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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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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

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

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

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

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

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

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

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

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

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

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

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

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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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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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朝法律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

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初并天下,他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统一”,将原秦朝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法制,特别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的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

从这些看来,秦始皇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制度,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本以为可以递万世而为君,为何,传到二世就灭亡。

当然这是多方面因素,然而,我仅就法家和儒家思想谁更适合多样的封建社会做出比较。

众所周知,在秦朝同意六国前,曾发生两次比较大,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很有名的两次立法活动,首先是李悝的《法经》,然后是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商鞅变法。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战国初期政治家,也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

《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由于《法经》原文已经失传,然而从后代学者的文献中,我们可以考证到《法经》所体现的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她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相当尖锐,正像《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说的,农民一年到头辛苦劳动,连父母妻子都养活不了,而且遇到“凶年不免于死亡”。

法制史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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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一)先秦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我们的古人早在原始公社时期,就已懂得利用土地种植谷物解决衣食问题。

随着生产的发展,并以生产的谷物用来在部落之间进行交换,人们开始直观地看到土地的社会功能。

土地作为生产手段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从而部落首领以氏族长的身份,逐渐掌握了土地的支配权,并在部落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而不断发生战争。

夏代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了正式的官职制度,设置有“工正”、“牧正”等官职。

从一些历史记载来看,“工正”、“牧正”可能是专门负责农业和赋税事务的官职。

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目前尚未找到涉及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记载。

商代土地属于商王所有。

《尚书·梓材》中载:“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

”甲骨文中提到“归田”的记载,即表示“归还商王所赐田邑”的意思。

西周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土地管理方面推行井田制。

据《孟子·滕文公上》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逐渐突破约束,把土地用于交换、租借、赔偿等活动,土地国有制开始向土地私有制的道路过渡。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先后开始变革,大力调整土地政策,制定了新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郑国率先进行了这种变革的尝试,从而拉开了春秋时期土地改革的序幕。

公元前543 年,郑国子产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从而开始了“履亩而税”。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魏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推动魏国走向富强。

韩国由申不害主持的变法。

秦国在秦孝公时开展了由商鞅领导的变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摘要:了解抑商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通过阅读“重农抑商”相关的历史材料,探索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历程,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学思想变迁,重点阐述了统治阶级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思想,表明了宏观经济学萌芽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宏观,学习历代专制王朝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更深刻理解当今国家经济政策对。

关键字:抑商政策重农抑商商鞅变法商公法1、国家政策之抑商1.1含义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开始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后历代封建王朝沿用。

1.2原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抑商政策始于商鞅变法2.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变法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利军功,定爵位”的政治措施。

这些措施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一个互相联系的完整体系,重点突出了商鞅“富国强兵”的宏观经济思想。

2.2商鞅变法的中心思想商鞅变法中对宏观经济的把握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概而扩之即:一切从土地政策出发,统~统计及货币标准,重农抑商,富民强国,富国强兵。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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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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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概况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

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

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

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

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

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

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

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

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

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

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

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

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

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

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

明朝灭亡。

二、立法思想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

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

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

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

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1.立法因时制宜明代的皇帝从朱元璋开始到明神宗,都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刑罚的轻重。

朱元璋对皇位继承人太孙朱允炆所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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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代社会。

在中国古代,法治是由君主制度来统治的,而法律也是从君主们制定的律法中得到执行的。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儒家思想对法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强调仁爱和礼节,主张以仁爱治国,以礼制民。

儒家认为,君主应当以仁爱之心对待臣民,而臣民也应当以礼节之心来对待君主。

因此,儒家的思想理念在中国古代的法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治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

各个阶层的人群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而这些权利和地位都是由君主制度和等级制度来决定的。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清朝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法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这一时期,法治体系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建设,各级官员都得到了严格的法治教育和培训,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体系也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入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逐渐向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事务,推动国际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历史悠久,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国际化社会,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改变,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未来中国的法治体系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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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
中国夏代至汉代法制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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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摘要:夏商君权神授,尚为自发之法。

西周已发展为自觉之法,是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说服老百姓们接受新的政府的途径是,宣称自己与上朝暴君都是上天的儿子,但是有道德的优先于无德之君的统治。

秦朝实行重典主义治国,指导思想是以暴治暴。

当然,后果也必然是民众暴力的反抗。

陈胜吴广就是因为延误工期,反正也得死,还不如去撼一撼统治阶级的基石,也算死得其所。

到了汉朝,总结一下秦朝只统治了两代而西周却统治了八百年的客观事实,决定以德治国。

但是,有些事一旦发生了就会产生影响。

比如法家的重刑主义。

从汉朝以后,中国步入的实际上是外儒内法的时期。

统治者们口头上都宣称我们是儒学大国,德主刑畏,礼刑并用。

但是实际上,皇帝一直是隐性的大破坏者,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要不特定的某个人的性命,因为神权主义思想仍然是愚民工具。

关键词:夏商西周秦汉刑罚
中国夏代至汉代法制史进程
目录
一、夏商
二、西周
三、春秋
四、秦
五、汉
六、总结
一、夏商刑罚制度
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中国法制史相关书籍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二、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刑罚的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②三宥之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2、家庭继承制度:
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三、春秋时期
1、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
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史上有“杀邓析而用其刑”的说法。

2、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铸刑书”遭到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

他担忧的实质问题,是百姓知道了法律内容后,就不再盲目听从统治者的支配;一旦发生争端或犯罪,也就会据理力争,从而打破统治者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铸刑鼎”遭到了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他担心,晋国“铸刑鼎”公布了刑书,人们便会抛弃原来的礼仪法度,传统的宗法等级秩序也就难以为继,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级贵族世袭统治的权威地位也将彻底动摇。

法家代表人物-李悝
1、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
2、特点与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四、中国法制史-秦
一、秦的法律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式:即程式、格式。

在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廷指官廷,行事指判案成例。

二、秦律定罪量刑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犯罪连坐
5、诬告反坐
6、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7、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8、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9、同罪异罚:即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区别定罪量刑。

三、秦的行政管理法规
(一)行政机关
1、确立皇帝制度
2、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2、官吏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
五、中国法制史-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
“汉承秦制”,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

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

尤其是立法指导思想与秦有很大不同。

1、汉初黄老思想的流行
2、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二、“约法三章”刘邦与民“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律六十篇
1、汉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傍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四、三种制度
1、上请制度
2、恤刑制度
3、亲亲相得首匿
五、汉文帝、汉景帝刑制改革
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文帝。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汉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后来有减为笞二百;
劓刑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来又减为笞一百;
颁布《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制度本事奴隶制的刑罚,在汉初之所以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六、推恩令、左官律、酌金律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汉武帝在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削弱和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的法律。

七、“读鞫”、“乞鞫”
1、读鞫(jū)
案件调查结束之后,审判官要对审理得出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简明的归纳总结,并将其内容向被告宣读,称为“读鞫”。

2、乞鞫
又叫复审。

读鞫之后,如果被告对宣读的内容没有异议,就将于判决后穿上赭衣,并将
罪状或书其背,或张贴于都市,“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

如果被告或其家属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八、录囚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九、“《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原则:原心定罪。

六、总结: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

参考文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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