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监督审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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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核的意义和目的

监督审核的意义和目的

监督审核的意义和目的在每年的监督审核之前,单位、部门或相关岗位总会提出一些问题,那监督审核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怎么做?大家知道,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最低限度都已经是按照标准要求建立起了一套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至少运行了3个月以上,并经过审核,获得了证书。

但这还不是企业获证的根本目的。

每一个申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不管当初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和目的,至少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为了组织的经济效益和提升自己的市场地位,包括品牌战略、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市场信誉等,从而提高知名度,获得社会的认可,赢得更大的市场,这才是组织通过认证的根本目的。

而要想达到以上所说的目的,获得认证证书仅仅是获得成功的开始,组织还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巩固、完善、改进、提高,使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

尤其是在通过审核以后更需要在纠正不符合项的基础上,自查自纠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认证机构之所以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例行的监督审核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方审核活动,不仅是执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帮助和督促获得9000认证证书的组织做好自身的自我完善、自我改进的工作,检查、评价并确认组织9000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是认证机构应尽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一种增值服务。

监督审核活动实际上成为组织持续改进的一股强有力的外在动力,对组织的发展和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是有极大帮助的。

有人说认证机构每年的监督审核太麻烦。

其实,只要获证组织的各部门日常工作坚持按标准要求办,严格按体系文件规定的流程走,保留可以证实按照标准、体系文件运行的的相记录录,确保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规范操作,迎接监督审核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组织如果不是照章办事,希望临时抱佛脚,搞突然袭击的话,审核前就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组织接受监督审核前需要做哪些准备由于各个组织管理体系的成熟度、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对监督审核的准备程度不能一概而论。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辽环函〔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564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和内容(一)自查范围:2017年至2018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自查内容:1.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情况;项目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情况;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项目运维管护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地方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绩效情况:资金分配是否紧密围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环境效益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自查材料报送要求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按国家文件及省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2017年至2018年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认真开展自查,以市为单位分别形成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等中央各专项资金项目自查报告(含自查表,见附件2),并于7月20日前将各专项资金自查报告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报送厅科技与财务处。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全面规范管理。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7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7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管理切实精简发文的通知》(黄政办〔2013〕3号),就各地、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审核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切实加强公文代拟稿审核工作,着力改进文风,提高工作效率,发文质量显著提升。

但有的地方、部门仍存在文件数量多、篇幅长,文稿质量不高、实质性内容少,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发文必有据”原则,切实强化发文必要性审核。

把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作为是否发文的首要条件。

凡规范性、部署性、指示性的代拟稿,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代拟稿,均应随附发文说明。

坚持“言之有物”原则,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对贯彻落实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是否发文、以何种形式发文。

贯彻意见只提具体措施,不可照抄照搬重复上级文件内容和要求,不得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或简单加以责任分解。

对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出台政策性文件,应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分工方案原则上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9.临夏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9.临夏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临夏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建立学生发展性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1.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和基本要求;2.以发展性评价为主,力求对高中阶段每个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又呈现学生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3.要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反思功能,引导学生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4.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发展观、学生观和评价观,转变教育教学行为和方式;营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基本原则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坚持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便于操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把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个性特长和健全人格作为评价的重点,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三、组织实施成立临夏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依据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监督审核、接受举报和投诉,处理评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各行政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班级评价小组,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评价工作。

评价小组成员要向班级学生公示,并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备案。

四、评价内容与标准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维度,20个要素。

根据省教育厅《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中的评价要素及主要观测点,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

五、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和使用1.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318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318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31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省林业厅决定对2016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落实和实施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着力解决行政审批管理中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着力构建与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检查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核审批同意的所有使用林地项目;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个年度)经批复且已经到期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

三、方法步骤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采取自查、抽查和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分自查自纠、抽查督查和整改总结三个阶段:(一)自查自纠阶段。

2017年5月10日—6月10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分门别类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并逐级汇总上报。

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2017年6月10日前将所辖各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省林业厅。

(二)抽查督查阶段。

2017年6月11日—6月30日。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得少于被抽查单位使用林地项目许可总数的30%,并随机抽取3个乡(镇)进行实地踏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审查通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审查通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审查通知亲爱的各位师生:大家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学校高度重视的工作重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学校决定对食堂进行全面的食品安全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目的本次审查旨在确保学校食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食品加工制作流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师生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饮食。

二、审查范围本次审查将涵盖学校食堂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环节。

三、审查内容1、食品采购环节(1)检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否来自合法的供应商,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2)核实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问题。

(3)查看采购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食品原材料的来源可追溯。

2、食品储存环节(1)检查食品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是否保持通风、干燥、清洁,有无防虫、防鼠、防潮等设施。

(2)核实食品分类存放是否规范,有无生熟食品混放、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等现象。

(3)查看食品储存是否符合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冷藏、冷冻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食品加工环节(1)检查食品加工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是否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如洗手消毒、穿戴工作衣帽等。

(2)核实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生熟分开,加工工具和容器是否专用,避免交叉污染。

(3)查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情况。

4、食品销售环节(1)检查销售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有无变质、异味等异常情况。

(2)核实食品销售的温度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如热食类食品是否保持在 60℃以上,冷食类食品是否保持在 8℃以下。

(3)查看食品销售区域的卫生状况,是否定期清洁消毒。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公通字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公通字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de)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de)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de)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de)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de)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de)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de)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de)部门间协调.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de)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五条信息系统(de)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de)义务和责任.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de)原则.信息系统(de)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de)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e)合法权益(de)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第七条信息系统(de)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e)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e)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第三章等级保护(de)实施与管理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de)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de),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de)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de),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信息系统(de)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de)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第十二条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de)信息安全设施.第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de)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de)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de)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de),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de)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de)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de)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de)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de)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de)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de)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de)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四)系统使用(de)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de)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de)意见.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de)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de),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de)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de),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de)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第十八条受理备案(de)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de)运营、使用单位(de)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de)信息系统(de)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de)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de)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de)落实情况;(三)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de)检查情况;(四)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de)符合情况;(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de)事项.第十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de)专门部门(de)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de)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de)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二)安全组织、人员(de)变动情况;(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四)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五)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de)检查记录;(六)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de)技术测评报告;(七)信息安全产品使用(de)变更情况;(八)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九)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de),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de)信息安全产品:(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d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de)法人资格;(二)产品(de)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de),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de)认证证书.第二十二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de)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de)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三)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四)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五)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六)使用(de)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de)要求;(七)具有完备(de)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八)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第二十三条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de)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de)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de)质量和效果;(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de)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de)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de)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第四章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de)分级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de)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de)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二十五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de)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规范定密(de)基础上,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标准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de)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对于包含多个安全域(de)涉密信息系统,各安全域可以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监督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准确、合理地进行系统定级.第二十六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将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de)保密工作机构和负责系统审批(de)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部门(de)监督、检查、指导.第二十七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de)单位承担或者参与涉密信息系统(de)设计与实施.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秘密、机密、绝密三级(de)不同要求,结合系统实际进行方案设计,实施分级保护,其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e)水平.第二十八条涉密信息系统使用(de)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当选用国产品,并应当通过国家保密局授权(de)检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de)检测,通过检测(de)产品由国家保密局审核发布目录.第二十九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工程实施结束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局授权(de)系统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de)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de)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de)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de)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二)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三)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四)系统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五)系统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涉密信息系统发生涉密等级、连接范围、环境设施、主要应用、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其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de)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第三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de)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de)保密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消除泄密隐患和漏洞.第三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系统保护等级;(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de)同步规划设计;(四)依法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五)严格进行系统测评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de)落实情况;(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de)保密监督检查.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七)了解掌握各级各类涉密信息系统(de)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第五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de)密码管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de)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de)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de)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de)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de)性质等,确定密码(de)等级保护准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de),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技术要求等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第三十五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de)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de)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de)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de),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de)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de)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de),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de)配备使用情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等级保护建设和整改(de),必须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者准于销售(de)密码产品进行安全保护,不得采用国外引进或者擅自研制(de)密码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含有加密功能(de)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第三十八条信息系统中(de)密码及密码设备(de)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de)测评机构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第三十九条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de)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de)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de),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de)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de);(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de);(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de);(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de);(五)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de);(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de);(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de);(八)违反保密管理规定(de);(九)违反密码管理规定(de);(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de).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de),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de),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已运行信息系统(de)运营、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de)安全保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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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已经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
认证(确认)证书的组织实施监督审核的通知
对已经取得认证(确认)证书的组织实施监督是保证认证(确认)工作有效性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已取得证书组织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

为使监督工作有序进行,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
凡已取得认证(确认)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组织都应接受监督。

2.引用文件
《测量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审核规范》(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管委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浙江省计量协会)
3.监督审核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组织实施
监督审核由浙江省计量协会组织实施。

下达监督审核计划,审核计划提前3个月~1个月通知受监督审核组织。

监督审核人日数安排: 3A(2~4人日) 2A(2~3人日) A(1~1.5人日)。

5.现场审核要求
“文件评审”与“实施现场审核”一并进行,简化首、末次会议,一
般不做现场试验。

现场审核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含GB/T19022-2003/ISO10012-2003)的要求进行抽查,监督审核的项目应覆盖标准的全部要素和体系涉及的全部范围。

监督审核重点与重点要素
接受年度监督审核的组织对审核(考评)组在审核(确认)中提
出的建议意见整改情况应作为监督的重点之一。

监督审核重点要素,表1列出了重点要素和一般要素,在年度监
督审核中,重点要素是每年必须检查的内容,一般要素应在证书有效
期内全部覆盖。

表1 测量管理体系审核规则要素分类表
6.监督审核结果的评价
发现问题时,审核组填写不符合记录。

根据不符合记录数量和严重程度审核员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监督审核合格的,审核员编制监督审核报告,监督审核报告经认证机构审批后交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确认。

6.3.1对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原证书上贴上有效年审合
格标志。

6.3.2对取得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证书的换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有效期不变。

6.4监督审核不合格的,审核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不超过3
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确认)证书或作出降低认证级别的处理(不接受监督按监督不合格处理),并对外公告。

7.监督审核应保存的记录
(1)不符合项记录
(2)监督审核报告
(3)监督审核后续活动的记录
8.监督审核收费
8.1 对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收费标准见表2。

表2
8.2 对取得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证书的,根据换发证书的级别(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结果与受监督组织商定)收费同表2。

8.3 下达审核计划后,短程交通费或短程接送以及住宿费(需住宿的)由受审核方安排。

8.4 受监督组织在接到具体监督日期通知后将监督审核费汇审核机构帐号。

9. 认证等级的晋升或降低
认证等级证书持有人如因体系资源变化等原因需对认证等级进
行晋升或降低,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经认证机
构受理后审核确定,可对测量管理体系等级进行晋升或降低,并换发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0. 复审
10.1 复审程序与初审相同。

10.2 接受审核机构的监督且监督审核合格并按时(提前三个月)申请复查的组织,其复查审核费按初审费(按现初审收费标准)的70%收取,否则按全额收取。

11. 收到本通知后请即填好回执返浙江省计量协会。

浙江省计量协会
二○○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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