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Regulations of Hangzhou Wanxiang Polytechnic on disciplinary actio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三年制高职生和五年制四、五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学院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一)故意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结束。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长春市博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纪律处分条例(1)

博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纪律处分条例一、处分目的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学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学风和校风,培养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
二、处分原则1、处分从宽,教育从严;2、依据事实,惩戒恰当;3、惩前毖后,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种类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处分种类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之外设通报批评。
四、处分裁量(一)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协助学校老师开展工作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者;2、认错态度不好者;3、屡教不改者(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4、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5、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6、嫁祸于他人者;7、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五、处分的条件(一)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团结,根据其错误情节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处分: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按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严重违反《中职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散布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听教育,坚持不改者。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指导思想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校、违纪必究、慎重处理。
对学生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学团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二级学院副书记(院长助理)、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会主要代表学院研究、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类别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于学生的处分决定或相关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成立或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及团体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张贴、复印、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光碟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外或互联网络上,捏造事实,诬蔑或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勒索公、私财物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盗窃未遂按已遂案件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未动手打人,但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两人打架,情节后果较轻者,给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分;(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顶撞、欺骗、谩骂管理者影响极坏的;(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三)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同时间段内犯有两种(含)以上错误待处理的;(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其中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察看期届满而自行终止,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察看期可提前终止。
第二节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五)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学生处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教育与帮助相结合原则;(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处分制度,明确处分种类、程序、期限和申诉等事项。
第五条学生处分应当由学校学生处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负责实施。
第六条学生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第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八条学生处分分为以下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警告是指对学生进行警示、告诫,并要求其改正错误的行为。
第十条严重警告是指对学生进行严肃告诫,并要求其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行为。
第十一条记过是指对学生进行记录,并要求其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行为。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是指对学生进行一定期限的观察、教育,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处分的决定。
第十三条开除学籍是指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决定。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十四条学生处分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调查取证;(二)告知权利;(三)听取陈述、申辩;(四)作出决定;(五)送达决定。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一)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二)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三)调查取证应当告知学生有权陈述、申辩,并记录其陈述、申辩的内容。
第十六条告知权利:(一)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告知学生有权要求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三)告知学生有权依法申请复核、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第二章 总则
• 七、侵犯公民权利和经济类错误 •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 人信件、邮件,情节较重的;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第二十八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 第二十九条 殴打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使人致伤的, 给予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 • 第三十条 诬告、陷窨他人的,根据所诬陷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 到或者可能受到的伤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三、实施校纪处分原则 • 第十章 学校的纪律规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提出 的,是全体在校学生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利益的行为,依 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处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四、纪律处分操作原则 • 第十六章 纪律学生受处分后,在处分期内又故意纪律应当受到校纪 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 • 第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纪律的,对为首者,从重处 分;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 给予处分。 • 第十八章 对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 纪律处分的纪律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并按所犯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 受到最高档处分给予处分。 •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纪律行 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处分。 •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 的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中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职业中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中专教育已经成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职业中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学校的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惩戒,以达到教育、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本文将从职业中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现状、惩戒制度的必要性、惩戒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职业中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现状1. 违反纪律现象普遍存在。
职业中专学生普遍存在迟到、早退、旷课、不完成作业等违反纪律的现象。
部分学生对学校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对教师的教育管理不以为然。
2. 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
部分学生由于性格、地域、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容易发生矛盾冲突,导致打架斗殴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也给学校的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3. 违反道德行为屡禁不止。
部分学生存在偷窃、赌博、酗酒、抽烟等违反道德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4. 网络成瘾现象日益严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社交媒体等,导致学业荒废、精神萎靡不振。
三、惩戒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惩戒制度有助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 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惩戒制度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3. 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惩戒制度有助于预防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社会治安风险。
4. 提高学生自律意识。
惩戒制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使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惩戒制度的内容1. 纪律处分。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2. 教育辅导。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进行个别教育辅导,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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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引言:
职业学校是培养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学生的素质和纪律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引言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学校纪律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涵盖了学生违纪的行为范围和相应的处分措施,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旷课、吃零食等;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擅自离校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骗、伤害他人等。
三、轻微违纪的处理办法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一定的警示措施。
例如,迟到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写检查,旷课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补假,吃零食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交罚款。
四、一般违纪的处理办法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例如,作弊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擅自离校的学生可能会被记过处分,并且被要求书面检讨。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严厉的处分措施。
例如,欺骗的学生可能会被
取消学籍,伤害他人的学生可能会被移交警方处理。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道德教育和训练,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过自新。
六、学生权益的保护
学校制定违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也重视保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在受到处分之前,
有权申诉和进行辩护。
学校也会在处分决定之后,为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违纪处分的公正性
学校严格遵守违纪处分规定,保证违纪处理的公正性。
违纪的调查与处罚会根
据客观事实进行,学生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八、违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学生违纪处分旨在教育学生,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
学校会对违纪学生进行个
别谈话和矫正,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制定个人成长计划。
九、违纪处分与职业发展的关系
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良好的纪律和行为素质。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旨在培养他们正确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违纪处分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职业学校学生的违纪行为不仅影响自身,也关系到学校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通
过制定违纪处分规定,学校希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起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总结: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学校纪律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既保护学生的
权益,又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
通过合理的处分措施,学校帮助学生
认识到错误,促使他们改正,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为他们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责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