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最新收费标准

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最新收费标准
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最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11] 313号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

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

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

广州市医疗保险部分自费项目

广州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及不予支付的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 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 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 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 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支付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一、《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及“乙类目录”。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

成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做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工伤及生育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 7、资产评估 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 -1000万元 评估值1000万元 -5000万元 评估值5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以上

(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 6‰ 2.5‰0.8‰0.5‰0.1‰备注: 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 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 1、项目批准概算 2、立项批准文件 3、开工许可证

. 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 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 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 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 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 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 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 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 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 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 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介绍(XXXX版)


北京
太原 西安
哈尔滨 长春 大连
青岛
南京 上海
武汉
成都
福州 厦门
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报告准则审计和IPO审计 国有企业审计
南宁 广州
深圳 香港
税务服务 并购交易顾问服务 企业风险管理服务 法务调查 内部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工程造价

1217
675 550
78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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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24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也是致同国际在中国的唯一 成员所。包括香港地区在内,致同在全国共有17 家办公室,超过2700 名员工。致同拥有丰富的资源 及业务经验为其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致同的客户群十分广泛,包括近150 家上市公司及2,000 余家大 型国有、外资、民营企业。
致同是12家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致同亦是少数在美国PCAOB登记的中国 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致同的历史
1992
1981 京都会计师
北京会计师 事务所成立 事务所成立
2005
两家事务所 合并改制为 北京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
2008
2009
与天华会计师 ? 合并中公信等三家事 2010
事务所合并, 成立北京京都
务所,更名为京都天 华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分所成立
天华会计师事 ? 加入Grant
务所
Thornton
International,成
为其中国唯一成员所
2011
2012
? 正式更名为致同会
与天健正信会计 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合并 ? 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将致
同正式确定为其全
球中文名称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doc

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从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等新规亮点出现。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2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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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2014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

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

广州正粤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正粤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业务约定书 编号:正粤会审字[20 ]号甲方:乙方:广州正粤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20 年度财务报表及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 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 20 年月日的资产负债表,20 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以及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在20 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5.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7.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按下列第四条第1项约定应由甲方负担的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8.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6. 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 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 1

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最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11] 313号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 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 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转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或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经办管理;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具体项目、方式、标准以及总额控制指标

等进行拟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负责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负责统筹组织医疗费用结算清算工作。 二级(区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每月进行初审、复审、汇总及结算;负责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年度清算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办理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的核报。 第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以下方式结算: (一)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按“年人均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门诊产前检查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

(三)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人次平均费用定(限)额”、“床日平均费用限额”等方式结算。 (四)本市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限额”等方式结算。 (五)本市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以外的其他疾病(以下简称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定额”、“床日平均费用定额”、“医疗服务项目”、“总额预付”等方式结算。 (六)本市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在一个结算年度中期不予调整。 第五条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总额控制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收费标准 2012年06月19日 08:28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鄂价规[2010]265号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费率备注 30万元(含)以下5‰ 30—100万元(含) 3‰ 100—300万元(含) 0.7‰ 1、验资资本总额起收点300—500万元(含) 0.3‰ 2000元 500—1000万元(含) 0.2‰ 1000万元以上(含) 0.1‰ 100万元以下(含) 3‰ 100—500万元(含) 0.75‰ 500—1000万元(含) 0.4‰ 1000—5000万元(含) 0.15‰ 2、年度财务报起收点资产总额 5000—1亿元(含) 0.12‰ 表审计 3000元 1亿—10亿元(含) 0.1‰ 10亿—50亿元(含) 0.09‰ 50亿—100亿元(含) 0.05‰ 100亿元以上0.04‰

3、改制、清算、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按资产总额5‰收费,起收点5000元 3年以内 3-6年 6年以上 100万元以下(含) 10000元 14000元 18000元 100-500万元(含) 0.5‰ 4、经济责任、资产总额 500-1000万元(含) 0.4‰ 离任审计 1000-5000万元(含) 0.1‰ 5000-1亿元(含) 0.04‰ 1亿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0.02‰累计计算 5、内部控制鉴证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收取 6、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分别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收取 7、涉税鉴证按鄂价房服〔2009〕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8、企业绩效评价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10000元 9、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表审核按外汇资产的0.5‰收取,起收点为2000元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按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5000元 11预算支出(财政支出)绩效审计按预算支出总额的3‰收取,起收点为5000元 12、非盈利机构报表审计按年度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3、司法会计鉴定按诉讼标的或鉴定标的两者中较小值的3‰收取 14、证券、期货、金融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起收点 (1)上市公司年资产总额 1亿元以下(含) 2‰ 报 200000元 1 -3亿元(含) 0.65‰ 3 -5亿元(含) 0.55‰ 5 -7亿元(含) 0.5‰

(完整word版)2020年度广州市医保政策考核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2020年度医保政策试题 一、填空题 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4、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20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病种,不滚存、不累计。 7、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8、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9、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

次起付标准费用。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1、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4、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5、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16、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一级医院500元/每次,二级医院1000元/每次,三级医院1500元/每次。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17、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诊疗科目范围提供医疗服务,超范围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

会计师事务所实习计划大全【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实习计划大全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复制---- 【范文引语】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面对和经过的过程,正确认识实习对大学生的意义,对以后的就业和工作都会起到非常有利的推进作用。大学生通过实习可以更进一步的接近自己向往的公司单位,为以后的就业做好铺垫和提供参考。作者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实习计划大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在xx年x月初,经同学介绍来到了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番禺业务部面试会计助理,实习了x个月,学到了不少应用能力,发现原来学校教的和实际工作的真的难接应啊!学生真的缺少实操经验和社会阅历。 一、实习环境及岗位情况 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公司主要业务是企业设立验资、变更、增资;各类企业年度审计、工商年检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具查账报告;资产评估(含房地产);企业跨区、歇业清税查账;财税顾问、培训、设立会计制度;税务代理、代理记帐、会计咨询、投资分析及海外公司注册(离岸公司)等。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40多名,其中:注册会计师15名、注册税务师8名、注册评估师5名、高级会计师1名、其它专业人员11名,并聘请了多名资深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与各类经济管理专家、学者担任常年顾问。拥有自己的客户服务标准和内部操作规范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能确保我们的服务切合客户的需求,公司有完善的服务标准和信息沟通系统,能够保持与客户的双向沟通和信息反馈,有利于服务质量的保证。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大会计事务所现状及发展

《审计学》课程 作 业 (第1 次) 作业名称:查找国际“四大”会计师 事务所资料并谈发展问题 姓名: 学号: 所在班级: 作业时间:2013.03.03

介绍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摘要:普华永道作为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起着引领世界会计事务所的作用。其主要业务涉及咨询服务,审计,金融咨询,税务等。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日益强盛,我国与国际企业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我国会计事务所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更好的发展,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历史发展业务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对策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1.公司介绍:普华永道作为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起着引领世界的作用。其主要业务涉及咨询服务,审计,金融咨询,税务等。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日益强盛,我国与国际企业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我国会计事务所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更好的发展,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普华永道(Price Waterhouse Coopers)是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审计、税务、人力资源、交易、危机管理等。普华永道通过制定解决方案及提供实用性意见,不断为客户及股东提升价值。普华永道致力于提供切合各行业所需要的审计、税务及谘询服务,以提升客户的价值。普华永道在 154 个国家和地区超过 161,000 人的专业团队所组成的全球网络内,对22个行业进行专业研究,分享其思维成果,行业经验和解决方案,并为客户开拓新视野及提供实用的建议。 普华永道乃 PricewaterhouseCoop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PwCIL) 成员机构网络所运营和提供服务的品牌。各机构成员组成了普华永道全球网络。该机构网络中的每个成员均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不代表 PwCIL 或任何 PwCIL 的成员机构。PwCIL 不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PwCIL 不会为其成员机构的行为或疏忽承担责任,也不能影响成员机构的专业判断,对其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业务范围 普华永道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及新加坡事务所已根据各地适用的法律协作运营。整体而言,员工总数逾14,000人,其中包括逾580名合伙人。 无论客户身在何处,普华永道均能提供所需的咨询服务。普华永道拥有实务经验丰富、高素质的专业团队,聆听各种意见,帮助客户解决业务问题、抓紧机会,发掘每个商机;行业专业化有助于就客户关注的领域共创解决方案。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四版)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四版) 一、医疗保险凭证 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医保卡或社保卡使用提示: (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二)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的,应及时挂失。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对应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营业网点或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

名单和地址可登录社保卡服务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010357779.html, 查询,或参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三)医保卡或社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四)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95595;广州银行:96699;农业银行:95599;广发银行:82632000,82621765。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电话:12343。 二、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普通门(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医保待遇。 (一)就医流程 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产前门诊检查 参保人到定点(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挂号处挂号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首次选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诊室就诊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 检查、治疗、取药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和有效 身份证件) 住院治疗 办理出院结算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5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 (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 (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 (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作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制定入院、出院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各种各类疾病的收住院治疗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病情为参保人办理入、出院手续。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入院、出院及住院管理规定,参保人应予配合并遵守。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不得安排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出院或转院。 参保人员未达到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将其收入院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1〕335号 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自1996年试行至现在,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保护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积级作用,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1、外资委托的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贯例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放开《通知》中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编制可行性报告、设计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设计、清理乱账、建立新账、财务会计税务咨询、代理申报纳税、中外文翻译的收费标准。 3、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即,预算审计按工程预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额的百分之三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税务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中期审计的收费标准,即,现有资产总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现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二收费、一千万元至一亿元(含一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一收费、一亿元至十亿元(含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八收费、十亿元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5、年度审计、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增加两档收费标准,即年度审计,现有资产总额十亿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二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现有资产总额十亿到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6、房地产评估收费仍执行我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文件,其它评估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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