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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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

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

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是一种规范员工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本文将从违纪行为定义、处理程序以及处分方式等方面进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运作方式。

一、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违纪行为严重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可能对员工个人和组织都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明确违纪行为的定义是制定有效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的基础。

二、违纪处理程序(一)违纪调查:组织在发现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程序应当公正、客观,并依法依纪进行。

(二)证据收集:调查人员应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记录、监控摄像等。

(三)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组织可以进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可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公正透明。

(四)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如有),组织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依照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进行处罚决定。

三、处分方式(一)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组织可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警告可以起到提醒员工的作用,促使其改正错误。

(二)记过:记过是一种有正式记录的处分方式。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组织可以给予员工记过,以警示全体员工,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

(三)降级:降级是指将员工职位等级下调的处分方式。

对于重大违纪行为,组织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将员工降级,以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和危机。

(四)解聘:解聘是一种最严厉的处分方式,一般应用于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违纪的情况。

解聘可能对员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也是维护组织利益和整体形象的必要手段。

四、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的重要性(一)规范员工行为: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能够约束员工的行为,使其在工作中遵守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维护组织形象:处理违纪行为,可以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避免不良行为对组织造成负面影响。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

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工作制度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镇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我镇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制度。

二、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

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和事实见面材料。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对检举材料和证人的证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切实掌握案情,听取调查汇报,审阅调查报告、相关材料、主要证据,并由镇纪委与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

处分意见要写明违纪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时间、事实、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性质。

召开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时,到会党员需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

同时,一般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

会议首先由党支部通报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结论及处分意见,听取本人的检查或申辩,然后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允许到会党员为其申辩;最后由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处分决定。

党支部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处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基层党组织写出呈送审批的请示,连同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镇纪委。

镇纪委审理并提出基本意见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根据镇党委最后审议意见,由镇纪委下达批复。

根据有关规定,情况严重的,镇党委没有处分权限的,交上一级党委、纪委审议决定。

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党支部应将镇纪委的批复交违纪党员干部一份,同时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宣布。

如违纪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及偶发事件处理流程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及偶发事件处理流程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及偶发事件处理流程一、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学生违纪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轻重程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口头警告:对于一些违纪行为较轻的学生,学校会给予口头警告,提醒他们注意自己的行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书面警告: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会给予书面警告,警告他们如果再犯同样的错误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3.批评教育:对于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会给予批评教育,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体罚:体罚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违纪处理方式,学校通常只在违纪行为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使用,但现在大多数学校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体罚。

5.留校察看: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会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学生需要在学校进行一段时间的特殊教育和纠正。

6.暂时停学:对于一些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纪行为,学校会暂时停学,学生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学业,接受专门的教育和纠正。

7.开除学籍:对于一些非常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开除学籍的措施,将学生从学校中清除,并取消其学籍。

学校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结合学生的纪律状况和成绩表现,决定给予何种处罚。

违纪行为处理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公道、公约。

偶发事件是指在学校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突发或不可预测的事件,如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

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偶发事件处理流程,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偶发事件处理流程。

2.伤者救治:在保证伤者生命安全后,学校需要组织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伤者的急救和紧急救治,如止血、包扎、呼吸复苏等。

3.通知家长:一旦偶发事件发生,学校应第一时间通知伤者的家长,并向家长详细说明事发经过,告知伤者的伤情和救治情况。

4.报告上级部门: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将偶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管理部门等进行报告,以便得到支持和指导。

在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

在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

在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在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公司在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XX行业规章制度,按照卫生部《XX在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公司在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XX行业规章、纪律以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三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公司纪委具体负责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在三楼门诊大厅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七条公司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纪委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八条公司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九条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属于公司管辖的,纪委组织相应职能部门办理;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对不属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公司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一、违规违纪行为的定义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教师在教学、管理以及与学生、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以及职业道德规范;3. 对学生进行身体、心理上的虐待或不当对待;4. 故意散布错误信息、编造谣言等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5.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牟取不正当利益;6. 违反招生、考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程序1. 接到违规违纪举报后,学校将立即成立违规违纪处理小组,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成员包括该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等。

2. 违规违纪处理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收集证据材料。

3. 在调查核实完成之后,违规违纪处理小组将就该教师的行为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 根据违规违纪处理小组的评估意见,学校将对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警告或严重警告;- 组织进行违规违纪教育和培训;- 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等级;- 撤销行政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诉程序教师对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申诉程序如下:1. 教师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将组织申诉处理小组,对教师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

3. 在调查核实完成之后,申诉处理小组将对教师的申诉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 学校将根据申诉处理小组的评估意见重新考虑处理决定,并对教师进行书面通知。

四、处罚执行与效力学校对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经学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执行力。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教师应配合并接受学校的处理决定。

以上是针对教师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教育秩序与师生权益的重要措施。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违纪案件处理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举措。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遏制违纪行为,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保障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违纪案件处理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在违纪案件处理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得违法乱纪。

2. 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

违纪案件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不得有丝毫偏离,确保处理公正、公平。

3. 突出警示教育作用。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突出警示教育作用,以此来震慑其他党员干部,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4.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可以挽救的违纪人员要给予教育和改正的机会。

5. 公开、透明原则。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能够了解到处理结果,增强党的纪律的权威性。

三、违纪案件处理流程。

1. 接到违纪举报或发现违纪问题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

2. 对于初步调查证实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党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 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同时公开透明地向党员干部和群众通报处理结果。

四、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意义。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为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语。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严格按照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

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述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违纪违规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建设诚信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办法。

本文将对《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一系列的述评,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调查处理程序《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调查的步骤和职责。

首先,根据被调查人涉嫌违纪违规的情况,由有关机构成立调查组或由专门调查机构负责。

调查组应当依法履行调查权力,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调查处理程序的规范使得调查工作更加有序和公正,有效遏制了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二、调查处理范围的界定《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调查处理的范围,从而确保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包括了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违纪违规问题,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

此外,还包括了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外的违纪违规问题,比如犯罪活动等。

通过明确调查范围,确保了调查和处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处罚措施的规定《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力求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违纪违规行为轻微的从业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罚。

而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从业人员,则可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处罚措施既适应了不同情况的违纪违规行为,又保证了从业人员受到相应的惩罚,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

四、调查处理程序中的保障措施《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在程序中还规定了对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措施。

首先,调查组在进行调查工作时,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调查人在配合调查工作时享有证言权、申辩权等权益。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目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公司针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所采取的处理办法,以维护企业纪律和员工行为规范。

定义
1. 违规行为: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行为;
2. 违纪行为: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或企业的职
业道德行为的行为。

处理程序
1. 接到违规违纪报告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后,上级主管或相关
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

2. 调查程序:
- 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调查;
- 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证人证言、调查文件等;
- 对涉事员工进行听证,确保公正和公平;
- 审核调查结果,并依据事实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措施
1. 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 口头警告;
- 书面警告;
- 课以适当罚款;
- 限制晋升机会或加薪机会;
- 强制修订违规行为。

2. 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 立即停止相关权益,如工资、奖金等;
- 停职调查;
- 启动解聘程序;
- 追究法律责任。

效力和期限
本处理办法自执行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废止。

免责声明
本处理办法仅供参考,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改的权利。

该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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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驻卫纪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及时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保证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纪律和各医疗机构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水平,严肃行业纪律,进而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

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章调查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

调查组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

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确需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予以协助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

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

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处理第二十九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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