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法国核试验案
条约法案例

国际法:英挪渔业争端案基本案情: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两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捕鱼争端。
1935年7月12日,挪威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以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北部领水的界线。
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
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
挪威主张在该区域内专属的捕鱼权。
英国认为,国际法要求的领海基线应是实际的低潮线;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主要是测算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的划法违反国际法。
在与挪威政府谈判失败之后,英国于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于l951年12月1—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和确定的直线基线都不违反国际法。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讨论了挪威大陆沿海地区的地理与经济特征,讨论了被称为“石垒”的大约12万个岛屿、岩石和礁石。
国际法院强调挪威海岸明显的锯齿状和迂回曲折,强调当地居民对渔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依赖性。
国际法院指出,这是在评价英国提出的异议时必须考虑的现实。
鉴于当事国双方都同意4海里的领海宽度。
因此,产生的问题是基于何种基线来测算领海宽度。
国际法院认为,为计算领海宽度,低潮线相对于高潮线为各国实践所通常采用。
这清楚表明领海附属于陆地领土的性质。
国际法院注意到当事国都同意这种标准,但它们对这种标准的适用产生了分歧。
因此,法院必须决定的是,有关的低潮线是挪威大陆的低潮线,还是其“石垒”的低潮线。
既然挪威大陆西部为这些岩石所包围,这些石垒与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那么划定挪威领海带时必须考虑的应是石垒的外线。
这个结论是从挪威地理条件的实际情况得出的;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领海带必须沿海岸的一般方向的原则使确定若干划定领海界限的有效标准成为可能。
为了适用该原则,若干国家认为有必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这些国家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原则上的反对。
法国核试验案PPT

NUCLEAR TESTS CASE
New Zealand v. France
Background
• France was the fourth country to test an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nuclear weapon in 1960. • Mururoa and Fangataufa in French Polynesia were chosen to be able to also perform above-ground tests of hydrogen bombs between 1966 and 1972. • New Zealand's claim was that it would inevitably be subjected to radioactive fall-out and thus France had no right to explode a nuclear device even on French territory without New Zealand's consent because of the presumed injury to New Zealand interests.
环境法法国核试验案

行的多次核试验,因此没有资格抗议法国的核试验;其五,国际法
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详见PDF上关于各观点的分析)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国家资源开发主 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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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一方面承认国家关于环境的主
权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家关于环境 的义务,是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的结合。(1972年《联合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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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试验放射性物质降落沉积的危害有多大?
1997年8月1日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 公 布了对内华达大气层核试验污染的14年的调查。 结果表明,美国儿童受到的辐射要比以前对国会 报告的值高 14 一69倍,可导致今天许多成年人 发生甲状腺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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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争议观点
(一)原告方观点
1.在此案中,澳大利亚提出的申诉书对法国核试验的违法性根据列举了三点理由:
• 因此,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中,世界各国都赞同根据《联 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在拥有按照其环境和发展政策 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 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 • 除此之外,各国还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 动不致损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环境的责任。该原则中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是指不处于任何国家 管辖下的环境区域。例如,公海及其海底、南极、外层空 间、月球等等。这些环境空间以及其中的自然因素和条件, 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 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在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就国家管辖范同 以外地区环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已经形成了国际社 会所广泛接受的一般原则,即它们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必 须用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任何国家都不得据为己有,保护 和改善这些环境区域,足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事项。这一 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有关的刚际法律文件中。例如,《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 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等。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

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浅析法国核试验案的国际法规则一、案情回顾1966年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些了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
1973年,法国申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73年5月9日分别在国际法庭对法国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认为法国的核试验对公害及其上空的船舶、飞机的通航造成了严重妨害,且放射性物质导致了公害严重的污染等,极大地侵犯了“公海自由”,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在南太平洋地区进一步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现行的国际法原则,并命令法国不得进一步进行这种试验。
新西兰则强调法国核试验严重侵害了新西兰的领土主权、人身安全、公海自由等三项权利,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法国政府不得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
两国并且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法国政府方面的回应是,它认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法国政府不准备指派代理人,并要求法院撤销该案。
1973年6月,法院以8票对6票做出两项命令,指示在做出最后判决以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法国应各自保证不采取任何会恶化或扩大提交法院的该争端,或损害对方执行法院可能做出的决定的权利的行动。
在口头诉讼阶段之前和之后法国当局发表过一些值得注意的声明,其中6月10日法国向新西兰事关发出的照会、以及9月25日法国外交部长在联大的发言都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法院认为法国表达了它在打算在结束1974年一系列核试验之后,停止进行大气核试验。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单方面的行为做出的有关法律或事实情况的声明可以具有创设法律义务的效力。
这些声明的效力不需要具有交换条件的性质或此后任何国家表示接受,甚至不需要有其他国家的任何反应。
1974年12月20日,法院以9票对6票做出判决,认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主张不再有对象,因此不需要再对此问题做出裁定。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目的是终止法国在南太平洋的确的大气层核试验。
二、案情剖析本案原告两国的诉讼请求,意在创设犹豫核试验所产生的“禁止危险发生的法律制度”。
专题三 对世义务

专题三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问题1、对世义务的概念对世义务本身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成果之一。
国际法将一国对他国的法律义务和一国对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加以区分。
一国违反对他国的法律义务,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可以由国际社会,或者由代表国际社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要求加害国、责任人履行义务。
一国对国际社会的义务被称为对世义务,也有学者称之为“对一切”义务。
对世义务在国际法领域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可以称得上是刚刚起步。
实践方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诉法国的核试验案可称之为一次尝试,但是可惜并没有形成相关判决。
因而,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到目前为止并未得到正式的确认。
2、对世义务的孕育、产生与发展1)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把保障和平、人权等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之一,从而为对世义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与基础。
虽然有了《联合国宪章》中的实质性规定,但是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对世义务”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仍可以称得上是姗姗来迟。
直至1970年国际法院才在有关巴塞罗那拖拉机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Case)判决中正式提出“对世义务”的概念。
国际法院在其1970年2月5日发布的巴塞罗那拖拉机公司案的判决中主张:“当一个国家允许外国投资或外国国民,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进入本国领土的时候,该国即应给予他们以法律保护并负有义务给予一定的待遇。
然而,这些义务既非绝对的也不是无条件的。
尤其应当在一个国家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义务和那些在外交保护领域中一国对另一国家的义务区分开来。
就其性质而言,前者涉及所有国家的利益。
而鉴于所涉及的权利的重要性,所有的国家都可以被认为享有法律上的权益以保护此种权利。
自此以来,国际法院在之后的1974年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诉法国的核试验案、纳米比亚案咨询意见、1995年东帝汶案、《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约》适用案等一系列判决中多次援引和使用对世义务,这一概念开始在国际法领域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课程国际环境法

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到1992年里约会议
从20世纪60年代起,环保主义思潮迅速兴起, 随着国内环境立法的加快,国际环境法也得到 了长足的发展。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 (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 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四、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 其宗旨是要促进各国在可持续以及对环境无害 的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各种战略和措施,扭转 和终止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
大会通过了三个文件和两个公约: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 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 约》。
《里约宣言》发表了27项原则,在许多方 面对《斯德哥尔摩宣言》作出了重要的发展。
该宣言明确了发展权; 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
环境方面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和需要,应该受到优先考虑; 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 染影响通知等; 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 作用; 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21世纪议程》继斯德哥尔摩会议的《行动计划,各国根据这个文件编制本国的《21世纪 议程》。 中国于1994年发表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 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接着又在1995年发 表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
⑵野生物种的保护。
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这一阶段有很大的发展, 尤其是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 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1893年的 “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和1938年和1941年 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国际环境法中大气污染和保护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2010年7月(总第246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7,2010(Cumulatively,NO.246)[摘要]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问题,如果不尽早着手解决,将会对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近刚刚举行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上面,中国已经表明了强烈的保护大气意识,这使得我们研究大气污染更加具有必要性和代表性。
本文在基本探讨了大气污染成因和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深入探讨了有关产生大气污染的基本条件,大气污染的现状和国际上知名的大气污染案例。
通过本文的研究,呈现出坐着对大气保护的呼吁和响应国家关切的内心愿望,并且也更加加强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以及对日后的加强保护措施初步探索。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效应;气候变化;核试验案一、大气环境保护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全球性大气环境问题主要是全球变暖、臭氧层遭破坏和酸雨危害[1]。
(一)全球变暖当今,全球气候具有变暖的趋势。
观测表明,近百年来全球平均气温已上升了0.6~0.9℃。
引起气候变暖的原因,除自然原因外,还有人为原因。
人类活动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能强烈地吸收地面放出的红外线长波辐射,使气温增高。
根据自1958年以来对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直接监测表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在不断增加,而且呈越来越快的趋势。
其主要原因一是燃烧矿物燃料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是毁林,特别是热带森林的破坏(森林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全球变暖,会对全球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影响。
首先,全球变暖会引起海平面上升。
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气温升高的同时,海水温度也随之增高,海水因膨胀而导致海平面抬升;另一方面因极地增温强烈,会造成部分极冰融化,引起海平面上升。
观测表明,近百年来全球海平面已上升了10~20厘米。
海平面上升对沿海的低地国家及地区构成直接威胁。
其次,全球变暖会引起世界各地区降水和干湿状况的变化,进而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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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由此,可以推知国际法院大概是认可了下述两点中的一点。即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理所当然地伴随着领土主 权和公海自由的权利而存在,在本案今后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要证明权利受到违法的侵害是起因于法国核试验 即可;国际法院给原告提供了关于限制核武器及其试验以及关于环境保全的国际法规正在逐渐形成由此而派生的 原告的权利的存在的举证机会。
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请求后,法国拒绝对以后的程序递
交辩诉状,并拒绝出庭应诉。国际法院于197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后来,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继续进行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认为不必对
本案作进一步的判决。
的核试验。
当然,要是今天的话,这已不再成为问题,因为禁止核试验公约,特别是1985年8月签署的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在南太平洋建立了无核区。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在当时是属于一般国 际法上的特例。且不论其提出的当否。在此,我们所要探讨的是由此看出了新的国际法习惯规 则存在的证据。上述原告两国的诉讼请求,意在创设由于核试验所产生的“禁止危险发生的法 律制度”,于国际法的危险责任领域的发展趋向而言,不能不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该原则中的“本国自然资源”,根据国际法的新发展,应包括其领土范围以及其他管辖范围之内的所 有自然资源。各国对其本国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按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行使其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 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中的当然体现。
但是,环境问题不受国界的限制,一国的环境变化必然对他国乃至地球整体环境有所影响。所以要在 整体上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就必须对开发环境资源的活动有所限制,其中也可能包括对相关主权权利的 某些限制。而对于国家主权权利的任何限制,只能是来源于国际法。国际法律规范是主权国家协议的产物, 根据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某些限制并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
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等。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即大量 二氧化硫和其他化学残渣严重超标,致使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 树木、牧场、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对美国华盛顿州的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特 雷尔冶炼厂的这种排污行为是处于加拿大政府的管辖范围内并在其控制下进行的活动,且 在事实上给美国管辖区域的环境带来巨大危害。这种跨国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
1974年法国核试验案
一、“核试验”的相关概念
1、含义:核试验,是为了军事研究和科学研究目的在预定条件下进行的核爆炸装置或
核武器爆炸试验。
2、其主要目的是:鉴定核爆炸装置的威力及其他性能,验证理论计算和结构设计是否 合理,为改进核武器设计或定型生产提供依据;在核爆炸环境下研究核爆炸现象学和各种 杀伤破坏因素的变化规律;研究核爆炸的和平利用等。
1974年秋以后,虽然由于法国中止了核试验而解除了危险水域——禁区,与原告两国的关系趋于缓和并逐步 改善,但法国与原告两国之间以纠纷为契机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却并不因为法国单方面中止核试验而消失。
有人认为,对于禁止大气层核试验的国际法规的存否问题,应持特别的慎重态度。即 本案是属于“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将来”有适用案件的可能性。从国际法院业 已经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指示来看,虽然可以推导出国际法院对管辖权、核试验的违法以 及原告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等已经认可,但终究还是由于管辖权的有无和受理可能性的问 题而回避了本案的审理。在新的一般国际法规则逐渐形成阶段,不能仅仅依据实体国际法 规的严密解释进行审判,这正是国际法院的苦恼之处。
除美、苏、英、法和中国已掌握核武器外,印度在1974年进行过一次核试验。一般认为,掌握必要的核技术 并具有一定工业基础及经济实力的国家,也完全有可能制造原子弹。
二、法国核试验案主要案情
1966年到1972年,法国曾经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利尼亚的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在核试 验期间,法国曾经宣布某个地区为“禁区”或“危险区”为由而不允许外国飞机和船舶通过。1973年, 法国还进一步计划进行空中核试验。鉴于此,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命令法国不得在该地区进行进 一步的核试验。”新西兰“请求法院判定和宣布法国政府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所引起的放射性 微粒回降,根据国际法,已构成对新西兰权利的侵犯。”1973年5月16日,斐济共和国请求法院允许 他参加本案的诉讼。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同时请求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命令法国在国际法院作出 判决之前,停止一切空中核试验。法国于1973年5月16日发表声明,否认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效应,并便于对大当量氢弹进行验证。在这些目的达到之后,就逐步转入地下核试验。美、 苏、 英三国在进行
了大量的大气层和其他方式的核试验之后,1963年8月在莫斯科签订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 器试验条约》(见《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74年7月,美、苏两国又签订了《限制地下核试验当量条件》, 规定从1976年3月31日起,不再进行爆炸当量在15万吨以上的地下核试验。由于美、苏两国已积累了大量的核试验 资料,完全有可能通过低当量的地下核试验研制和完善各种核武器。中国于1964年10月16日进行了首次原子弹试 验。1966年12月28日进行了氢弹原理试验。
因此,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中,世界各国都赞同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在拥有按照 其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 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
除此之外,各国还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环境
的责任。
最后,由于法国单方面宣告停止核试验,国际法院认为原告国的诉讼请求的目的不复 存在,国际法院的判决解释称,原告的目的是终止法国的核试验,而现在法国已经单方面
宣告停止核试验了,所以.原告国的诉讼请求目的已达到,法院没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
的判决。
然而,事实上原告国的目的是不仅请求法国停止在太平洋的核试验,且要求禁止一切
如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法国核试验违反国际法为由而提出的。面对原告这样的指控,法国不仅全 面否定而且也拒不参加国际法院的审理。
法国从最初的外交交涉阶段开始,就主张其核试验没有违反任何国际法规,而置国际法院指示的临时保全措
施于不理,继续实施其核试验计划。法国在《关于核试验的白皮书》(1974年6月)中再三强调了其基本立场:第一, 核武器计划是为法国的安全和独立而为之;第二,努力不造成任何损害,在试验时给予充分注意的话,造成污染 的危险的可能性极小;第三,从法律上讲,法国没有批准《禁止部分核试验公约》,也没有批准《公海公约》, 对法国不存在可以令其禁止核试验的实体国际法;第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前容忍过英、美在太平洋地区进行 的多次核试验,因此没有资格抗议法国的核试验;第五,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性宣布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影响,后来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尤其是重 要的全球性环境保护公约,大都引用了这一原则。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2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的基础上略加修改,不仅将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中的“环境政策”一词改为“环境与发展政策”,强调发展的重要性,而 且将其位置提前,作为第二项原则。《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2再一次重申:“根据《联合国 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 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
有在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仅是具体的存在而且的确受到了违法行为的侵害的场合,才可以作为保持现状 的紧急手段而采用这项措施。在对本案指示临时保全措施之际,国际法院发表意见强调了国际法院的立场:在原 告尚不能证明其权利已受到侵害而提出临时保全措施是恰如文字所表述的那样乃是暂定的临时性质的,并非对本
案当事国权利的一种预断。
验违反了“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和“禁止污染人类环境”两条“具有普遍性”法规外,强调法国核试验严
重侵害了新西兰领土主权、人身安全(将其国民置于放射能)、公海自由等3项权利。
国际法院及其前身的常设国际法院都认为,根据迄今为止的先例,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若不是业已得到确
立的权利的话,在仅是他国对其地位事实上存在威胁的场合,临时促使措施的请求则不能给以认定。换言之,只
这项原则主要是通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和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 言》原则2体现。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就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的适用宣布:“依照联合 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 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的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它是一项规模很大、需要多学科、多部门协同配合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科学试验,
人类的第一次核试验是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的洛斯阿拉莫斯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完成的。
3、主要影响:核试验(如美国,苏联)产生的放射性尘埃至今仍有的残留在大气中, 部分通过生物圈进入生物体内,这反而产生了新的测年法--核弹测年法。
该原则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是指不处于任何国家管辖下的环境区域。例如,公 海及其海底、南极、外层空间、月球等等。这些环境空间以及其中的自然因素和条件,是地球生态环 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就国家管辖范同以外地区环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 已经形成了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一般原则,即它们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必须用于人类的共同利益, 任何国家都不得据为己有,保护和改善这些环境区域,足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事项。这一原则体现在 一系列有关的刚际法律文件中。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