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执纪处理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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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 (三)关于管辖。
管辖主要是指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 题调查处理职责权限归属的分工,这种分工主要是 根据职能、发生问题的从业人员所属的组织机构和 干部管理权限等因素来确定的,是保证违纪违规问 题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 由于管辖不清、职责不清,导致 不及时履行职 责、推诿扯皮,结果是许多问题、许多案件压着不 办
存在的问题—— 三是协同配合办案不够紧凑。 卫生行业属地管理,纪检监察机构间指导 关系,下级工作上往往主动配合不够,个 别的甚至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 从外部来看,有的案件需要公安、检察机 关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协同办案的作用和 威慑力量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存在的问题—— 四是办案依据不足、程序不够规范。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暂行办法》原计划以卫生部文件或更高的形式 出台。 • 《暂行办法》中许多内容都是涉及到对党内规章 纪律的贯彻落实。 • 卫生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 文件中部署党的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不合适。 •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具有相应工作职责。 鉴于此,以驻部组局文件形式下发,虽然层次上 、效力上弱些,但关系上更顺一些、恰当一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办案 工作既有有程序性的要求,又有实体性的要求。 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少、分工不细、 政策理论水平不一,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客观上有 一定难度。包括在如何受理信访、初核、立案、 调查、证据证词收集以及审理等关键程序上,都 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起草过程
深化医改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关系


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行风和严明的纪律 作保障,医改也不可能顺利进行。
深化医改,需要通过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医 疗卫生职业精神,以行业作风建设新成效引领思 想、凝聚人心,为医改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医改推进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偏离医改宗 旨的问题,深化医改也需要通过对公立医院违纪违 规问题的及时严肃查处,以严明的纪律,保持政 令畅通,保障重大改革措施不折不扣执行。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1. 引言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理方案。

2. 违规行为分类本方案所称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的;-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的;- 泄露患者隐私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3. 处理流程3.1 违规行为的发现与报告- 医疗人员应主动报告自身发生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家属发现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可以向医疗机构反映;- 医疗机构应设立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3.2 违规行为的调查与核实- 医疗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录音、录像等。

3.3 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确认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吊销执业证书等;- 对涉及患者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处理结果的反馈- 医疗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对医疗人员的处理结果,应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对患者的反馈,应认真听取,及时改进医疗服务。

4. 违规行为处理的培训与监督-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处理流程。

5. 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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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工作,强化医院内部管理,依法依纪规范职工从业行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职工及科室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省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如有违反,给予科内、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利益相关方的钱、物。

违反规定者,经调查属实,除全额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要在科内检讨,接受批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由此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延误患者就诊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待岗教育1-3个月的处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扯皮,延误临床一线工作及患者诊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扣发1-3个月奖金,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待岗教育3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五、由于服务不规范,如:接待患者语言不文明,生、冷、硬、顶;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与病人发生纠纷,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的等原因,致使病人或家属投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给医院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3个月并给予待岗教育处理。

六、对在工作中,因协作性差与同事、科室沟通不畅,而影响工作,甚至恶语相向,动手打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科内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引言医护人员作为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职业群体,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然而,有时候医护人员也会出现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来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违纪违规行为的分类医护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不尊重患者、不遵守职业操守、不保护患者隐私等行为;2. 医疗操作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擅自更改医嘱、错误使用医疗设备等行为;3. 经济利益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索贿受贿、虚报医疗费用、滥开药物等行为;4. 工作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缺勤旷工、不履行职责等行为。

处理方式对于医护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1. 内部警告和教育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内部警告和教育来纠正。

医院管理部门可以与医护人员进行面谈,指出其违规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 取消相关职务或降职;- 暂停或吊销执业证书;- 给予经济处罚;- 转岗调离等。

3. 法律追责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报案并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机关应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审判和判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预防措施除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应加强预防措施,以减少医护人员的违规行为。

可以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来预防医护人员的违规行为。

结论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既要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违规处理细则制度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违规处理细则制度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违规处理细则制度为加强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1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1.2 医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从业。

1.3 医院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廉洁从业意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2.1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2.1.1 开单提成:严禁医生利用开处方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如接受药品回扣、提成等。

2.1.2 商业统方:严禁医生以商业目的进行药品、耗材等的统计和分析,为药品生产企业等提供便利。

2.1.3 安排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2.1.4 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2.1.5 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2.2 欺诈骗保行为2.2.1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2.3 过度诊疗行为2.3.1 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2.4 违规接受捐赠2.4.1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2.5 泄露患者隐私2.5.1 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2.6 牟利转介患者2.6.1 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牟利转介患者。

三、违规处理措施3.1 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3.1.1 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的人员给予警告。

医疗从业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则

医疗从业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则

医疗从业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医疗从业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和患者的权益。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药师等。

违纪行为定义1. 职业道德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泄露患者隐私、虚报病情、索取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 治疗操作违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规范操作、使用过期药品、偷换药品等违反治疗操作规范的行为。

3. 职务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接受礼品、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违反职务规定的行为。

4. 侵犯患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虐待患者、拒绝救治、故意隐瞒病情等侵犯患者权益的行为。

处理程序1. 收集证据:当发现医疗从业人员存在违纪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记录、监控录像等。

2. 内部调查:医疗机构应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内部调查,了解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措施。

4. 监督跟进:医疗机构应建立监督跟进制度,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权益保障1.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在处理违纪行为时,医疗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患者权益保障:医疗机构应积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违纪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向患者提供必要的赔偿和道歉。

处理结果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违纪行为处理结果的记录档案,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监督和评估处理效果。

处理结果的教育和借鉴医疗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教育和借鉴,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法律依据在处理违纪行为时,医疗机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查和修订本规则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以上为医疗从业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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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执纪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和规范医院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医院对管辖范围内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执纪处理适用本试行办法。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以下简称违规违纪问题),是指医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纪律以及医院有关制度、规定等问题。

第四条违规违纪问题的执纪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事求是,惩前感后、治病救人等基本原贝L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执纪处理工作中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故意和过失、因私和为公、违规和试错等区别对待、恰当处理。

对造谣生事、恶意中伤、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者严查重处。

第五条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处置、立案、处理等事宜在向医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医院党委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问题,由院纪检监察室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调查处理;上述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院纪检监察室向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上报市纪委监委。

第七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由院纪检监察室向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上报市纪委监委;问题涉及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直报市纪委监委。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院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本院管辖范围内的违规违纪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九条院纪检监察室对收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人统一登记编号,建立管理台账集中管理,确保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损毁。

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举报件来源、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联名)等。

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与首次举报件一并存档备查。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或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上述管理处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条对接收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属于本院党委管辖的,由院纪检监察室直接按程序办理;重要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向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及时上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二)非本院党委管辖的,按照“不摘抄、不复制、不登记、即收即送”的原则,将举报件原件上报市纪委监委或移送有关单位处理;(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等事项,不予受理。

属实名检举控告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属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院纪检监察室受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集体分析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一)谈话函询类。

主要是指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实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反映问题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主要问题已经初核核实失实或者查无实据,需要被反映人对其他问题作出说明的;反映问题笼统、时间久远或者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的;其他有必要进行谈话函询的。

(二)初步核实类。

主要是指反映问题具体,具有可能性和可查性;需要作侧面了解后,才能视情确定处置意见的;经谈话函询,被反映人对有关问题未说清楚、所作说明与组织掌握情况不一致,或者被反映人已多次接受谈话函询,需要进行了解核实的;其他有必要进行初步核实的。

(三)暂存待查类。

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身体、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其他需要暂存待查的。

(四)予以了结类。

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时间久远,被反映人年龄过大或者离退休、去世的;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属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的;经开展基础性工作,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的;已办结的重复件;其他需要予以了结的。

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报经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谈话函询第十二条院纪检监察室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或科室有关负责人陪同;经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或科室有关负责人进行。

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制作谈话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院纪检监察室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以院纪检监察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支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院纪检监察室。

被函询人为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或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上述负责人的,应直接将书面说明上报院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书面说明后7日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向有关科室和个人了解情况,进行必要核实。

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规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对采取第(一)种方式处理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当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反馈被反映人及其所在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

对采取第(二)(三)种方式处理的,院纪检监察室应形成情况报告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院党委会批准后落实。

院纪检监察室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五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五章初步核实第十六条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初步核实前,院纪检监察室应当集体商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执行。

初步核实可采取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科室、人员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初步核实期间,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财物的,可书写主动上交情况说明后,经院纪检监察室同意交院财务科暂扣。

第十八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院纪检监察室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结果、处理建议,由参与初步核实人员签名备查。

院纪检监察室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置:(一)涉嫌职务犯罪的,向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立即上报市纪委监委;(二)涉嫌违规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调查;(三)发现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予以谈话提醒;虽有违规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政纪)责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处置的,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院党委会批准后落实;(四)可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目前不具备进一步核查条件的,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予以暂存待查;(五)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查无实据的,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予以了结。

同时,反馈被反映人以及其所在党支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

第六章审查调查第十九条院纪检监察室受理的违规违纪问题需要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及时组成审查调查组,不得延误。

问题复杂的,可由院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纪检委员参加,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审查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审查调查组要熟悉被审查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集体研究制订审查调查方案,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审查调查人有违规违纪问题或者无违规违纪问题,以及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审查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取证,医院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审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三条审查调查组应在查明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后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审查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向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说明。

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捺印,也可另附书面意见。

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审查调查人员在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签名备查。

第二十四条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写出审查调查报告。

审查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过程;主要违规违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在审查调查报告中交代清楚;对不作为处理依据或难以核实的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审查调查报告必须由审查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审查调查组应及时建议医院党委采取免职、调离、停职等必要组织手段或其它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六条违规违纪问题审查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由院纪检监察室在参加违规违纪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核。

组织或抽调人员一般应从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委员中选择。

第七章处理第二十七条违规违纪问题审查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院纪检监察室应将相关情况报告报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上述处分建议在提交党委会研究前,院纪检监察室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将具体违纪事实及拟处理建议等发函交该党员所在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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