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营改增文件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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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6号2013年5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工作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科学设计路径,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整体部署,系统配套。

增强改革的前瞻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妥善处理试点前后税收政策衔接、试点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实现综合配套,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公平税负,促进发展。

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构建有利于现代产业融合的财税机制。

三、试点范围与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冀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

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

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建设、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税收返还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上缴基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冀建工〔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工〔2018〕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四、执行原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

“营改增”下企业的应对之策

“营改增”下企业的应对之策

出、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等问题的处理不易把握 , 稍有 魔就会出现计 算申报错误, 招致税务处罚。除此之外, 企业的会计人员也要敝好与其 他方面的信息沟通。E 匕 女 日 , 会计人员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 “ 营改增”相 关事项时, 可以先通过网络查询、电话咨询、经验交流平台等熟悉相关 的手续和流程 , 才不至于现场手 忙 . 脚乱。事前准备充足, 就能在短时间
P u b L i c R 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j 公共管理
‘ ‘ 营改增’ ’ 下矿企的应对之策
沈瑞 欣 河 北 邢 矿硅 业 科 技 有 限公 司 0 5 5 1 5 O
摘要 : 在 全国范围开展 “ 营改增 ”试点 即将实施 的环境 下 , 矿企 面临着诸 多政 策 变化 带来 的影响 。矿 企在 发展过 程 中势必会 经历各种 困境 - b 挑战, 目前营业税 改增值 税则是 其无 法规避 的一 个挑 战, 税 改不仅 影响着矿 企 的税 负, 更 影响着矿 企的业 务价格 的制 定及会 计核算、 发票管理 等方 面。 因此在 税改这一 新形势下 , 矿 企应 当直 面挑 战 , 积极 应对, 尽 量 争取政 策支持 , 同时应抓住 机遇 , 拓展 业 务。 关键词 :“ 营 改增 ” ; 矿企; 税收; 税改
二、节税策略需要及时改变
1 、预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 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矿企要提 前对 自身应税眼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 匕 游供应商的票据提供 情 趔 预 测评估, 选择合适的纳税 ^ 身份。 2 、选择自 魄 用发票的 匕 游供应商。营 } { l 后, 矿企的 E 游供应 比如固定资产与软件采购商、物流号陕递辅助服 务、物业服务公司等№ 属于此次试点工作的 畴, 也会成为增值 税 人。矿企在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劳务时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随着 ‘ 噶 增”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全面铺开后, 更多的 供应商会 内^ 、 到税改『 馘 之内, 矿企 佣 于抵扣的进颐阮稠 哿 进一 步 ± 勖Ⅱ , 喜 轻0‘ 啻改增”在各 行业全面 施 后, 能 l 专用芳 黝 供应商, 绐矿企带来的可抵把院测翻狲 i 轻 肖‘ 改 ’ 对矿企税负造 成的不利影响。 矿企 在选择商 品 黼 服务 提供商 时立尽黾i 翠 勇 些 能够开 酹泡 专用发 票目 . 财务 核算淀枷彭曲鸲啦 , 以 可} 【 啪 进项税额, 来 氐‘ 崔改增”对企 的 向 。 3 、调整定价机制 介 定策) 。对矿企企业而言, 可 置 过定价策略 转嫁税负, 来应对税改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影响, 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 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罹于增 髓 罄 内 税 人, 由于购买 试 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 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 因此双 方苦 阿 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矿企 “ 重新定价” 的空间, 矿企提高价格 , 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被审计单位, 但被审计单位 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 通过市场 E 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 矧 1 1 立 , 而 拦『 J 建立 陴 的目 的。 四 以 形成新的平衡。 ‘ 臂 改增”之后, 矿企 虑原有的 定价体系是 否合理的问题。 参考文献 : [ 1 】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 关于在 全 国开 展 交通 运输 业和 部 三 提高矿企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核算对策) 分现 代服 务业 营业税 改征增 值税试 点税 收政 策的通知 》( 财税 矿企应加强对 自 身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白 g 培i J I I 。 “ 营改增”之后, [ 2 O 1 3 ] 3 7 号) 矿企的账务处理的 难度力 I I : 大, 许多具体的科 目 也有不少具体的变化 , 如 [ 2 】 李郁 明.“ 营改增”对矿 企的影响分析[ J ] , 商业会计 . 2 0 1 年0 8 期 应交税费明细科 目的设置, 相关会计分录的编制, 如何去国税局办理_ 【 3 】孙艳. 浅析营 改增对 企业 财 务管理 的影响【 J 】 , 财 经界 ( 学术 系列纳税手续, 如何为不同的劳务对象开具适合的发票等, 这些都需要 版) . 2 0 1 3 年0 6 期 财务人员通过学习培{ J I I 在扎实 作者简 介 : 的服务。特别应加强增值税业务的学习, 1 9 7 2 . i 一) , 女, 籍贯: 河 北省 肃宁县 , 本科 , 会 计师 , 研 究 关法规。 增值税的 计算 涉 及销项税和进项税的 计算确定, 计税原理比营 沈瑞欣( 预 算管理、 内控 、成 本管理。 河北邢矿硅 业科技有 限公 业税复杂 , 配套法规也 比 营业税法规多, 特别是对视同 销售、进项税�

河北省国税局关于40个营改增问题答疑

河北省国税局关于40个营改增问题答疑

来源:河北国家税务局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河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

河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

河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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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营改增文件的应对方案
目前软件中正在处理冀建工〔2018〕18号,正式发布版本的时间是5.11号,现在用户如果着急用新文件,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用户现在在做招投标的工程,投标时间是在5.11以后的话,可以先
用现行的市场版本487版本做工程,新版本出来后会有转换工具把旧工程转换为按照新文件执行
二、如果用户的工程要按照新文件执行并在5.11号前出结果,目前的方法是
手工在软件中调整新文件中修改的费率以及除税系数,具体操作如下:1、销项税额税率调整
文件规定:
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软件调整:
费用汇总模板中的销项税额一行的费率调整为10
2、附加税费费率调整
文件规定: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软件调整:
在取费设置页面中按照纳税地区中的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修改附加税费的费率为最新要求
3、除税系数调整:
材料、设备的除税系数调整
软件调整:
(1)在文件左上角打开“glodon-广联达”选项-地区特性中把这个勾去掉
(2)在人材机汇总界面中,批量选中除税系数相同的材料,执行“其他-批量设置除税系数”功能,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最新的除税系数就可以了
机械除税系数的调整:
带配比的机械除税系数调整
软件调整:
同上述材料设备的调整一样,手工调整机械台班二次分析的除税系数
除了带配比的机械台班之外,还有一部分非配比的机械台班,也就是没有二次分析的,这部分机械台班都有不同的除税系数,如果工程中存在,可以单独整理出来发给广联达公司,提供对应机械台班的除税系数。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
文件规定: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软件实现:
在费用汇总界面中的进项税额明细中修改企业管理费的除税系数为最新的规定2.3%
以上就是按照最新文件手工调整软件中的操作方式看,如果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广联达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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