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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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的

通报

【标 签】专用发票案件情况,涉嫌虚开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5﹞114号

【发文日期】2005-03-16

【实施时间】2005-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平稳运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一度得到有效控制,但近期从全国情况看,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进项税,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有所抬头,且涉税金额较大,类似案件在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为有效打击和防范此类偷骗税活动,加强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管理,现对有关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并通报给你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案件的特点

涉案企业大部分是商贸企业,经营时间较短,经营场所多为租赁,犯罪手段主要是采用虚假经营,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同时对外虚开专用发票,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具体特点如下:

(一)从涉案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看,销项专用发票开具数量较大,进项税额大部分为海关完税凭证,进销项税额相抵,实际申报应纳税额很小或为零。

(二)从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情况看,涉案企业大部分没有实际发生经营行为和收、付款凭证及相关运输费用凭证。

(三)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看,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大部分为“缺联票”。

(四)从其它抵扣凭证协查时间看,协查结果反馈不及时,致使涉案企业有机可乘。

二、问题的成因

(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呈现新动向。随着专用发票管理日臻完善,基本堵塞了利用倒卖和伪造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的漏洞,一些不法分子把目标转向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尤其是海关完税凭证,采取倒卖或伪造等手段,虚列进项,虚开专用发票,达到偷骗税的目的。

(二)税务人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识别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的开具和管理涉及到海关部门,税务相关人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票样、版别、识别方法等鉴别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知识应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三)纳税评估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从上述案件的特点看,纳税评估工作还存在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

(四)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信息采集大部分还依靠手工完成,采集的准确率相对较差,直接影响稽核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高度重视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采集、稽核和协查工作,狠抓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的抵扣管理工作,总局和省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及岗位要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堵塞漏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实地查验工作,严格按商贸一般纳税人的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专用发票发售、领购、使用管理,防止专用发票骗购、虚开案件的发生;尤其是要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抵扣管理,防止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工作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对专用发票开具数量较大,连续零申报或应纳税额较少以及税负明显偏低的企业,特别是以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为抵扣凭证的,要列入纳税评估重点,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四)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税务管理员制度。实施税务管理员日常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既发挥对税源的监控管理,又可以起到提前预

警的作用。

(五)组织开展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为重点的检查工作。针对当前涉税案件新动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为重点,并存在零申报、低税负、纳税异常的商贸企业的纳税检查工作。对检查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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