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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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税务总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word范文模板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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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篇一:十大典型案例:59家公司虚开1720份增值税发票十大典型案例:59家公司虚开1720份增值税发票 201X-01-14 07:09:00来源:大众日报作者:姜宏建我要评论分享到: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姜宏建通讯员梁涛报道本报济南1月13日讯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是:1、枣庄市公安局破获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8月,枣庄市公安局在国税部门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了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被公安部经侦局列为督办案件。

该案涉及6个省115家企业,价税合计6.5亿余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挽回税款损失7000余万元。

同时,该案是201X年全国涉税领域第一起成功收网的集群战役。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青岛市公安局破获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了青岛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安徽人郑某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20余家受票企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滨州市公安局破获“7·06”特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X年8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滨州市公安局破获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经查,201X年11月至201X年12月,该医药公司以向当地农户收购中草药材的名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16.77亿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济南、菏泽市公安局破获“7·15”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7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在公安部、省厅直接指挥下,济南、菏泽两地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辽03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代理律师/律所】孙斌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斌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斌韩雪冬【代理律所】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被告】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0:09:40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台安县红兴粮食经销站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03行终9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住所地:鞍山市铁某某建国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彪,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08•【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国税发[1997]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个特征2017-05-25明税明税律师关于我们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之⼀。

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在多数涉案⼈员在逃、⼤量书证缺失和损毁的情况下,⾩新市税警联⼿对12户企业虚开案件实施调查,从涉案企业⼈、财、物的调查⼊⼿,⾏程万⾥,追查不懈,最终取得了违法⼈员虚开的确凿证据。

01案发1名嫌疑⼈牵出多户疑点企业近期,辽宁省⾩新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成功查办⼀起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件。

税警双⽅共查处涉案“空壳”商贸企业12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2万多份,价税合计13.6亿多元,涉及税额1.9亿多元。

该案主犯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被⾩新市中级⼈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新市国税稽查局查办了⼀起虚开发票案件。

涉案企业从⼭东省东营市多家⽯化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随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牟利。

案件查办后,为进⼀步核查辖区内是否还有类似违法⾏为,检查⼈员通过征管系统对⾩新市⼀般纳税⼈的发票开具情况进⾏筛查。

筛查发现,⾩蒙县有7户商贸企业短时期内从东营市企业开具了⼤量增值税专⽤发票,这7户企业的法定代表⼈均为外地⼈,税负均在0.2%以下,在不到1年的时间⾥这些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额都在1亿元左右,并且企业进项发票和开出发票的品⽬严重不符。

检查⼈员调查了解到,这7户企业的实际控制⼈均为天津⼈王某。

鉴于疑点突出,⾩新市稽查局对7户企业⽴案调查。

但调查刚刚展开,涉案企业即全部⾛逃,王某也失去踪迹,在缺乏线索的情况下,案件调查被迫中⽌。

201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统⼀部署,辽宁省国税局、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黄⾦票”虚开违法犯罪专项⾏动。

⾩新市国税局、公安局成⽴了联合专案组,在对专项⾏动疑点企业彰武县的A实业公司、B商贸公司和C商贸公司3户企业进⾏调查时发现,这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正是先前失踪的王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税函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5]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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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近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的
通报
【标 签】专用发票案件情况,涉嫌虚开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5﹞114号
【发文日期】2005-03-16
【实施时间】2005-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平稳运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一度得到有效控制,但近期从全国情况看,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进项税,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有所抬头,且涉税金额较大,类似案件在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出现。

为有效打击和防范此类偷骗税活动,加强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管理,现对有关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并通报给你们。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案件的特点
涉案企业大部分是商贸企业,经营时间较短,经营场所多为租赁,犯罪手段主要是采用虚假经营,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同时对外虚开专用发票,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具体特点如下:
(一)从涉案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看,销项专用发票开具数量较大,进项税额大部分为海关完税凭证,进销项税额相抵,实际申报应纳税额很小或为零。

(二)从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情况看,涉案企业大部分没有实际发生经营行为和收、付款凭证及相关运输费用凭证。

(三)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看,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大部分为“缺联票”。

(四)从其它抵扣凭证协查时间看,协查结果反馈不及时,致使涉案企业有机可乘。

二、问题的成因
(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呈现新动向。

随着专用发票管理日臻完善,基本堵塞了利用倒卖和伪造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的漏洞,一些不法分子把目标转向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尤其是海关完税凭证,采取倒卖或伪造等手段,虚列进项,虚开专用发票,达到偷骗税的目的。

(二)税务人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识别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海关完税凭证的开具和管理涉及到海关部门,税务相关人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票样、版别、识别方法等鉴别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知识应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三)纳税评估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上述案件的特点看,纳税评估工作还存在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

(四)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信息采集大部分还依靠手工完成,采集的准确率相对较差,直接影响稽核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高度重视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采集、稽核和协查工作,狠抓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的抵扣管理工作,总局和省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落到实处。

各相关部门及岗位要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堵塞漏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实地查验工作,严格按商贸一般纳税人的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专用发票发售、领购、使用管理,防止专用发票骗购、虚开案件的发生;尤其是要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抵扣管理,防止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工作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

对专用发票开具数量较大,连续零申报或应纳税额较少以及税负明显偏低的企业,特别是以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为抵扣凭证的,要列入纳税评估重点,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四)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税务管理员制度。

实施税务管理员日常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既发挥对税源的监控管理,又可以起到提前预
警的作用。

(五)组织开展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为重点的检查工作。

针对当前涉税案件新动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为重点,并存在零申报、低税负、纳税异常的商贸企业的纳税检查工作。

对检查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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