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专利行政纠纷类型

专利行政纠纷类型在专利行政领域,经常会发生纠纷事件,例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费用的支付、专利侵权等。
相应的纠纷类型也就随之出现了。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专利行政纠纷的分类。
首先,专利权转移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政纠纷类型。
专利权转移是指所有权人就已取得专利的专利权而又将该专利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协议和转移合同的签署、专利技术的交付和专利费用的支付等多个环节。
因此,专利权转移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也成为专利行政纠纷的热点问题。
其次,专利费用支付纠纷也是专利行政纠纷中的重要类型。
在专利费用支付中,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申请费用、授权费用、年费等。
如果申请人或权利人在支付专利费用时存在未缴纳、未及时缴纳或缴纳不全的情况,将会引发专利费用支付纠纷。
因此,专利费用的支付必须遵照国家(地)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专利侵权纠纷也是专利行政纠纷中的重要类型之一。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实施专利权,导致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需要遵循法律程序,权利人需要通过在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其权益。
同时,专利侵权纠纷的争端处理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专利保护工作。
最后,专利无效宣告纠纷也是一种专利行政纠纷。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权利人可以主张自己拥有某项专利的权利。
但如果第三方认为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或者该专利不应受到专利保护等,则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的方式来解决。
总之,专利行政纠纷类型多种多样,因此,需要我们对不同类型的行政纠纷有足够的认知和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专利市场秩序。
全球标准数字化专利发展态势及热点分析

数字化专利的产出和应用。
亚洲地区数字化专利发展态势
增长迅速
亚洲地区,尤其是东亚和东南亚地区,近年来在数字化专 利方面增长迅速,一些国家如中国、韩国、日本等在数字 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上取得显著进展。
应用导向明显
与北美和欧洲相比,亚洲地区的数字化专利更加侧重于应 用导向,即在数字化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投入更多精力。
供有力保障。
强化技术研发
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加大对数 字化专利技术的研发力度, 推动技术创新和突破,提高 我国在全球数字化专利领域
的竞争力。
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化 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共同推动数字化专利技术 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制定,促 进全球创新生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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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标准数字化 专利发展态势及 热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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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全球数字化专利概述 • 全球各地区数字化专利发展态势 • 数字化专利热点技术领域分析 • 数字化专利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 未来数字化专利发展的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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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全球数字化专利概述
数字化专利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数字化专利是指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实 现创新并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这类专利主要涉及到与数字技术、信 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创新。
价值评估困难
数字化专利的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受技术更 新换代、市场需求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增加了 市场交易的复杂性。
技术转化难题
很多数字化专利难以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影 响了其商业化进程和市场价值实现。
数字化专利带来的创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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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创新活力
数字化专利的保护有助于 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 力,推动技术在各领域的 突破和应用。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 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 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 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 不仅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侵害知识产权 精神利益的还可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 安机关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诉刑事案件 及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知识 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 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立法进程: 1,《著作权法》之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颁布,2004年,2006年两次修改)
P2P软件的版权法律责任 1,P2P软件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2,P2P软件用户的版权法律责任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 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 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是以不低于受到 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作 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侵 权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我国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问题分析

下 半 叶到 1 9世 纪 术 , 是 近 代 科 学 技 术 的 空 前 发 展 时 期 . 是技 术 创 新 最 活 跃 时 期 。 是 在 这 个 时 期 , 也 正 知 识 产权 保护 领域 从 专利 、 作 到 商标 , 步拓 展 , 著 逐
其基 本法 律体 系 也逐 步形 成 。随 着技 术 的发 展 , 人 类 的 智 力 成 果 已 超 m 了 原 有 知 识 产 权 的保 护 范 围 ,
术创 新 。“ 护 知识 产权 , 进 技 术创 新 ” 是社会 保 促 已
各 界 的共 识 。 有 知 识 产 权 尤 其 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拥
权 的 多少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企 、 争 优 势 的 强 将 竞
弱 。 未 来 的 竞 争 , 可 能 演 变 成 为 各 国 之 问 r主 知 很 { 识 产 权 研 发 及 保 护 能 力 之 间 的 竞 争 。 所 以 , 强 和 加
的 实 施 其 发 明 创 造 。 于 技 术 秘 密 如 云 南 白 药 技 术 对
配 方 , 可 以 通 过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加 以 也 保 护 。通 过 这 些 产 权 保 护 的 激 励 , 术 创 新 者 可 以 技
在 保 护 期 内 利 用 它 获 取 超 额 垄 断 利 润 , 以 对 技 术 可
一
系 列 新 的保 护 各体 如 数 据 库 技 术 、 多 媒 体 产 品 、
、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计 算 机 软 件 、 成 电 路 等 都 给 传 统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集 制 度 带 来 一 系 列 冲 击 这 些 都 要 求 我 们 更 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观 念 , 断 提 高 保 护 水 平 , 大 保 护 力 度 才 不 加
传统知识专利权保护的障碍及路径选择

第一, 权利 主体 的群体性 。在一 般 的法律 中 , 都有 一 个 明确 具体 的权 利 主体 , 就是 我 们平 常 所 说 的权 利 人 。但 是 对 于传 统
之 中, 在 于各 种 民俗 、 庆 、 仪之 中 , 在 于传 统工 艺 技能 操 存 节 礼 存 作 实践 之 中。必须 通过 人或 物 的表 达 才能 够 体 现 和展 现 出来 , 才 能够 被人类 所感 受 、 识或 者共享 。 认
第 三 , 利性 质的不 确定 性 。在 非物 质文 化 遗产 的保护 中 , 权 我 国 主要 制定 了专 门的行 政法规 、 方法 规 和政 府规 章 , 地 基本 上 采 取 了行 供 了公 法 上 的 这 保 护 , 于 防止非物 质文 化 遗 产 的流 失 以及 挽 救 非 物 质文 化 起 对 到了不可 磨灭 的作 用。 。我 国的知 识 产权 保 护体 系表 现 出很 多 保 护私权 的痕 迹 。在 国际社 会 中 , 包括 “ r s 条 款等 国 际条 约 Ti ” p
建立起 来,最主要 的原 因在于利用专利 法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很 多的 障碍 , 有的知识产权制度 也难 以满足 非物质 文 现 化遗产保护的需求 。笔者 ̄; , - 对传统知识进行专利权保护的障碍 是可以通过专利权制度 的创新和 改革逐 步加 以解 0 -
决的。
关键 词
传 统 知识
专 利 权保 护
民间文 学艺术 表达 ( 括音乐 、 包 舞蹈 、 曲 、 歌 手工 艺 、 计 、 设 传说 和 艺术 品等形式 ) 语 言 的要 素 ( 名称 、 理 标 志及 符 号 ) 以及 , 如 地 , 其他 可移动 的文化财 产 。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运用智力创造出来的具有独立可分性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法律是由国家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而制定的,它保护发明、文学艺术作品、商标、专利等各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
宪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刑法确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商法确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性质和行使方式;行政法则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国家依法保护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所创造的各种知识产权不受恶意侵犯和违法行为的侵害。
知识产权保护既是知识产权法律活动的本质,也是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促使人们自觉遵守。
行政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保障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和权利的实现。
司法保护是通过法院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程序,对侵权者实施惩罚。
自我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自行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来保护其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申请人的申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制定处罚方案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包括在制定科学合法的诉讼程序,维护知识产权;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心的问题。
国际上,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协作,制定相关法规,建立保护机构,加强技术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组成。
主要的国际组织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的国际条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的协定》、《巴黎公约》等。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探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司法实务新型疑难问题解析: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热点问题

29 “数字图 书馆”著作权
2
纠纷的基本情
况、起因、问
题及建议
3 30视频网站著
作权案件的基 本情况、起因、 问题及建议
4
31影视作品信 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案件的特
点、问题及解
决
5
32卡拉OK著作 权“小权利人”
诉讼的产生原
因、困境及解
决途径
34计算机软件侵权 纠纷案件审理若干
问题研究
33破解涉及卡拉OK 著作权纠纷关联案 件司法难题的法律
目录分析
1专利侵权案件 1
裁判规则的探 索与发展
2外观设计专利 2
司法保护问题 研究
3 3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判定中的 疑难问题研究
4
4现有技术抗辩 制度的适用
5 5关于标准必要
专利中反垄断 及FRAND规则 的司法适用理对策
7玉米植物新品种权 案件的基本情况、疑
为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研究,全面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审判经验,完善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国家创新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精选68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调研报告予以编 辑出版。本丛书既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法官了解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知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参考用书,也可 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当事人提供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指导和借鉴,更有助于研究人员全面了解知识产权诉讼现 状和法律适用难点,从而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助与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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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35计算机软件纠纷 的特点及基本问题
研究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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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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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中)

域名
元标识 网页标识
网页页面的标识物
网标
网站名称
频道名称
栏目设置
链接图标及设置
页底
背景音乐
频道条 栏目名称 窗口设置 动态形象
应该怎么来认 识域名呢?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界定和承认的知识产 权类型当中并不包括域名。域名并不是一种正 式得到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它确 实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的。
★
商标在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中的使用
3. 网络环境对商标地域性的挑战
网络的发展 网络平台的发展 电商平台的发展
世界各国的电商在网络上 难以区分国界
当事人双方不在一个国家,而是通过网络 上的行为发生联系、出现纠纷时:
• 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解决? • 法律管辖权属于谁? • 适用哪国的法律?
以商标为例 在不同国家,由不同民事主体分别注册。
1 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
有些体育赛事,通常要通过广 播电视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进行 传播。
邻接权
通过广播电视台来进行这种传播。我们 把它作为一种广播电视组织权,是一种邻接 权的保护。
争议:能否用版权来强化对体育赛事节 目的保护。
2 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
争议和纠纷
对于各式各样的网络游戏, 是否应该保护其版权?
域名并不是一种正式得到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它确实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的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中)
目录
一、 为什么要重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热点问题 (三)网络环境对商标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四)网络环境对专利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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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 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新法第61条第2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最高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89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 定无效。
❖ 法第56条第二款: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
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 新法第59条第二款: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
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简 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 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五、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估报告的来历:
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思考问题: 1、“明显区别”——产品还是设计? 2、谁来判断——消费者还是设计人员? 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商标的显著性有何区别?
三、关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
❖ 法第23条: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
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 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新法第23条第3款: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 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关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
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 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新实施条例第70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或者本条例第69条规 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关于专利共有权利的行使
❖ 共有专利权人主张侵权应作为共同原告。
❖ 其中,一部分共有人不主张诉讼权利的, 必须书面声明放弃权利主张。
❖ 侵权损害赔偿只针对专利权受到的实际损 失,而不能根据共有人的多少。
❖ 共有专利权人怎样负担对发明人的奖励报 酬?
二、关于外观设计的创造性
新法第23条第二款(新增):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
专利权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011年11月26日
讲课说明:
❖ 仅根据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条款及修改过程 中涉及的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部分内容,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表一些个人看 法,仅供参考。
中国《专利法》历史延革
中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 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1985年4月1 日起施行。
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将检索报告改为 “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定性为“审 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立法的本意到底是什 么?
六、关于现有技术抗辩
❖ 新法第62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
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 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新法第22条第5款(新增):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 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 为未提出。
(新条例中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新法第23条第4款(新增):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六、关于现有技术抗辩
❖ 国务院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立法说明中指出: “为防止恶意利用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 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 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才做出如此规定。 据此规定,“被控告侵权人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出复审申请,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告侵权人 不侵权”。
一、关于专利共有权利的行使
《民法通则》第78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 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88条:
第一次修改: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第27次会 议通过修改决定,1993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九届人大第17次 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01年7月1日实行。
第三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人大第6 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09年10月1日实施。
一、关于专利共有权利的行使
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 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的证据。
五、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
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增加了涉及实用新型 专利检索报告的条款,当时的立法解说将这种检索报告 称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2001年11 月最高法院民三庭在给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一则答复中重 申了这一观点,认为“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 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 新法第15条(新增):
❖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 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 有人之间分配。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 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