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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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前言2n第一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1]100号)关于国家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强调了职责分工与数据与信息管理两个方面n第二阶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总站水字[2007]182号)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十章八个附件n第三阶段根据上述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水站管理需求做的修改,为了使用的便利,形式上只保留办法的条目,去掉了附件的内容。

n第四阶段适应国家水站大规模的建设和目前的管理需要。

上报监测司等待批准实施内容/Contents 3点位和站房管理5运行维护7数据传输9质量监督检查4仪器设备管理10附则8数据审核及管理6水质预警2职责分工1总则01总则总 则5n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n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统一管理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

水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02职责分工7职责分工负责水站建设规划、站点设置、建立水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统筹管理国家水站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监测机构运 维 机 构1. 负责水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2. 负责水站点位设置、调整、变更、优化的技术审核。

3. 负责组织审核并共享水站实时监测数据。

4. 负责组织运维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

5. 建立水站运维考核机制,对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6. 建立水站数据审核和处理机制。

国家水站的业务管理1. 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水站点位设置、调整、变更、优化等方案的编制。

2. 负责水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采水构筑物、采水管路、防雷、供水、供电、供暖、网络通讯、消防安全和出入站房等基础条件协调保障,及时处理影响水站运行的异常情况,保障国家水站稳定运行。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是指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水污染源的排污行为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连续和自动的监测。

第四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水环境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提高监测效率和数据管理水平。

第七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涉及的技术标准、方法、设备和网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自动监测设备和网络建设第八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具有准确、可靠、实时的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能力。

第九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应当满足信息安全和数据完整性的要求,防止人为干扰或篡改。

第十一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校准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形成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体系。

第十四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的数据传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应具备数据追溯和快速响应的能力,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测数据管理和应用第十六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格式进行管理和交换,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七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设置专门的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八条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公开公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给有关单位和公众查询和使用。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环境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和重视的焦点,而水质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类生活品质和生态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地表水质量的监测和预警,有效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生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得以建立。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保障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二、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健康运行,准确判断和及时预警水质问题,制定并试行以下管理办法:1. 目的: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预警机制,提升水质监测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2. 原则:a. 法制原则: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系统运行符合标准。

b. 统一原则: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各地区的监测数据一致性。

c.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数据公开透明,方便公众了解水质状况和参与环境保护。

d. 预警优先原则: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预警,确保水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e. 责任追究原则:对系统运行管理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责任到人。

三、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1. 硬件设备建设:a. 建立监测站点:根据地理分布和水质特征,确定监测站点的位置和数量。

b. 选择设备和传感器:根据监测需要和预警指标,选择适用的水质监测设备和传感器。

c. 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正确安装和调试,保证能够正常运行和准确采集数据。

2. 数据采集和处理:a. 实时数据采集:采集监测站点传感器实时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 数据传输和存储:建立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库,确保数据传输稳定和存储安全。

c. 数据处理和分析:通过数据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预警信号。

3. 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a. 预警指标设定:根据相关标准和指标,设定水质预警的阈值和标准。

b. 预警信号发布:通过系统自动发布预警信号,通知相关部门和公众注意和采取应对措施。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负责运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运行工作。

一、运行目标通过有序、规范、优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连续、稳定、正常运转,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污染源单位生产时间的90%以上,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0%以上。

二、自动监测采样间隔设置COD、氨氮的采样监测间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设置,最大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pH、流量为连续监测。

三、运行技术人员配置要求配备专门技术团队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技术团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一)可准确配比校准样品、复核样品。

(二)具有污染物正确采样、准确分析能力,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三)经过设备厂家的培训,具备进行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操作及运行维护的技能。

(四)可制备配置合格的供监测仪器使用的蒸馏水、消解液、掩蔽剂、清洗液、量程校准样等消耗试剂。

四、运行维护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五、设备故障处理要求(一)发生故障的8小时以内,须书面向设备维修服务单位(部门)报修,并商定维修价格、服务事项、配件更换、计划修复日期等相关事项。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hj820-2017标准说明

hj820-2017标准说明

《HJ 820-2017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颁布的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旨在规范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该标准是对原有《HJ/T 220-2005》标准的修订,于2017年11月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根据您的要求,对HJ 820-2017标准的说明,具体内容分为标准背景、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操作规程、数据管理和维护保养等部分。

标准背景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质监测的实时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并完善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HJ 820-2017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以确保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能够有效运行,及时准确地提供水质监测数据。

适用范围HJ 820-2017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水、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等不同水体的在线监测。

该标准主要针对系统构成、监测项目、仪器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维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技术要求系统构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应包含采样装置、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供电系统和防护设施等组成部分,并确保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监测项目根据不同的监测目的和对象,系统需设置相应的监测项目,如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以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特定指标。

仪器设备在线监测仪器应满足相应的精度、稳定性和抗干扰性要求,能够适应恶劣的现场环境条件,并具备故障自诊断功能。

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采集系统应能够实时采集监测数据,并通过稳定的通信网络将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

数据传输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测试方法HJ 820-2017标准对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测试方法也做了详细规定,包括系统的校准、检查、稳定性测试、干扰测试等内容,确保系统投入使用前后均能满足技术要求。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水污染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

水污染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

一、概述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 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见附件2)。 能力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核查情况, 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评价程序

一、概述

证书有效性保持
(1)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5),在运行期间严格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2)通常情况下,对持证单位从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审查。中国环 境保护产业协会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所在地登记的一级持证单位 进行年度审查。 (3)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 进行年度评估,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件6),提交 给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4)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规定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 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 (5)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运行服务情况,抽查部分 持证单位的运行项目现场,最终根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 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于每年5月底前将年审结果报中国环境保 护产业协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一、概述
第四章证书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 编号(证书样式及要求见附件3),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 登记地址; (2)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3)有效期限; (4)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5)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一级和二级证书有效期 为三年,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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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二〇〇九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管理,确保水站长效稳定运行及监测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建设水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三条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对水站的运行实施统一管理。

水站的运行管理实行两级质控制度,第三方运行维护。

省中心、相关市、县(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地方站)及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商)共同组成水站运行管理体系,分工负责水站质控及日常运行维护职责。

对于尚不具备社会化运行条件的水站,由省中心指定地方站承担运行维护任务。

第四条省中心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水站运行管理经费,确定二级质控单位和运营商,开展质量管理和工作考核,汇总编制全省水站监测报告,组织技术培训交流。

第五条各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助省中心做好本辖区内水站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安排,统筹管理辖区内水站运行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信息、台账和报告。

第六条地方站受省中心委托,负责辖区内水站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监督运营商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协助省中心进行资产管理和水站大修,按时上报水站监测数据、报告和信息,协助省中心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第七条运营商根据招标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负责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水站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配合省中心、地方站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第三章资产及经费管理第八条水站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纳入省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地方站及运营商协助省中心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水站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6至8年,水站仪器设备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由地方站、运营商协助省中心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运营商承担合同期限内水站的资产保护职责,负责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凡属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由运营商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水站监测仪器设备因主要零部件(不含易损件及耗材)损毁无法正常运行,需更换硬件设备或整机的,由运营商提出,经省中心和地方站确认后,由地方站组织实施,运营商配合。

大修费用由地方站和运营商按7:3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因自然条件或站点属性变化,水站需迁址的,由省中心提出迁址意见,落实搬迁经费;受地方建设项目或规划变更影响需迁址的,由地方站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中心同意后由地方环保部门落实搬迁经费。

第十三条水站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站运行管理所需的比对费、质控费、大修费、运行维护费及其他相关工作支出。

第十四条地方站二级质控费按年度以定额补助方式拨付地方站;大修费根据实际支出按第十一条确定的支出比例拨付地方站;运行维护费根据合同约定的额度和付款方式拨付运营商;其余经费由省中心统筹管理,用于一级质控及其他工作支出。

第十五条水站比对、质控及大修费等必须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第十六条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水站运营商。

第十七条运营商须具备水站运行维护所需的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及配套实验条件,建立水站运营维护中心,设立质控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配备相应质控仪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专业运行维护人员。

第十八条运营商承担水站日常运行维护,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水站日常水站仪器设备的检查调校、异损件更换、耗材更换、试剂补充、管路清洗等工作。

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远程实时监视数据,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维护,远程监视及维护工作必须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水站发生故障时,运营商需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检修,如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可采用备用机或人工监测,直至修复为止。

同时以电话及书面形式报省中心及地方站。

第二十条未经许可,地方站及运营商不得修改水站软、硬件设臵。

第五章数据管理第二十一条水站产生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归省中心所有,定期备份存档,涉及国家秘密的监测数据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经批准,地方站可根据质控要求及管理职责调取水站数据,应用于地方环保工作,但数据必须与省中心数据库数据保持一致;运营商因水站运行维护需要可查看监测数据,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复制、使用、传递、发布、变更和销毁水站数据。

第二十二条地方站应按时上报各类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及报告。

每周一上午12点之前必须完成前一周的周报数据传输。

水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实验室分析数据。

水站数据与前一周相比水质类别发生变化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

其他报告按省中心统一要求的时限和内容上报。

第二十三条地方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无效数据进行处理并标识。

水站数据与前一日相比水质恶化两个以上类别时,经核实确认后,须在24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向省中心和当地环保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水站数据由省环保厅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水站数据信息。

第六章质控及考核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数据管理及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熟悉水站运行原理和仪器设备,参加省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

人员变动须通知省中心,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

第二十六条水站日常质量管理由运营商负责,实施“日监控、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地方站每月上旬进行一次标样考核,下旬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考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至省中心。

省中心定期发放密码样进行现场考核或不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考核,检查水站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因水站故障无法开展监测,或水站监测数据难以满足质量管理要求时,运营商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人工监测,每周监测不少于两次,并将监测数据报当地地方站。

第二十八条省中心每半年一次对水站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别针对地方站及运营商质控体系、质控措施及相关记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九条省中心根据水站运行情况、数据管理和上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按年度对水站运行管理进行量化考核。

第三十条对于质量管理有序、数据上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经费使用合理的地方站,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否则,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对于运行维护水平低、水站运行不稳定、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依据合同约定扣减运行维护费或终止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水站管理职责分工、周报上报、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站日常运行和维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资产管理、水站设备大修经费使用和管理、运行考核与奖惩等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1至附件9。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水站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管理职责分工规定1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简称省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省厅)的委托,省中心对水站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职责是:1.1负责制定和修改水站运行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2负责确定水站二级质控单位和运营商。

1.3 负责水站运行的调度,组织或委托具备能力条件的机构实施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对水站进行质量考核。

1.4 组织编制水站监测报告。

1.5负责组织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工作。

1.6负责水站的运行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组织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开发、修改与升级工作。

1.7负责协调、监督运营商及时进行设备维修。

1.8负责水站运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2 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有关省辖市监测中心站受省中心委托,做好本辖区内省建水站的统筹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2.1 根据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开展辖区内水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2.2对本辖区内的水站进行协调、指导与考核,定期对水站的监测数据进行检查。

2.3 跟踪监测快报发出期间监测断面河流水质状况,对于水质污染强度大的状况,待事态平稳后及时编写综合分析报告并报省中心。

3相关地方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地方站)各地方站受省中心委托,全面负责所托管水站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具体职责是:3.1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每5个水站不少于1人,每5-8个站点不少于1台专用车辆。

根据省中心制定的水站运行管理规定,建立水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3.2按时、准确、完整地向省中心上报监测数据及运行情况。

3.3负责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4 每月上旬和下旬分别对辖区水站进行标样和水样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运营商进行现场维护,并及时(24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局和省中心。

3.5 协助省中心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保管等工作。

3.6积极参加省中心主办的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接受省中心、省辖市站的质控检查。

3.7 按照省中心和省辖市站的工作要求,协助开展水质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和验证实验工作。

3.8协助省中心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按职责要求,及时向相关单位传送监测快报。

3.9定期评价分析水站监测断面月、季、半年、年水质状况。

3.10每半年上交一次水站运行报告和监测断面水质分析报告。

4、运营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运营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对水站进行日常的运行维护管理。

具体职责是:4.1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每2个站不少于1人。

根据省中心制定的水站运行管理规定,建立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参加省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4.2具备水站运行和日常质控的实验室和质量控制体系(可委托,但必须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并经过省中心确认。

4.3具有运行维护基地和相应的机动车辆,每5~8个站点配置车辆不少于1辆,基地到受托运营水站最远车程不超过1小时。

4.4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地方站和省中心上报监测数据及运行情况。

4.5负责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6 负责合同期内水站的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以及其他人为破坏。

4.7 负责对水站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并填写运行记录,发现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通知当地地方站和省中心,并及时赶赴水站现场予以核实。

确属水质异常,尽快采样送地方站分析,直至水质恢复正常。

4.8 协助省中心和地方站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使用等工作。

4.9积极参加省中心主办的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接受省中心、省辖市站的质控考核。

4.10 协助省中心和地方站开展水质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和验证实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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