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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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办发[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其中年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166个。

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国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争市场,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

同时,由于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大多数生产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有些小炼油厂还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名变相走私;土法炼油屡禁不止,危害严重。

此外,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加油站重复建设严重,管理混乱,导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也一律予以取缔。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6.08
【实施日期】199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
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2号1999年6月8日)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规范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炼油工业发展迅速,原油成品流通体制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但是,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管理混乱,偷税逃税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为了保证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规范交。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8号),对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凡擅自建设、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已全部关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检测,关闭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经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保留。

现将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共193户。

经清理整顿,保留82户。

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要严格遵守国办发[1999]38号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不得生产和经营汽油、柴油,及其经营范围有成品油项目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擅自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其原油分配数量,直至取消原油加工资格。

二、凡未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安排原油分配计划,石油企业不得供应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收购其生产的成品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建炼油装置,保留的小炼油厂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其原油供应量要从严控制。

新建和扩建的炼油企业和以原油(包括奥里油、稠油等)为原料生产沥青、溶剂油、润滑油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小微型企业是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二、本公告所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22
•【字号】辽国税发[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8]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统计本地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数据,及时进行清缴。

二、各地要认真分析此次政策调整对本地税收收入的影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消费税税收收入分析工作。

三、请将此次政策调整对消费税收入影响及各地石脑油应缴未缴消费税清缴情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各市上报\流转税处\消费税\成品油政策调整情况)。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文字号】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9.07.07【实施日期】199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国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是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8.06•【文号】国税发[1999]145号•【施行日期】199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1999年8月6日)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总体要求是,“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现将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1994年以来,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扶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税务代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许多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直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也有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还有的税务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

这使一些地区的税务代理秩序较为混乱,并引发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指示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彻底脱钩改制,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清理整顿的目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改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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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征﹝1999﹞201号
【发文日期】1999-11-30
【实施时间】1999-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成立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

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

各市国税局也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人员在省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布置下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清理整顿和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加油机符合安装条件并安装税控装置,这是对加油站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合格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主动与各市经贸委、工商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积极参与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对符合安装条件并承诺(承诺书式样附后)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视为本项条例整顿合格,否则不得通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立达;成员:王东山、黄正吉、申林。

办公室人员名单:主任:王东山;副主任:黄正吉、申林;成员:肖兵、杨克飞。

附件:(略)
1.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承诺书。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
3.全省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略)
4.全国加油机机型一览表(此表供填写附件2、3时参照)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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