趣,让我对婚姻法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学员C
我之前对婚姻法一知半解,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婚姻 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了 更清晰的认识。
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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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婚姻法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 益,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强调家庭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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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与某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逐渐显现。
某甲因工作原因经常加班,而某乙则全职在家照顾孩子。
某甲觉得某乙缺乏家庭责任感,而某乙则认为某甲忽视家庭,对家庭投入不足。
2019年,某乙提出离婚,某甲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纠纷。
二、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某乙提出离婚,符合离婚的条件。
2. 离婚原因离婚原因主要包括夫妻感情不和、家庭暴力、一方有外遇等。
在本案中,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当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本案中,双方矛盾逐渐加深,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
3.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离婚后,应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遂判决准予离婚。
2. 离婚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某甲获得房产,某乙获得其他财产。
3. 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双方经济状况、子女利益等因素,判决子女由某乙抚养,某甲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启示1.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律讲堂成功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婚姻法律讲堂活动。
本文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讲堂成功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解决婚姻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19年,李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离婚。
为了了解自己的权益,王女士参加了当地举办的婚姻法律讲堂,希望通过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讲堂内容婚姻法律讲堂邀请了一位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参加讲座的市民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离婚的条件、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以下是讲座中涉及的主要内容: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离婚程序: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则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4. 子女抚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法律讲堂效果王女士通过参加法律讲堂,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律师的指导下,她分析了与李先生婚姻状况,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孩子尚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
于是,她决定尝试调解,争取家庭和谐。
在律师的建议下,王女士向法院申请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李先生和王女士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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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主张?为什么? 2.甲的父母为甲所买的住房归谁所有? 3.乙的父母为乙所买的住房所有权归谁?
【答案】
1.不予支持。结婚时不符合法定结 婚条件,而向法院主张无效时已经符合
婚姻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归甲个人所有。 3.归甲乙共有。
案例二
小王姑娘经人介绍,结识了同村的于某 ,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订婚前 ,小王按照周围姐妹的“标准”向男方要了 一万余元的彩礼。但后来在与于某的交往中 ,小王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她不能接受,故 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与小王解除婚约后要 求其返还彩礼一万元,但小王认为这是于家 为了达成婚约的自愿赠与,不同意归还。
•
遭遇家暴的维权
(一)家暴的含义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 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 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 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二)遭遇家暴怎样处理?
1.打110的同时求救附近居民 2.去妇联、居委会还有附近邻居,警察
的证人证明)
家暴小案例
有一天,甲单位晚上有活动,中午甲就告诉了 他,并为他做好了晚饭,还请来母亲照顾孩子。甲 与同事们联欢到晚上12点才回家,丰某见到甲二话 不说,抓住甲的头发就把甲往墙上撞,并不停地抽 打甲的头脸,骂甲是贱货、不识好歹。甲的哭喊声 惊动了四邻,他们打“ll0”报警,等警察来了丰某 才住手。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送到医院,经诊断 ,因爱外力甲耳膜穿孔并有轻微脑震荡,住院20天 ,父母为甲支付了医药费15 000元。现甲想向法院 起诉,要求丰某赔偿甲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计3 万元。请问,甲能获得赔偿吗?
婚姻维权小贴士
• 了解《婚姻法》 这部法律 • 寻求居委会的帮 助 • 找驻村律师咨询 • 到司法所咨询 • 到法院起诉
《婚姻法》
解答参与者疑问
谢谢大家的参与!
)
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 (
( ) )
)
夫妻离婚后可以不用偿还在婚姻期间所欠债务。 离婚时一定要办理离婚登记。 (
)
遭遇家暴时可以去妇联、居委会请求帮助。 ( 反家庭暴力受法律保护。 (
)
成都女子不堪8年家暴服毒身亡 丈夫已被逮捕
• “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彭某某。”5月31日,华西
•
律师解答: 甲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平等 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同时,每个 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家庭暴 力。当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时 ,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你在参加单位活动之前,已经为丰某安排好了晚餐,并委 托母亲照看孩子,你的行为完全正当。参与单位的集体活 动并没有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你的丈夫无权干涉,无理 而实施暴力是严重侵权的行为。你要求丰某承担赔偿责任 是合法的,法院应予支持。你和丰某虽为夫妻关系,但对 民事赔偿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果你们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 ,则丰某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你们实行的 是共同财产制,则丰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 部分来承担。你因此而获得的赔偿则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甲(男23岁),乙(女19岁),为达到结婚 目的,乙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 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前甲的父母 为甲购买了一套住房,供甲乙婚后居住,婚 后乙的父母为乙买了一套住房供甲乙居住。 三年后甲与乙的感情不和,乙要离婚甲不同 意,于是乙诉至法院主张甲乙结婚时乙尚未 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 确认。
案例三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 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 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 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婚后两人感 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 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 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 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 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 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 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
订婚后,女方又反悔,彩礼该归谁?
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
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都市报-封面新闻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 ,检察院依法将一名长期家暴致妻身亡的犯罪嫌 疑人批准逮捕,缠绕蒋兰(化名)一家多年的噩 梦也宣告结束。 结婚8年,对蒋兰而言并不幸福,丈夫彭海涛(化 名)长期对她轻则辱骂,重则拳脚相向。两人的 问题数次被村上、妇联调解,但都收效甚微。今 年3月,两人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蒋兰难忍殴打 而出门呼救,不料竟被丈夫抓回家中进行恐吓
婚姻法专题讲座
主讲人:智青年服务中心人员
五个环节
婚姻法十问十答
遭遇家暴的维权 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维权小贴士 解答参与者疑问
婚姻法十问十答
有配偶者重婚构成重婚罪。(
务。 ( ) ) )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是女方单方的义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的法律。 (
)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基础。 ( 结婚一定要在相关行政机关办理登记结婚证。(
问题:
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
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 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
,是否正确?
答案:
1.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 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 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 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 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 ,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 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