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权交易行为,促进各类债权的有效流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非信贷类债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信贷类债权,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活动。
第四条债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债权转让的申请应由转让方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受理。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债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债权资产评估备案或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涉及转让债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债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债权的权属证明材料;(三)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说明;(四)按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方应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低于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应提供评估报告;(五)债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批准情况及备案。
上交所手续费标准

上交所手续费标准上交所手续费标准主要涉及股票交易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资回报。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交所的手续费标准。
一、佣金佣金是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费用。
上交所规定,佣金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收费标准为5元。
这意味着,无论投资者的成交金额是多少,都需要支付至少5元的佣金给证券公司。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出来的佣金金额低于5元,那么证券公司仍然会按照5元的标准收取佣金。
佣金的收取方式一般是双向的,即买入和卖出时都需要支付佣金。
二、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在股票交易中,印花税是针对卖出方收取的,税率为成交金额的1‰。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卖出股票时,需要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的收取方式是单向的,只在卖出时收取。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
上交所规定,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千股收取1元,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这意味着,无论投资者买卖的股票数量是多少,只要不足1000股,都需要支付1元的过户费。
过户费的收取方式是双向的,即买入和卖出时都需要支付过户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深市交易时没有此项费用。
四、其他费用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的费用外,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还可能需要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如证券公司收取的其他服务费、交易所收取的经手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收取方式可能会因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该向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咨询清楚这些费用的具体情况。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一、产权交易所简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中国领先的专业化产权交易平台,致力于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高效、安全、透明的服务。
作为国内首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为各方参与者提供全面的产权交易服务。
二、产权交易业务1. 资产转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资产转让的服务,包括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的转让交易。
交易所通过信息披露、交易撮合等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渠道和平台。
2. 产权融资:该交易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产权融资服务,通过交易所的平台,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产权作为抵押物,获得融资支持。
这种方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3. 产权评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产权评估服务,通过对资产的评估,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客观的评估结果。
这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对资产的价值有更清晰的认识,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 产权咨询:交易所还提供产权咨询服务,包括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
这有助于交易各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避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三、交易所的功能和优势1. 信息透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易公示等手段,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度。
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各方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交易的相关信息。
2. 交易撮合:交易所拥有专业的交易撮合团队和系统,能够快速高效地将买方和卖方进行匹配。
这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时间,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3. 法律保障: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相关法律机构合作,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保障。
交易所依法设立,交易过程受到法律的监管和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专业团队:交易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团队。
团队成员具备产权交易、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和指导。
四、交易所的发展前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成熟,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f3ef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1c.png)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11期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前言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
本标准参与起草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纠纷调处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创新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广州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交易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青岛产权交易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云南产权交易所、浙江产权交易所、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协会全体会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则标准,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中央定价目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3.1 协会会员指的是遵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820f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57.png)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权重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并经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三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权重报价方式:(一)转让方为寻求战略合作伙伴,转让部分股权后仍保持控股地位的出资监管单位重要子企业的产权交易项目;(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间接转让的项目;(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增资引资的项目;(四)职工安置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处置金额较大、对受让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复杂产权交易项目。
需要适用权重报价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应由转让方报经其出资监管单位同意,并经联交所核准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其中,属于上款第(一)和第(四)项情形且情况特殊的,由联交所报市产管办同意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第四条权重报价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组织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工作组,对有关事项出具意见。
专家工作组可以由转让方代表、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劳动保障专家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工作组成员由联交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工作组成员与转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家工作组有义务保守所获知的标的企业、竞买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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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转让交易手续费(双向收取)
成交价格
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
500万元以下
3‰
按成交价格(含500万元)的3‰收费(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最低标准1000元收费);
500万元
-1000万元
2‰
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费,500万元以上部分按2‰收费;
1000万元
-50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费,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2‰收费,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费;
5000万元以上
0.2‰
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费,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2‰收费,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按0.5‰收费,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收费。
一、竞价成交交易手续费(双向收取)
交易总额(万元)
按净资产额计算
1000以下(含1000)
2%
2.5%
1000以上-2000
1.5%
2%
2000以上-5000
1%
1.5%
5000以上-10000
0.5%
1%
10000以上-50000
0.3%
0.5%
50000以上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