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基本要求
最新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和归档要求

最新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和归档要求一、资料整理及归档的重要性1、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因此,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而且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城建档案和建设工程档案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宣传建设工程项目建档、归档和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档案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人们的档案意识和法制意识。
5、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开展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归档、整理等档案理论知识、具体业务规范标准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6、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
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政工程资料整理内容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站及防洪等工程。
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项目如下:(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
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
(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较大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档案编制要求

竣工档案编制要求竣工档案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成果,是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建成投产后生产运营、维护、检修及改造、扩建的主要依据,因此要求全面、系统、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项目竣工档案。
一、竣工档案编制的基本要求1竣工档案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书写材料和载体材料要耐久保存。
2、竣工档案必需与工程建设同步,确保真实性,不得后补,也不得超前,更不能编造。
3、竣工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要反映工程的真是内容和历史过程。
4、竣工档案材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技术签证手续完备。
5、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形成的(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制件。
6、组卷完成后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归档保存。
7、需向甲方归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二、竣工档案的编制基本原则1、组卷套数:一般为三套(正本一套,副本二套),两套交甲方(正、副本各一套),一套交公司档案室。
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以甲方要求套数为准。
2、卷、册的划分原则:一般分为综合管理资料(第一卷)、施工调试资料(第二卷)、质量评定资料(第三卷)和竣工图(第四卷)四卷,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以甲方要求划分原则为准。
每卷中如果一册装订不下(每册厚度以不超过25mm为宜),可分为几册,但尽量保证同一种技术文件在一册内。
3、综合管理资料按单项工程组卷,施工调试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竣工图按单位工程组卷。
4、所有编写材料所用纸幅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X宽为297mm×210mm),原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均粘贴在《合格证张贴单》上,大于表格边框的折叠后进行粘贴,原则上合格证单独成册。
5、所有装订的资料不允许用铁质材料装订,必须用线装或胶装。
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指南.doc

附件③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二、办理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青岛市市南区黄县路1号)。
四、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利用相关档案。
五、申请材料(一)公民凭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可借阅利用与本人有关的城建档案。
(二)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借阅人员身份证,可借阅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城建档案。
(三)建设单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如需利用建设项目附近或沿线上的建筑物档案,应持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方可借阅利用。
(四)律师凭介绍信、委托书和律师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可查阅利用与本案相关的城建档案。
(五)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需持有关部门介绍信,提前向城建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利用。
(六)纪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查阅与司法取证相关的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借阅人员工作证或身份证进行借阅利用。
(七)规划局查阅规划档案时,需出具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的介绍信、借阅人员工作证或身份证进行借阅利用。
六、基本流程(一)利用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建设、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的通知》(青价费[2004]161号)(一)档案保护调阅费:调阅建国前档案每卷次4元,调阅建国后档案每卷次2元。
(二)档案复制工本费(三)证明费:出具城市建设档案材料证明,个人最高每份50元,单位最高每份300元。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要求.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归档要求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第一部分工程准备及竣工验收文件1、可行性研究方案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发改委)3、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4、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红线图和道路红线图)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道路红线图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小区总平面图、竖向规划图、管网综合图7、建筑工程测量定位报告单及附图8、建筑设计的环保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9、消防审核文件(网上备案的须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0、防疫审批文件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12、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4、规划方案变更审批文件及附图1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1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18、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含设计、施工、监理等)19、室内空气质量检验报告20、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1、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单体竣工图22、工程竣工报告(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2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理)2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25、住宅质量保证书26、住宅使用说明书2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备—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2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综合竣工图2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30、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备—9)31、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2012年6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报送此部分内容,详见《关于报送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40号)第二部分单位、分部工程质量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共九个分部)第三部分各种建筑材料合格证、备案证、出厂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1、钢材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2、钢筋焊接、连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焊工操作证3、水泥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只要28天)4、骨料复检报告5、建筑用水检验报告或证明6、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7、商砼材料(只要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明)8、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含消防)9、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含弱电)10、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11、其他材料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包含石材、屋面瓦、涂料、腻子、墙地砖(公共部位)、烟道、栏杆、玻璃、防火门、进户门等材料)12、土壤试验13、砂浆配合比通知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或砂浆出厂合格证14、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15、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16、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17、现场预应力混凝土试验第四部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定位测量、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及备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证明2、图纸会审记录3、设计变更(包含工程洽商、工程联系单等)4、工程定位测量记录5、基槽验线记录6、地基钎探记录7、地基处理记录8、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9、沉降观测记录(观测至竣工验收)10、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1、基础结构验收记录12、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13、主体结构验收记录14、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15、建筑工程结构检测报告16、地基验槽检查记录17、地基验收记录18、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9、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0、给排水及采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1、电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2、通风与空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3、功能检测(1)屋面淋水、蓄水试验检验记录(鲁JJ-068)(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验记录(鲁JJ-069)(3)厕所、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泼水、蓄水试验检验记录(鲁JJ-070)(4)建筑烟(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鲁JJ-073)(5)阀门(清洗)试验记录(鲁SN-011)(6)_____水、气压试验记录(鲁SN-013)(7)室内____管道灌水试验记录(鲁SN-014)(8)非承压容器满水试验记录(鲁SN-015)(9)_______管道通水试验记录(鲁SN-016)(10)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鲁SN-017)(11)______管道(设备)冲(吹)洗记录(鲁SN-018)(12)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鲁SN-019)(13)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记录(鲁SN-020)(14)采暖系统调试记录(鲁SN-022)(15)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鲁SN-023)(16)室外排水管道灌水和通水试验记录(鲁SN-026)(17)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鲁DQ-021)(18)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鲁DQ-022)(19)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鲁DQ-023)(20)电气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鲁DQ-024)(21)电气照明(动力)全负荷试运行记录(鲁DQ-025)(22)阀门(清洗)试验记录(鲁TK-011)(23)_____水、气压试验记录(鲁TK-013)(24)室内____管道灌水试验记录(鲁TK-014)(25)风管强度检验记录(鲁TK-015)(26)风管系统漏风量检测记录(鲁TK-016)(27)中、低压风管系统漏光检测记录(鲁TK-017)(28)_____管道(设备)冲(吹)洗记录(鲁TK-018)(29)风机盘管水压试验记录(鲁TK-021)(30)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鲁TK-022)(31)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清洗记录(鲁TK-023)(32)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鲁TK-024)(33)通风空调设备、管道(防静电)接地检查验收记录(鲁TK-026)(34)通风装置一般性检查记录(鲁TK-027)(35)空调装置一般性检查记录(鲁TK-028)(36)风口平衡试验(调整)记录(鲁TK-029)(37)通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鲁TK-032)(38)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鲁TK-033.1)(39)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附表(鲁TK-033.2)(40)伸缩器制作安装记录(鲁TK-034)第五部分节能归档材料1、建筑节能工程认定意见书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报告(居住建筑、公共建筑)3、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4、监督工作方案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表(表A1、A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表(试用表C1-C3为建筑专业,C3需做简化判断计算时填写C4-C7为暖通专业)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7、建筑节能工程隐蔽记录(墙面、屋面、地面、门窗、玻璃幕墙)8、产品合格证、备案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检报告。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23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0年8月7日——1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物、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等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2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管理和研究经费等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收集和接收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移交要求,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及时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
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制度

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单位。
三、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所有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2. 完整性原则:竣工资料应全面涵盖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3. 及时性原则:竣工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理,并及时提交相关部门。
4. 可追溯性原则:竣工资料应便于查询、检索,确保在必要时可以进行有效的质量追溯。
四、资料内容竣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
2.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等。
3. 工程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检验记录、试验报告等。
4. 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监理会议纪要等。
5. 工程质量评定文件,包括质量检验报告、质量评定表等。
6. 工程验收文件,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证书等。
7. 工程结算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结算报告等。
8. 其他相关资料,如变更设计、工程索赔、安全生产等文件。
五、整理要求1. 资料应按类别进行分类整理,每一类资料应有清晰的目录和编号。
2. 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材料打印或复印,字迹清晰,图表规范。
3. 电子版资料应备份至少两份,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媒介上,并注明保存日期。
4. 纸质版资料应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竣工时间等信息。
六、资料保管1. 竣工资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
2. 纸质版资料应存放在防潮、防火的环境中,电子版资料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存储设备。
3. 竣工资料的查阅应进行登记,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七、责任追究对于未能按照本制度要求整理、保管竣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2006〕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山东省档案条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青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青岛市档案局主管全市项目档案工作,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和验收。
第五条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承办市档案局委托项目的档案业务指导和验收,接收并集中保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设施、项目文件资料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指导;(三)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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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使其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设部、省、市建委等有关规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青岛市城建档案馆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我馆派人参加,同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齐全、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交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我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一、文件材料应完整齐全符合案卷质量要求
1、建设工程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应是从建设项目的提出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2、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应是原件,档案必须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其它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原件由市城建档案馆保管。
房地产权属档案收集范围内的文件材料与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内容发生冲突的,原件应存放在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部门保存文件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归其保存的复印件应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市城建档案馆证明专用章,效力等同于原件。
3、工程文件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应根据市城建档案管理馆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向有关部门移交。
5、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齐全,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做到图、物相符。
6、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7、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8、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210㎜)。
凡小于A4(或16K)幅面的,一律用A4(或16K)纸以五点衬托法衬托(装订的一边为两点),16K幅面的文件材料,只要纸张没有损坏,就不用在裱糊在A4纸上。
大于A4幅面的应折叠成A4幅面。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9、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10、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采用“手风琴”式,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 X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右下角)。
二、立卷原则
1、立卷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建设工程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3、建设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工程施工文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5部分立卷。
材料较少时,可将2个以上的阶段组为一卷;材料较多时,亦可将一个阶段形成的材料按问题分为数卷。
4、图样材料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顺序排列,视其材
料的多少组成1至数卷。
5、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三、卷内文件的排列
1、文件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2、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3、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四、案卷编目
1、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
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
开始。
(2)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4)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2、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
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共几卷、第几卷。
(2) 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
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3) 档案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
档案馆代号应由档
案馆填写。
(4)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案卷题名应包括建
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
(5)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编制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 移交单位应填写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8) 案卷封面中所填写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年月日用“.”隔开。
(9)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
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命。
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10) 城建档案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3、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②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③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
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
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④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⑤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或起止日期。
年月日用“.”隔开。
⑥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
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
号。
⑦卷内目录中所填写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⑧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4、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件数、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以及
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②填写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
③填写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时间。
④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五、案卷装订
1、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
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装订线不得压字,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厚度不得超过20㎜。
2、图纸单独立卷时,一律不装订。
每卷厚度可为20㎜、30㎜、40㎜、50㎜。
3、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