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

合集下载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烟草行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烟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读者了解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烟草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规定1.国务院烟草专卖局:国务院烟草专卖局是中国烟草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其职责包括统一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国烟草工作,确保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

2.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根本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烟草生产、销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律,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产品。

3.烟草专卖税法:烟草专卖税法是我国对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收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需要缴纳烟草专卖税。

烟草专卖税的税率根据烟草产品的种类和价格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烟草行业的广告宣传和包装规定1.禁止烟草广告宣传:我国烟草广告宣传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禁止在广告中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2.烟草包装警示标识:我国对烟草产品的包装也有特定的要求。

根据《烟草产品包装管理办法》,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如“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等。

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三、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规定1.烟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烟草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烟草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同时,也要开展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2.环境保护要求:烟草生产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烟草企业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烟草企业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烟草专卖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烟草专卖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为全面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责任和原则,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树立烟草良好的服务形象,提高社会满意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制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受理投诉举报的组织机构(一)市局成立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专卖办主任兼任,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受理员移送的有效举报信息,组织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设置投诉举报受理员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员由内管员兼任,所有的投诉举报统一由内管办受理,并对专卖办主任负责。

(三)各稽查大队负责落实投诉举报的具体查处工作,并指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联络员,负责督促、跟进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和反馈。

第三条投诉举报组织机构的责任(一)市局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统筹、组织本辖区投诉举报工作,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质量,关注本市投诉举报信息的动向,分析查处投诉举报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审核和分析,确定处理部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及时分派举报信息。

3、负责组织协调对举报重大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进行核查。

4、负责对处理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5、负责对违反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规定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市局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责1、负责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信息的核实与查处工作,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通告、通知、通报

通告、通知、通报

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知 关于召开全市审计工作暨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议的通知 缘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由 市政府决定召开全市审计工作暨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2006年3月8日(星期五)上午8:30在市党政大楼会议厅报到,9:00准时开会, 通 会期半天。 二、会议内容 知 事 传达全国、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市2012年审计工作,部署2013年全 项 市审计工作,表彰先进。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区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区长,各区财政局长、审计局长(由各区政府通 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财务领导、财务科长及有关内审机构负责人;市属有 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科长及内审机构负责人;驻市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内审机 构负责人(参会名单附后)。 四、其他事项 1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确需请假须 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 2 邀请市人大、政协各一位领导出席会议。 3 新闻单位到会采访,由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
关于南昌市电话号码启用八位制的通告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经邮电部批准,南昌市(含南昌县、 新建县、安义先和进贤县)的电话号码将于2014年10月10日北 京时间零时起启用八位制,即由现在的7位数升为8位数。升位方法 是:原“8”字头的电话号码首位后加“1”,原“2”至“7”字头的 电话号码在首位前加“8”。如原号码为8123456的电话,升位后 的号码为81123456;原号码为3123456的电话,升位后的号码 为83123456。 电话号码升位后,所有7位电话号码均失效,使用电话请按八 位制号码拨号。 特此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例文:
清江自来水公司通告
因检修管道,从11月20日晚上9点至21日 凌晨5点,城南芙蓉水岸至邻亲苑片区暂停供水。 请该片区用户提前做好蓄水准备。 特此通告 清江自来水公司印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个人姓名
付春兰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六十一条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真品卷烟按进货总额1208.40元的30%罚款362.52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6-02-25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烟草专卖局
备注
已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处罚依据
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之规定。
个人姓名
金乌恩起
处罚结果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按照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定性,并予以没收;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对收缴的无标志外国卷烟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姓名
张华杰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真品卷烟按进货总额500.00元的7%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6-04-21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烟草专卖局
备注
已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陈烟处[2016]第7号
案件名称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89.10.20•【文号】国烟专[1989]19号•【施行日期】198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国烟专〔1989〕19号1989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哈尔滨、沈阳、大连、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四省打击走私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处理查没走私卷烟作如下通知。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

国家对进口外国卷烟实行高关税政策,以限制其消费量。

但由于国内外差价悬殊,有暴利可图,因此,已成为目前走私的重点商品之一,非坚决打击不可。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按照当地打击走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打私活动,并抓好卷烟市场管理,重点查处走私卷烟的贩运者、窝藏点和黑市交易市场。

对查没的走私卷烟应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凡质量符合标准的,必须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后进行处理,非烟草部门不得经营和擅自处理。

凡假冒牌走私烟,应与缉私部门协商公开销毁。

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以各种形式出售(包括处理)假冒牌走私卷烟。

二、对处理的走私卷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

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卷烟”签封;条包和小盒,由指定的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卷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卷烟”印记。

三、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首先在查没的省内由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

如果收购的数量大,省内消化确有困难,可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调往除京、津、沪以外的省级烟草公司,分配给指定的若干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

四、省际间的调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给准运证明。

调出方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要在准运证、发货票上加注“处理走私卷烟”字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为了打击和整治卷烟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一、行动目标全面打击卷烟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假冒伪劣卷烟的制造、销售和走私等违法活动,切断非法经营的利益链条,实现卷烟市场的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行动内容1.加强监管措施要对卷烟市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对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从源头把关,防止假冒伪劣卷烟进入市场。

2.加大查处力度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专项行动,对卷烟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

对卷烟走私、假冒伪劣卷烟的制造、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形成对非法经营者的威慑。

3.加强信息交流要加强卷烟市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到信息的共享和资源的整合,形成一张网,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提高监管效果。

4.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经营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公众合理消费,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行动措施1.加强人员配置要对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人员配置和培训,确保队伍专业化、业务素质和执行力。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效率和行动质量,保障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技术支持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支持行动开展。

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情报搜集和处理,使用先进的查证设备,提高调查能力和效率。

在行动中可以利用高精度的GPS定位器和无人机等设备,提高查处的精度和效果。

3.落实奖惩制度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行动中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排除和惩罚。

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对卷烟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形成长期的打击和威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
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国函〔2000〕13号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务院
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

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三、在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含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海关监管卷烟的转关运输,必须持有海关出具的转关运输单证。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承运的进口卷烟及邮政部门邮寄超过规定数量的进口卷烟,必须验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或无转关运输单证运输进口卷烟、无准运证超量邮寄进口卷烟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其主管部门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单位,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经营品种范围必须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

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渠道进货。

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
违法所得;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六、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其中批发企业只能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货物。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对已成为非法进口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的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走私、贩私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式抗拒或围攻执法人员查缉走私、检查市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