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苏府规字[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激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现就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总体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着力调整和优化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积极引导和培育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不断促进和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规模、结构、质量与效益的协调性和产业竞争力,为苏州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5个转型、6个升级:加工贸易主体向内外资企业广泛协作转型,生产方式向代工与自创品牌相结合转型,经营模式向制造与销售相结合转型,产业结构向新兴产业扩展转型,市场营销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举转型;生产过程升级--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明显增加,产品结构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明显增多,销售方式升级--加工贸易企业的一般贸易产能及内销总量明显上升,员工素质升级--熟练技工及大专文化以上职工占比明显提升,企业结构升级--总部经济、研发机构、资本技术含量明显扩展,增值能力升级--加工贸易增值率与企业盈利水平明显扩大。
含铜废液加工贸易废料采取公式定价竞标模式

公式定价竞标模式
适用企业范围:一是环保对废料处理有明确 要求,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的。例如,线路板行 业产生的蚀刻废液及其他固废、液废等。二是 企业对边角料实施“零库存”管理的,由企业 提交相关资料,由海关集体审核。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所有含铜废液加工 贸易废料采取公式定价竞标模式。企业可以直 接以3-6个月企业预估产生的含铜废液数量作为 交易标的,竞买方竞拍交易资质。 适用企业范围:仅指线路板行业所产生的蚀 刻废液等。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一)标准公式定价: 含铜废液标的平台交易单价=标的起始时间 上月度20日当天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铜交 易市场价格*(测定铜含量1*对应废液数量1*对 应折扣系数1+测定铜含量2*对应废液数量2*对 应折扣系数2+***)/标的数量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竞买方竞拍折扣系数,以综合折扣系数最高 者为成交方。海关以标的成交平均单价作为加 工贸易废料内销审价参考依据。每周期结束前 由企业重新对实际交易废液量进行核算,海关 对其差额予以补征税款。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二)直接定价竞拍:企业直接以预估数量、 平均废液铜含量及设定单价向平台申报数据, 以单价竞拍最高者为成交方。海关以竞拍成交 单价作为海关内销征税参考依据。每周期结束 前由企业重新对实际交易废液量进行核算,海 关对其差额予以补征税款。
无价值加工贸易废料模式
企业产生的加工贸易废料经交易平台两次流 拍后,第三次采取无底价竞拍仍然流拍的,企 业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 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海关凭价值 鉴定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经过价值鉴 定的,海关按照认定的形式价格直接予以征税, 无需再经交易平台,且该模式可以延用至当年 度年底,下一年度必须重新经交易平台确认无 价值。
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

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保障员工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加工中心产生的各类废料回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废料回收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之目的是规范加工中心废料回收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料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使废料合理利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的管理宗旨是: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司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利用,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公司废料回收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废料回收工作规划、研究和决策等职能。
第七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生产部门负责废料的类别管理,库房管理部门负责废料的存放和检验,财务部门负责废料的估价和处置等。
第八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干部应当热爱环境、尊重科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环保责任感与使命感。
第九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废料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对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加强通报表扬和奖励措施,以鼓舞广大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评估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和效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章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在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废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提高废料回收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对加工中心废料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性质、来源和去向,采取不同的存储、运输、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废料回收管理档案,包括废料来源、废料数量、废料类型、废料处置情况等相关资料内容,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废料回收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废料回收的情况,加强对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督促。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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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交易,以及一定时间内与特定对象交易上述物品的资格交易。
第三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由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
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平台运行管理以及交易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就上述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第四条财政部门作为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交易中心管理工作。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及交易现场秩序的维护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海关、环保、监察、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组成,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协调机构办公室为常设办公机构,设在海关,主要负责日常沟通及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操作,实现数据联网交换、网络在线审批和交易实时监控。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价、有序竞争的原则,以网络竞价为主要方式,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六条为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有序竞争,交易中心应设立保证金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二章交易资格认定第七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各方通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应在平台登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我国境内向境外供货商提供生产、加工、组装等服务,并将所定制、组装、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直接或间接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剩余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这些产生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1、定义边角料是指在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偶然或规律性产生的不符合规格或尺寸、或者不适合直接用于制品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产成品的零部件。
2、管理方法由生产车间或加工工厂,按照企业的规定分类保管,根据边角料特性进行合理、创意的加工,减少此类材料浪费。
3、入库标准边角料的入库标准应由企业统一规定,边角料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类别等入库时都要进行记录。
4、出库审批边角料出库根据企业限定出库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出库应有相应的审批材料,避免擅自出库,确保出库的边角料与审批流程一致。
5、报告对于边角料的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内提交边角料信息,便于监管部门与公司掌握边角料存量,做好边角料经济利用和资源管理工作。
6、库存盘点在每月月末,工作人员应该对边角料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物品实际数量一致。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1、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制品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剩下的、未使用的原材料或者成品零部件。
2、管理方法剩余料件规范的管理有利于材料的再利用与节约,对公司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加工企业应对剩余料件进行定量统计,规划使用方式。
3、入库标准剩余料件入库时应该由企业规定标准,包括数量及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要求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确实记录。
4、出库审批对于剩余料件的出库应当严格遵循企业制定的审批流程,确保出库的剩余料件合乎规定,避免因突发情况而擅自出库。
5、报告剩余料件报告的规定前后应及时报送,方便公司掌握当前库存情况,以便统筹规划剩余料件的使用。
6、库存盘点应该定期对剩余料件进行库存盘点,实现盘库数据的紧密对接,减少物料损失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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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3]190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2【实施日期】2013.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3]190号)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2日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苏州城区环境,优化城区功能,建设美丽苏州,按照市委、市政府“四大整治,四大提升”及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要求,在姑苏区先期开展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以进一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整合资源,保护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全市。
现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指导思想: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城市管理为目的,清理、规范和健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工作机制:形成“政府推动、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主要目标:到2014年底,在姑苏区建立起“网络完善、布局合理、收运高效、分拣优良、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二、实施方法(一)做好规划,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
姑苏区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许多地方不适宜设立回收网点。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现有375家回收网点,其中有证只有153家,环境脏、乱、差的现状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要求,本着“保护环境、便民快捷”的原则,姑苏区每个街道回收网点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为便于“日清日洁”,有条件的街道可选取1~2家稍大面积的网点兼具中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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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2)已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要求,苏州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交易平台由市政府设立,免费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提供统一通道和公共平台。
根据安排,第一批加工贸易企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废料。
按照工作安排,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加工贸易企业废料交易均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后,方可办理相关内销手续。
请各加工贸易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
苏州海关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八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对于经三次以上在平台上竞价,并已采用无底价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都未能交易成功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
经过价值鉴定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告
2012年第4号
2012年7月3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3号)。
南京海关参照《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在苏州地区开展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废料内销手续时,应向海关
提交以下单证及资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边角料除外)。
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出区的加工贸易废料,经营企业应提交环保部门和管委会的审批材料;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竞价申请单》(见附件1)或《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竞标申请单》(见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项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申报数量和法定数量、申报单位和法定单位、申报价格、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等,以及加工贸易废料材质成份的说明,反映加工贸易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等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加工贸易废料经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海关依据交易平台提供的加工贸易废料成交价格等电子数据,以及经营企业提交的交易平台书面报告、交易合同、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申请单》及其随附单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等有关资料,参考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对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价格审核,并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