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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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昌府[2009]12号
【发布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
(昌府[2009]12号2009年3月11日)
海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一期工程2台机组于今年12月浇灌核岛厂房第一罐混凝土的建设目标。
根据《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昌府[2008]89号)的要求,结合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出人员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出人员是指在海南昌江核电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08年11月3日前迁往核电项目拆迁区域外居住的未被确认为安置对象的
人员。
(二)外出人员分只有祖宅和既有祖宅又属被拆迁单位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在册人员两种类型予以补偿安置。
只有祖宅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既有祖宅又属被拆迁单位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在册人员,视为安置对象予以补偿安置。
(三)外出人员在海南昌江核电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按《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予以确认并给予补偿。
(四)外出人员搬迁户以截至2008年11月3日止在当地派出所落户登记为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户数。
1、户口登记中,只有1人是外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